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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一个男人卖房离婚前(离婚了男方卖房子需要女方签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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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22:1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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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夫曾卖了一套婚前房产,房款用作共同生活开销,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我该怎么办?

来源|CCTV今日说法(微信号:cctvjrsf)


前夫曾卖了一套婚前房产,房款用作共同生活开销,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我该怎么办?


房子是男方的婚前财产

婚姻期间

男方将房子卖了

房款作为两人生活费

已经花完了

离婚后

男方想要要回这笔钱

......



1

Q1


前夫曾卖了一套婚前房产,房款用作共同生活开销,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我该怎么办?

男方在婚姻存续期内售卖婚前房产,男方让买房人将卖房款打入女方账户。男方未说此款为个人财产让女方代为保管,并示意将此款用于提高今后生活质量的开销。四年后双方协议离婚,期间男方没有主张要回此房款,女方也可以证明四年家庭开销,远超此房款加两人收入之和。卖房款已不复存在,离婚一年后男方主张要回此卖房款,法院支持吗?

A1:

你好,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系双方自愿做出,具有法律效力,男方关于财产分割问题反悔的,需要证明在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的情形。

首先,男方婚前房产属于个人财产,售卖后所得的价款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卖房款打入女方账户并用于家庭生活开销。根据司法实践,婚前个人财产在婚后共同生活中自然消耗,离婚时一方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你与男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具备法律效力,签订双方应当共同遵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如果男方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需要证明订立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法院也不予支持。



2


Q2


前夫曾卖了一套婚前房产,房款用作共同生活开销,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我该怎么办?

我与前夫协议离婚后,一岁多的孩子判给我。离婚一年多后。男方未再继续支付抚养费,亦未看望过孩子,为了孩子以后少些被歧视,我要求把孩子姓氏变更为我的姓氏,但前夫不同意,不肯去派出所签字,请问我有权利单独给孩子改姓吗?

A2:

你好,你不能单方决定变更孩子的姓名,需要和前夫协商一致。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二条、第一千零一十五条的规定,每个公民都享有姓名权,同时,子女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如果子女需要改姓的,根据我国《户口登记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未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十八周岁以上的,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即可。

根据你的描述,你的孩子属于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他/她的改名需要你和你前夫协商一致,这主要是因为你和你前夫不会因离婚而变更你二人对孩子的监护人身份。你们二人在孩子姓名问题上有平等的权利,任何一方要变更孩子姓名时,都需要征得对方的同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还指出,如果你和前夫就孩子改姓问题,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继续沿用原来的姓名。

你前夫没有继续支付抚养费,并不等于他放弃孩子姓名上的权利。你可以依据离婚协议中对抚养费的约定,要求前夫继续支付抚养费,履行抚养孩子的义务。如果前夫拒绝,你可以向法院提起抚养费纠纷诉讼。



3

Q3


前夫曾卖了一套婚前房产,房款用作共同生活开销,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我该怎么办?

经小姑介绍,我去她原来工作的工厂上班,并接替她的工作。小姑已经离职两个月了,工厂财务说要办社保离职断交手续,主管自作主张从我的工资扣除小姑要全额交的医社保钱,事后才通知我,小姑也同意这种做法,说先扣我的钱,以后再还我。我的工资,主管可以随便扣吗?

A3: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单位擅自从你的工资中扣除你小姑的社保费用违反了法律规定,侵犯了你的合法权益。

虽然你小姑介绍你接替她的工作,但是你和你小姑是两个相互独立的劳动者,单位应当与你小姑解除劳动关系、办理离职手续,并与你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你缴纳社保。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单位应该在你小姑离职十五日内,为她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如果双方就社保事宜有纠纷,应由你小姑与单位通过协商或其它救济途径解决,而不应当擅自扣除你的工资。同时,我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还规定:“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因此,单位自主扣除你的工资是不合法的。

建议你先和单位协商,并对协商过程全程录音录像取证。如果协商不成,你可以向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Q4


前夫曾卖了一套婚前房产,房款用作共同生活开销,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我该怎么办?

学生在上体育课时,被同学绊倒致使手腕骨折,出事时对方家长带领伤者去医院检查治疗,并支付后期检查费用。学生在家休养期间,家长负责护理,因为是在家里无法提供具体费用的相关证据,请问受伤一方可以向对方索赔护理费,营养费和精神损失费吗?有相关的法律法规吗?

