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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男方不配合女方卖房起诉书(离婚男方不同意卖房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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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20:3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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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江门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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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方式和方法

《民法典》对解除合同的要求和解约程序有了新规定,今天就解除二手房买卖合同的有关问题,结合新规则再做一个简要的阐述。

一、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

买房人和卖房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协商解除也就是就买卖双方的合意,用新的协议,解除原来的合同关系。

实践中,买卖双方和中介签订的是《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在法律上,该三方合同中包含房屋买卖合同和中介合同两个法律关系。买卖双方解除买卖合同关系不需要经过中介方的同意,只需要买卖双方签订一个解约协议,买卖合同关系就可以解除。现实生活中,中介往往说没有他的参与,买卖双方解除不了买卖合同关系,这是一种错误的观点。

庭审中,买卖双方已经达成调解意向,往往因中介方和买卖双方或一方关于佣金支付的问题难以达成一致意见,或中介公司没有出庭,致使调解陷入僵局。此时,原告可以申请撤回对中介公司的起诉,这样就不需要中介公司在调解笔录上签字确认。

在解除合同的协议中,买卖双方可以结合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违约金条款),约定在双方不再履行合同的前提下,形成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比如约定一方支付另一方赔偿金、返还定金等。当然,买卖双方也可以约定互不追究责任,解约协议签订后,双方债权债务就此了结。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 合同自动解除

签订合同时,买卖双方在合同条款中直接约定二手房买卖合同失效的条件或失效的期限。满足解除条件,条件成就时合同自动解除。期限届满,合同自动解除。

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附解除条件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六十条,附终止期限的二手房买卖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实践中,自带约定解除合同方式的常见合同条款有:约定在买房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给付定金,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约定买房人发现学位被人占用,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约定买房人逾期取得购房资格,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约定共有人不签字,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约定售房人办理房产证的期限,逾期则买卖合同自动解除;约定售房人解除查封的期限,逾期则买卖合同自动解除。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条 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经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三、依据约定的解约条件解除

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守约方通知违约方解除合同。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成就,守约方取得解约权,其可以选择行使解约权,也可以选择不行使解约权。

以前法律没有明确规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只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十五条中有提及,其它合同纠纷(含二手房合同纠纷)不能直接适用。本次《民法典》采纳了该司法解释的意见,在第五百六十四条对此作了明确的规定,合同解除权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实践中,很少有违约方催告守约方解除合同。守约方要依法及时行使解除权,合同约定的解约条件成就后,守约方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超过一年,丧失解除权。一手房商品房的开发商和二手房的卖房人在买房人违约后,要及时发函解除合同,避免构成一房二卖,由守约方变成违约方。

实践中,在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时,一定要添加买房人或卖房人任一方逾期履行合同超过多少日对方可以解除合同的条款。

实践中还应特别注意,依据2019年《九民会议纪要》(法〔2019〕254号)第四十七条,违约方违约程度显著轻微,不影响守约方合同目的实现的,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四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四、依据法律规定解除

双方在合同中没有约定解除条件,则解除合同时需要看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合同的条件。

需要注意的是,是否符合法定解除条件,不是由当事人判断,而是当双方有争议时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根据双方的举证材料判定。因此,法定解除的解除权时间一年期限的起止时间,难以把握。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条在法定解除条款外,新增加了在履行非金钱债务时,一方确实无法履行时,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这把非金钱债务履行困难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的权限,留给了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为了避免和违约方不享有单方解除权的法理相冲突,法条表述为违约方可以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二十八条 当事人依据前条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的,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法律上或者事实上不能履行;

(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三)债权人在合理期限内未请求履行。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五、 通知解除合同的途径

1.口头、电话通知解除。有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到达对方后,合同解除。所谓的有证据证明:一是证人证明,依据法释〔2019〕1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2019修订)》第六十八条的规定,该证人必须出庭作证,不出庭则不采信;二是有录音或录像证明,证据的取得方式不能违法。

