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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小张和小王在谈婚论嫁期间,小张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和忠心,就写了一份《房产约定书》,主要内容是:在我和王玉玲登记结婚后,我名下的位于XXX的一套房产归王玉玲所有。后二人均在下面签名和日期。2020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那么这套房产是不是已经属于小王的了,小王还要不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下面还是看法律规定吧。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由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约定为小王个人所有,应当办理过户,如果约定为共有,则应当在产权证上加上小王的名字。如果没有加的话,小张要求撤销赠与,小王不同意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六面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没有没过户或者加名的情况下,小张原则有权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房子可以不再给小王。不过即使没有过户,如果经过公证的,也是不能撤销。
另外如果小张的房子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话,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应当进行过户或者加名,否则会因为一方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另一方接受赠与的目的并不能达到
(本文转载自法律出版社微博)
情景案例
张某系一家机械公司的工程师,罗某系一家医院的医生,两人恋爱三年后,于2013年8月登记结婚。
结婚登记前,在罗某的建议下,双方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主要条款为:“张某自愿将婚前房产50%的所有权赠与罗某,以表诚意。”
2015年3月,罗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法院准予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张某认为,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登记在个人名下,不属于分割范围。
请问:双方婚前签订的赠与条款有效吗?
图片来源:网络
通常情况下,夫妻之间可以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但是应当办理房产变更手续,如果未作变更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本案中,张某与罗某签署了一份婚前财产协议,协议涉及房产转让事宜,其法律性质应视为赠与协议。虽然双方在协议中约定张某将婚前房产50%所有权赠与罗某,但由于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因此,该房屋的产权并未发生实质性转移,仍归张某所有。
在签订婚前财产协议时,如何拟定赠与条款呢?建议如下:
(1)对于赠与方来讲,在婚前赠与房产时,可以专门设置或附加相应的赠与条件,如果条件不成就,则赠与不发生法律效力。
(2)对于受赠方来讲,应当及时办理房产加名或更名手续,只有房屋产权手续发生变更时,赠与才能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
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八十七条 赠与的财产依法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有姑娘问我,说她刚生了二胎,老公为了对她表示感谢,想在自己婚前购买的一套房子A上加上老婆的名字,但因为房子还在偿还贷款,一时半会也没法加名,这种情况下要如何锁定老公的赠与行为,不让他有反悔的余地呢?
我告诉她一个办法,那就是和老公书写夫妻财产约定,约定房产A为夫妻共同财产。她紧接着问,写这个是不是要去公证,不公证是不是没法律效果?
这个姑娘提出的疑问,是很多人的误区,认为夫妻财产约定或者类似的协议,必须要公证,否则不承认其法律效力。
非也非也。先看法律对夫妻财产约定是如何规定的。
民法典第1065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法条仅仅对约定的形式即需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需明确作出规定,但并没有须进行公证的要求。
那为什么大家总是热衷于“公证”呢?这恐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32条有关: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处理。
再看民法典第658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夫妻财产约定并不等同与赠与合同,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使用措辞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通常使用“约定”“归XX所有”等表述,而赠与合同则采用“赠与”“赠给”“赠送”等表述。
2、生效时间不同。
夫妻财产约定通常双方签字后即生效。
比如小红和小明约定,婚内购买的一套房子归小红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小红和小明签字的那一刻,就直接引发了物权变动,尽管房产证上仍是2人名字,原本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为小红一人所有。
赠与合同,需履行实际交付或者登记程序后,才会发生物权变动,否则受赠人的期待就一直处于不确定之中,因为赠与人可撤销赠与。
比如小明说要将婚前房产赠与给小红,在小红名字没有登记到房产证上前,小明的赠与都是可撤销的。
3、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否作为依据分割财产
通过夫妻财产约定所确定的财产归属后,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能并不能法院主张要求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分割财产。
依据民法典第1066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为了保证夫妻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稳定性与严肃性,法律对不解除婚姻关系的前提下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进行了严格限制,只有在满足民法典第1066条的2种情况下才可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也就是说夫妻财产约定虽然有效,但只有在离婚时才能派上用场,要求法院按照夫妻财产约定内容来分割财产。
赠与协议则不同,在赠与完成时已经完成交付或者登记,无需等离婚才分割。
总结
夫妻财产约定是意思自治在夫妻财产上的表达,只要不存在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的情形,不需要附加公证等前提,法律就应予以认可。但在司法实践中,不少法院把夫妻对房产约定当作赠与处理,这就给那些因房屋存在贷款无法过户的赠与人撤销赠与“背信弃义”的权利。
回到最开头那个案子,姑娘可以与丈夫签署一份夫妻财产约定,将丈夫的婚前房产A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此为第一道保险。
夫妻财产约定本身无需公证即可生效,但为防止日后丈夫以该约定系赠与,主张房产未过户,赠与可撤销的情形发生,可对夫妻财产约定进行公证,此为第二道保险。
·骆小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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