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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国有企业控股一家公司吗(国有企业的控股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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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21:1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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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阳江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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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最大的十家公司,8家都是央企,唯一入选的民企还在亏损

根据《财富》杂志发布的2022年中国500强排行榜,这是中国目前营业收入最高的十家上市公司,每一家都和我们的生活息息相关,囊括了衣食住行等方方面面。

1、两桶油分列第一第二

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石化。

营业收入约2万7千亿,利润约712亿。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石油。

营业收入约2万6千亿,利润约926亿。

两桶油的前身是中国石油部,改制时分为两家企业,北边归中石油,南边归中石化。

我国的油田如如大庆、胜利、克拉玛依等基本在北方,所以中石油的油田多,擅长开采。

中石化在南方,需要从国外进口原油,所以中石化的炼油厂多,主做炼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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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普通老百姓来说,这两都是卖油的。

3、中建

中国建筑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最大的建筑企业,世界最大的工程承包商,没有之一。

中建前身为原国家建工总局,子公司都叫第几工程局。代表着中国房建领域的最高水平,是中国国内仅有一家同时拥有“三特”资质、“1+4”资质和建筑行业工程设计甲级资质的建筑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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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收入约1万8千9百亿,利润约514亿。

4、平安保险

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三大综合金融集团之一,全球资产规模最大的保险集团。

平安保险既不是国企,也不是民企,属于混合制企业。

平安起家时大股东是工行和招商局集团,后来为了发展改变企业体制,不要控股股东,股权非常分散,企业由管理层说了算。

营业收入约1万1千8百亿,利润约1016亿。

5、铁老大分家出来的中铁和铁建分列第五、第六

计划经济时代,全国铁路一盘棋。所有跟铁路有关系的事情,都归铁道部管理,集政、企、资、公、检、法多种职能于一身。

政企改革时,铁路的工程和设计部门从铁道部分离出来,改为中国铁路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中铁。

营业收入约1万7百亿,利润约276亿。

中国最大的十家公司,8家都是央企,唯一入选的民企还在亏损

另外一个修铁道的部门,解放军铁道兵部队集体转业后重组为中国铁路建筑集团有限公司,简称中国铁建。

营业收入约1万2百亿,利润约24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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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京东

国内电商龙头,东哥家的京东商城。

营业收入约9千5百亿,利润约负35亿

对,你没看错,京东虽然收入很高,但亏损也很高,利润还是负的。

在2020年,京东曾经盈利过。但目前为了应对拼多多百亿补贴的威胁,京东选择了贴脸搏杀,防御性亏损。

8、工行

工商银行,中国最大的商业银行,没有之一。

不仅是中国最大,还是世界最大。英国《银行家》杂志发布的「全球银行1000强榜单」,工商银行常年霸占榜首的位置。

凭借近乎无敌的资产规模,工商银行被称为宇宙行。

营业收入约9千4百亿,利润约3483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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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人寿

中国人寿保险,我国最大的国有金融保险集团。

营业收入约8千5百亿,利润约509亿。

10、中移动

中国移动是中国最大的移动通信运营商之一,主要从事移动通信、数据通信等业务。

曾经的邮电部3兄弟,移动始终甩开电信和联通很大距离。

营业收入约8千4百亿,利润约1161亿。

重磅两大央企合并,涉多家A股公司

4月3日晚间,中国电科的重组对象浮现出来,并非中国电子,而是同样处于数字经济赛道的华录集团。

3日晚间,易华录发布控股股东拟筹划重大事项公告,公司当日收到实际控制人中国华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录集团”)通知,华录集团正在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科”)筹划重组事项,华录集团拟整合进入中国电科,该方案尚需获得相关主管部门批准。

重磅!两大央企合并,涉多家A股公司!