2.电子邮件及微信、短信、QQ聊天方式通知。

首先,保留原始载体,即保留好发送短信、彩信、QQ消息或微信的手机。现实中经常出现,当事人中途刷机或当事人把有关的数据拷到硬盘后删除手机内的内容,导致原始记录灭失。电子证据丧失了原始载体,证据链条就会出问题。

其次,要证明使用QQ、微信、短信、电子邮件的人是合同相对方。手机使用人身份及短信收发时间,可以申请法院去移动、联通、电信三大通信公司调取;QQ、微信用户、微信公众号、微信小程序的注册信息向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调取;有关QQ及微信钱包的账户转账记录向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调取。

最后,要有证据证明解除合同的通知已经发出。在法庭上,应当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可以当场演示。

采用录音录像、手机短信、QQ\微信等方式送达,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对方不出庭。在对方不出庭的情况下,没有对原告提交的电子证据做认可或不认可的质证,此时所有的举证责任全部在原告身上。在只有电子证据的时候,原告要及时想办法补充证明,不要让电子证据成为孤证。

3.书面发函通知。书面解约通知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民法典》在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了解约通知新规则:债权人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实践中应注意,当面提交解约函的,应让对方在事前准备好的解约函副本或复印件上注明已经收到;邮寄方式送达解约函的,依据《邮政法》信件应由中国邮政EMS送达,不能随意选择快递公司,否则不符合《邮政法》关于信函法定送达机关是邮政公司的要求。邮政快递邮寄后,应及时打印快递流水记录。

邮寄送达对方的送达地址选择。

首先,看合同上有没有填写通信地址,按照双方合同上预留的通信地址,用邮政快递邮寄后就视为送达。合同上没有通信地址,中介公司让对方填写的有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可以找中介公司索要该地址确认书,按照该地址邮寄。否则,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其次,出卖人在双方交易的房屋内居住的,可以邮寄到该地址,或直接留置送达,也就是直接把解约通知贴交易房产门上拍照留存的方式,最好是拿一份当天的报纸作为参照。

最后,解约函应邮寄给中介公司的跟单工作人员,注明转交某某某的字眼,并及时联系该中介询问转交情况,保留该询问的证据。法律上,给买卖双方传递信息是中介公司作为中介方的法定义务之一。

记得对方拒收的情况下,邮件退件后不要拆信封,保持原貌,当庭打开就好。还有邮寄的时候要预留自己的正确的通信地址和电话,万一退件或对方回函,你也能够收到。

4.公告送达。《民法典》第一百三十九条,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这里的公告,没有规定必须是对不特定人的公告,例如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领公告、各类悬赏广告等。合同相对方之间点对点的公告,并没有被纳入禁止之列,依据法无禁止即可为的原则,解除合同也可以采用公告的方式。但应是在前述送达方式均不能实现解除合同效果时的选择,只有在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穷尽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才能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不能一开始就采用公告送达方式。公告要刊登在当地有一定影响力的报纸上,内容要完整不要词不达意。

5.公证送达。所谓的公证送达,就是在公证员的见证或陪同下送达,只是加强送达的真实性,因成本较高,除了开发商以外,其他人基本是不用的。

6.通过提起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解除合同。从实务出发,《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一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实践中应注意,《民法典》生效后,在诉讼解除合同的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后,原告或仲裁申请人不能再变更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2015年深圳有几个二手房案件,二手房的买房人一审当庭变更解除合同索要违约金的诉讼请求为继续履行合同,一审认为合同在被告签收诉状时已经解除,驳回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二审支持原告继续履行的诉讼请求。卖房人申请再审,广东省高院维持二审继续履行的判决。本次《民法典》堵上了这个法律适用漏洞。其实这个问题,用要约和承诺的基本法理完全可以解释清楚,有单方解除权的一方,带有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的诉状经法院送达给被告后,合同解除。

