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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两件大事:
▶一、育儿假、增加陪产假、老人住院子女护理假——来了!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二、大叔整理了2022最新版关于假期的19类规定和待遇如下,会计人火速收藏~
01
官宣!育儿、陪产、老人住院都有假期了!
2022年11月起施行!
2022年7月28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
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育儿假、增加陪产假、老人住院子女护理假
TA来了~TA来了~
2022年11月1日起施行!
02
休息日
正常情况下,星期六和星期日为每周休息日,双休日不计薪,全年104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146号令,1995年05月01日实施)第七条的规定: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实行统一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为周休息日。企业和不能实行前款规定的统一工作时间的事业单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周休息日。
✦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问题解答(劳部发[1995]187号)第一问:
有条件的企业应尽可能实行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这一标准工时制度。有些企业因工作性质和生产特点不能实行标准工时制度的,应将贯彻《规定》和贯彻《劳动法》结合起来,保证职工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1天。
因此,有的企业将40小时分摊在6天里,休息1天也是合法的。
03
法定节假日
国家法定休假日,共计11天。
1、元旦,放假1天(1月1日);
2、春节,放假3天(农历正月初一、初二、初三);
3、清明节,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4、劳动节,放假1天(5月1日);
5、端午节,放假1天(农历端午当日);
6、中秋节,放假1天(农历中秋当日);
7、国庆节,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04
部分节假日
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及纪念日主要有:
1、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2、青年节(5月4日),14周岁以上的青年放假半天;
3、儿童节(6月1日),不满14周岁的少年儿童放假1天;
4、中国人民解放军建军纪念日(8月1日),现役军人放假半天。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
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如果适逢星期六、星期日,则不补假。
注意,如果部分公民放假的假日不逢休息日,而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正常上班的,单位是无需支付加班费。
05
事假
事假的天数由用人单位通过制订规章制度的方式确定。
事假是无薪的,但如果用人单位有规定可发薪水的则从其规定。
如《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五条 员工请事假的,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其事假期间的工资。
需要注意的是,有的用人单位不扣劳动者在事假期间的工资,在这种情况下,如果用人单位发了工资,且事假达到20天的,劳动者不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06
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
关于病假(疾病或非工受伤医疗期)的天数,是3个月、6个月、9个月、12个月、24个月(特殊情形的可延长)。
员工病假期间,企业需要支付病假工资或者疾病救济费。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五十九条规定: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规定》 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原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5】236号)中规定: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2019)》,第二十三条 :
员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医疗,在国家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百分之六十支付员工病伤假期工资,但是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百分之八十。
07
婚假
各地的婚假天数遵循当地的规定。婚假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全国婚假一览表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地区
共计婚假天数
北京
10天
上海
10天
江西省
18天
安徽省
13天
辽宁省
10天
西藏
10天
江苏省
13天
贵州省
13天
海南省
13天
陕西省
13天
吉林省
15天
福建省
15天
重庆
15天
青海省
12天/15天
黑龙江省
15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5天)
云南省
18天
河北省
18天
内蒙古
18天
河南省
21天
(参加婚检享有婚假28天)
新疆
23天
山西省
30天
甘肃省
30天
湖北省
3天
四川省
3天
广东省
3天
天津
10天
浙江省
3天
山东省
3天
宁夏
3天
湖南省
3天
广西省
3天
随着三孩政策的放开,不少省市也在调整婚假天数。
08
产假
产假的天数是:98天+各地奖励天数。
国际劳工组织有关公约有“妇女须有权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的规定,14周即98天。
随着各地计生条例的修改,产假有所延长:
比如:上海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女职工可有158天假期;浙江生育一孩延长产假60天,总计158天;生育二孩、三孩延长产假90天,总计188天。
最新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
地区
产假
陪产假
北京
158天
15天
上海
158天
10天
江西省
188天
30天
安徽省
158天
30天
辽宁省
158天
20天
西藏
365天
30天
江苏省
128天
15天
贵州省
158天
15天
海南省
最多190天
15天
陕西省
158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半年)
15天
(生育三孩再增加15天)
吉林省
158天
15天
福建省
158天-180天
15天
重庆
178天
20天
青海省
188天
15天
黑龙江省
180天
15天
云南省
150天
30天
河北省
一孩、二孩158天
三孩188天;
15天
内蒙古
158天
25天
河南省
拟增至190天
30天
新疆
158天
15天
山西省
158天
15天
甘肃省
180天
30天
湖北省
158天
15天
四川省
158天
20天
广东省
178天
15天
天津
158天
15天
浙江省
生一孩共可休158天
二孩、三孩各188天
15天
山东省
158天
7天
(拟增不少于15天)
宁夏
158天
25天
湖南省
158天
20天
广西省
148天
25天
相关法律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09
护理假(男方)
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均在本地区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了男方的护理假或者陪产假(福建称照顾假、青海称看护假)。
根据各地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陪产假基本上在7天到30天不等,譬如北京、江苏、广东等十几个地区是15天,上海是10天,辽宁、湖南、重庆、四川省20天,内蒙古、广西、宁夏省25天,云南、江西、西藏、甘肃是30天,河南是1个月,而山东则仅7天。
10
孕期产前检查假
国家并没有统一规定产检假的次数和天数,但根据这条实践中认为只要是正常必要的产检,都应该计入劳动时间。
不能按病假、事假、产假、旷工等来算。产检假是按医嘱来进行,只要是医生认为有必须检查那就必须检查,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相关的便利条件。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规定:
怀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11
哺乳假
哺乳假是在宝宝出生后的一年内,妈妈每天都可以享受在工作时间内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规定:
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12
痛经假
目前,包括北京、河南、陕西、浙江、江苏、辽宁等在内的10多个省份,均在地方性规定中明确了女性劳动者的这一权益。
相关法律规定:
✦《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患有重度痛经及月经过多的女职工,经医疗或妇幼保健机构确诊后,月经期间可适当给予1至2天的休假。
13
保胎假
