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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近日,一段“河南驻马店55岁男子娶20岁智力残障女孩为妻”的视频引发热议。3月1日,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回应称,该县公安、民政、法院、妇联等部门就此事召开专题会议。会议认为,55岁的张先生和20岁智障女子同居不违法,但不能办理结婚证。依据相关政策,双方日后若有孩子,可办理准生证并上户口。此外,该县相关部门会积极帮扶这个特殊家庭。消息一出,再度引发争议。
“男子与智障女同居”是否违法应该从几个层面看待:
其一,单纯的同居不能算是违法。但是智力正常的男子与一名智障女性同居,存在道德和伦理风险。如果男子出于善意目的还好,如果男子有其他不正当目的,则会让女孩的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其二,与智障女子发生性关系可能构成强奸。当然,这个问题的认定要考虑男子本人的刑事责任能力以及女子对自己的行为的辨认和控制能力。如果女子对自己的行为没有认知能力,而男子有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在这种情况下,男子与女子发生性关系,即便女孩表现出“自愿”的外观,也可以认定为构成强奸。
但是现实生活中,这种情况有一定的复杂性。有的家庭将智障的孩子视为自己的“负担”,找个年龄大的或者身体有其他疾病的人把孩子“嫁出去”,很多家庭认为这是在甩掉“包袱”。另一方的大龄未婚男子借此解决成家难的问题。
而且双方一般还会举办婚礼、酒席等活动,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考虑到女孩家庭的现实情况,考虑到男子行为本身的危害性,这种情况与未办理“酒席”“婚礼”等外在表象情况下的性关系尚且存在区别,如果对这种行为进行刑事打击,可能会被认为不符合刑法“惩罚犯罪,保护人民”的立法目的。这也体现出社会生活本身的复杂性。
其三,保护智障人员特别是智障女孩的合法权益,社会应该共同努力。智力障碍人员的权益保护首先是家庭的责任,但是鉴于这对家庭而言是一种极为沉重的负担,确实让许多家庭苦不堪言。而如果一味由社会承担责任,增加公共开支的同时,其效果也未必尽如人意。因此保护智障人员的合法权益,平衡好政府和家庭之间的责任,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我们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现代化的过程中,必须进一步细化和研究的问题。(央广网特约评论员 唐兴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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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发生了这样一件事,河南省驻马店市举办了一场特殊的婚礼,婚礼的男女主角与大家想象的不太一样,不是俊男靓女,男主角是一位中年男子,女主角是一位年仅22岁智力有残疾的姑娘,这个智力有残疾的姑娘婚礼上不停的哭泣,毫无任何喜悦之情。
此事也引发了大家的热议,这样的婚姻有效么?如果“残障”姑娘不愿意,算不算强迫婚姻呢?
我们来看看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实施后,只有三种情况下的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分别是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达法定结婚年龄三种情况,显然,像“智障女”这样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婚姻问题,法律并没有作出禁止性或者限制性的规定。从法理上来分析,这样的婚姻不属于法定的无效情形。
但《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六条规定,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这又说明,婚姻的男女双方当事人要处于完全的自愿状态,双方都有表示愿意和对方结婚的意愿,那么“智障女”对于是否愿意结婚是一种怎么的表示方式呢?
对于处理这样的问题,应该视“智障女”的精神认知状态而分情况来处理:
第一种情况,如果“智障女”的残障程度经司法程序认定不是很严重,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智障女”可以表达自己的意愿,表示愿意结婚,监护人也同意其结婚,那么这样的婚姻就是有效的,是受法律保护的。
第二种情况,如果“智障女”的残障程度已经达到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程度,根本无法表达意愿,那么即使监护人同意结婚,那么这样的婚姻在实务种一般认定为无效,因为不能确定“智障女”是否处于自愿状态。这种情况下,如果监护人再逼迫“智障女”结婚,那么就涉嫌干涉婚姻自由了。
本事件中,双方未领取结婚证,未正式登记结婚。如果仅仅是举办结婚仪式,男女双方目前还不是合法夫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经鉴定,智障女智力低下、性防御能弱,而男方利用女方智障女智力低下、性防御能弱这一条件,发生性关系,且情节严重的,或涉嫌强奸罪。
案例中的22岁姑娘的婚姻到底应该如何定性,还要结合姑娘的感知能力、认知状态来综合考虑,不能一概而论。
之所以会发生这样案例,或许是因为女方父母想为她找一个依靠,以免以后孤苦无依;或许是因男方想要传宗接代,延续香火,这背后的原因可能蕴含着太多的无奈,但是还是要从法律的角度理性看待这个问题,您对此事有什么看法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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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一则新闻在网上热传,事件过程大概是这样的:
河南农村一个55岁的光棍汉,经人介绍,把一个20岁的智障女娶回家中,并按农村习俗,举办了简单的婚礼。智障女父母同意这桩婚事,主要目的是找个人照顾自己的女儿。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对此事进行了调查,认为这个男子和智障女同居合法,但不能领取结婚证。
这样的同居关系,实际上面临很大法律风险。下面,我们来看看有哪些可能的违法事由:
关于监护人方面的法律风险。《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按以下顺序担任监护人:一是配偶;二是父母;三是其他近亲属;四是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根据新闻的描述,智障女吃饭都要他人照顾,应该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至少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她没有结婚,那么她的监护人就是她的父母,父母也是她的法定代理人。
从事件过程可以看出,智障女的父母现在还是健康的,也应该有照顾智障女的能力。所以,监护权在没有理由的情况下,是不能发生转移的。即使要转移监护权,也要经过严格的法律程序。
智障女的父母同意55岁老汉娶自己的女儿,由于不符合办理结婚证的条件,也只算是同居。对于监护权来说,并没有转移,只是智障女父母“委托”一个人照顾女儿。
这种委托照顾,会产生一个问题,智障女没有保护自己的能力,如果自身权益被“受托人”侵害,如何维权?如果这个男人自己生活困难,如何能够照顾好智障女?如果在“受托”人在照顾智障女期间,因自身行为导致智障女受伤,应该如何追责?
以上这些问题,都可能导致智障女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涉及法律风险,
另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情况。既然已经举办婚礼,这个男子55岁,应该也有性能力。如果他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会不会涉嫌强奸?强奸罪的定义是: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行为。这里的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让被害妇女不知反抗、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行为。
这个男人如果与智障女发生性关系,因为智力问题,智障女存在不知反抗的情况,而且她是否愿意与这个男人发生性关系,这是个未知数。这就存在违反《刑法》关于强奸罪规定的可能性。
所以,建议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劝说智障女的父母,让女孩回到父母身边。我们国家对残疾人的生活保障体系已经很完备了,残疾人的父母,不用担心自己失去监护能力时或者抚养能力时,孩子无人照顾。
收到仲裁通知,单位大概多久收到仲裁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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