实践中还应注意,诉讼或仲裁请求应表述为解除《深圳市二手房买卖及居间服务合同》中的买卖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一百三十七条 以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相对人知道其内容时生效。

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生效。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相对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时生效;未指定特定系统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数据电文进入其系统时生效。当事人对采用数据电文形式的意思表示的生效时间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公告方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公告发布时生效。

第五百六十五条 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

当事人一方未通知对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方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自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方时解除。

来源:周争锋 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

签了卖房合同不过户 法院判赔差价损失97万元

签了卖房合同不过户 法院判赔差价损失97万元

根据法律规定,合同签订后,当事人都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否则对方有权追究相应的违约责任。近日,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就审结了这么一起案件,卖房人因任性违约,吃了一张97万余元的“罚单”。

2015年12月,施某意欲出售一套拆迁安置房,便找到中间人孙某,在其提供空白的房屋买卖合同上的出卖人处签字,载明出售该套房屋。2016年1月,在该合同价款47万元、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经他人填写完毕之后,翁某作为买受人在合同上签字确认。随后,翁某先后通过孙某向施某转交37万元,向动迁办转账10万余元。

2018年3月,翁某在动迁办手续完成后准备拿房时,却发现房产登记的是施某妹妹小施的名字,而并非施某的名字。翁某多次催促施某通知其妹妹配合办理收房无果后,一纸诉状将施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要求施某返还购房款47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139万余元。

施某则认为,一方面,当初其卖房时,中间人孙某并未向其明确买受人的信息,后因其没有时间处理售房事宜,便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交由孙某处理,其与翁某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未成立生效;另一方面,该房屋至2017年12月才可以办理结算手续,其根本不知道房款支付至动迁办的事情;另外,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被安置人员包括其多个家庭成员,其父亲也不同意出售该房屋,其个人对于该房屋没有处分权。故其认为其无需赔偿翁某的各项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施某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可视为其与孙某之间形成委托合同关系,孙某为处理委托事务所作出的行为对施某具有约束力;且施某在其签署空白合同后,在合同条款尚未达成一致,对于谁是买房人尚不知晓的情况下,即收取了孙某转交的37万元房款,在翁某多次催促其至动迁办收房时,亦未对房屋价款提出异议,故视为其对受托人即孙某的行为予以认可;另外,施某在孙某提供的空白合同上签字后交由翁某签字,且房款亦由翁某转账给孙某后转交施某,翁某有理由相信孙某有权代施某处理房屋买卖事宜。故该房屋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施某应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现该房屋系拆迁安置房,且存在其他共有人,施某已明确表示其他共有人不同意出售该房屋,无法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翁某可以要求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施某应将已收取的房款37万元应返还翁某,另10万余元翁某可自行前往动迁办公室办理返还事宜。

另外,根据房产评估公司的评估报告,该房屋价值已增至186万余元,与原房款相差139万余元。既然房屋买卖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施某的违约行为已经给翁某造成了损失;但翁某在合同签订过程中明知涉案房屋具有其他共有人,但却未要求其他共有人签字,亦存在一定过错,应自行承担30%的责任。

最终,法院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判决解除双方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判令施某退还翁某购房款37万元、赔偿房屋差价损失97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李小菊

编辑: 孙溯清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当79岁的刘某某得知自己和前夫赖某某居住的房子,已在前夫去世前20多天被偷偷卖掉,刘某某整个人都站不稳了,前夫的遗像就挂在客厅,她曾无数次想问他“为什么?”但“回应”她的,只有空荡的客厅……

刘某某和85岁的赖某某是二婚夫妻,1985年结婚。今年年初,丈夫赖某某坚决要求离婚,虽刘某某极力维护,但最终在今年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两人离婚。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刘某某展示与赖某某的结婚证

而当刘某某事后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才发现,判离的9天后(8月7日),夫妻共同财产——成都一套一环路以内人民北路一段的房屋,已被丈夫赖某某以6369元/平方米的价格卖给他人,23天后(8月30日),丈夫去世,死无对证。

