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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许昌县去哪领结婚证(许昌领证的地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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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8:42: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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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三亚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5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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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仁: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王礼仁: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关于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的撤销机关采取双重标准标准。这种立法值得反思。


  民法典草案三审稿规定分别规定被胁迫结婚与一方隐瞒疾病结婚,当事人都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婚姻登记机关或者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一些学者和民政机关的同志认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的规定不合理,建议删除。2019年12月16日公布的民法典草案删除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婚姻疾病结婚的内容,但却保留了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内容。虽然有学者认为,这已经来之不易了,删除了一半,也值得祝贺了。


  但在笔者看来,虽然有可喜之处,但对相同性质的民事行为,采取不同处理方式,仍是立法上的瑕疵,有煞风景,必将成为民法上的诟病,故建议彻底删除。


 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时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是错误理念影响的产物


婚姻法的性质、婚姻登记的性质,在理论上一直存在争议,有时错误理念甚至占据主导地位。在2001年修订婚姻法过程中,婚姻法的民法性质、婚姻登记的民事性质,并没有足够认识。可以说,2001年婚姻法之所以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胁迫结婚,其主要原因则是对婚姻登记性质和婚姻法性质错误定位的结果。


  1.婚姻登记属于民事登记,外国立法和我国澳门的《民事登记法典》均有明确规定。但我国长期以来对婚姻登记性质认识错误。


  比如,早期理论乃至立法,均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和“行政许可”。“婚姻登记条例”被称为“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直到2003年的《婚姻登记条例》才去掉“管理”二字。


  虽然随着人们认识的变化,对婚姻登记的性质出现了不同认识,但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许可”的观念根深蒂固,不仅在理论上没有消除,法院判决书和相关媒体仍然广泛认同和使用。如“结婚登记毕竟是一种行政许可,该行政许可的效力应当通过相应的行政程序来解决,这不属于婚姻法本身所能调整的范畴”。原告邹建洪诉被告湘潭县民政局民政结婚行政许可一案(见(2010)潭行初字第11号判决书案由);黄学干诉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民政行政许可纠纷案;原告何成达诉被告南宁市邕宁区民政局、第三人卢伶民政行政许可一案;《智障者离婚引发行政许可官司》;等等。2013年8月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在分析当事人使用虚假身份结婚案件时还是认为,“公安机关将董xx的虚假身份及户籍信息删除并注销,使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许可行为”被推翻”。


王礼仁: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而认为婚姻登记是“行政管理”的看法,则更为普遍。如乔某、席某不服C单位婚姻行政管理行政登记案; “原告杨磊诉被告郑州市金水区民政局婚姻登记行政管理一案”;原审原告张勇敢诉原审被告沈丘县民政局、原审第三人马桂灵不服民政行政管理颁发结婚证一案;2012年06月29日开庭的“王景祥诉许昌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案”;2012年09月28日开庭的“杨华杰诉商水县民政局婚姻行政管理纠纷”;宜章县民政局不服婚姻登记行政管理纠纷一案;原告李某某诉被告罗城仫佬族自治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纠纷一案;顺昌县人民法(2013)顺行初字第1号行政判决书即原告李式华不服被告顺昌县民政局民政行政管理一案;等等。


  2.婚姻法属于民法,这也是世界各国的共识。但由于我国一直没有民法典,婚姻法的性质一直存在公法与私法之争,一度时期,婚姻法的公法性质甚至占主导地位。


  3.由于对婚姻登记和婚姻法性质的认识错误,在视婚姻登记为婚姻“管理”甚至“行政许可”的背景下,自然赋予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的管理权。尤其是在“两无时期”,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可谓“一锤定音”,既没有实质要件的限制,也没有程序要件的约束,当事人无申诉权,错案无救济途径。这却被一些人认为民政机关撤销婚姻“简便”。


  上述错误理念和习惯做法,在2001年的婚姻法修订过程中,仍然具有很大市场,婚姻登记机关撤销胁迫结婚,无疑受其影响。


2001年婚姻法关于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的规定事实上名存实亡


  由于2001年婚姻法第11条规定了民政机关可以撤销胁迫结婚,国务院颁布新的《婚姻登记条例》因下位法不能逾越上位法的原因,也保留了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


