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1460/婚前赠与后离婚(婚前赠与离婚怎么分)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08 00:26:55
  • 0
  • 知更鸟

本文由巴中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杭州婚姻律师:民法典中婚前房产赠与给配偶,能撤回吗?

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制司法解释(一)第三十二条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法院可以按照赠与来处理。

杭州婚姻律师:民法典中婚前房产赠与给配偶,能撤回吗?

由此,我们得出两点:


1、在双方结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一方将自己的房产赠与给另一方,在没有办理公证,没有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2、在双方结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约定一方个人房产归双方共有,在没有办理公证手续,也没有办理房产加名手续的情况下,赠与一方可以撤销赠与。


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将婚前一方的房产通过协议的形式约定给另一方或者约定为共有,是一种赠与行为,这个需要和婚姻财产约定区别开。


民法典第1065条是对婚姻财产约定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杭州婚姻律师:民法典中婚前房产赠与给配偶,能撤回吗?



这其中,没有包括将一方财产约定为另一方所有的情形。杭州专业离婚律师建议大家在签协议时,可以从这几方面区分是婚内财产协议还是赠与:


1、婚姻财产协议是双方达成的合意,赠与是单方面的行为。


2、处分对方不同,婚内财产协议处分的是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处分的是一方个人财产。


3、交付方式不同,撤销方式也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无须交付财产,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而夫妻财产赠与则必须以交付为标准,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交付财产,不动产的权利转移需要变更登记,夫妻之间的赠与才发生所有权的转移。作为赠与,财产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享有撤销权。


作为受赠一方,如果想完成赠与这个动作,在签订协议后,一定要办理公证或者变更手续。

杭州婚姻律师:民法典中婚前房产赠与给配偶,能撤回吗?

最高法民一庭: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的不同处理意见

编者按:婚前、婚内、离婚后,对夫妻一方撤销房产赠与应如何处理的问题,最高法院民一庭在其编著的《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及《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分别阐明了观点,本文分两节,分别予以介绍。文中“本节小结”部分的内容,旨在梳理、归纳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方便读者理解、记忆,仅为本文编辑个人意见,如与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有出入,请以最高法院民一庭的观点为准。


第一节 对夫妻一方在婚前、婚内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一、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32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民法典第658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二、适用条件


适用本条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夫妻双方已经签订了房产赠与合同


赠与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也是设立赠与权利义务关系的依据,行使任意撤销权必须以赠与合同有效为前提。如果没有签订合同,或者合同尚未有效成立,就不存在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基础。


2.赠与的标的物是房产


如果赠与的是动产,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的相关规定,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动产的物权变动原则上以交付为生效要件。因此,只要交付了标的物,就不能行使任意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第225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从体系解释的角度看,上述特殊动产的物权变动也是以交付为生效要件,登记仅是对抗要件。因此,对该类特殊动产,在已经交付的情况下,不应以未办理转移登记为由,支持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


3.房产尚未进行转移登记或“加名”的变更登记,赠与人仍是赠与房产的所有权人


不动产物权登记是物权变动的生效要件,发生物权转移的效力。即使一方实际占有另一方的不动产,如果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加名”的变更登记,应当认定为赠与财产的权利尚未转移,除非经过公证,否则,赠与人依然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民法典》第659条规定,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或者其他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由于夫妻共同生活,夫妻一方的财产往往只是名分的不同,实际上大多由夫妻双方共同管理和使用。因此,即使另一方一直合法占有使用该房产,也不能认定房产所有权已经转移,赠与人仍可以撤销赠与。办理房产过户登记后,房产所有权才合法转移给受赠人,同时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也归于消灭。根据对本条的上述理解,夫妻一方就赠与另一方房产的约定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办理房产过户登记,或者虽未办理过户登记但已办理公证手续的,对受赠人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登记后赠与房产的已变更为受赠人,不再受本条解释调整。


4.赠与人行使的是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而非法定撤销权


一是两者的法律依据和适用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在是《民法典》第658条,条件是赠与房产的产权未发生转移,不适用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对法定撤销权作了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二)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因此,只要具备前述三项事由,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证明,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享有撤销权的人均可以撤销赠与。