这一系列“决绝”操作背后,是一套快被拆迁的房……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刘某某难以释怀

【妻子述说曾经的恩爱】

双方丧偶,34年前自愿组成家庭,相互照料

刘某某家位于金牛区人民北路一段,人民北路地铁站出口不到200米就可到达,其小区右侧,是一家商场,而小区正对面,一大型综合体正在修建。她家小区就夹在中间,这个修建于上世纪90年代的小区,稍显破旧的外墙在周边现代的建筑中显得有点格格不入,但大家都知道这是“黄金地带”。

据小区居民说:“小区2016年就曾做过拆迁登记。”在某房地产网站上,该小区10月房价参考价为16829元/平方米。

而刘某某和赖某某的矛盾,也是在那时生了根。

时间回到1985年,赖某某与刘某某双方丧偶,在他人介绍下结了婚,当时男女双方各有两名小孩,之后也未共同抚养孩子。在刘某某看来,虽然是再婚夫妻,但30多年来他们夫妻关系一直很好,“经常手牵着手去散步,去逛菜市场。”而生活中更多的还是夫妻二人多年来相扶相持。男方身体不好,患有多种疾病:美尼尔氏综合征、血寄虫病引起的胃、脾脏出血等,“婚后每年胃出血1-2次。”她经常是医院、家中两头跑。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两人于1985年结婚

而刘某某生病时,丈夫赖某某也会倾力照顾,考虑到双方子女都在上班,他们俩人就相互照料,不给子女们添麻烦。

邻居胡婆婆是赖某某的老同事,她说赖某某身体很差,她记忆中,八几年他经常吐血,2000年吐血时也是刘某某在照顾,“要是没有她,他早死了。”

女方家人也很接纳这位姐夫,刘某某有6姊妹,据其弟弟刘荣忠说,每逢过年过节聚会,大家都会邀请两家人一起参加,并且亲热、尊敬地称呼他为大哥。“姐姐没在的时候,我们都会喊着大哥一起旅游。”说起这些,再想起现在发生的事情,刘荣忠话锋一转,“如果赖某某还在世,他肯定都没脸见我们。”

【态度坚决的丈夫】

“如果不离婚,死了都咽不下这口气。”

为何要离婚?刘荣忠说:“以前都好好的,但自从说了这房子要拆,赖某某就变了。” “要干嘛,肯定是儿女怂恿他爸想要钱嘛!”2018年5月,赖某某因病住院,6月7日出院后便住往女儿家,从此再也没回过家。刘某某说,“他刚搬出去时还愿意和我电话交流,但后来态度变化很大。”

2018年12月,赖某某与女儿登门要求刘某某与父亲离婚,并要求其搬出家门,而刘某某不知道的是,早在11月26日时,赖某某已向武侯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离婚。

在赖某某的诉状中,是这样写的:“婚后不久,男方即发现与女方在性格、价值观上存在很大差异,女方是一个非常自私的利己主义者,夫妻感情一直不好。但由于男方自身性格懦弱,认为家丑不可外扬羞于启齿,一直隐忍……随着年龄的增长,男方越来越需要家人的照顾及关怀,但女方作为配偶根本不管不顾,每天早出晚归……完全没有履行妻子应尽的责任和义务……现已彻底心寒,非常渴望在有生之年尽快结束这段极其痛苦而不幸的婚姻。”

对此,刘某某坚决不同意离婚并极力挽回,答辩状中她陈述:“双方从壮年时期组合婚姻,夫妻关系相濡以沫维持了30多年,如果真的行为习惯和三观不合,怎么可能维系婚姻关系30多年?”“是否男方害怕女方给他的子女增加负担?或者是子女的意思?”“女方很在意多年的感情,从没想过要离婚,希望男方认真回想一下30多年的历程,回归家庭,相伴余生。”

