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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婚前一方购买股票、基金,婚后夫妻双方共同管理运作,导致产生混同无法区分其是以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参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股票存在涨跌,既无法区分是否已经在股市亏损,也不能认定先后购买的股票增值部分是由哪一部分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该如何划分?
【案情简介】
庄某与卫某于2004年11月30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共同生育子女。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影响夫妻感情。2009年庄某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有财产,法院判决解除夫妻关系并对夫妻共有财产作出处理,后庄某与卫某均不服并提出上诉,该案历经再审、申诉、再审、发回重审、上诉、发回重审等多个诉讼程序,本案为最终生效判决。诉讼中双方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双方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及分割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的承担。
【原告诉求】
庄某一审诉讼请求:判令庄某与卫某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分割,共同债务由双方共同承担。
【被告辩称】
卫某辩称,我和庄某是共同投资炒股的,合计婚前投入资金18000元,庄某婚前财产股票部分为668592元。本案前述判决中曾经把养老保险费作为共同财产分割过的,故应将养老保险金个人缴纳部分47439元作为共同财产平等分割。
【法院裁判】
一、庄某资金帐户内转取得资金的582654.8元的一半即291327.4元,由庄某向卫某支付。二、庄某的住房公积金78378元,由庄某补偿卫某一半即39189元。三、卫某从基金账户中支取58529元的一半即29264.5元,由卫某支付庄某。四、庄某名下在证券公司股票实际卖出价值370887.73元的一半即185443.87元,由庄某支付卫某。五、庄某从股票账户中支取7712元的一半即3856元,由庄某支付卫某。六、双方各自的生活用品归各自所有。七、驳回庄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庄某与卫某婚前、婚后财产的界定、分割以及共同债权、债务的承担。
一、关于股票、基金等有价证券方面。根据我国《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定孳息是依照法律关系产生的收益,自然增值是股票增值的原因完全取决于市场的波动,不存在买进卖出的操作。1、对于股票,根据2004年11月22日的股票交割单确定庄某婚前持有A股票119200股,且庄某婚前也未将该股票变现,该市值699704元的股票在婚后仍然在股市中涨跌,故上述市值699704元的股票及资金账户余额517.76元共计700221.76元应视为庄某的婚前个人财产。2、庄某主张获得红利9928元、1241元、8456元及因A股票派送红股50388股以及病故妻账户股票卖款8650.40元、5147.43元均属于其个人财产,上述主张均在婚姻存续期间进行了积极的投资管理、运作及多次交易,导致产生混同无法区分其是以一方个人婚前财产参与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且货币属于种类物,股票存在涨跌,既无法区分是否已经在股市亏损,也不能认定先后购买的股票增值部分是哪一部分属于庄某主张的个人财产。庄某主张于2004年12月23日将其前妻丧葬医药诉讼执行款55000元存入股票账户并全部购买了A股票应属于其个人财产,仅提供了资金凭条一份,且上诉人卫某不予认可,认为庄某存在篡改日期嫌疑,并主张该55000元于2003年12月23日已存入股市,且该55000元购买的股票包含在庄某婚前持有的个人财产119200股中,在没有其他证据印证的情况下,庄某的该主张不予支持。3、庄某于2004年9月13日购买部分基金,期间未交易,是基于庄某婚前财产的自然增值,并非是夫妻共同经营行为而产生的增值,应为其个人财产,对此予以认定。
二、庄某基于其自身人身权益所取得的赔偿款15万元,依据法律规定,应认定为庄某的个人财产。除上述婚前个人财产及婚后的个人财产外,其余股票价值包括婚前个人财产的婚后投资收益,婚后个人财产的投资收益、共同财产投资收益均为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因庄某于2009年7月31日至2010年12月20日陆续将股票全部变现支取,已支取款项为1443493.01元、账户余额为0.6元。就股票分割事宜,支取股票款1443493.01元及账户余额0.6元总计1443493.61元,扣除庄某婚前个人财产700221.76元及婚后个人财产15万元、10617.05元,剩余582654.8元为夫妻共同财产,应依法予以分割。