二是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由于行使法定撤销权前,赠与物的权利往往已经发生转移,此时赠与人可以要求受赠人返还赠与的财产


三、审判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


1.关于夫妻赠与房产已部分履行,对未履行部分是否可以撤销赠与的问题


实践中遇到一种情况,即夫妻一方将其所有的两处以上房产赠与另一方,部分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后,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提出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另一方请求继续履行。对于这类纠纷,应认定已经履行的部分有效;对尚未履行的部分,应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如果赠与房产未办理过户登记或者公证手续,赠与人可以行使撤销权,对尚未履行的部分不再履行。


2.关于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条款的效力


为防止赠与人反悔,夫妻在赠与房产合同中特别约定赠与人放弃任意撤销权,此种约定是否有效?是否能够阻止任意撤销权的行使?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一种意见认为,任意撤销权是对整个有效赠与合同的否定,其中包括放弃任意撤销权情况,该条款当然也无效;另一种意见认为,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前提是赠与合同合法有效,前述约定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签约前赠与人对此条款进行了慎重的考虑,其作为权利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房屋产权,符合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的规定,故应认定该约定有效,对赠与人具有约束力。


我们认为,后一种观点符合法律规定精神,赠与人自愿放弃自己的民事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行使任意撤销权应受到一定限制,故应认定夫妻房产赠与合同中放弃任意撤销权的约定有效。受赠人据此请求继续履行赠与合同的,即使赠与房产未经公证,人民法院也应予支持。


3.关于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夫妻赠与房产造成损失的,赠与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实践中曾发生过一种情况,即夫妻房产赠与合同生效后,赠与人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房产,给受赠人造成一定损失,受赠人请求办理房屋产权转让登记并赔偿损失。对此,应分别以不同情况对待。如果符合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赠与人撤销赠与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如果房产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那么,人民法院应判令赠与人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前两种情形下受赠人关于赔偿损失的请求,人民法院均不予支持。理由是:赠与合同是单方无偿合同,赠与人只尽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受赠人只享有权利而不尽义务,因此双方的利益是不对等的。如果判令赠与人赔偿因不交付或者迟延交付赠与标的物给受赠人造成的损失,无疑会扩大这种利益的不平衡。


四、关于对夫妻间赠与房产公证异议的救济途径问题


如果赠与房产已经过公证,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能任意撤销,赠与人因此丧失任意撤销权。诉讼中,如果赠与人以公证有明显错误作为抗辩事由,主张行使任意撤销权。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赠与人的理由充分的,可以不采信公证书所证明的内容,支持赠与人行使任意撤销权


五、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是否具有夫妻间房产受赠人资格的问题


民事行为能力,是指以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如果夫妻一方婚后因疾病或受伤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如痴呆人、植物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有行为能力人的夫妻一方向对方赠与房产,对方是否有权接受赠与房产?根据《民法典》第22条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可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具有受赠人的资格。因为赠与合同是单方行为,只要赠与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就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根据《民法典》第28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配偶为第一顺序监护人,此时,存在赠与人与受赠人的法定代理人为同一人的情况,从维护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角度考虑,可以认定作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已经代理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接受了赠与,赠与合同成立


六、关于法定撤销权的问题


本条规范的是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的情况,如果赠与房产已经变更登记,则原则上,赠与人不能再撤销赠与。但是,实践中,也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适用法定撤销权,以平衡双方的合法权益,比如,受赠人有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合法权益的,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第663条规定,支持赠与人撤销赠与的诉讼请求。如果双方在赠与合同中约定了受赠人应当履行一定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赠与人也可以援引法定撤销权予以撤销,但要注意,基于双方为夫妻的特定身份关系,所附义务如果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有违公序良俗的,则不应当支持其相应的请求。


本节小结


根据最高法院民一庭在上述《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之间赠与房产时,既未约定放弃撤销权,赠与合同亦未经过公证的情形下,赠与人在产权变更登记之前可以行使任意撤销权;如果当事人之间约定了放弃撤销权,或者赠与合同经过了公证,则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2.当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或者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或者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时,不论赠与合同是否经过公证、赠与的财产是否已交付,也不论赠与是否属于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性质,赠与人均可根据《民法典》第663条第1款规定行使法定撤销权


第二节 对夫妻一方在离婚后撤销房产赠与的处理意见


上节是最高法院民一庭关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对赠与房产行使撤销权的处理意见,如果当事人通过离婚协议赠与房产在离婚后主张撤销权或者不履行离婚协议又该如何处理呢?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


问:双方协议离婚后,一方不愿按离婚协议约定将自己名下房屋赠与子女或他人时,另一方请求法院判令一方按协议约定办理房屋过户手续,是否支持?