但据女方代理律师四川恒和信律师事务所邱文锋介绍,在法庭上,男方态度很坚决,并表示“如果不离婚,死了都咽不下这口气。”一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双方之间不再存有相互信任基础,矛盾已然非常激化……最后判决离婚。

对此,女方再次提起二审上诉,不同意离婚,但7月29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准予离婚。当时夫妻双方共同财产并未做分割,法院告知,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方面可另案主张。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判决依旧维持原判,准予离婚

【房产怎么被卖了】

财产分割时发现,夫妻双方唯一财产已被低价变卖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刘某某还住在这套被低价卖出的房屋中

而当邱文锋律师认为这一场离婚案已经完结,只需等待处理夫妻共同财产时,事情一波接一波的来了。

7月29二审判决后,紧接着起诉了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案件,8月30日,赖某某去世。在邱律师去查询房屋状态信息时却发现,夫妻双方唯一的共同财产房子已于8月7日易主,“房屋所有权名字从赖某某变为同为‘赖’姓的赖某甲。”

二审判决9天后共有财产就被一方变卖,这个赖某甲到底是何人?

记者通过房屋登记上的电话打过去询问,接电话的是位女士,她告知记者“打错了,打错了。”她并不是赖某甲,也不是认识赖某某,随后便挂断电话。

此外,邱律师发现,这套成都一环路以内的64.37平方米的房屋,卖价仅为41万元,每平方米只卖6369元,跟10月同小区16829元/平方米的参考价相去甚远。除了卖价低外,还令邱律师费解的是,女方一直居住在这房子里,房子却被卖掉了,“买家不看房,买到房屋之后,不入住也不收房,而且赖某某死后,灵堂也设在该房子内,如果是陌生买家,他不会介意吗?”而且赖某某儿女每逢7天就要到家中祭拜,也从没提过房子被变卖的事情,所以他有理由怀疑,该房屋是被恶意串通变卖,为的是转移财产。

而此时,等他回过神来,签字变卖人赖某某已去世,如何追回财产?谁当被告?这些都是摆在他面前的问题。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刘某某与代理律师交流

据了解,刘某某夫妻二人的房屋是在婚后1996年通过房改政策取得的,据刘介绍,当时双方均有房改资格,但只能选择在一方单位把工龄相加共同买房,最后双方选择在男方单位买房,基于此前夫妻共同房屋未强制登记双方名字,所以夫妻共有房产登记在男方名下,刘某某说,男方及其子女便认为该房属于男方一个人。

据了解,刘某某育有一儿一女,女儿已在国外定居,回国时间很少,另外一个儿子也经常出差在外,不能常伴左右,刘某某说,“如果这个房子被卖了,真不知道我还能住哪里?”

据其儿子介绍,他知道房子已被变卖的真相后都不敢告诉母亲,”怕她受不了。“待母亲得知真相后,心里确实无法释怀,“一说起就开始掉眼泪,情绪很激动。”在他看来,房子已经不重要了,母亲年龄大,身体最重要,她实在是接受不了经营了30多年的婚姻,最后落得这样一个下场。“他们确实做得太过分了。”

各方说法>>>

男方女儿:她对家庭没有贡献,房子确实是熟人买的

到底事情真相如何?红星新闻记者拨通了赖某某女儿的电话,当即抛出女方家庭的质疑:“如果没有离婚,你父亲死后的房产就由刘某某继承,你们是否是想要即将拆迁的房子,所以才怂勇你父亲和刘某某离婚?”

赖某某女儿听后很生气:“这个人撒谎成性,已经恶到极处了。”她告诉记者,“正常的婚姻是双方的付出,如果长期经济、家务都是单方付出,这个婚姻能走的长吗?”

她告诉记者,刘某某在几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钱不拿,“早些年给的一点钱,都是为了让我爸把她女儿送出国,女儿送出国之后就没再给钱了……她甚至没有给我和弟弟买过一根纱。”

赖某某女儿说:“平时她在外面耍我们不会说什么,但在我爸病重的时候仍然在外面早出晚归的耍,根本就不管我爸死活,你觉得这还能叫人吗?”