  值得注意的是,尽管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婚姻登记机关可以撤销胁迫结婚,但由于民政机关受其职能和能力的限制,无法对胁迫结婚的事实和效力作出判断。于是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了民政机关受理撤销胁迫结婚的严格条件,即当事人向民政机关申请撤销胁迫结婚时,应当出具“能够证明被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北京、江苏等省市民政机关规定的受理条件是:当事人需要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解救证明、人民法院作出的有受胁迫结婚内容的判决书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受胁迫结婚的证明材料”,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民政机关才能受理。


  据基层民政部门工作人员介绍,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难以执行,实际上名存实亡,基本上没有受理这类案件。


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缺乏科学性


  胁迫结婚不适用行政程序,婚姻登记机关与人民法院都是撤销胁迫结婚执法主体。这一规定缺乏科学性与操作性。


  当事人一方胁迫他人结婚或者隐瞒疾病与他人结婚,属于民事胁迫和民事欺诈,属于民事性质,可谓大道至简。适用行政程序撤销胁迫婚姻,面临诸多障碍和不便。


  1.面临受案范围的困惑


  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首先面临是否符合行政案件受理条件?是否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民政机关采取何种方式撤销的困惑。


  现在民政机关撤销婚姻不像过去想撤就撤,需要依法行政,即要适用行政复议程序审查决定。但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的条件是“公民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的情形。而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完全是当事人的胁迫和欺诈民事行为,根本不是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明显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


  2.行政程序审查的对象不适用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


行政程序审查的对象是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胁迫结婚或隐瞒疾病根本不涉及行政行为违法问题。行政程序审查胁迫结婚和疾病结婚的效力,实际上是审查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效力,即有无违反意志和欺诈。这显然与行政复议的性质不符。


  3.民政机关没有职能和能力判断是否胁迫或隐瞒疾病


民政机关的基本职能是结婚登记与离婚登记,而且是主要是形式审查,没有判断婚姻有效与无效的职能。民政机关更没有能力判断当事人是否属于胁迫或隐瞒疾病。这需要法院通过举证质证等审判形式认定。


  4.民政机关撤销婚姻会发生三种可能


  由于民政机关受其职能和能力所限,民政机关撤销婚姻会出现三种可能:


  一是设置苛刻的受理条件,原则上不受理。目前民政撤销胁迫结婚的受理条件是需要有公安证明或法院判决等,且没有子女财产争议,民政撤销胁迫结婚形同虚设。相反,则导致大多当事人 “误入歧途”,空跑一趟后重返民事,或以行政不作为提起行政诉讼。


  二是受理后又以不符合受理条件作出程序性驳回。此则可能引起当事人以行政不作为而提出行政诉讼。


王礼仁: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三是受理后做出实质上的撤销或不撤销决定。但无论撤销或不撤销,只要一方不服,则会提出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实际上是一个无效而多余的环节。


  5.民政机关撤销婚姻引起的行政诉讼同样存在功能性障碍


行政诉讼审查对象同样是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但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有效无效,还是要审查当事人有无胁迫和欺诈才能作出正确判断,这与行政诉讼的本质和功能不符。


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不属于民政机关管辖范围具有高度共识,应当修改且容易修改。


  1.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属于民事案件,性质明了。


  2.世界各国均未规定行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 。


  3. 我国对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不属于民政机关管辖范围具有高度共识。


  虽然有主张民政机关有权撤销婚姻的学者,但这些也并不主张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属于民政机关撤销范围。从理论上看,学界普遍认为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不属于民政机关撤销范围具有高度共识。我也在一些婚姻法专业的微信圈里做过专门调查,也没有任何学者认同采取行政程序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


  4.民政机关撤销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在实践中难以贯彻执行。


  5.修改简单容易。即只需要在条文中删除“婚姻登记机关”即可。


民事行为行政化不可取,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均属民事法律性质。两者分别属于民事胁迫行为与民事欺诈性行为(隐瞒疾病属于民事欺诈)。在立法上赋予行政机关处理民事胁迫婚姻的执法力,属于执法权力配置错误。在同一民法典中,民事合同和其他民事行为中,胁迫与欺诈行为,都是通过民事程序撤销,而胁迫结婚采取行政程序撤销,导致整个民法典不协调。胁迫结婚与疾病结婚的法律属性相同,采取双重立法标准,在婚姻家庭编内部严重失调。


  我想,只要明白我们讨论的对象是《民法典》,所面对的是民法典中的民事行为的调整问题,自然就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民法典(民事法律规范)——民事行为——民事手段调整。这才是科学的法律逻辑!