三、关于卫某提出的应当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主张,养老保险是职工退休后生活的基本保障,而不是对其退休前工作的补偿,本案原被告离婚时,双方养老金的发放尚不符合退休年龄,实际未发放,故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三条“离婚时夫妻一方尚未退休、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条件,另一方请求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养老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缴付养老保险费,离婚时一方主张将养老金账户中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实际缴付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本案庄某、卫某离婚时尚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且实际也未取得养老金,故对养老保险金不予处理。四、关于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分割事宜,庄某于2009年5月7日以与上诉人卫某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诉至法院,故从2009年5月之后至离婚止,双方婚姻关系一直未有所好转,始终未缓和,也未共同生活、居住,双方的收入由各自掌管和支配,夫妻间双方均未履行权利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和公平原则,故此期间的公积金不作为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庄某自2004年11月至2009年5月份住房公积金缴存金额为78378元,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平均分割。
四、关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债权、债务的认定。因夫妻共同债务是基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以及对共同财产的管理、使用、收益、处分而产生的债务,夫妻共同举债应考虑双方是否有共同举债的合意,卫某是否分享了举债所带来的利益因素等;涉案庄某主张该25万元的债务借条上并未有卫某的签名,事后也未得到卫某的追认,庄某与卫某双方并未形成举债合意,卫某亦未分享因举债所带来的利益等因素,故庄某举证证据不足,该25万元债务应依法认定为庄某的个人债务。
五、2013年2月27日法院依职权将庄某账户内被冻结的夫妻共有股票强制执行,因股票系特殊商品,应以其实际卖出的款项370887.73元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割。
01
责任心
在一段婚姻中,你觉得男人的责任心重要吗?
曾经有一个来访者跟我讲,她觉得自己瞎了眼,找了一个这么没有责任心的男人。
但结婚前,她觉得男人是一个非常有责任心的男人。为什么结婚前后,感受天差地别?
她的判断标准是,老公倾尽积蓄给公婆买了房子,而且还热心慈善,给家乡的山村小学捐钱捐物,所以她觉得,自己老公是一个孝顺善良、有担当、不忘本的好男人。
然而婚后,女人却发现自己看走眼了。老公给公婆买的房子总价一百多万,其中竟有一百万都是拆东墙补西墙、以贷养贷的借款。并且,老公永远把最好的一面留给外人,留给她和孩子的只有冷漠,甚至可以一天不和她说一句话,却和外面的女人撩骚不断,这也成为了她痛苦的来源。
在这个案例中,我们会发现男人和女人对责任心的理解是完全不一样的。
为什么这个男人在外人面前是一个好儿子、好老公、好爸爸的形象,到了家,对妻子却是如此的冷冰冰呢?因为他是一个非常要面子的男人。也就是说,跟这样的男人相处,最大的忌讳就是,一定不能在外人面前驳了他的面子。
这个女人是怎么犯忌的呢?一次,婆婆对她说,你吃我儿子的,喝我儿子的,女人原本就因为一百万的债务憋着火,听了这样的话,更是气不打一处来。她说,我挣的钱不比你儿子少,而且你儿子在跟我结婚的时候欠了一百多万的债,你居然还说我吃你儿子的,喝你儿子的?
结果男人听到之后,第一反应就是你不给我妈面子,因为作为一个凤凰男,包括这笔债务在内,很多东西其实他都是瞒着家人的。女人不仅在这件事上揭了他的底,而且在跟他回老家的时候,也在他的一众兄弟姐妹、亲戚朋友面前驳他的面子,让他下不来台。
这就是犯了这个男人的大忌了。之后女人再去跟男人做任何的沟通,男人始终保持着拒绝的态度。女人痛苦又不解:为什么结婚的时候,这些重要的事情你竟然都瞒着我?你到底在提防什么?
我们说,这段关系中,绝对两个人都有问题,才使得婚姻走到了今天这一步。
对这个男人来说,面子比天大,在亲人面前有“脸”比什么都重要。所以,结婚前,我们一定要在一个“优秀”的人背后,去看清楚他最最在意的东西。凡事都有阴阳两面,物极必反。
02
忠诚度
我们再来讲第二个故事,我想问问你们,你们相信这个世界上有忠诚的男人吗?