再婚34年后 8旬丈夫为何在去世前突然决绝离婚

赖某某的遗像还挂在房子里

听她倾诉完后,记者问:为何已经结婚30多年都没有提出离婚,现在才提?

赖某某女儿说,“(父亲)之前都忍了,(现在)也是没办法了,如果再这样下去,他就只有气死和累死。”对于离婚、卖房是否是父亲个人意见?赖某某女儿表示:“我们现在不说这个了,因为法院已经做出公正的裁决,是不是他本人的意愿,已经很一目了然了。”

记者继续问,那你知道那房子是你父亲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吗?赖某某女儿说,“他们结婚时住的房子是我妈和我爸住过的房子,后来因为房子拆迁,所以才搬到现在这个房子,搬到这个房子后,刚好遇到房改房,1996年我爸就买了。”“虽然这是他们婚姻存续期间的房改房是事实,但买房的钱她一分没出,她也承认。”“你觉得这房子她有份儿吗?”

记者继续追问,那你知不知道你父亲的房子已经卖给别人了?“我晓得。”7月29号才离婚,8月7号就把房子低于市场价卖了,这是为什么?“我爸没有办法啊,去年10月他突发脑梗,脑梗之后肯定知道要用大量的钱,但刘某某在几十年的婚姻中一分钱不拿,我爸已经被榨干了,他看病要钱,他不卖房子能咋办?他不活了吗?“她继续说,“如果房子不低于市场价卖,(买家)要去看房子,像我们这种情况能卖脱吗?她(刘某某)就住在里面,肯定卖不脱!”

那购房者没有看过房子就买了吗?记者问,“人家以前看过。”那购房者是认识的人买的吗?“是啊,这肯定只有卖给熟人噻,你卖给外人卖得掉吗?外人要来看房子,你根本就无法进去,(因为)进去了就卖不脱。”

那买房的熟人买了房子之后,刘某某却还住在里面,你父亲死后,你们还在里面搭设灵堂,你父亲的遗像还挂在房间里面,买房人同意吗?对此,赖某某女儿没有直接回答:“这个我暂时不方便说。”她还告诉记者,“如果我说的你不信,你可以到院子里找一些老年人了解,他们最清楚。”

随后,记者也致电赖某某离婚官司代理律师兰艳,其表示,对于这场离婚官司,赖某某是全程参与诉讼的,对此也有相关资料可以到法院合法调取,但因为这是涉及公民自身私事,所以作为代理人,暂不方便发表任何意见。

邻居: 夫妻二人AA制,关系一般但不至于离婚

当天傍晚,红星新闻记者再次来到该小区,随机找几位居民询问情况,6位居民中有4位都认识赖某某,且知道他已去世,还知道他在去世前打了离婚官司。

据刘某某楼下一小卖部的大爷回忆,他们俩人大部分时间都是分开走的,“刘某经常吃了早饭就背个包出门了,赖某某一般就从小卖部旁边经过,去后面的干休所打麻将。”但具体他们关系如何,大爷表示还得问经常和他们接触的人。

胡婆婆与赖某某是同一个单位,她告诉记者,“之前夫妻两人关系一般,但不至于闹到离婚的地步。”据胡婆婆了解,他们虽结婚多年,“但两人的钱是AA制,各用各的。”平时赖某某管伙食,女方一个月给男方600元的伙食费。对于赖某某女儿说的刘某某早出晚归,胡婆婆也表示知道这个事。据邻居介绍,这是因为刘某某这两年在上一些打着保健幌子的课程,所以经常去听课,最后也被骗了钱。

小区一位周婆婆也知道他们家的纠纷,她告诉记者:“其实他们夫妻以前关系很好。”赖某某刚开始跟刘某某结婚时住院,都是她跑上跑下,送饭那些。“他们还经常去彩虹桥散步,我们都是一路去的。”

“那天他女儿来闹,要让她后妈滚,小区好多人都在说她,我就说,你爸爸尸骨都未寒,你来闹啥子?”

