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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被拘役家人可以送东西进去吗(拘役家属可以探望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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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8 10:40: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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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赤峰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

小王在上海租了一套房子

可自从他入住后

接二连三遭到骚扰

几近崩溃

他在上海也没得罪什么人

究竟是谁干的

和他有什么仇什么怨

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

作案的竟是七旬老人

小王在租住的两年时间里

多次被人用502胶水堵锁眼

还被锯掉水管、剪断电线、泼了油漆

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

郁闷的他百思不得其解

为了找出始作俑者

他在门口装了摄像头

却发现作案的是一个头发花白的七旬老伯

小王更加觉得莫名其妙了

他压根就不认识这个老人

儿子瞒着父亲把动迁房卖了

小王报警后

警方找到了这位老人

原来他是这套房子原来卖主的父亲

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

四年前,徐老伯老房拆迁分得该房产,一直居住在其中。但当时房产证上只写了徐老伯儿子徐某一人的名字,徐某趁父亲外出旅游时,在2016年12月底,与沈某签订了买卖合同,签订总价为180万元。

沈某先后支付共计130万元给徐某,2017年1月9日徐某将房屋使用权给沈某。但因该房屋是动迁房,三年内不能过户,因此约定三年后支付剩余的50万元并办理过户手续。

沈某之后就将房子出租给了小王。

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

老人居无定所 火冒三丈

等徐老伯旅游回来

竟然发现自己的唯一住房

被儿子给卖了

他的东西甚至被扔在了楼道里

老伯顿时火冒三丈

儿子没提前跟他说过卖房的事

如今他居无定所

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

而儿子还骗徐老伯

只拿到了10万的房款

徐老伯认为买家沈某是个骗子

儿子只拿到了部分价款

他还发现房子被沈某租了出去

他认为房产证上名字还没改

沈某就没有权利出租这套房屋

实在气不过的徐老伯

居然想到了堵锁眼、剪电线

这些损人不利己的办法

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

儿子又反悔 不肯过户了

这期间,徐某本人也觉得自己房子卖便宜了

一直拒绝与沈某见面

导致无法签订过户合同

沈某于2019年9月向宝山法院

就过户房屋一事对徐某提起诉讼

诉讼期间徐某始终没有应诉

最终法院判决徐某败诉

要求徐某于2020年2月21日前

配合完成该房屋的产权转移登记

沈某支付剩余的50万元尾款

但徐某依旧不接电话

直到今年5月父亲案发后

才给沈某办理了过户

儿子私自卖掉动迁房 上海七旬老伯居无定所 两年内多次堵锁眼、泼油漆被拘役

老人因极端行为 被拘役

其实,徐老伯本身可以

合法地去解决纠纷

可惜,他在不明真相的情况下

做出了极端行为

不仅令租客小王几近崩溃

更是把自己送进了班房

目前,宝山法院以故意毁坏财物罪

判处徐老伯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那徐老伯本来可以采用什么方式

来维护自己的权益呢

上海澜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明昊:

第一、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徐老伯可以以第三人的身份,要求加入儿子与买房人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的审理。徐老伯可以主张自己对该房屋具有共同的产权,要求撤销该房屋的合同;

第二种途径、徐老伯可以对儿子提起侵权之诉主张。儿子私自出售房屋的行为,侵犯了徐老伯对于房屋的共同产权,这两种诉讼都可以帮助徐老伯合法维护自己的权益。

来源丨宝山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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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换锁进入父母姐妹家,被判拘役5个月,自称留学时曾汇数十万给家人让帮忙购房炒股被转移财产,父亲否认

常言说清官难断家务事,福建一男子被控换锁进入父母、姐姐和妹妹家,犯非法进入住宅罪遭判处拘役5个月。

男子自称当年在海外留学时曾寄数十万给父亲,让他帮忙购房炒股,后来父亲竟将这些财产转移给姐姐和妹妹,但此说遭其父否认。

7月3日,记者从该男子处获悉,目前最高检联系他称,他的信访材料已经收到,经审查,他提供的材料不齐备,希望在一个月内补充相关材料或者证据线索。

男子换锁进入父母姐妹家,被判拘役5个月,自称留学时曾汇数十万给家人让帮忙购房炒股被转移财产,父亲否认

年轻时的王武。受访者 供图

讲述:

自费到海外留学打零工赚钱

这名男子叫王武(化名),今年56岁,家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有父母和一个姐姐、一个妹妹。

他告诉记者,上世纪80年代末,家人凑足了2.8万元送他到海外某国自费留学,“当时家里有8000元存款,父母找朋友借了2万元。”

他说,在海外的日子里他半工半读,曾在农场栽过果树,在工厂打过零工,在餐馆洗过碗,有时一天打两份工,刚开始工资比较低,后来才慢慢好起来,“平均一个月大约能挣1.5万元人民币,每当我凑够四五千或1万元时,就给家里汇款。”