经手过这么多案例之后,我想跟大家说一件事情,不要去相信任何一个男人关于长久忠诚的承诺。
如果今天一个男人在我面前,对我说,老婆,我今年是会爱你的,我今年是绝对不会出轨的,你问我信吗?我信。
但如果他跟我说,我这辈子就认定你了,我一辈子不会出轨的,再问我信吗?我不信。
我可以相信今天、今月、今年,但我不相信一辈子,因为一辈子太长,而人心是会变的。如果有机会不忠的话,他是有可能不忠的。当然,在这个机会面前,他也一定是会做权衡的。
给大家讲一个关于忠诚的故事,有一对男女,揣着四百块钱到东莞电子厂打工,开始收入很低,后来男人逐渐掌握了一些技术,收入也水涨船高,很快他们就有了一儿一女,女人的生活重心便转移到育儿方面,男人把全部收入交给女人作为家用,就这样过起了男主外女主内的生活,起初倒也平稳。
然而,就在他们买了学区房、日子越来越有盼头的时候,女人从男人的聊天记录中发现男人出轨了,那一瞬间感觉自己的三观都崩塌了。
男人平常把钱全部上交给老婆,并且每周都回家,可能大家不禁要问,他到底出轨了什么样的一个人呢?
他出轨了自己的上司。这个在家族企业里呼风唤雨的女人给他提供了住所、钱和性。
这个男人过去的需求是什么?我要有家、有老婆、有小孩。因为那个时候他正值壮年,需要成立自己的家庭,让他有一个舞台来扮演好符合主流期待的社会角色,从而获得繁衍感、满足感,避免因人生停滞而导致的挫败感。
而当他拥有了这一切之后,他便开始渴望更多的金钱、更高的地位。所以当他老婆发现之后,他当场痛哭流涕、下跪求饶,但却把出轨的责任都推到第三者身上,并且表示不会结束这段婚外情,只因第三者承诺给他一个他垂涎已久的职位,而这次升职,还将给他带来更多的金钱。
我们看到,一个男人每时每刻都会忠于自己的需求,但是他不一定会忠于一个女人,除非他的需求在这个女人身上得到满足,或者惩罚的成本高到他无法承受。否则他永远只是忠于自己的利益。
因此,若想在婚姻博弈中起码能打个有来有回,我们首先要有在婚姻中博弈的资本。其次,需要知己知彼,不但要及时且充分地了解对方的需求,更要有意识地培养自己从对方的视角看待事物的能力,以及见招拆招、解决问题的能力。借用老一辈的智慧:
永远别高估自己,也别低估人性。
03
婚姻天平的平衡,本质是等价交换
婚姻是什么?有的人说,婚姻是爱的结果。但我想告诉大家,婚姻永远是利益的结盟。
如果你说爱,那爱为什么要进入到婚姻中呢?你爱我、我爱你就好了呀,我们也是可以走下去的。
首先,婚姻从法律意义上,给予孩子完整意义的父母。今天我们说,进入婚姻,或者说,我们进入到一段关系中,事实上是因为这个家是满足我们双方的诉求的。
有的人觉得我今年25岁了,或者29岁了,我必须要找一个人进入婚姻,有的人觉得这个男人条件还不错,或者这个女人看着挺忠实可靠的,长相也带得出去。
总之,我们无时无刻不是带着很多的评价标准,对每一个潜在结婚对象评头论足,而这些评价标准并不能被定义为爱,而应该被定义为社会价值,一言以蔽之,就是我们是否彼此匹配,所以婚姻永远是一个价值交换。
所以此时此刻我爱你,是因为基于等价交换原则,我判断我们的价值交换是相对公平的。明天我不爱你,是因为我们的价值交换发生了变化。
现实就是这样的残忍和无奈,如果今天我们女人基于对对方的爱,不断地让渡自己的利益,比如说,我放弃职场人的身份回家带娃,相当于让渡了我自己的一部分利益,但同时我一定要有相应的其他利益来作为保障和补偿。如果我们让渡自己的利益而没有换来新的利益,那么利益的天平就会失衡,而这架天平一旦失衡,婚姻双方的平衡关系也将被打破。
在我看来,婚姻双方一定要尽可能的追求平等。至于怎么去理解这个平等,比如说,我为家庭付出很多,做出了很大的牺牲,那么我一定要得到金钱上的保障。如果离婚,房子或其他财产一定在我名下,因为法律保障的永远只能是财产,法律保障不了爱情。无论男女,永远不要把婚姻的决定权放在别人的手上。
在没有血缘关系的两个人当中,利益永远是高于爱的。爱可以划分为不同的时期,坠入爱河的时候,我们海誓山盟,爱对方爱得死去活来,这样的爱,我们只能叫甜蜜之爱,甜蜜之爱全部都是由荷尔蒙铸就的。