周婆婆说,虽是二婚,但也是扯了结婚证的,“要按照政策办啊。”“30多年开玩笑哦,养个娃娃都多高了。”

胡婆婆记忆中,他们夫妻也是最近几年才闹的。“院子里的人以前都还是很尊重赖某某,结果他要离婚这件事闹得沸沸扬扬,大家就觉得他没长脑筋,让儿女主宰了一切……现在人也死了,也死无对证了。”

跟赖某某同一单位的娄大爷告诉记者,他平时跟赖某某还比较熟,他说:“赖某某对自己的财产问题,可能早就有想法了,可能不会拿给他现在的老伴儿继承,要拿给他娃娃继承。”但娄大爷说,这只是他的分析,“但公正客观的说,他们两人的关系还是可以。”

据了解,针对起诉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赖某某子女答辩称刘某某无权要求分割一事,刘方认为该答辩不能成立,将在开庭时指出其恶意串通转移财产,要求追回被转移的财产进行分割。

律师:如果能证明恶意串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那该房屋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刘某某有无权分割呢?

四川英济律师事务所律师陈逢逢表示:这是一个由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引发的纠纷,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拥有的财产。本案中,案涉房屋系刘某某和赖某某二人婚后通过房改政策所得,双方无其他约定,由于婚后夫妻任意一方的工资奖金等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房屋取得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使登记在赖某某一人名下,实际上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后尚未分割财产前,仍属于二人共同共有财产。

该案赖某某以其名义擅自出卖给第三人,属于无权处分刘某某能否追回的前提在于第三人赖某甲是否为善意(有理由认为房屋出让方即是房屋唯一所有权人、支付合理对价等)。若赖某甲受让时主观上非善意,则可向赖某甲主张权利。

泰和泰律师事务所韩放律师认为,目前本案房屋已办理完毕过户手续,如果买受方属善意的情况下,房屋转让有效,女方只能向男方主张赔偿。

若能证明房屋买受方与出让方属恶意串通,则根据《合同法》第52条,该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但对方是否属于“恶意串通”,主张方负有举证责任。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最高法司法判例,结合本案情况,可能会被认定构成恶意串通的情形有: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购得,买卖双方存在亲属或其他密切关系,买受方对卖方与刘某某之间纠纷知情,买受方“买房不看房”不符合常理等。

对上述情形都可以构成对其属于恶意串通的合理怀疑,但最终认定以法院查明的事实为准。

综上,陈逢逢律师建议:为减少此类纠纷案件的发生,夫妻双方可通过签订婚前协议或就特定财产另行达成权属归属协议,在不伤害夫妻感情的前提下,将权利义务约定清楚。若没有协议或特别约定,建议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将属于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财产属性登记为共同共有,若仅登记在一方名下,出现纠纷时对另一方会不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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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为夫妻共同财产,为何赖某某一人就可以把房子卖掉?

成都市房管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如果房地产权属档案和房产证上都是一个人的名字,

买卖房屋时就以询问为主,“如果卖房者说不是夫妻共有,就可以办理。”办理房产过户只需本人带上房产证、身份证即可,如果有国土证还需带上国土证。

根据红星新闻记者提供的信息,该工作人员怀疑,该房屋从房地产权属档案到房产证应该都是一个人的名字,“因为如果房地产权属档案有两人,买卖房屋就必须两人到场。”

他告诉记者,这种情况很多,当年拆迁单位办房产证很多都是写的一个人的名字,“这按照《婚姻法》虽属于夫妻共有财产,但是按照《物权法》属于单独个人的财产。

他提醒大家,为了预防这种情况发生,如果夫妻共有房屋房产证上只有一个人名字,可把另一个人的名字加上,如果房子已经售卖,则只能走法律程序。

红星新闻记者 胡挺 章玲 摄影 王欢

编辑 包程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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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6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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