“从1990年年初开始,至1995年前后,我大约寄了40万元回家。”王武说,那时除还掉那2万元借款外,主要是想让父母改善一下全家人的生活。

王武自称,1992年的一天,父亲告诉他说,要用他寄回来的钱买原始股,帮他代持,如果以后赚到了钱,当他结婚时就把本金和盈利一起还给他。

王武介绍称,1997年他回到福建老家结婚,办酒席时父母支付了1万多元,次年他加入了留学的那个国家的国籍。

自称:

父亲把房子和股票私下给了妹妹和姐姐

王武回忆说,1999年,父母居住在一套大约80平方米的老房子里,“当时我想在福州买一套大点的房子,先让父母居住,以后我回老家时也可以住。”

他说,后来他给父亲寄了38.5万元人民币,叫他帮忙购买一套房子,“父亲告诉我说,房产证上先写他的名字,我回国后再改成我的名字,同时还称想继续帮我炒股,由他代持股票,我同意了。”

王武告诉记者,后来父亲在福州市鼓楼区一个学区房地段买了一套面积为171平方米的房子,当时的价格是2400元/平方米,第二年交房后开始装修,“那套房子装修好后,供父母和姐姐一家3口以及保姆居住,此前我妹妹于1997年离开福州到加拿大定居。”

王武说,2006年他因有个项目在福建老家,回国工作时为不影响父母,他在外面租房子居住,但房产证改名的事一直没有提及。

他说,2009年他因家务事先是与姐姐一家产生矛盾,后又与父母发生矛盾,尽管当时他在福州,但自此之后与他们交往甚少。

“有一天,我突然得知父亲卖掉了那套171平方米的房子,我联系他时电话打不通,他更换了电话号码。”王武伤心地说,同时也联系不上姐姐一家,一些亲戚也说不知道他们到哪里去了。

他回忆称,2012年女儿回国看望爷爷奶奶,他几经转辗终于联系到了他们,并恢复了往来。这时,他得知父母将那套房子卖掉后又购置了一套148平方米的房子,“至于房产证上写的是哪个的名字,他们没有说,我也没有问。”

2018年4月的一天,王武查询发现,重新购置的那套房子的房产证写的是他妹妹的名字,“那些股票也转给了我姐姐。”

王武说,当时他惊呆了。

“我想约他们一起开个家庭会,当面把情况说清楚,这究竟是怎么回事。”王武对记者称,但他们都避而不见。

这时,王武生出一个铤而走险的想法并开始实施。

被控:

犯非法侵入住宅罪遭判拘役5个月

记者检索发现,2019年6月30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的一份“非法侵入住宅罪一审刑事判决书”显示,福州市鼓楼区法院的一份刑事判决书称,王武系大学文化程度,经商,因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18年11月16日被刑拘。

福州市鼓楼区检察院指控称,王武妹妹在鼓楼区有一处房产,由她提供给父母居住。2018年1月,王武搬进该房居住后,因财产问题与父母发生争执,他父母遂于同年2月13日将他的行李搬出去并更换门锁,同时通知物业不允许他进入该房。

2018年4月6日,王武未经父母许可,私自带工具撬开房门并换锁入住,他父母遂报警,后来他父母不敢再居住于此,而是居住在外面的酒店等地。

检方同时还指控说,2018年6月,王武未经他妹妹许可,使用工具撬开她位于鼓楼区的房门并换锁,后又未经她许可,于同年7月15日将该房出租,当地派出所对此进行了调解。

2018年11月15日下午3时左右,王武未经姐姐许可,使用工具撬开她位于鼓楼区的房门并闯入该房,同日晚上7时左右她姐姐报警,民警即到达现场将他抓获。

回忆当初一幕,王武称,当晚7时左右,他突然听到有人敲门,他打开房门看到母亲和警察站在门外,后来民警将他带走刑拘,“我之所以这样做,是想逼他们出来给我谈谈,但他们始终不愿意出来。”

检方认为,王武的行为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庭审时,王武的辩护人称,他进入那3套房屋并不都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鼓楼区那套房系王武父母居住,他作为儿子是家庭成员之一,该住宅对他而言,并不属于法律上的他人住宅。进入王武妹妹位于鼓楼区某单元的那处房屋,当时处在闲置状态,而非居住状态,并未侵害她的日常生活安宁权。他进入房屋的时间短暂,未有损害财产行为,也未造成严重后果,加上他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在公诉机关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态度好,王武系初犯,依法应从轻处罚。

王武的另一位辩护人则称,该案系因家庭财产纠纷问题引发,王武强行进入的是父母及姐妹的住宅,主观恶性低,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可对他从轻处罚。同时称,王武对中国法律不了解,误以为自己的行为不是犯罪行为,他已认识到错误,且已被羁押将近四个月,受到应有的惩罚,“恳请法庭考虑到本案的实际情况对他从轻处罚,做到罚当其罪,给他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