而最多一年半到两年,荷尔蒙便会消失,如火的激情也会渐渐冷却,双方的感情从甜蜜之爱转化为矛盾之爱,也就是进入到了权力争斗期。这个时期,我们听到最多的就是,我为了你好,我要把你改造成我希望你变成的样子。这时很多女人就开始管男人,男人开始不像甜蜜期那样服管,开始挣扎,我们打着为对方好的旗号,期待的却是对方的服从。
在甜蜜之爱的时候,我们愿意为对方赴汤蹈火、屈尊妥协,满心满眼都是对方的好,然后到了矛盾之爱,我们却要剥夺对方、彼此拉扯,很多男人和女人其实是过不了矛盾之爱的,很多两性之间的沟通引发的冲突也恰恰出现在此时此刻。
当我们到了矛盾期的时候,有时,如果一方在关系中觉得一切顺畅,往往是另一方在负重前行。因为两个人来自不同的家庭背景、不同的生存环境,而对方爱你,愿意为你改变,做了很多的让步,所以才有了你在这段关系中很舒服的感受,但对方的这些改变并不是理所当然的,所有的改变我们都需要有相应的交换。如果今天对方为你妥协了很多,为你做了很多事情,然后TA过来跟你讲TA的一些需求,你要耐心的去倾听,并且尽到自己应尽的努力,用以维系你们之间关系的平衡。
另外,我想在这里跟大家分享的是,大量的出轨案例中,原配完全不明白另一半为什么会出轨,于是想当然地认为所有的问题、所有的过错,都在第三者身上,然而,事实上是因为你和另一半之间的问题早就埋下了伏笔,而你压根就不知道对方的需求。在亲密关系中,如果我们不知道另一半的需求是什么,是一件极其可怕的事情。
矛盾期之后,我们会进入到共创共建期,我们开始允许对方以TA想要的方式而存在。所以如果我们是管事特别多的女人,总想管着对方、说服对方的话,请给你的男人一些独立空间,而你也要有自己的独立空间,否则当你们彼此都在这个家里感到窒息,家庭的战火便一触即发。
讲到利益这件事情,其实也蛮可怕的,我可以给大家讲一个和利益相关的故事,这是一个男人的故事。
这个男人出轨了,他的老婆接受不了,开始严厉指责老公,并以离婚相要挟,逼老公坦白出轨的时间和动机,男人不堪其扰,便动起了转移财产的心思,他把财产转移得如此之干净,法律上都没有办法查出来。如果老公出轨了,你就天天盯着老公说离婚,那么在这个过程中,你会丧失非常重要的机会,叫做婚姻的出轨愧疚期。
那么这个男人做了什么事呢?他就使了一个心眼,他说老婆我错了,我以后再也不出轨了,老婆信以为真,一旦一个男人开始说这样的话的时候,通常女人都会心软,他保证书也写了,并且对老婆很好,老婆就放松了警惕,觉得这个男人是回归了。
而在这个过程中,老公就提出最近疫情了,想去投资医疗领域的什么产品,要从家里拿几百万出来做这个投资,回本特别容易,老婆就很相信老公,把钱掏出来给了老公。
结果后来老公跟情人联手,把这笔钱全部投入一家新的公司,而这家新的公司在名义上对于这个老公来讲是代持,也就是说,老公没有任何股权。疫情这几年,这笔钱亏得分文不剩。
然后老公再去提出离婚,这个时候老婆已经没有钱分了,而且在法律上根本就追不回来,因为不属于老公名下的财产,明面上看起来就是投资亏掉的,这个男人天衣无缝地设计了一切,相当于老婆最后什么都没有拿到。至于车房,他们家的车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虽然房子是婚后的共同财产,但卖掉的话除去贷款,几乎等同于没有什么钱。
所以我们在关系中要有警惕之心,断然不要让掌握在自己手中的钱全让男人拿出去做投资,总要留一些钱让他拿不出去。举个例子,比如说给孩子购买保险,为家庭的稳妥而掌控这部分钱,这是你在一个家庭中留下的、最后的尊严。
永远不要因为爱,而轻易相信一个人,你要相信的永远是人性,而人性永远是奔着利益去的。不是说要你不相信爱,而是所有的爱都是要建立在对人性的洞察之上。先稳固自己的底牌,我们再去谈爱。
刚刚讲的很多都是关于忠诚,我觉得对于女人来说,女人所理解的忠诚是这个男人这一辈子只一心一意对我,不能有其他的任何一个女人,这就是忠诚。如果今天你有别的女人了,你选择回归了,我也选择原谅你了,那你就要坦白一切来重新获得我的信任。
而对于很多的男人来讲,我今天依然对你好,依然为这个家好,这就是忠诚。很多男人想要的是三人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一个男人觉得,我都已经不爱你了,我还留在这段婚姻里面,只是为了履行对老婆孩子的责任,难道你还不觉得我是一个有责任心的男人吗?
