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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不知道你知不知道,2021年1月要开始实行新的婚姻法,网上呼声最高的就是关于房产和彩礼的话题,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一说新婚姻法到底有哪些改变,网上的那些传言是真的吗?
第一部分:房产篇
我看到新规中有这么一条:婚前谁买的房子,婚后还是谁的。
我来解释下和现有婚姻法区别在哪里:
我们现有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而新婚姻法规定:只要婚前贷款买房写一人名字,婚后房产还是归个人所有,但是会视婚内另一方的还款给予一定补偿,包括增值部分也是属于个人所有,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也归子女所有 ,不会再被认定为是对小两口的赠予。
这让我想起去年很火的“扶贫式婚姻”。
说的就是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原本说好写两人名字,女方答应不要彩礼,并且负责房子装修,家电。但房子最后只写了男方的名字,网友们纷纷觉得男方是在占女方便宜。
因为房子男方婚前买的和女方就没半毛钱关系,装修的钱砸进去,这可不是财产分割就可以拿回来的,而且装修的部分也只会贬值,不会升值。
这个案例确实很有代表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如果买的房子只是付了首付,每个月几千上万的月供,两个年轻人在婚后必然要共同承担这笔开销。
当其中一个人收入用来承担贷款,另一个人的收入就应该用来维持家庭开销,就算另一方没有收入,那不也一样要承担家庭里的工作分配吗?
而现在新的婚姻法,我理解的是到最后,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相当于直接否定了一方的付出。
而且现在的房贷都是20~30年,不排除两人在一起十几二十年后因感情不和分开,难道就只退还一同还贷的部分,别说不考虑房产升值了,还有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部分呢?
20年前的3000块和20年后的3000块能是一回事吗?
还有,付出这么多年的青春,也完全没有价值吗?总不至于有谁和你过了几十年,用几十年的时间去图半套房子吧。
这样对于某些人而言,确实不太公平。
新婚姻法表面上看起来是避免有人通过婚姻恶性占有对方财产,但同时也会让很多人不敢结婚。
我猜想有没有可能届时对老人的压力也更大,现在买房付首付就好,再说,本来对于一些家庭,首付就不容易了。
那以后弱势方为了避免自己吃亏,会不会要求全款,还要房子必须装修好呢?那苦的是谁?
还不是家里的老人,最后就不是不结婚,而是结不起婚!
说完关于房产的部分,接下去我再和大家说一说彩礼的部分。
第二部分:彩礼篇
2021年新婚姻法真的规定给彩礼犯法吗?
男方给的彩礼,离婚真的可以要回去吗?
真的以后女性结婚就意味着要吃亏吗?
我听很多姑娘说,新婚姻法是男权主义,只保护男方的权益,结个婚房子没自己的份,万一感情不和分开,连彩礼都要还回去,那女孩不是明摆着要倒贴吗?
就这样谁还敢结婚?
真的是这样吗?
先来看可以看,这个说法的来源是:
2021年的《民典法》,在1042条里有这样的规定:“禁止结婚索要财物。”
但我们都知道,规定是规定,这并不能排除自愿给的情况。
毕竟这是中国的老传统,总不能男方在女方提出彩礼的时候说:你犯法了,我就不给吧!
要真的蠢到这个程度,那这婚估计也结不成了。
所以新的婚姻法应该这样理解:相对于之前领证后不容易退还彩礼做了改变,只要男方可以提供证明,彩礼是女方强迫支付 ,则可以要求返还。
具体的条款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姑娘们不用太顾虑,给彩礼这种事情本来是男方的心意。
我一直认为,既然有这样的传统,就有一定的道理。
而且大多数男人都不会以这条法律为由拒绝彩礼,真要拒绝了,这样的男人也没人愿意嫁。
毕竟当男人真心爱这个女孩时,他一定会想办法给女孩足够的安全感。
同样的,我相信女孩也会体谅男方,提出适当的要求。
我们要知道,不管婚姻法怎么规定。
对于相爱的人而言,其实都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什么是爱,一定是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考虑对方的感受。
这条法律真正要限制的是那些觊觎对方财产,并且以婚姻达到致富目的,或者说通过婚姻敛财的女性。
所以呢,姑娘们,相信爱情,只要找对人,婚姻法只会保护你,不会伤害你!