【作者】王礼仁(中国法学会婚姻法研究学会理事、原系担任婚姻家庭合议庭审判长15年的三级高级法官、北大法律信息网签约作者)

【来源】作者授权北大法律信息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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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礼仁:民法典草案中同质异法的双重立法标准不可取

夫妻闹离婚,民政局却告知“丈夫已死亡”丈夫冒用他人证件登记,妻子该与谁离婚


夫妻闹离婚,民政局却告知“丈夫已死亡”!丈夫冒用他人证件登记,妻子该与谁离婚

发现丈夫与其他女人有暧昧关系,感觉被欺骗的赵美丽提出了离婚。可就当她前往民政局咨询离婚事宜时,工作人员却告诉她,她的丈夫孙立已经在多年前“病故”。

丈夫“已死亡”,那这个十多年来与自己同住一个屋檐下的男人是谁?赵美丽找来丈夫对质,这才发现,这么多年,她竟然没弄清楚枕边人的真实名字。

一场离婚闹剧闹出“两个丈夫”——那么,赵美丽究竟是与谁结了婚?又要与谁解除婚姻关系?近日,她来到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寻求法律帮助。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 欧阳婷


夫妻闹离婚,民政局却告知“丈夫已死亡”!丈夫冒用他人证件登记,妻子该与谁离婚


与自称“孤儿”的男人结婚

赵美丽的故事,还得从今年5月的一次法律咨询说起。

不久前,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律师申玉淑接到一个从广西省打来的求助电话,电话中的女子便是赵美丽。

赵美丽说,她想离婚,但离婚过程中却出现了“两个丈夫”。

2000年,在广西生活的赵美丽认识了老家在湖南的孙立。当时,孙立在广西经营小本生意。由于工作原因,两人联系日多,赵美丽也被孙立的老实憨厚所吸引,两人开始了一段恋情。

相处大半年后,赵美丽将孙立带回家见家长。父母也对孙立印象很不错,便催着两人尽快结婚。

只是,在谈婚论嫁的过程中,赵美丽发现,孙立始终不愿意将自己带回老家见父母。多次争执后,孙立告诉她,父母早已在多年前死亡,他是个孤儿。

勾起孙立的伤心往事,赵美丽于心不忍。在男友的“坦白”下,赵美丽还了解到孙立创业的艰辛——为了生存,他从湖南流浪到广西,一度吃不饱饭,靠朋友救济过日子。好在他勤奋肯干,从小店当服务员到大公司销售,最终才拿着积蓄开始了创业。

孙立的故事让赵美丽更加欣赏他。为了支持小两口,赵美丽的父母出钱出力帮孙立发展事业,两人也顺利完婚。

一年后,两人有了孩子,孙立的生意也越来越红火。


夫妻闹离婚,民政局却告知“丈夫已死亡”!丈夫冒用他人证件登记,妻子该与谁离婚


离婚离出“两个丈夫”

幸福的婚姻持续了十多年,直到2017年,赵美丽在孙立的手机里发现了秘密——这个老实男人出轨了。

争吵后,赵美丽提出了离婚,孙立也同意了。在签署离婚协议书后,两人来到当地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结果,工作人员在联网查询后告知:“身份证当事人孙立在多年前因病去世,目前已经被销户了。”

孙立“死了”?那身边的男人是谁?

在民政局工作人员多次核实证实下,孙立这才说出了实情——原来,他真名叫周悟。来广西前,他曾在湖南因电信诈骗被通缉。为了躲避民警追查,他隐姓埋名四处流浪,最终在一个贩卖身份证的人手上买到了这张名叫“孙立”的身份证。由于周悟与孙立年龄相差不大,且相貌相似,周悟才得以成功伪装这么多年。

“购买孙立身份证时,孙立并没有去世。”申玉淑说,所以当时周悟能够顺利用这张身份证与赵美丽完成婚姻登记。

在一切真相大白后,周悟被警方抓捕,但赵美丽却迷茫了——一个是在民政局登记注册的丈夫孙立,一个是有事实婚姻关系的丈夫周悟,到底哪一个才是她法律意义上的丈夫呢?如今要离婚,自己又要跟谁离呢?

(为保护隐私,文中除律师外皆为化名)


夫妻闹离婚,民政局却告知“丈夫已死亡”!丈夫冒用他人证件登记,妻子该与谁离婚


声音

今日女报/凤网记者了解到,像周悟一样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婚姻登记的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并不少见。早在2017年,河南许昌市建安区法院就审理过一起类似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认定:“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的规定,冒用他人身份进行结婚登记的行为并不属于婚姻无效的条件。”那么,赵美丽遇到的这种情况,她又该如何合法的离婚呢?