这是央企整合浪潮之下,掀起的又一朵代表性浪花。近些年来,国资系统持续以重组整合为牵引,推动国有资本的优化布局。

倘若本案合并成行,意味着易华录等公司实控人将出现变更,同时中国电科继此前合并中国普天之后,旗下A股版图将再度扩容。

华录集团整合进入中国电科

对于两大央企合并的具体方案和更多背景,易华录并没有在公告中明确。不过,我们依然可以条分缕析出暗藏其间的不少线索。

2000年成立的华录集团,专业从事数字音视频、电子信息与文化创意产业开发、生产、营销、服务及系统集成,曾多次获得中国电子信息百强企业等。不过华录集团整体资产规模和营收规模相对偏小,根据此前媒体披露,不少指标不足百亿元级别。

相对而言,中国电科是更大块头的硬核力量。公司是我国军工电子主力军、网信事业国家队、国家战略科技力量,旗下拥有海康威视、国睿科技、卫士通等多家上市公司,总市值至少达数千亿元级别。在这些核心资产的加持之下,中国电科拥有了电子信息领域相对完备的科技创新体系,并在电子装备、网信体系、产业基础、网络安全等领域占据技术主导地位,肩负着支撑科技自立自强、推进国防现代化、加快数字经济发展、服务社会民生的重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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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ind数据显示,华录集团旗下除了易华录之外,百纳千成的二股东华录资本控股有限公司,也是华录集团重要成员。并且在百纳千成此前披露的关联交易中,也曾多次出现华录集团的名字。

中国电科旗下的上市版图则更为庞大。公司官网披露的数据是,拥有包括47家国家级研究院所、16家上市公司在内的700余家企事业单位;拥有员工20余万名,其中55%为研发人员;拥有41个国家级重点实验室、研究中心和创新中心。倘若整合成行,中国电科的A股市场版图将再度扩容。

华录集团现任党委书记、董事长欧黎曾有在中国电科系统很长时间的任职经历。官网显示,其历任中国电科26所计划处副处长、科研生产处处长、副所长、所长,中电科技重庆声光电有限公司总经理、党委副书记、中国电科24、26、44所所长等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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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电科成整合“大舞台”

华录集团“奔赴”中国电科,这并非中国电科近些年来的首次有央企资产并入。实际上,中国电科已经多次活跃在央企重组整合的舞台。

约两年前的2021年6月,经国务院批准,中国普天信息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就整体并入中国电科,成为中国电科全资子公司。统计显示,这次重组事件涉及共15家上市公司,总市值合计近7000多亿元。后来,东方通信、东信和平等原中国普天旗下的A股公司,也都公布了实控人变更。

按照此前中国普天整体划归中国电科成为其全资子企业的流程,先是被并入央企旗下A股公司发布相关公告,而后进入国资委批准程序,此后相关上市公司将进行实控人变更。

去年,在央企整合大潮中,市场还一度猜测中国电子和中国电科有望实现“双电”合并,在这一预期下,不少旗下上市公司股价也曾遭遇资金阶段性围猎。

之所以出现这一预期,是因为两家央企同属中国信息产业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彼此业务既有重合又有互补,因此有组建“信创国家队航母”集中优势力量攻坚克难的可能。

但从目前所披露情况来看,中国电科率先等来的是华录集团。

有产业人士分析,华录集团和中国电科在数字经济基础设施、网信与数字经济应用产业等领域具有业务相关性和协同性,此次筹划将华录集团整合纳入中国电科,有望将进一步加强中国电科的规模优势、创新优势和市场优势。

以重组整合牵引优化布局

华录集团并入中国电科,是央企整合的最新案例。

近些年的一大趋势是适度压缩央企数量,通过合并同类项等方式,实现产业的做大做强。包括中国建材与中材集团两家企业在水泥、玻璃纤维等多个业务板块重合,宝钢和武钢的重组等,都是其中代表性案例。

国资委此前曾明确,加快推进国有资本布局优化和结构调整,更好推动重组、整合、调整、优化,打造一批行业产业龙头企业、科技创新领军企业、“专精特新”冠军企业、基础保障骨干企业,更好服务支撑国家重大战略。