保胎假是指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怀孕女职工,经医师诊断出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假期工资可按病假工资标准发放。
相关法律规定:
✦原国家劳动总局保险福利司《关于女职工保胎休息和病假超过六个月后生育时的待遇问题给上海市劳动局的复函》(劳险字〔1982〕2号):
中指出“女职工按计划生育怀孕,经过医师开具证明,需要保胎休息的,其保胎休息的时间,按照本单位实行的疾病待遇的规定办理”,即怀孕女职工在休保胎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照病假工资标准发放工资。
14
丧假
即企业职工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企业应该根据具体情况,酌情给予职工1-3天的丧假。
实务操作中丧假的天数基本上为3天,且不包括国家法定休假日,假期内照发工资和福利待遇。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一、职工本人结婚或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和子女)死亡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由本单位行政领导批准,酌情给予一至三天的婚丧假。
二、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劳动法》第五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15
带薪年休假
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其中职工个人的累计工作年限应该是包括但不限于现就职单位的工作年限。
相关法律规定:
《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规定: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
第三条规定: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第四条规定: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第五条规定:
单位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年休假在1个年度内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单位因生产、工作特点确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个年度安排。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
16
工伤假(停工留薪期)
职工因工作原因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17
探亲假
职工享受探亲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
1.参加工作满一年及其以上的职工;
2.同配偶不住在一起,同父亲和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3.不能利用公休假日团聚的。
相关法律规定:
✦《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未婚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果因为工作需要,本单位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的,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每四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
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凡实行休假制度的职工(例如学校的教职工),应该在休假期间探亲;如果休假期较短,可由本单位适当安排,补足其探亲假的天数。
18
路程假
要视具体情况而定,是否由企业支付往返路费。
相关法律规定:
✦《国家劳动总局、财政部关于国营企业职工请婚丧假和路程假问题的通知》规定:
三、在批准的婚丧假和路程假期间,职工的工资照发。途中的车船费等,全部由职工自理。
✦ 如果为探亲假的,根据《探亲待遇规定》第六条规定:
职工探望配偶和未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由所在单位负担。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在本人月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19
独生子女护理假
在地方性政策中,一些省、市、区作出类似的规定: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的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支持其子女进行护理照料,并给予每年累计5-20天的护理时间。
据悉,福建、广西、海南、湖北、黑龙江、淮安、广州、重庆、四川、河北、山西、北京、河南、宁夏、内蒙古、云南、贵州、西安、南京等多地出台了“独生子女护理假”相关的具体规定。
(以下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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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育儿假
自2021年来,各省市逐渐推出育儿假,时间从5-20天不等,具体可查看:
据统计,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港、澳、台除外)中,目前已有28个省份完成了计生条例修订工作。其中,大多数省份明确了育儿假。
(以下表格内容仅供参考,具体以当地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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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
育儿假规定
北京市
育儿假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个工作日育儿假
上海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5天育儿假
江西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安徽省
孩子6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湖北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江苏省
子女3周岁之前, 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
广东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天津市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贵州省
孩子3周岁前,每年夫妻双方各10天育儿假
吉林省
支持有条件的地区或企业增设育儿假
海南省
孩子3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或任意一方每天1小时育儿时间
黑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云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有两个以上3岁以下子女的,再增加5天育儿假
山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河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河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陕西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不低于30天
内蒙古
拟增
辽宁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甘肃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四川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重庆市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职工,在产假或者护理假期满后,经单位批准,夫妻一方可以休育儿假至子女一周岁止,或者夫妻双方可以在子女六周岁前每年各累计休五至十天的育儿假
西藏
暂无
浙江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福建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山东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青海
孩子三周岁前,鼓励用人单位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15天育儿假
宁夏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湖南省
孩子三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10天育儿假
新疆
暂无
广西
在子女零至三周岁期间,每年给予夫妻双方各十天育儿假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
国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设立父母育儿假。
11月22日下午
#网民称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
这一话题冲上热搜第三
引发广泛关注
官方回应了,
并带来好消息!