众所周知,之所以会有无效婚姻,是因为欠缺了法律意义上的婚姻成立条件,而导致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法律对无效婚姻也不给予保护。那么,无效婚姻怎么确定?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无效婚姻处理办法是什么?
无效婚姻怎么确定?
无效婚姻是指男女两性虽经登记结婚但由于违反结婚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婚姻效力,应当被宣告为无效的婚姻,严格地讲,无效婚姻并不是婚姻的一个种类,它只是用来说明借婚姻之名而违法结合的一个特定概念。无效婚姻本身并不成其为婚姻,它只是一种同居关系。无效婚姻的概念是在传统的,约定俗成的意义上使用的。外国学者把婚姻成立的要件分为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违背公益要件者,被认为对社会危害性较大,因而为无效婚姻。违背私益要件者被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为可撤销婚姻,从国外婚姻无效制度的立法趋势看,自始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区别正逐步缩小,而且总的趋势是逐渐减少了自始无效婚姻的种类,相应扩大了可撤销婚的范围。外国婚姻无效制度的这种发展趋势对中国的婚姻无效制度具有借鉴意义。
无效婚姻的情形有哪些?
1、重婚
重婚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其中,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构威法律上的重婚;虽未结婚登记,但又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关系同居生活,构成事实上的重婚。无论是法律上的重婚,还是事实上的重婚,后一十婚姻关系均属无效。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
禁止结婚的亲属是指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一定范围内的亲属结婚主要依据有两个:其一是优生学的考虑,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把生理上、精神上的疾病遗传给下一代。其二是伦理的要求,血缘关系太近的亲属结婚容易造成亲属身份和继承上的紊乱。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外的血亲。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结婚在我国的主要表现是表兄弟姐妹结婚。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
4、未达到法定婚龄的
法定婚龄是指结婚时必须达到的最低年龄。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未达到法定婚龄的“结婚”即男女一方或双方不足法定婚龄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
无效婚姻处理办法是什么?
1、申请人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一
第八条 当事人依据婚姻法第十条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人民法院审理宣告婚姻无效案件,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有关婚姻效力的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涉及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可以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另行制作调解书。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问题的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上诉。诉讼中,原告申请撤诉的,不予准许。
婚姻家庭编:构建和谐稳定的婚姻家庭制度
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关系到家家户户的利益。因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在几经审议的过程中,始终备受社会大众关注。
随着近年来婚姻观念、家庭关系的变化,我国婚姻家庭领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对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进行了哪些有针对性的修改和完善?背后又体现了哪些立法精神?来看相关专家的解读。
根据现行婚姻法,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是否必然成为结婚的阻碍?对此,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作出了修改:尊重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所谓疾病婚指的是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人不能结婚。这个在婚姻法中指的是禁止结婚的条件,那么这次修改的时候,它改为就是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那么如果没有告知的,对方有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婚姻的权利。那么换句话说,就是说如果你有重大疾病,对方又知情,当然婚姻自由是受到保护的,所以实际上从这次规定的这个疾病婚从禁止婚到可撤销婚这样的一个变化,它是为了保障婚姻自由,保障那些有疾病的人,但是他又愿意结婚,而且可以结婚,在这种情形之下保障他的结婚的权利。
夏吟兰表示,如果一方患有重大疾病,但对方仍旧愿意结婚,这样的婚姻也是受法律保护的。夏吟兰强调,根据新的规定,患有重大疾病的一方的告知义务非常重要,在其明知自己患有重大疾病,结婚登记前则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也就是说一方有重大疾病,他是明知的,如果说我得一癌症我根本就不知道,当然我没法告诉你,现在我强调的是 你明知自己是有重大疾病的,然后你在结婚登记之前,你必须要告诉对方,所以这个里边告知义务是非常重要的。