在这个过程中,重组整合越来越成为加快优化国有经济布局结构的重要抓手。

就在今年3月29日,国资委在国投集团总部召开中央企业专业化整合项目集中签约仪式。11组央企专业化整合项目进行集中签约,涉及清洁发电、矿产资源重要关键领域,以及生态环保、医疗康养等与民生紧密联系的产业,既有央企间的资源整合,也有央地间的协同发展。

业内认为,推进央企战略性重组和专业化整合,既是加快国有经济布局优化结构调整的重要举措,而且对于维护产业链供应链稳定、加快培育具有全球竞争力的世界一流企业,也具有重要意义。

责编:彭勃

校对:赵燕

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实施条例》(下称《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第三项明确了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监察对象的认定规则。此类监察对象受委派在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从事公务,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委派型”国家工作人员。结合实践,笔者认为,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中监察对象的认定,应准确把握“委派”的以下属性。

一、委派主体应适格。《条例》第四十条第二项规定了党组织或者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全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委派人员至国有控股、参股公司从事公务,上述规定沿袭了《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从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的情形,委派主体为纯国有单位,当然有权委派。若委派主体并非纯国有单位,根据《条例》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则应由国家出资企业中负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组织”委派,该规定沿袭了2010年“两高”《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下称《意见》)第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根据《〈关于办理国家出资企业中职务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理解与适用》,此处的“组织”主要是指上级或者本级国有出资企业内部的党委、党政联席会议。因为,根据党管干部的组织原则,国有出资企业中一般以党委、党政联席会的形式决定干部工作,党委、党政联席会方能代表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志。需要注意的是,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虽亦是公司中的决策机构,但其代表的不完全是国家对国有资产的管理意志,非委派主体。另外,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党组织并不一定都具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如系不具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责任的党组织,也不是本项所称的“组织”。例如,国有股份占比较少的公司,如党员人数达到一定数量,也可以成立党组织,但该党组织不一定属于《条例》所称具有管理、监督国有资产职责的党组织,其研究决定任命的干部不一定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

二、委派须具有代表性。从形式上看,委派组织的提名、推荐、任命、批准或者研究决定应有一定表现形式,根据2003年《全国法院审理经济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下称《纪要》)规定,所谓委派即是委任、派遣,其形式多种多样,2010年的《意见》沿袭上述规定,同时规定“具体的任命机构和程序,不影响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委派的具体方式可以不拘一格,这种形式只要能够反映委派组织的委派意图即可,例如讨论员工招录、岗位调动的党委、党政联席的“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也完全符合形式要件。从实质上看,被委派人必须要代表委派组织的利益,并对该组织负责。无论是《纪要》《意见》,还是《条例》均强调了“代表性”,有无代表性是认定委派来源的一个内含要件。虽经有关组织批准或者研究决定,但任职与该组织没有必然联系,被委派人对组织无职责义务关系的,不应认定为监察对象。例如,某国有控股公司按照相关程序选举公司管理人员,将全体管理人员名单送至国有资本出资方批准、备案、认可、同意,如果其中有的管理人员仅代表民营资本在公司的利益,其任职与有关组织没有必然联系,就不能认定为监察对象。

三、委派内容须具有公务性。《条例》规定被委派人员应从事组织、领导、管理、监督等工作,相当于《刑法》第九十三条所规定的“从事公务”,即应具有“公务性”。《纪要》规定,从事公务是指代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履行组织、领导、监督、管理等职责,如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董事、经理、监事、会计、出纳人员等管理、监督国有财产等活动。即便当事人符合委派的形式,但若其在国有控股、参股企业中从事的工作不具有公务性也不能认定为监察对象。单纯的技术属性、业务属性或劳务属性与职权无关,要判断行为人在工作中是否对本单位的人、财、物等在职责范围内具有一定的支配、使用或者其他形式的管理权力。例如,技术员、车间工人等所从事的工作,一般不认为是公务。(作者:何复兴 黄华 单位:上海市静安区纪委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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