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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8月11日中午,丹东姑娘小修和对象领到了幸福的“红本本”。这对新人表示,振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因“搬家”临时“断网”,为不耽误工作,登记处快速畅通专线,使他们能够顺利领到结婚证。
当天早晨9点,小修和对象在振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排队登记。小修的对象在本溪某部队服役,当天他请假赶到丹东。可不巧的是登记处因搬家临时断网,暂时无法办理业务。
小修问工作人员,她对象下午还得赶回部队,上午能不能领到证。看到一对焦急的新人,登记处工作人员先查看了两人的相关材料,并表示“无法手写办理业务,必须通过婚姻信息联网系统办理。先预审可以节省登记时间。”当天上午前来办理业务的市民,工作人员都留下了他们的联系方式。
10点半左右,小修接到了登记处打来的电话,专线已接通。“网络畅通后,我们马上联系当事人。当天上午前来登记的新人还有几对,他们知道小修的对象着急赶回部队,主动让军人优先,小修和对象成为当天登记处第一个领到结婚证的新人。”婚姻登记处处长刘欣说。
上篇:军人结婚规定:
官兵的婚恋对象应当是政治可靠、思想进步、品行端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无复杂的社会关系。现役军人一律不准与外国公民结婚,原则上也不得与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居民结婚。
1、义务兵一律不准在部队内部或驻地找对象,服现役期内不得结婚。
2、士官原则上不得在部队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3、中级士官、年龄超过28周岁的男士官或者年龄超过26周岁的女士官,烈士子女、孤儿或者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士官,由军务科出具证明,经政治部批准,可以在驻地或者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
4、汉族军人申请与习惯上不同汉族通婚的少数民族公民结婚,一般应说服双方放弃此种婚姻。
如双方坚持结婚,并取得少数民族一方家长的同意,可允许结婚。
提倡和鼓励晚婚,男军人25周岁、女军人2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双方同时达到或超过晚婚年龄申请结婚的为晚婚。
未达到晚婚年龄的军官、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单位领导批准后可以予以照顾:
①男方在艰苦边远部队工作,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6周岁)以上,女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
②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女方是农业户口,接近晚婚年龄(满22周岁),家庭确有实际困难,需要给予照顾的(需男方家庭所在街道或社区初具证明)。
③女方超过晚婚年龄1岁(满24周岁)以上,男方接近晚婚年龄(满24周岁)。
官兵应在计划结婚前一个月,向所在党支部递交《申请结婚报告表》,支部收到申请后:
①向对方发出《结婚函调报告表》,由对方工作单位和当地派出所对结婚对象的社会简历、家庭成员政治态度、工作单位性质、有无违法犯罪记录、是否参加其他党派团体情况和是否参与邪教组织情况进行审查。
②地方回函后,由支部书记与对方家长及驻地相关单位沟通,进一步了解核实情况,切实掌握其政治表现和社会关系,以及双方及家人有无矛盾问题。
③审查合格后,支部与对方进行电话沟通,侧面了解个人情况,重点介绍部队工作性质、官兵现实表现和作为一名军嫂的光荣与艰辛,引导其严肃对待、慎重考虑。
④初审结束后,形成《支部审查报告》与官兵结婚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复审。
9种情况暂缓审批:
①、双方认识不满9个月。
②、递交恋爱报告距申请结婚少于6个月。
③、女方对两地生活面临的困难矛盾准备不充分。
④、对恋爱对象性格、秉性等特点不了解。
⑤、对恋爱对象维系婚姻稳定的底线不清楚。
⑥、资料不全、印章模糊。
⑦、不能认清对爱人、子女及双方父母的责任。
⑧、赡养老人态度和婚后居住方式未达成一致。
⑨、养育子女观念未达成共识。
6种情况不审批:
①、婚恋观不端正,盲目攀比、以貌取人、自卑失落等心理。
②、对结婚对象感情生活有疑虑。
③、个人债务不清楚,婚后理财意见不一致。
④、对家庭暴力的违法性和对婚姻破坏性认识不深。
⑤、再婚人员没有讲清对前任和子女的义务。
⑥、双方父母意见不统一。
1、恋爱报告、结婚申请书;
2、《支部审查报告》、《党委审查报告》;
3、《申请结婚报告表》,一式2份;
4、《结婚函调报告表》1份;
5、《计划生育协议书》,一式2份,申请结婚双方签字捺手印;
6、结婚对象无邪教等政治性问题证明;
7、申请人军官证(士兵证)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如军人一方未领取军民身份证,以支部名义说明情况),结婚对象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含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8、结婚双方婚前体检表(男、女双方均要提供县以上医院(或指定的婚检医疗机构)出具的婚前体检表);
9、结婚对象一寸免冠照片1张(背面标注双方姓名);
有以下特殊情况还需准备:
10、结婚对象家长意见(对象为少数民族);
11、士官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审批(报告)表(士官结婚对象为驻地或部队内部人员);
12、再婚者必须附离婚证件;
办理完结婚登记后,需提供双方结婚证(含首页,即注明婚姻登记机关页)复印件各1份。
下篇:军人离婚规定
①子女抚养权和抚养义务未达成一致。
②财产分割未达成一致。
③军人单方不同意离婚(犯有重大过错除外)。
④感情并未完全破裂、矛盾非不可调和。
⑤申请离婚对象未讲明离婚原由。
双方自愿离婚或经调解无效,符合《婚姻法》和军队有关规定,经旅党委批准方可办理离婚。
(一)协议离婚:提供双方签字认定的《离婚协议书》(内容包括财产、子女抚养、债务等处理意见);填写《申请离婚报告表》,经本人所在党支部、营党委(直属党委)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党委印章;携本人《身份证》和军人证件到政治部审核报旅党委批准后,出据《军人婚姻登记证明》,双方携相关证件到一方驻地(户口)所在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
(二)判决离婚:夫妻双方因意见分歧,不能达成协议离婚而又具备离婚条件的,经双方同意(特殊情况可由单方提出诉讼),由政治部出具军人采取法律手段解决民事纠纷的相关证明函,到法院接受判决离婚。
无证明函擅自离婚,要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并给予纪律处分。双方离婚最终以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离婚证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为主,无离婚证或判决书离婚无效。
1、离婚申请书(手写,双方签字按手印);
2、离婚协议书(一式四份,均为原件);
3、连、营主官调解书(夫妇双方要在调解书每页下方签字、按手印);
4、营连关于人员离婚的正式请示报告;
5、《申请离婚报告表》2份;
6、男女双方有效证件原件及复印件:军官证(士兵证)复印件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如军人一方未领取军民身份证,以支部名义说明情况),对方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含户主页及本人页)复印件1份;
7、政治部调解书;
8、双方离婚证(含首页,即注明婚姻登记机关页)复印件1份。
(需要以下模板的,请在军路微信号对话框输入:结婚申请下载模板压缩包)
①《恋爱报告》(模板)
② 结婚(离婚)申请书(模板)
③ 计划生育协议书(模板)
④《申请结婚报告表》(样表)
⑤《结婚函调表》(样表)
⑥《申请离婚报告表》(样表)
⑦《士官在驻地或部队内部找对象结婚审批(报告)表》
婚姻法离婚规定的条件,婚姻法关于离婚的条款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军人结婚证丢了(军人补办结婚证证明)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6699.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