鼓楼区法院认为,王武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其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庭审中承诺其刑满释放后,绝不再影响父母、姐姐和妹妹一家人的正常生活,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他进入的3套房屋产权均属他亲姐姐和亲妹妹所有,他未经许可侵入,构成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辩护人关于他进入那3套房屋的行为并不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的意见,不予采纳。

男子换锁进入父母姐妹家,被判拘役5个月,自称留学时曾汇数十万给家人让帮忙购房炒股被转移财产,父亲否认

王武一审被判拘役5个月。

2019年3月12日,鼓楼区法院一审宣判称,王武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申诉:

请求撤销原判决改判自己无罪遭驳回

王武称,一审宣判后尽管不服,但因当时特殊情况,他没有上诉。

后来,他以“无主观恶意也未造成不良后果,属于情节显著轻微,不构成犯罪,且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等为由,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申诉,请求依法撤销原判,改判自己无罪。

2020年9月28日,该院回复他说,经审查,原审认定他犯非法侵入住宅罪的事实,有经庭审核实的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他的供述与辩解、监控视频等证据予以证据。同时称,他进入的3套房屋产权分别属他姐姐和妹妹所有,她们虽是他的亲姐妹,但他未经许可非法侵入她们的住宅,行为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且因他在原审中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在庭审中承诺刑满释放后,绝不再影响父母、姐妹的正常生活,原审依照相关规定对他予以从轻处罚,他在收到一审判决后,亦未向福州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量刑适当。

对此,福州市中级法院认为,王武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理由不符合相关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情形,予以驳回。

王武说,他对此还是不服,遂向上级继续申诉,目前最高检已受理此案,希望他能补充一些材料。

回应:

“他自己都养不活自己,怎么给我钱呢?”

王武所说的在海外留学挣钱,并汇款给家人帮忙在老家置房、代持股票等事,内容是否属实呢?

记者拨通了王武父亲的电话,对方称“他基本上说的都是假话。”“他自己都养不活自己,怎么给我(寄)钱呢?”

说完便挂断了电话。

记者多次拨打王武姐姐的手机,均提示关机。

然而,在一份写有王武父母签名的“关于将王武驱逐出境之申请书”中,记者看到,申请人是王武的父母,申请请求是“将他驱逐出境以保护申请人的人身安全。”

两位老人在该申请书中称,他们已与王武脱离父子母子关系,王武利用亲属身份,以虚构、捏造的事实,通过诽谤、殴打等恶劣手段,强拿硬要,敲诈勒索,威胁恐吓他们,使他们精神崩溃,无法正常生活,被迫接受派出所调解,将他们惟一房产给了王武,在派出所调停之后,王武还纠集他人到他们临时住处上门挑衅,疯狂踢门撬锁,辱骂他们,利用房门冲撞母亲,使她受伤倒地。

对这些内容,王武予以否认。

他气愤地说,“他们谎话连篇,如果所称是事实,那么公检法完全可以给我再加几条罪名,数罪并罚,我至少要判两到三年吧。”

一位曾参加过他们家庭矛盾调停的好心人告诉王武, “你姐姐和妹妹说了,你的东西应该还给你,大家要坐下来,平心静气地理清楚。”“她们说了,她们也都有创造财富的能力,你的还是你的,她们也不要。”“家家都有一本难念的经,你们之间太缺乏沟通。”

男子换锁进入父母姐妹家,被判拘役5个月,自称留学时曾汇数十万给家人让帮忙购房炒股被转移财产,父亲否认

王武远在河南新乡的82岁亲舅舅对记者说,当年王武确实给他父母寄了钱,至于总共寄了多少,他不知道,寄钱是买房子用的,以前他们家有一套老房子。

“我2003年去过福州姐姐家,在她家住了两个月。”王武舅舅说,“当时我姐姐说房子是儿子寄钱回来买的。”

老人还说,后来因经济纠纷王武与姐姐和父母产生矛盾,“至今我已好几年没有与姐姐家联系了,他们电话都换了。”

华商报记者 黄平 编辑 杨德合

(如有爆料,请拨打华商报热线电话029-88880000

被公安人员带走 这些法律常识应该知道


自己和家人或是朋友被公安人员带走怎么办?相信很多人都有这样困惑和无助的时候,好了,小编呕心沥血的把与这个问题相关的答案汇编整理好了,文章有点长,建议大家可以根据一级标题查看自己想要知道的答案,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自己和家人或是朋友万一被公安人员带走怎么办?下面就这个问题我们来听听专家是怎么说的吧!