答:实践中,经常出现协议离婚后,一方反悔,拒绝交付离婚协议中约定的赠与房屋的情形。对此,赠与方的理由往往是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可以无条件撤销赠与。赠与方的观点是不对的。


其理由在于,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根据《民法典》第657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之规定,构成赠与合同的前提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而不要求受赠人为此付出代价或承担任何义务。具体到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而言,实务中很少出现受赠人在离婚协议上确认接受赠与的情形。


也就是说,离婚协议中的所谓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那么一般也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那么从法律角度,赠与人在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表示应如何评价呢?


我们认为,这是赠与人为换取另一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该义务的特殊之处在于,赠与人的给付房屋义务不是向离婚协议相对方履行,而是按约定向合同外第三人履行。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的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由于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的前提条件是双方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达成一致意见,所以急于离婚的一方可能会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分割作出一定的让步。这类离婚协议中双方主要义务表现为,受赠人配合赠与人办理协议离婚,受赠人向第三人交付房屋。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赠与人也应按约定履行给付房屋的义务。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该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69条第2款“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规定可以理解为上述精神的体现。我国正在走向法治化,离婚协议的签订和履行应当贯彻诚实信用原则。对那种签订协议时就没有打算履行,特别是对那些将签订在财产分割问题上大幅度让步作为换取对方迅速同意离婚的权宜之计,却动辄反悔,根本没打算认真履行协议的当事人,绝不能予以支持。


本节小结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在上述《民事审判实务问答》中的观点,本文编辑作如下小结,仅供读者朋友参考:


1.夫妻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与相对方,离婚后,赠与方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第1款“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之规定,主张任意撤销权的,不予支持。


2.离婚协议中关于房屋赠与的约定并不构成一般意义上的赠与合同,而是赠与人为换取相对方同意协议离婚而承诺履行的义务。


3.如果离婚协议中房屋受赠人不是离婚协议相对方的情形下(比如系子女或他人),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并未在赠与人与受赠人之间达成一致,故不构成赠与合同,既然不构成赠与合同,就不存在赠与人依据《民法典》加以撤销的可能。


4.无论离婚协议中房产受赠人是离婚协议的相对方,还是子女或他人,在相对方已经按约定与赠与人协议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形下,如果赠与人不履行赠与房屋的义务,则构成违约,离婚协议相对方有权请求法院判令其履行房屋交付义务。


5.观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69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协议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调解离婚为条件的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如果双方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以及债务处理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照民法典第1087条和第1089条的规定判决。


  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1076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民法典》第1076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文章来源:最高判例 由陈鸣鹤律师编辑整理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个人婚前财产赠与对方,能否撤销?


我们都知道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无论过去多久都不会变

成夫妻共同财产,但是如果是一方自愿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呢?也许有人觉得

这种做法不值得,但也有人觉得作为被赠与的一方,这才是离婚的正确打开方式。

那么不论是一时冲动还是深思熟虑做出的决定,这种在离婚协议中将婚前个人财

产赠与对方的行为是否能够反悔呢?

今天我们就一起来看看。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协议离婚的过程中,协商一致达成的,包含离婚意愿、财产与债务分割、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书面协议。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同时法律也规定了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但是经审查没有欺诈或者胁迫情形,主张变更或撤销财产分割协议一方会败诉。

另外,《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我们看到,离婚协议在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不能任意撤销,而赠与协议在赠与财产转

移前可以撤销(如果是赠与不动产的,在变更登记前可以撤销);

那么如果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对方,未交付或变更登记前是

否可以撤销呢?