另外,他还会想,我今天背叛了妻子,我已经向你下跪道歉了,我已经感觉到痛苦了,如果我是一个不忠诚不道德的人,我早就不会痛苦了。所以男人会用这种方式认定自己是一个对关系、对家庭忠诚的人。
所以我们会发现,在男人和女人的观念中,一直以来,忠诚的概念都是不一样的,也正因此,男人和女人之间产生了很多误解。
04
烂桃花
大多数时候我们说,男人也好,女人也好,人性方面都是理智大于感情的。但什么时候感情会超越理智?就是中年叛逆,我可以什么都不要了,我不想再过这样的人生了,我要为自己活一次。然而,当一个人在关系中选择逃避、放弃一切的时候,TA其实是处于一种极度痛苦的状态下的。
我们很多的男性来访者,在极其痛苦的时候,他可能有几个女人,家里有老婆,外面有小三,但最后他一个都不选择,就自己落荒而逃了,把这些责任全部甩锅给了两个女人,两边可能都有孩子,但他谁都不管,就自顾自躲起来,过自己的日子去了,因为他觉得自己没有办法去收拾这个烂摊子了。
所以,我想奉劝所有的男人,其实女人的爱都是很自私的,当一个女人有非常自私的爱的时候,你以为两头都能罩得住、都能摆得平?记住,第三者永远是想要上位的,而老婆也不会永远姑息你,她也会有自己奋起的那一天,最后你只会落得两手空空,身心俱疲。
一个男人的事业运跟桃花运有时是相冲的,你有更多的桃花,往往意味着你在事业上没有办法如鱼得水,左右逢源。如果你是可以把很大的精力花在事业上的,那么这时也许女人对你来说是一种锦上添花,但是当你的力量被好几个女人撕扯着的时候,那么这对你的事业断然是有影响的。
当然也许你会说,我不信,以前男人有三妻四妾,为什么对男人就没有影响呢?那我告诉你不一样,不一样在于这个女人一开始就知道我是大老婆,我是小老婆,我在哪个位置上,因为这是过去的家庭规则。而现在是一夫一妻的规则,每个女人进入婚姻的时候,她首先接受的,完完全全就是一夫一妻的规则。除非婚前,你就已经把这个规则写在了家庭中,这是没有问题的。
但是,如果家庭规则在不断发生变化,一开始的时候你告诉老婆是一夫一妻的,婚后又说,你能不能允许我们三人行,那就一定会打破既定规则,这个过程中是会强烈影响到你的事业运,因为你的精力被两头消耗,没有办法专注于事业,而这个过程也会剧烈拉扯你的情绪。
很多时候,婚姻中的痛苦和烦恼,都是源于我们对这段关系的现实本质认识不清,对自己的处境心存幻想和侥幸。
当我们不再给爱赋予它本不应承担的重量,而是学会识别和获取关系中看得见摸得着的价值,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情感的羽化,并将使自己幸福的责任牢牢把握在自己手中。
05
婚姻是修行,别轻易说离婚
接下来我们说一说离婚的话题,因为一句突破底线的话想离婚,会太冲动吗?会。因为我们离婚很多时候是赌气,其实你并没有想好,或者说有的时候我想把离婚协议书甩在他脸上。我们今天是一时爽了,有没有想过后面呢?