和谁的夫妻关系成立,就与谁离婚

申玉淑 北京德和衡(长沙)律师事务所首席家事律师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六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一)未到法定年龄的;(二)非双方自愿的;(三)一方或者双方已有配偶的:(四)属于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五)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的。”

由此可见,孙立虽与赵美丽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但两人不是自愿结婚,孙立并未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签字盖章,结婚证也是被人冒用领取,因此不符合婚姻成立的实质要件和程序要件。

另外,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向当事人说明理由。”也就是说,当符合婚姻的实质要件并依法进行登记时,婚姻关系便告成立。

冒用他人身份证进行结婚登记的,除非隐瞒的身份信息足以对婚姻的实质要件产生影响,比如隐瞒法定结婚年龄、近亲属关系等,否则并不影响婚姻的效力。

所以,赵美丽和周悟有结婚的合意、结婚证照片,且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生活在一起,在赵美丽提起离婚诉讼时,双方达到了法定的结婚条件,因此可在民政部门正常离婚。

今日女报原创稿件,转载请注明出处



编辑:依依

政策答疑许昌市义务教育招生问答来了

一、我市小学、初中招生入学问题到哪里咨询?

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实行“以县(区)为主”的管理机制,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依法承担辖区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因此,小学和初中入学问题,请向户口或房产证所属的县(市、区)教育部门基础教育股负责招生的同志咨询,主城区如果所在的房产不知道属于哪个区,请与住所所在地的社区联系,社区归哪个区(行政区),就向那个区的教育部门基础教育股咨询(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就由他们负责)。咨询方式可采取电话咨询或者到所属教育部门咨询。主城区咨询电话公布如下:魏都区:5056709 东城区:2959938建安区:5119191 开发区:8581653示范区:3372075


二、我市小学和初中入学应具备哪些条件?

(一)入小学应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截至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2.具有属地户籍或符合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或外地户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准入类学生。(二)入初中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1.具有属地户籍的小学毕业生;2.符合进城务工随迁子女入学条件的小学毕业生;3.外地户籍符合相关政策规定准入类的小学毕业生。


三、符合入学条件后如何进行报名?

1.小学招生:今年继续实行网上报名,适龄儿童家长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http://ywzs.jyt.henan.gov.cn/),完善学生基本信息,报名片区划定学校,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7月20日前完成。在完成网上信息采集后,8月15日前,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还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申报民办学校的,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及预缴费。学校审核结束后,汇总相关材料报教育部门进行复核录取。适龄儿童家长(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学生信息的或登记学生虚假信息的,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就学资格。2.初中招生。符合许昌市直属初中及魏都区区属初中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登录许昌市小升初网站(网址:http://xsc.xcschool.com:801),填写片区代码及家庭实际住址,报名时间为7月15日前。在市直或魏都区小学就读的,由所在小学负责收集相关证明材料,统一按照规定的时间到魏都区教育部门进行审核;在其他小学就读的,按魏都区内居住地址,到魏都区教体局指定小学登记。符合东城区、开发区、示范区属初中报名条件的适龄儿童,登录河南省义务教育招生服务平台(http://ywzs.jyt.henan.gov.cn/),完善学生基本信息,向片区学校报名,并按要求上传相关证明材料。7月20日前完成网上信息采集,8月15日前适龄儿童及其监护人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申报民办学校的,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及预缴费。学校审核结束后,汇总相关材料报教育部门进行复核录取。适龄儿童家长(监护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登记学生信息的或登记学生虚假信息的,视为自愿放弃到学区内学校就学的资格。3.指导报名。2022年小学初中报名,教育行政部门在招生报名前会对所辖区域内幼儿园大班、小学六年级班主任进行培训,班主任指导毕业班家长报名。如果不清楚如何报名的,直接向孩子的班主任咨询。随迁子女可登录网上直接报名,到教育部门指定的学校进行现场审核确认。操作确有困难的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可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划片学校进行现场报名。


四、户籍与房产一致的如何入学?

有本地户籍和自有房产,户籍和自有房产地址一致且均在学区范围内的,可直接按所在学区进行审核录取。(自有房产不包括商住或公寓性质。公租房(廉租房)与自有房产同等待遇。)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1.全家户口簿。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2.房屋产权证。无房产证的,也可提供商品房销售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须具备入住条件);小产权房的须提供房产归属证明和水电费条、燃气条;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


五、居住证与房产一致如何入学?