通过一份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的(2019)京03民终14555号判决,我们来一起看一看。


以案说法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刘某(女)与杨某(男)原系夫妻关系。××房屋系刘某婚前财

产。因感情不和,二人于2016年6月1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协议离婚,并签订《离婚协

议书》,主要约定:双方自愿离婚,未婚生子女。男女双方婚姻期间所购共同财产分配:

宝马730一辆归男方所有;房屋北京市顺义区春晖园随园××号楼×单元×××室归女方所有。其他财产分配:女方支付男方现金人民币200万元;

男方拥有女方婚前房屋罗马湖国际艺术园区××的使用权,女方也可以使用。

《离婚协议书》签订后,刘某向杨某支付现金100万元,并向杨某送达一份撤销赠与

通知,主要内容为:“2016年6月13日,你带领一群不明身份的人员到本人父母住处,用

言语恐吓和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扬言要将非法安装的针孔摄像头所偷拍本人的视频在网

络上散播,并且携带装满感染艾滋病病毒血液的医用针管对本人及本人父母实施胁迫。你

不顾本人当时已怀有身孕,且为多次宫外孕之后唯一一次正常怀孕,本人当时考虑到保护

腹中尚未出生的孩子安全,惊恐之下就按照你的要求签订《离婚协议书》,除了分割我们

的共同财产之外,你还胁迫将本人名下一套婚前购买的位于北京市朝阳区茉藜园××号楼

××室的房屋归你所有。你使用非法强制手段,逼迫本人签订离婚协议书,于情于法不

容。现本人正式通知你撤销在离婚协议书中赠与你茉藜园××号楼××室的内容;罗马湖

国际艺术园区××的房屋非本人所有,该房屋产权归北京中投建信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使

用权归天津吉新天地科技有限公司,本人无权赠与,因此撤销离婚协议书中赠与你罗马湖

国际艺术园区××使用权的内容。前述两项赠与本人不再履行。请不要再来纠缠,否则本

人将寻求法律途径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离婚协议系婚姻关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

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而达成的书面协议或意见。离婚系一种要式法

律行为,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即必须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批准或者经人民

法院判决准予离婚。刘某、杨某在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并

获准协议离婚登记。

涉案《离婚协议书》经婚姻登记机关确认,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既包

括解除婚姻关系的形成行为,也包括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等附随行为。

刘某、杨某于2016年6月13日

签订《离婚协议书》,对双方婚姻、财产等事项进行了整体处置,已明确约定刘某支

付杨某现金200 、诉争的××房屋归杨某所有,

故刘某主张房产赠与条款系单方赠与行为,可予以撤销的说法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对于刘某主张杨某闯入其母亲家中胁迫、欺诈其签订《离婚协议书》的诉讼意

见,根据刘某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认定双方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存在胁迫、欺诈

的情形,其主张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根据上述分析,现刘某理应继续履行义务,向杨某支付剩余款项100万元。

××××房屋归杨某所有,刘某理应协助其办理该房屋的过户手续,杨某自愿承担过

户费用,法院不持异议。

后刘某不服一审判决结果,进行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

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小禾提示

离婚协议中约定将自己的婚前个人财产赠与给对方与合同法规定的赠与存在很大

区别:合同法规定的赠与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的

合同;离婚协议约定的赠与条款与其他条款共同组成一个整体,与双方要实现离婚的

目的,甚至是子女抚养权归属的问题都密不可分,接受赠与一方可能在其他方面做出

了让步,从这点上来看,这种赠与并非完全是无偿的。

并且,一方将财产赠与给另一方是以离婚为目的,双方登记离婚后赠与目的即实

现,撤销赠与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此外,司法实践中也有观点认为,签订离婚协议时

已经不属于“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因此不能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六条

规定。


离婚协议不同于一般的民事合同,其中包含着双方当事人的人身关系与感情因

素,除非有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即使是将自己的婚前财产赠与对方也是不能撤销

的。


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地点不包括

欠款约定仲裁?欠款约定仲裁怎么写

起诉还能仲裁,起诉还能仲裁嘛

仲裁协议约定 仲裁协议书范文

财产协议婚姻法(财产协议婚姻法条文)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婚前赠与后离婚(婚前赠与离婚怎么分)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6870.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3日星期四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