一、首先要向羁押机关了解,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

留置盘问与拘传都是公安机关行使职权的行为,在行为方式上二者很相近,即都是由公安机关的警察将嫌疑人带往公安机关,进行盘问或讯问。但是,留置盘问与拘传在性质上是不同的。留置盘问是公安机关的警察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而依法行使行政职权的行为,而拘传则是公安机关的警察在刑事诉讼活动中行使刑事诉讼职权的行为。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行为分别由《警察法》和《刑事诉讼法》进行规范。由于《刑事诉讼法》是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它只对刑事诉讼中各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及诉讼的方式、方法等作出规定,而留置盘问并非刑事诉讼活动,因此,《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留置盘问没有约束力。公安机关的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执行公务时,可以依照《警察法》第9条的规定对被盘问人的留置时间自带至公安机关之时起不超过二十四小时,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四十八小时,并应当留有盘问记录。对于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其所在单位。对于不批准继续盘问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经继续盘问,公安机关认为对被盘问人需要依法采取拘留或者其他强制措施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作出决定;在前款规定的期间不能作出上述决定的,应当立即释放被盘问人。

但是刑事立案之后,即案件进入了刑事诉讼程序之后,则必须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执行,传唤、拘传不得超过12小时。

但无论是留置盘问还是拘传,都不得将犯罪嫌疑人带出犯罪嫌疑人所在的市、县。对此,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有明确规定异地执行传唤、拘传,执行人员应当持《传唤通知书》、《拘传证》、办案协作函件和工作证件,与协作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联系。协作地公安机关应当协助将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到本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犯罪嫌疑人的住处进行讯问。

二、要立即向公安机关询问被羁押人员是刑事拘留,还是治安拘留?

刑事拘留系公安机关、检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现行犯在紧急情况下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享有拘留权的决定权,公安机关享有拘留权的执行权。

如果你的家人或朋友,在拘传十二小时后(留置盘问二十四小时后)还没有回来,那么你就应当立即向公安询问,被羁押的人是否已经被刑事拘留或治安拘留。

如果是治安拘留,那么你首先应当感到庆幸,因为不幸中的万幸,治安拘留一般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同时治安拘留的适用对像一般也是违反社会治安违法行为。

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就说明可能是存在以下一种或几种情况: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但对于被拘留人,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拘留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

刑事拘留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送达被拘留人家属或者单位,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不予通知:

(一)同案的犯罪嫌疑人可能逃跑,隐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二)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三)其他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

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对没有在二十四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家属没有收到《拘留通知书》的情况还是比较多的,除了有极少数公安干警办案不规范外,还是以犯罪嫌疑人提供的邮寄地址不详或是不肯提供实际居住地址造成无法通知的情况居多。

故遇到此种情况,最好主动和公安机关联系,要求不要邮寄《拘留通知书》,而是由你或犯罪嫌疑人的亲属直接去公安机关签领,一般情况下,只要能证明系犯罪嫌疑人的亲属或朋友,公安机关会同意这一正当要求。

需要说明的是: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在三十日内不能查清提请批准逮捕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拘留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提请批准逮捕。

三、如果是刑事拘留,那么一定要争取尽快取得《拘留通知书》,因为它通常会写明涉嫌罪名

任何一起犯罪,影响量刑最重要的因素就是定罪(即对犯罪行为的定性),罪名往往就基本确定了犯罪嫌疑人的量刑大致范围。同时,可以根据《拘留通知书》上载明的犯罪嫌疑人羁押的开始时间,大致判断出犯罪嫌疑人的批准逮捕最后截止期限。

对于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审查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至四日。

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在此审查期限内,公安机关必须作出以下决定之一:

(一)需要逮捕的,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

(二)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起诉;

(三)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

(四)撤销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需要予以行政处理的,依法处理。

如果发现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

在了解了以上情况后,首先应当确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羁押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是否享有此案的管辖权。因为此案归哪个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管辖,将直接决定犯罪嫌疑人的实际羁押地点(看守所)。一般情况下,在我国,公安机关都是有相对应的羁押场所,例如:如果一个案件由上海的浦东新区公安局管辖,那么犯罪嫌疑人一般就会被羁押在浦东新区看守所,以后该犯罪嫌疑人也就由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由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如果是重大刑事案件才会由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提起公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并判决。),当然也基上决定了犯罪嫌疑人如果被判刑后劳动改造的监狱。

同时,虽然我国没有赋予各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权,但由于刑事案件非常复杂,各省(市、自治区)为使辖区内同一犯罪的量刑有一定大致的标准,故各省(市、自治区)之间还是需要、同时也会出台一些适用于全省(市、自治区)的处理意见,故很多省份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审判庭会出一些会议纪要或处理意见,以指导全省的刑事审判工作。但各省之间有时对同一罪名下犯罪的量刑是有显著区别的。

故如果有可能,还是应当尽量争取使犯罪嫌疑人的案件在最有利他本人的省份羁押并受审。

以下简单地介绍一下,关于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

按照刑事诉讼法对刑事案件管辖分工的规定,除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监管人员殴打、体罚虐待被监管人的犯罪、军人违反职责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批准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以及自诉案件以外,其他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自诉,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并移交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如果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几个公安机关都有权管辖的刑事案件,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机关管辖。必要时,可以由主要犯罪地的公安机关管辖。

对管辖不明确的刑事案件,可以由有关公安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对管辖有争议或者情况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级公安机关指定管辖。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侦查发生在本辖区内的刑事案件;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重大涉外犯罪、重大经济犯罪、重大集团犯罪和下级公安机关侦破有困难的重大刑事案件的侦查。