其实很多离婚的女人,一开始想的都是,很多事情我不想去处理了,这些问题太复杂了,我离了算了。可是真正离了之后,一开始是很爽,然后就开始迷茫,接着发现所有的重任都要自己扛,再之后就是不甘心。这就是大部分人在离婚的过程中,没有经过深思熟虑,只是为了逃避婚姻的问题,所面临的一个必然结果。而我更愿意让大家把婚姻看作是一个道场,我发生变化,那么这个道场就会发生改变,如果我放任自流,就会感到很被动。
即使你离开这段婚姻,这个道场还在你的身上,在下一段关系中,你会发现上一段关系中的问题原封不动地重现了。除非你说,那我就不要亲密关系了。但即使你不要另一半,相同的模式也会反射到你和父母子女的关系中,甚至你的子女长大后的亲密关系中。所以,如果今天你面对的是一段有问题的婚姻关系,这未必不是一件好事,因为这是给你一个机会,让你重新在自己的家庭关系中完成你的功课。
所以这也是为什么我不建议很多姐妹在遇到婚姻问题的时候第一时间选择离婚的原因,我们要去看清楚婚姻问题,我们在婚姻中去做出一些改变,去带动婚姻这个道场的改变,之后我们才有可能产生新的、好的结果。
发布:济南中院新闻中心
来源:法信
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如何进行分割是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离婚案件的难点,有关股票分割的离婚诉讼就属于其中一种。那么,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基 本 案 情
原告:黄某
被告:李某
李某(男)与黄某(女)恋爱二年后结婚,婚前李某的父母给李某10万元,李某购买了股票。婚后,李某利用业余时间炒股,有时也利用家中部分积蓄购买了股票,但在赢利后及时将挪用的家中积蓄退出股市。股票一直由李某操作买卖,近期股票已增值至33万元。现李某与黄某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夫妻感情急剧恶化,黄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分割股票的增值部分。
审 判 要 览
本案在审理中,产生了两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股票增值部分是依附于股票本金而产生,无股票本金即无增值部分可言,由于股票本金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股票的增值部分也属于李某的婚前财产,黄某无权享受该笔财产。
第二种意见认为,炒股有亏有赢,李某也有用家庭积蓄参与炒股的情况,虽然李某在赢利后将家庭积蓄退出股市,但所得的赢利已无法分清是何部分股金所产生,且该部分收入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应认定为共同财产,黄某可以分享股票增值部分的财产。
最后,法院作出了10万元股金仍属李某的婚前财产,其余增值部分由双方各半分享的判决。
裁 判 审 析
财产分割是夫妻双方离婚过程中最易产生之纠纷争执,确定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以及如何进行分割是法院审理涉及财产分割离婚案件之难点。随着社会生活进步,家庭财产范围已从传统意义上之储蓄存款、房产、家电等实物性财产发展到有价证券、知识产权、在企业中出资及股份等更加多样化之财产形式。这些新涌现出的家庭财产其价值不但具有不确定性,而且可能涉及与第三人之间关系,使得法院处理此类纠纷难度更大。由于股票已成为越来越普遍和重要财产类型,涉及股票分割离婚诉讼日益增多,诸如本案诉请就婚前股票婚后增值部分以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之纠纷并非个案。要正确处理本案争议焦点,必须对股票增值部分准确定性并结合我国夫妻财产制度进行分析。
一、股票价值增长之法律性质。
尽管各种财产均会面临着保值、增值及产生孳息之可能,但股票这种财产价值变化尤其难以把握,股票增值究竟属于股票本身价值之增长还是属于孳息性质,决定着股票原值与其增值能否分割归属之问题。
根据民法理论,以两物之间是否存在一物之上,依自然规则或法律关系产生作为收益物之另一物为标准,可将物划分为原物与孳息。(注:参考江平主编:《中国物权法教程》,知识产权出版社2007年版,第16页。) 依产生依据之不同,孳息可进一步分为天然孳息与法定孳息。讨论股票增值部分与孳息之关系实际上其是否属于法定孳息之范畴。法定孳息,即因法律关系所得之收益。此处法律关系指一切法律关系,包括法律行为及法律规定,收益则指以原本(物或权利)供他人利用而得之对价,以利息与租金最为常见。(注:参考王泽鉴:《民法总则》,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185页。)
股票价值之增长可能存在两种形态:
(1)股票市值上涨造成账面价值增加,但并未变现,增值与原值部分一并在证券账户中得以体现。
(2)将股票转让变现、扣除原本投入后之货币资金。在股票未经买卖而只是因市场原因造成账面价值增加时,其数量、种类与形态并未发生变化。此时股票增值部分与原值具有同一性,不具备孳息与原物属两物之间法律关系之特性,价值波动并不影响股票权利归属。
当持有人将增值股票抛售获得货币资金时,实际上是股票价值形态之变化,所获增值部分也不同于法定孳息。原因在于法定孳息是用益之对价,需要有他人用益之法律事实,但股票增值利益是本身交换价值之增长,并不要求由他人用益之法律事实。无论是哪一种价值增长形态,均与孳息存在本质区别,应当将其看作股票本身价值之增长,属于股票本身之一部分。
