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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今天的直播中,有粉丝朋友咨询论法律师:男女双方结婚时女方将户籍迁入到男方的户口簿,现双方通过协议的方式离婚,约定女方应该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三个月内将户口迁出,而女方拒不迁出,怎么办?
离婚案件都起因于夫妻感情的破裂,伴随着感情、财产、子女、生活琐事等,可能会积累大量的怨恨情绪,进而导致离婚后继续给对方制造不愉快。本次的离婚后户口迁移问题就是常见的一种纠纷。
论法律师认为,一方不配合迁移户口也是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的。根据《户口登记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因此,在离婚的前提下是可以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的。
同时,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故,可按判决、调解书或离婚协议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家事案件,基于当事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常常涉及情理因素,要求执法部门透过现象看本质,洞察当事人背后的利益诉求,妥善化解矛盾。
法律依据:
《户口登记条例》第十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第十九条公民因结婚、离婚、收养、认领、分户、并户、失踪、寻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户口变动的时候,由户主或者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变更登记。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
北京市公安局人口管理处:
你处《关于解决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居民户口簿问题有关建议的请示》(人管办字[2009]144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居民户口簿是公民依法履行常住户口登记义务的凭证,具有证明公民身份状况以及家庭成员间相互关系的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知》(法(民)发[1985]5号)精神,为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特此批复。
公安部第三局
二○○九年八月三十一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商业部、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关于转发陕西省西安市<关于办理离婚、房产案件中有关户粮分立、迁转和房产变动问题的联合通知>的通知》
一、 关于户口分立、迁转
(一)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
(二)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日期和原因。
作者:开佰达律师,北京论法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
开律师执业多年,目前重点关注税务领域、保险行业、财富传承领域案件代理和理论研究。
案情简介
2013年5月,于芳与张铁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但是两人以前均有过一次短暂的婚姻生活。婚后,张铁主动积极把于芳的户口从老家迁了过来了。可是婚后不久,两人经常吵架,于芳提出了离婚,张铁刚开始时很犹豫,后来张铁的母亲要求儿子快速办理离婚手续,张铁和于芳便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了离婚手续,领取了离婚证。离婚时,张铁同意于芳暂时将户口放到自己的户籍里,并答应于芳等她找到落户的地方再把户口从他家迁出来。不久,于芳再婚,准备将户口从张铁家迁出时,可是张铁不同意,也不配合于芳办理户口迁出手续,还经常给于芳发短信骚扰她。无奈,她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询问如何解决自己的户口迁出问题?
律师评析
夫妻离婚不仅改变的是人身关系,有的时候还会对户口产生改变,这就是离婚后户口迁出的相关问题。现实中,并不是所有的离婚夫妻都会办理相应的户口迁出手续,所以很多人都不太了解离婚后户口迁出手续怎么办理。离婚后户口怎么办?一般来说有三个办法:一个是回原籍,拿着原籍派出所同意签发的户口准迁表去户籍部门办理准迁证(需要有原籍单位或者村委同意接收的证明和离婚协议书),然后在现在户籍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证。二是把户口和前夫分开,单独立户。虽然还是一个户口地址,但是户口在法律意义上是分开了,三是离婚当事人可持原户口簿和法院的判决书或调解书到当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迁转手续,当地公安派出所应依据法院的判决或调解书,按照分户、立户的规定予以办理,如一方当事人不愿交出原户口簿,经公安派出所动员说服无效的,可按判决或调解书办理分户或迁转手续,并在户口登记簿上注明分户或者迁转日期和原因。
目前办理户口迁出的程序分两个步骤:
1、到目前户籍所在地户口登记机关开具迁出证明。
《户口登记条例》第10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2、办理迁入手续。
《户口登记条例》第13条第1款规定: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3日以内,农村在10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当然不同省区对户口迁移手续问题还作出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如果不明白如何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亦可到当地的公安户口登记机关进行咨询。
离婚后,关于户口问题,纠缠不清的,不在少数。
根据以往咨询统计,问题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
户口问题,一直是个“老大难”,对法院而言,户口属于行政管理事项,不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通常不予受理;对派出所而言,既不能强制一方交出户口本,在不符合迁移、分户条件时,也不能违规操作。
那么,如何巧妙解决户口问题,突破户口僵局呢?
一、针对第一个问题:“一方因再婚、心理排斥等原因,想让另一方尽快迁走户口,但是另一方迟迟不迁移”,就要在离婚之前有先见之明。
许多人离婚,自己随意起草一份离婚协议,认为能用就行,或者网上扒一个模版,照猫画虎。这样做的后果,就是遗留下户口和许多其他的烂尾问题。
律师的建议是:利用离婚协议和高额违约金迫使对方迁移户口。
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一方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迁移户口,同时约定违约金。违约金不能太少,比如对方月工资5000元,违约金2000元就明显太低,对方认为没有违约成本,就不会在意违约。但是,如果违约金是10万、20万,对方就会慎重考虑违约的后果,不会轻易违约。
一旦对方不按离婚协议的约定,迁走户口,另一方就可以名正言顺地向法院起诉。这个时候,户口问题不再是行政管理事项,而是离婚纠纷或者合同纠纷,法院自然没有不受理的道理。
一方不按约定迁移户口,另一方不仅可以获得一笔不菲的违约金作为补偿,还可以此迫使对方迁移,何乐不为?
二、针对第二个问题:“一方想使用户口本或者迁移户口,但是另一方拖延,拒绝配合”。解决思路如下
这个问题的解决思路是:首先,离婚后要尽早分户或者迁移户口;其次,如果没有及时分户或者迁移,又因买房、子女上学等各种问题,急需使用户口本,索要无果的情形下,可以向派出所说明情况,询问能否出具户籍证明,以解燃眉之急。
对于分户,各地有不同的户籍政策。有的地方要求宽松一些,可以凭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离婚判决书等手续,在同一个派出所,分立户口。但是也有一些地方,要求比较严格,需要分户一方在当地有稳定的住房。具体事项,还需要咨询当地派出所,按要求办理。
对于迁移户口,程序是先办理准签证,再办理迁移证。需要迁移户口的一方,可以凭人才落户、亲属投靠等方式,获得户口迁入地的准迁证,然后凭借准迁证,去原户口所在地办理迁移证。这样就可以成功迁移户口。迁移户口时,子女的户口可以一并迁移。
三、针对第三个问题:“子女的户口,迁移以及使用等方面,均会发生纠葛”。看抚养权!
一般情况下,离婚后,孩子的户口要随着抚养权走。抚养权归谁,孩子的户口就跟谁。
关于户口迁移和使用问题在前两个问题中已经探讨。不再赘述。
小结
户口问题,是个“老大难”,“爹不疼,娘不爱”,只能靠自力救济。如果等到问题发生时,解决起来困难重重。所以,有先见之明的人,在离婚之初,就对户口问题如何处理,做好了准备。
上上策是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户口的迁移、使用等问题。一方不履行的,可以起诉到法院,通过违约金,遏制对方的违约行为,弥补自己的损失。如果离婚协议中未约定,离婚后也可以签订补充协议。
没有协议的,可以用开具户籍证明、分户立户、迁移户口等方法,曲线救国,直到最终达成目的,解决户口纷争。
变更离婚起诉地,离婚起诉属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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