公安机关内部对刑事案件的管辖,按照刑事侦查机构的设置及其职责分工确定。

铁路、交通、民航系统的机关、厂、段、院、校、所、队、工区等单位发生的刑事案件,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工作区域内和列车、轮船、民航飞机内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建设施工工地发生的刑事案件,铁路沿线、水运航线发生的盗窃或者破坏铁路、水运、通讯、电力线路和其他重要设施的刑事案件,以及内部职工在铁路、交通线上执行任务中发生的案件,分别由发案地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管辖。

林业系统的公安机关负责其辖区内的盗伐、滥伐林木、危害陆生野生动物和珍稀植物等刑事案件的侦查;大面积林区的林业公安机关还负责辖区内其他刑事案件的侦查。未建立专门林业公安机关的,由所在地公安机关管辖。

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涉及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案件时,应当将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涉嫌主罪属于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如下:

(一)军人在地方作案的,当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移交军队保卫部门侦查。

(二)地方人员在军队营区作案的,由军队保卫部门移交公安机关侦查。

(三)军人与地方人员共同在军队营区作案的,以军队保卫部门为主组织侦查,公安机关配合;共同在地方作案的,以公安机关为主组织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四)现役军人入伍前在地方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五)军人退出现役后,发现其在服役期间在军队营区作案,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由军队保卫部门侦查,公安机关配合。

(六)军人退出现役后,在离队途中作案的,以及已经批准入伍尚未与军队办理交接手续的新兵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侦查。

(七)属于地方人武部门管理的民兵武器仓库和军队移交或者出租、出借给地方单位使用的军队营房、营院、仓库、机场、码头,以及军队和地方人员混居的军队宿舍区发生的非侵害军事利益和军人权益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八)军队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实行企业化经营管理的公司、厂矿、宾馆、饭店、影剧院,以及军队和地方合资经营的企业发生的案件,由公安机关侦查,军队保卫部门配合。

办理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的刑事案件,公安机关和有关军队保卫部门应当及时互通情况,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应当共同研究协商,必要时可由双方的上级机关协调解决。

本条所称的“军人”,是指现役军人、军队在编职工以及由军队管理的离、退休人员。

公安机关和武装警察部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依照公安机关和军队互涉刑事案件的管辖分工的原则办理。

列入武装警察部队序列的公安边防、消防、警卫部门,以及武警黄金、交通、水电、森林部队人员的犯罪案件,由公安机关管辖。

五、向羁押机关申请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交纳保证金或提供保证人,并出具保证书,保证其不逃避或防碍侦查、起诉和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措施。

客观地说,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最应当考虑和最值得花费时间和精力的行为即为代为取保候审。

取保候审应当符合的条件: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未满一周岁的婴儿的妇女;

(四)对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证据不符合逮捕条件的;

(五)提请逮捕后,检察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

(六)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案件,不能在法定期限内办结,需要继续侦查的;

(七)移送起诉后,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需要复议、复核的。

同时规定不得取保候审的情况: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申请取保候审后羁押机关的答复时间: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提出。公安机关接到申请后应当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同意取保候审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手续;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要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制作《呈请取保候审报告书》,说明取保候审的理由及采取的保证方式,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取保候审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应当向犯罪嫌疑人宣读,由犯罪嫌疑人签名(盖章)、捺指印。

取保候审的保证情况: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对同一犯罪嫌疑人,不得同时责令其提出保证人和交纳保证金。符合取保候审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既不交纳保证金,又无保证人担保的,可以监视居住。采取保证人保证的,保证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并经公安机关审查同意:

(一)与本案无牵连;

(二)有能力履行保证义务;

(三)享有政治权利,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

(四)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

保证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规定第八十六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规定第八十六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应当填写《保证书》,并在《保证书》上签名或者盖章。被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的,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保证人的罚款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向保证人宣布,并告知其如果对罚款决定不服,可以在收到《对保证人罚款决定书》之日起的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罚款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的,如果保证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情况发生变化,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担保条件,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保证金的数额应当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犯罪嫌疑人的经济状况、案件的性质、情节、社会危害性以及可能判处刑罚的轻重等情况,综合考虑确定。

保证金应当以人民币或者可以在中国金融机构兑换的货币的形式交纳。

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亲友、法定代理人、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

严禁截留、坐支、挪用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侵吞保证金。

公安机关在通知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时,应当告知其必须遵守的规定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后果。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违反有关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其违法行为的情节,决定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其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为监视居住,或者提请人民检察院批准予以逮捕。

需要没收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没收保证金决定书》。

决定没收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没收保证金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在七日以内向犯罪嫌疑人宣读,并责令其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应当向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宣布,并要求其家属、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的负责人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或者盖章。

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法定代理人、单位负责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没收保证金决定书》上注明。