A4:

你好,根据你的描述,受伤一方可以要求对方赔偿护理费和营养费。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合理费用。一般来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可以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司法实践中,非住院期间营养费,酌情支持数百元至千余元不等。

此外,受伤的一方也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自然人以人身权益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当予以受理,因此自然人的健康权一旦受到侵害,受害人只需证明侵权行为存在,就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具体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需要受害人出具专业机构的鉴定报告,证明自己的伤情程度,法院会据此结合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的方式和场合、侵权人的经济能力、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多方面因素确定最终的数额。



5

Q5


前夫曾卖了一套婚前房产,房款用作共同生活开销,离婚后他又想要回这笔钱,我该怎么办?

我家小区是没有物业公司的,小区是商品房小区,有一部分是安置本地人的回迁房。小区的公共绿化被有些业主围起来停放电瓶车,刚开始这种现象还少,后来陆陆续续的越来越多绿化都被业主围起来了。我该向谁反映这个情况?

A5:

你好,小区没有物业公司,可以成立业主委员会,通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公司进行管理,也可以由业主自行管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四条,小区内的绿地属于小区全体业主共有,任何人都无权擅自占用、改变使用功能。将绿化围起来停放电瓶车的业主侵犯了你的共同使用权,你有权要求他们排除妨碍、恢复原状。考虑到侵权人数众多,通过司法程序主张权利诉讼成本高、精力耗费大,建议你通过以下途径解决问题。

如果小区的规模小、业主数量不多,建议你与其他业主协商,组织业主自行管理小区。如果小区规模较大、业主人数众多,各方意见难以达成一致,你可以联名五人以上业主向小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成立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可通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订立书面的物业服务合同,让物业对小区进行管理,解决绿化被侵占的问题。

小区绿化带属于城市绿化用地,《城市绿化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未经同意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退还、恢复原状,可以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如果经过物业沟通协商仍无法解决,那么可以向当地城市园林绿化部门投诉。

丈夫一年前背着妻子卖房,离婚时妻子能否要求赔偿?听律师普法

在离婚纠纷过程当中,财产分割是常见的一个事情,那么今天我们来探讨一个案例。

在离婚协议或者在办离婚过程当中,能否对一年前已经处理的财产来进行索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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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来看一下具体的案例

小王和小李是一对夫妻,在结婚之后两人购置了两套房产,一套用于自己住,一套用于出。

在一年之前小王因为受了朋友的诱骗,参与赌博,赌输了之后小王就背着妻子把出租的一套房子,进行了变卖,变卖之后所有的款项,全部用于归还了小王的赌债。

在一年之后小王嗜赌成性,屡教不改,两人经常为了这个事情吵架,在这个过程中,双方产生了感情分歧,决定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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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此妻子小李就提出了一个要求,说虽然我们现在名下有一套房子,但是我们在一年之前的话,其实我们还有另外一套房子是用于出租的,因为小王自己赌钱赌输了,把房子卖了并且还债,那么现在我们离婚了,这个钱你应该赔我。但是小王却不愿意,最后小李向法院提出了相应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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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对该诉讼请求法院能否支持?

我们下面一起来看一下相应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

(二):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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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上述的条文,我们可以知道,婚姻存续期间,夫妻的共同财产是属于双方共同共有,那么在离婚的时候,如果说由于一方在婚前私自处理,让另一方遭受损失的,那么是可以相应的提出损害赔偿的。

那么在本案当中,小李的请求是可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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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本律师接待了一位前来咨询离婚房产问题的女士。这位女士正在和男方因夫妻感情不和而于去年开始分居。分居期间,男方居住在双方婚后共同购买的一套房产内。为了尽早结束这不幸福的婚姻,女方多次找到男方进行谈判,并委托律师起草离婚协议。然而,男方一面假意与女方协商,一面抓紧时间暗地里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后女方发现协议离婚无望,便委托了一位律师提起离婚诉讼。然而直到开庭时,女方才发现男方已在分居期间将前述房产卖给了男方的亲戚并办理了产权过户手续。为此,女方又以买房人为被告诉至法院意欲追回房产,然而法院却以购房者为善意取得而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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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这位女士的遭遇,本离婚律师虽然同情,但认为其确实无法再追回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正如法院所确认的一样,购房人的购房行为完全符合善意取得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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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善意取得的标准为:(1)购买人出于善意,不知道出卖人无权出售房产;(2)购买人支付了合理的对价。即支付了差不多的市场价格。(3)房产已变更登记到购买人名下。本案中,购房者在购买时无理由怀疑男方无权出售房产,并且房产也办理了变更登记。虽然房屋售价低于市场价格,但未超过法定最低限,所以仍然在合理对价的范围之内。正是基于这些原因,这位女士是无法追回房产的。下一步,这位女士只能在离婚官司中要求分割男方手中的卖房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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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1月12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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