二、对于婚前购买而婚后价值提升之股票在夫妻财产中之性质判断。
夫妻一方财产在婚后收益主要包括孳息、投资经营收益及自然增值。《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所得收益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婚姻法解释(三)》进一步规定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收益,除孳息与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通过第一部分分析可知,股票增值部分不属于孳息,因此,以下主要就婚前购买而婚后价值提升之股票与投资经营收益与自然增值之关系进行辨析。
司法解释规定了个人财产收益之归属,但未界定“投资收益”与“自然增值”概念与范围,司法实践中如何认定收益性质存在争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中将下列四类收益纳入个人财产投资收益范围:
(1)一方用婚前财产投资而成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持有股票、债券、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红利或利息;
(2)一方将婚前财产存入金融机构或出租给他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利息或租金;
(3)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转让其个人的所有的股份、有价证券等投资性资产而取得的增值部分;
(4)一方用婚前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进行其他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增值部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中对当事人主张的“投资收益”则以财产形态性质来加以区别认定。对于以个人财产购买房产、股票、债券、基金、黄金或古董等财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市场行情变化抛售后产生之增值部分,由于这些财产本身仅是个人财产之形态变化,性质上仍为个人所有之财产,抛售后之增值是基于原物交换价值上升所致,仍应依原物所有权归属为个人所有。
因此,就股票转让获得增值货币资金性质,各地法院之解读与处理方式显然存在一定分歧,而仅在账面价值上反映出的、未变现之股票增值部分性质与归属尚无明文规定。
自然增值与投资收益之区别,在于收益获取过程中是否存在财产所有人之介入。从字面理解,自然增值是指财产所有人因所有人以外之变化因素而导致的财产价值增长状态,所有人在这一状态发生过程中未起到积极推动作用。如购入的房产因房地产市场整体繁荣而增加之价值即应属于自然增值范围。投资收益,则强调对财产之经营管理等人力因素介入而使财产价值之增长。婚姻法将投资收益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即在于其凝结了夫妻共同劳动。
因此,自然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而投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需要说明的是,收益与风险始终并存,即便是自然增值也存在减值可能。从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出发,如果因投资经营管理不善出现亏损时,享受收益一方也应承担相应清偿责任。
根据前述分析,股票价值增长部分之性质视具体情况而有所不同。若婚前买进股票后未加以管理,仅因公司业绩优异等市场因素产生增值,应当认定为自然增值,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但如果买进股票后进行了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如买进卖出、以婚后财产追加投入等,则应当认定为投资收益,其增值部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以平等分割原则予以分配。
三、关于本案之简要评析。
本案被告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就婚前以个人财产买进股票进行了积极投资管理行为,并以家庭共同财产投入参与炒股,因此,形成之增值部分定性为投资收益更为合理。原告黄某为股票增值提供了资金支持与有利条件,不能因为黄某未直接参与股票投资运作而认为其对股票增值部分没有付出。
此外,股票价格受多重因素影响,其波动具有很大不确定性。虽然被告在盈利后将投入的家庭财产全数退出,但无法阻断这部分家庭财产与增值部分之关联。原审法院将李某以婚前财产购买股票之增值部分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由双方平分,处理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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