公安机关向犯罪嫌疑人宣读《没收保证金决定书》的同时,应当告知其对没收保证金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五日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一次。

上一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复核申请书之日起的七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上级公安机关撤销或者变更没收保证金决定的,下级公安机关应当执行。

没收犯罪嫌疑人保证金的决定已过复核期限或者经复核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没收的保证金,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上缴国库。

犯罪嫌疑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没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在解除取保候审的同时,公安机关应当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

决定退还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退还保证金决定书》。

公安机关决定退还犯罪嫌疑人的保证金后,应当在解除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同时,通知指定的银行将保证金如数退还给犯罪嫌疑人,并由犯罪嫌疑人在《退还保证金决定书》上签名(盖章)、捺指印。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必须遵守下的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三)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四)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及时通知犯罪嫌疑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应当区别情形办理:采取保证人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核实被取保候审人后,及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采取保证金保证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后,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交纳保证金,并指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居住地派出所执行。

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或者对保证人罚款,并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原决定取保候审的机关。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取保候审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决定书解除取保候审,并退还保证金。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正当理由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住处,有正当理由需要离开所居住的市、县的,应当报经执行取保候审的县级公安机关批准。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征得原决定机关同意。

执行取保候审派出所的职责:

(一)监督、考察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有关规定;

(二)监督保证人履行保证义务;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及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及时告知决定机关;

(四)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十日前,通知原决定机关。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定期报告有关情况并制作笔录。

公安机关在取保候审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对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根据案情变化,应当及时变更强制措施或者解除取保候审。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需要解除取保候审的,由原决定机关制作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通知书,送达执行机关。执行机关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

六、聘请律师问题

在我国,刑事案件聘请律师已经是犯罪嫌疑人家属为保护犯罪嫌疑人相关权益得到保护和实现的最好选择了。限于篇幅所限,在本文中仅就犯罪嫌疑人突然被羁押后,律师作用方面作一简单概述。

(一)聘请律师的时间: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犯罪嫌疑人被逮捕的,聘请的律师可以为其申请取保候审。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犯罪嫌疑人聘请律师,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律师在公安阶段作用主要有

1、会见犯罪嫌疑人。

2、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3、代为申请取保候审或协助办理取保候审。

4、代理申诉和控告

下面就将各个方面的作用及相关规定简述如下:

(二)、承办律师的首要职责:

1、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应及时与侦查机关取得联系,向其提交《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信函,并出示律师执业证。

2、承办律师应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时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具体要求。

3、会见犯罪嫌疑人

(1)律师会见未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在其住所、单位或者律师事务所进行。会见时其他人不应在场。犯罪嫌疑人是未成年人或者盲、聋、哑人的,律师会见时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应当在场。

(2)律师会见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不需要经过批准。

(3)对于不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提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不需要经过批准。律师有权要求侦查机关在四十八小时内安排会见。对于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活动组织罪或者走私犯罪、毒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等重大复杂的两人以上的共同犯罪案件,律师提出会见犯罪嫌疑人的,应当在五日内安排会见。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对于侦查机关不依法安排会见的,律师有权向有关部门反映,要求纠正。

(4)对于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应向侦查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得到批准。侦查机关不批准会见的,律师应当要求其出具书面决定;如果不是案情或者案件性质本身涉及国家秘密的,律师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5)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携带以下文件:

①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的专用信函;

②律师本人的律师执业证;

③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

(6)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时,应首先征询其对于聘请律师的意见。犯罪嫌疑人表示同意的,应要求其在《授权委托书》上签字确认;表示不同意的,应要求其书面表明意见。

(7)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以向其了解以下有关案件的情况:

①犯罪嫌疑人的自然情况;

②是否参与以及怎样参与所涉嫌的案件;

③涉及定罪量刑的主要事实和情节或者无罪的辩解;

④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手续是否完备,人身权利及诉讼权利是否受到侵犯;

⑤侦查活动有无其他违法行为;

⑥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8)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遵守羁押场所依法作出的有关规定,不得私自为犯罪嫌疑人传递物品、不得通过传递信函为犯罪嫌疑人串供创造条件,不得将通讯工具借给犯罪嫌疑人使用,不得进行其他违反法律规定的活动。

(9)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应当制作会见笔录,并交犯罪嫌疑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如果记录有遗漏或者差错,应当允许犯罪嫌疑人补充或者改正。在犯罪嫌疑人确认无误后要求其在笔录上签名。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可以进行录音、录像、拍照等,但事前应征得犯罪嫌疑人同意。

会见时侦查机关派员在场的,应在笔录中注明。

(10)律师可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决定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的时间和次数,要求侦查机关予以安排。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不受非法干涉。

4、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

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可向其提供以下法律咨询:

①有关强制措施的条件、期限、适用程序的法律规定;

②有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及审判人员回避的法律规定;

③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提问有如实回答的义务及时对本案无关的问题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④犯罪嫌疑人要求自行书写供述的权利,对侦查人员制作的讯问笔录核对、补充、改正、附加说明的权利以及在承认笔录没有错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的义务。