无本地户籍,但具有房产,并办理居住证的,居住证和自有房产地址一致,且均在学区范围内的,可以直接按所在学区进行审核录取。(自有房产不包括商住或公寓性质。公租房(廉租房)与自有房产同等待遇。)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1.全家户口簿、房产持有人居住证。学生与房产持有人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2.房屋产权证。房产证未办理的,也可提供商品房销售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须具备入住条件);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


六、三代同居的孩子如何报名入学?

三代同居指适龄入学儿童父母名下没有房产,孩子自出生之日起即随监护人(父母)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落户(户籍与房产一致),并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实际常住。该种情况以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房产为依据按照所属学区进行审核录取。现场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全家户口簿。2.房屋产权证。无房屋产权证的,须提供房产归属证。3.父母无房证明。入小学所需无房证明可到毕业幼儿园统一登记,由原就读幼儿园到不动产处统一出具;入初中所需无房证明可到毕业小学登记,由原就读小学到不动产处统一出具。


七、拆迁户子女如何入学?

(一)非货币化安置拆迁。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且无其他房产,学区可按新安置的住房或原居住地进行审核录取。(二)货币化安置拆迁。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拆迁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尚未购房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超过两年仍未购房,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拆迁户子女入学现场审核须提供的材料:1.全家户口簿。2.拆迁合同。3.无房证明。(无房证明开具办法同第六问)。


八、如果房产证、户口本不一致如何入学?

适龄儿童、少年及其监护人具有主城区常住户籍,但与自有住房地址不一致的,以房产为依据进行审核录取。现场审核须提供以下材料:1.全家户口簿。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其父母结婚证。学生与父母不同户口簿的,须提供《出生医学证明》。2.房屋产权证。房产证未办理的,也可提供商品房销售部门网签备案的买卖合同(具备入住条件)。公租房(廉租房)的,提供房产部门出具的公租房(廉租房)租赁合同。


九、新建小区如何报名入学?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优化城乡基础教育资源配置解决城镇基础教育资源不足问题的意见》(豫政〔2014〕78号)要求,“对新建城镇住宅小区,当地政府要统筹配建中小学、幼儿园。”未建配套学校的小区内适龄儿童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由属地教育部门根据适龄儿童实际情况及周边学校的实际容纳空间统筹协调安置入学。(新建小区指2014年以来从没有划分过学区的小区。)


十、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如何入学?

可按报名程序进行网上报名、现场审核,待现场审核通过后由户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现场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1.全家户口本(须属地)2.房屋租赁合同。须与户籍同辖区(行政区)。3.无房证明。(无房证明开具办法同第六条)。


十一、随迁子女如何报名入学?

随迁子女是指在市区居住务工或经商的非市区户籍人员的子女。该种情况入学可在网上报名后到所属区教育行政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现场审核,待审核通过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入学。现场审核需提供以下材料:(一)从业人员随迁子女1.劳动合同。从业人员需是适龄儿童的第一监护人,有与用人单位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2.社保凭证。用工单位给员工或个人连续缴纳6个月以上的社保缴费凭证。3.居住证。居住证与用工单位同辖区(行政区)(二)经商人员随迁子女1.经商人员需是适龄儿童的第一监护人,须提供工商营业执照(3个月以上)。2.居住证。居住证与经商部门所在辖区(行政区)一致。


十二、学生想上民办学校,应注意哪些事项?

想上民办学校需要注意以下三点:1.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民办学校的招生范围限于学校所在地县(市、区)行政区域;所在地招生计划尚有空额的民办学校或有寄宿条件的民办学校,确需超出所在地行政区域招生,经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可适当扩大范围。2.民办学校的招生费用。要了解清楚民办学校的收费政策,综合考虑孩子意愿、学校特色和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等,理性、慎重选报民办学校。3.民办学校的招生办法。民办学校和公办学校同步招生,直接网上报名,每一位适龄儿童少年只能选择填报一所民办学校。报名人数未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注册入学,直接录取”。对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民办学校,实行电脑随机录取。如果摇号未中的学生,不能到原学区报名,必须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有学位的学校就读。报名民办学校的学生需在学校规定时间内到报名学校完成现场资格审查及预缴费。




编辑:郭彩霞

责编:胡俊华

审核:张江岭 赵红娟

监制:张向朝

来源:许昌时刻


关于婚姻法的可撤销的一些问题详解

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受理时限?撤销受胁迫婚姻登记受理时限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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