夏吟兰介绍,此次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还新增一款规定: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如果你有病你没有告知对方,那么对方可以到法院请求撤销你的婚姻,而且同时可以要求损害赔偿,为什么?你欺骗了对方?所以我们这里头强调的是什么?你明知自己是有病而故意隐瞒。
夏吟兰介绍,若对方婚前不如实告知患有重大疾病,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向哪个部门提出?针对受理机关,2019年12月提请审议的民法典草案将之前婚姻家庭编草案规定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修改为“人民法院”。原因是由婚姻登记机关对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是否如实告知对方患病情况进行认定较为困难,因此改为由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撤销权。
设置离婚冷静期 避免轻率离婚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制定和修改的过程,正是法律不断积极回应社会发展所面临的婚姻家庭新问题、完善婚姻家庭法律制度的过程。
近年来,我国离婚率不断攀升,民政部数据显示,2019年,我国登记离婚达415.4万对,其中不乏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现象。对此,正在编纂的民法典拟将“离婚冷静期”纳入婚姻家庭编的登记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介绍,离婚冷静期在司法实践中已经进行过探索,取得了不错的效果。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婚姻冷静期首先它对于这种减少冲动型离婚的数量,还是有很大的帮助的。我们在审判实践中发现,目前离婚中有一部分是这种冲动型的离婚,在冲动型的离婚,如果说法院一判了之的话,可能他不只是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对于子女的抚养,对于老人的赡养可能都会存在很大的影响。
为减少轻率离婚、冲动离婚,维护家庭稳定,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此次拟将“离婚冷静期”引入,明确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现在增加了一个30日的反悔期,或者叫冷静期。那么在这30天内,双方任何一方都有权利反悔,你都可以到婚姻登记机关要求撤回离婚的申请。
夏吟兰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是为自愿离婚的当事人在登记离婚中设置适当的时间“门槛”,促进当事人冷静思考、妥善抉择,既能保障当事人的离婚自由,又能保障双方当事人作出正确抉择、保护好未成年子女的利益。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那么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规定的目的不是限制离婚自由,它实际上是保障离婚当事人对离婚问题的意思表示是真实自愿的。这个意思是什么?也就是说我们规定了一个离婚的冷静期,你在冷静期内再认真地慎重地考虑,你要不要离婚?该不该离婚?离婚是不是你的真实意思表示?防止当事人一时冲动草率离婚,也防止当事人现在有很多甚至是规避政策的这样的一些草率离婚,所以我是觉得离婚冷静期的规定是非常有必要的。
专家表示,设置离婚冷静期也是一次善意提醒,提醒大家谨慎行使权利,激发对婚姻家庭的责任心,使社会形成良好的婚姻家庭观,其在挽救破裂家庭、维护婚姻秩序、维系社会稳定等方面发挥的积极作用是值得赞许的。
明确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
作为孤残儿童回归家庭的一种方式,收养具有养老扶幼、稳定家庭、稳定社会的功能。随着不少家庭或个人领养孩子的愿望逐年升高,被收养人的身心健康和权益如何得到有效保护,亟须法律给出答案。因此,保障被收养人合法权益,也是此次编纂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关注的重点之一。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关于收养制度的一个亮点是在“一般规定”中明确了“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样一个原则,这个原则应该说对整个的收养制度都有统领的意义。在原来的收养法中表述不清晰,只是说要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健康成长。但是新的婚姻家庭编中就把它特别明确地提出来,要最有利于被收养人。这样虽然是稍微一个文字上的表述上的变化,但是也体现了我们整个这种收养制度,它的一个理念的更新。
如何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原则呢?专家表示,其中第一个重大修改就是改变了被收养人的条件。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原来的收养法规定的被收养人的条件,它的第1条就是14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才能被收养,而这一次把14周岁以下取消了,也就是所有的未成年人都可以被收养。夏吟兰表示,根据现行收养法规定,14到18周岁的孩子是不能被收养的,这不利于保护这个年龄段孩子的权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我个人认为从14周岁到18周岁成年这个期间,孩子其实是没有劳动能力的,如果他是孤儿,如果他的父母没有抚养他的能力,孩子怎么办?又不能被收养,又不能送到孤儿院,这显然对孩子健康成长是不利的,所以这次扩大了收养的条件,把所有的未成年人都作为被收养人,我认为这是有利于被收养人的利益,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
民法典草案婚姻家庭编中另一个体现最有利于被收养人原则的规定就是在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中新增了“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王丹:如果收养的父母有一些违法犯罪的前科,有可能会存在着对这种被收养人不利的情况,所以这次专门把这一项作为收养人的一个条件。这个应该说是特别有利于保护被收养人的一个具体制度
关于对变性人婚姻家庭权利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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