⑤犯罪嫌疑人要求侦查机关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向其告知、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的权利;

⑥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

⑦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权和控告权;

⑧刑法关于犯罪嫌疑人所涉嫌的罪名的有关规定;

⑨刑法关于自首、立功及其他相关的规定;

⑩有关刑事案件管辖的法律规定;

5、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

律师为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的,应向有关机关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申请事实、理由及保证方式,并注明律师事务所名称、律师姓名、通信地址及联系方法等。

律师不应为犯罪嫌疑人作保证人。

律师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申请取保候审后,应当要求侦查机关在七日内作出同意或者不同意的答复。对于不同意取保候审的,律师有权要求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并可以提出复议或向有关部门反映。

6、代理申诉和控告

(一)律师了解案情后,认为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犯罪、涉嫌罪名不当、或者有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所规定的不追究刑事责任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要求予以纠正。

(二)律师发现侦查机关有侵犯犯罪嫌疑人人身权利、诉讼权利或其他合法权益,或者发现有管辖不当、非法搜查、扣押及其他违反法律规定情况的,可以代理犯罪嫌疑人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

七、犯罪嫌疑人的家在什么情况下可以被搜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只有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向被搜查人出示搜查证后才能进行搜查。其他人员,或者侦查人员在没有出示搜查证的情况下,都属于非法搜查。

保安人员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他们只是根据民法上的等价有偿原则,以提供保安服务换取劳动报酬,他们拥有的只是一般公民的法律权利,无权搜查他人的人身。

八、犯罪嫌疑人是否可以通信?

按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被羁押后,除因国家安全或者侦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看守所接受办案单位的委托,可以对被羁押人发收的信件进行检查,如果发现有碍侦查、起诉和审判的情形,可以扣留,并交由办案机关处理。但司法实践中,犯罪嫌疑人的信件或给犯罪嫌疑人寄信通常在案件没有出现生效判决以前很难出现在收信人手中。所以,如果一定要寄信,那么建议写成两种,1、寄希望于待取保候审或出现生效后判决后再让收信人看到的,此种信件可以尽自己所思,写自己所想。2、如果是寄希望于犯罪嫌疑人立即看到,或是犯罪嫌疑人希望立即能让亲友看到,那么最好是越短越好,直截了当,写明内容。这样写,如果和案情无关,这样犯罪嫌疑人看到此信的概率会大大增加。

九、如何接济犯罪嫌疑人

由于事发突然,一般情况下,待犯罪嫌疑人明确被羁押地点后,就立即需要家属给予接济,以使犯罪嫌疑人在羁押地点(看守所)能生活得相对舒适一点。这也是使被押人员能感受到看守所外亲属好友关爱的主要方式了。但在我国的很多省份,关于如何接济犯罪嫌疑人具体规定多有不同,以上海为例,一般看守所均要求必须持看守所应犯罪嫌疑人要求而寄出的接济单方可向看守所交纳相关的接济钱、物。笔者发现一个相对较好的办法,即是直接通过邮寄方式寄送,一般看守所会转交给羁押人员的。需要特别提醒的是:为了便于管理,接济的衣物必须没有金属拉链,或金属纽扣等,如果衣物有以上情况,看守人员通常会拆除掉,使衣物穿着时很不方便,所以接济衣物时最好是松紧带的。

十、押物证、书证处理

在勘查、搜查中发现的可用以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无罪的物品和文件应当扣押;但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不得扣押。

对于因犯罪嫌疑人被突然羁押时,不得不扣押的与案件无关的物品、文件,可以通过公安机关的承办人员或聘请律师从看守所代为提取出来。

持有人拒绝交出应当扣押的物品、文件的,公安机关可以强行扣押。

在现场勘查或者搜查中需要扣押物品、文件的,由现场指挥人员决定。

执行扣押物品、文件的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持有有关法律文书或者侦查人员工作证件。

对于扣押的物品和文件,应当会同在场证人和被扣押物品、文件的持有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三份,写明物品或者文件的名称、编号、规格、数量、重量、质量、特征及其来源,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后,一份交给持有人,一份交给公安机关保管人员,一份附卷备查。

对于应当扣押但是不便提取的物品、文件,经拍照或者录像后,可以交被扣押物品持有人保管或者封存,并且单独开具《扣押物品、文件清单》一式二份,在清单上注明已经拍照或者录像,物品、文件持有人应当妥善保管,不得转移、变卖、毁损,由侦查人员、见证人和持有人签名或者盖章,一份交给物品、文件持有人,另一份连同照片或者录像带附卷备查。

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扣押通知书,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扣押通知书,立即通知邮电部门或者网络服务单位。

对于扣押的物品、文件、邮件、电子邮件、电报,应当指派专人妥善保管,不得使用、调换、损毁或者自行处理。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解除扣押,退还原主或者原邮电部门、网络服务单位。

对不能随案移送的物证,应当拍成照片;容易损坏、变质的物证、书证,应当用笔录、绘图、拍照、录像、制作模型等方法加以保全。

对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录音、录像带、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应当记明案由、对象、内容,录取、复制的时间、地点、规格、类别、应用长度、文件格式及长度等,并妥为保管。

对查获的下列不宜随案移送的物品、文件,原物不随卷保存,但应当拍成照片存入卷内,原物由公安机关妥为保管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分别移送主管部门处理或者销毁:

(一)淫秽物品;

(二)武器弹药、管制刀具,易燃、易爆、剧毒、放射等危险品;

(三)鸦片、海洛因、吗啡、冰毒、大麻等毒品和制毒原料或者配剂、管制药品;

(四)危害国家安全的传单、标语、信件和其他宣传品;

(五)秘密文件、图表资料;

(六)珍贵文物、珍贵动物及其制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

(七)其他大宗的、不便搬运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在拍照或者录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变卖、拍卖的价款暂予保存,待诉讼终结后一并处理。通知被害人后,超过半年未来领取的,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有特殊情况,可以酌情延期处理。凡是已经送交财政部门处理的赃款赃物,如果失主前来认领,并经查证属实,由原没收机关从财政部门提回,予以归还。如原物已经卖掉,应当退还价款。

对犯罪嫌疑人违法所得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依法追缴。

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及其孳息,应当在登记、拍照或者录像、估价后及时返还,并在案卷中注明返还的理由,将原物照片、清单和被害人的领取手续存卷备查。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妥善保管,以供核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损毁或者自行处理。

对扣押的犯罪嫌疑人的财物及其孽息中,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扣押的公安机关按照人民法院的通知,上缴国库或者返还受害人,并向人民法院送交执行回单。

案件变更管辖时,与案件有关的财物及其孳息应当随案移交。移交财物时,由接收入、移交人当面查点清楚,并在交接单据上共同签名或者盖章。

十一、查询、冻结存款、汇款问题

公安机关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可以依照规定查询、冻结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

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查询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查询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需要冻结犯罪嫌疑人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的存款、汇款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不需要继续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时,应当制作《解除冻结存款、汇款通知书》,通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执行。

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已被冻结的,不得重复冻结。

冻结存款的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的,公安机关应当在冻结期满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每次续冻期限最长不超过六个月。逾期不办理继续冻结手续的,视为自动撤销冻结。

对于冻结的存款、汇款经查明确实与案件无关的,应当在三日以内通知原银行、其他金融机构、邮电部门解除冻结,并通知被冻结存款、汇款的所有人。

对于在侦查中犯罪嫌疑人死亡,对犯罪嫌疑人的存款、汇款应当依法予以没收或者返还被害人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裁定通知冻结犯罪嫌疑人存款、汇款的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或者返还被害人。

对于冻结在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的赃款,应当向人民法院随案移送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待人民法院作出生效判决后,由人民法院通知该银行、其他金融机构或者邮电部门上缴国库。

十二、对犯罪嫌疑人作鉴定?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人进行鉴定。鉴定的范围,包括刑事技术鉴定、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精神病的医学鉴定、扣押物品的价格鉴定、文物鉴定、珍稀动植物及其制品鉴定、违禁品和危险品鉴定、电子数据鉴定等。

刑事技术鉴定的范围,必须是与查明案情有关的物品、文件、电子数据、痕迹、人身、尸体等。

刑事技术鉴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或者其他专职人员负责进行。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聘请书》。

公安机关应当为鉴定人进行鉴定提供必要的条件,及时向鉴定人送交有关检材和对比样本等原始材料,介绍与鉴定有关的情况,并且明确提出要求鉴定解决的问题,但是不得暗示或者强迫鉴定人作出某种鉴定结论。

鉴定人应当按照鉴定规则,运用科学方法进行鉴定。鉴定后,应当出具鉴定结论,由两名以上具有鉴定资格的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

对人身伤害的医学鉴定有争议需要重新鉴定的或者对精神病的医学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鉴定人进行鉴定后,应当写出鉴定结论,并且由鉴定人签名,医院加盖公章。

办案部门或者侦查人员认为鉴定结论不确切或者有错误,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公安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提出申请,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应当另行指派或者聘请鉴定人。

刑事技术鉴定的鉴定结论,需要送上级公安机关刑事技术部门复核时,应当送鉴定物和对比样本、原鉴定书或者检验报告,并说明提请复核的原因和要求。

对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入办案期限,其他鉴定时间都应当计入办案期限。

对于因鉴定时间较长,办案期限届满仍不能终结的案件,自期限届满之日起,应当对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变更强制措施,改为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在了解了以上法律知识后,那么最重要的就是保持一个较好的心态,一方面相信一般公安机关不会无故羁押犯罪嫌疑人,另一方面也要积极地采取法律措施,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也不能有“有病乱投医”,最好还是依据法律规定,向公安机关直接联系或委托律师代为行使相应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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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7月20日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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