除了婚假,
还有这些假期也有新消息!
婚假太短年轻人没空结婚?官方回应了
近日,有网友留言表示,“四川婚假只有3天,年轻人根本没有时间结婚”。
11月18日,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表示,国家规定婚假为3天,国家正在对婚假制度进行调整,将适时发布最新婚假政策,以便更好地保障职工举办婚礼和蜜月旅游。
记者注意到,已有多地网友咨询政策调整情况:
据悉,2015年12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计生法删掉了有关鼓励晚婚晚育的规定。在“晚婚假”被废除前,我国《婚姻法》以及《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规定: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初婚公民和二婚者可享受3天法定婚假;
晚婚初婚者可享受15天晚婚假(包含3天法定婚假);
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居住)的,其中的一方单位可根据另一方所在地的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据媒体此前报道,对于“另给予路程假”的情况,早在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侯玉雯就注意到,“路程假没有具体规定,难以得到保障”。侯玉雯认为,我国地域广阔,自改革开放以来,婚姻半径越来越宽广,从跨乡镇,到跨县市、跨省,甚至出现了不少跨国婚姻。
“这种现象很普遍,也导致了异地嫁娶增多。”侯玉雯表示,一些异地嫁娶在路途上用的时间都要3天,废除“晚婚假”后,国家法定的3天婚假已不适应实际需要,建议国家将法定婚假延长至7天。
关于婚假、产假,多地有调整
据不完全统计,截至11月,多地已经公布了人口计生条例修正案,普遍提出了延长产假和陪产假、增设“育儿假”等措施。
婚假
江西增加婚假15天(达到18天),安徽是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10天。
11月19日,安徽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条例》将于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在奖励与社会保障方面,上述《条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结婚的职工,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婚假期间,其享有的工资、奖金、福利待遇不变。
育儿假
江西、四川和贵州均规定,子女3周岁以下的夫妻,每年各有10天育儿假。
黑龙江明确设立育儿假,规定用人单位每年给予3周岁以下婴幼儿父母各10日育儿假,假期工资照发。
山西规定的每年育儿假天数更多,“符合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分别给予每年15日的育儿假。”其中,符合条例规定生育且子女不满3周岁的,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可以分别每月发放不低于200元的婴幼儿保教费。
产假
江苏对产假和陪产假有了一些调整,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不少于3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不少于15天。
近日,安徽明确,对符合《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订草案表决稿)》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江西明确规定,产假增加30天(达到188天),男性陪产假增加15天(共30天)。
吉林对产假和陪产假天数不做具体规定,仅明确“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栏目主编:秦红 文字编辑:曹飞 题图来源:视觉中国 图片编辑:项建英
来源:作者:央视新闻
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
津贴标准的通知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口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员会、应急管理局、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
为健全完善劳动保护制度,维护高温和低温条件下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具体标准
(一)高温津贴标准。高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6月、7月、8月,共3个月。
(二)低温津贴标准。低温津贴标准为200元/月,发放时间为每年的1月、2月、12月,共3个月。
二、适用范围
(一)高温津贴的适用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高温户外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劳动者所在室内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
(二)低温津贴的适用范围。用人单位安排与之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从事低温户外作业,且连续作业4小时以上(含4小时)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低温津贴。
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适用上述高温和低温津贴规定,资金由原渠道解决。
三、支付办法
用工单位原则上按月发放劳动者高温、低温津贴。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劳动者因下列情形之一未能正常出勤的,用人单位可按劳动者当月实际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1)因事假、旷工未提供劳动的;
(2)在医疗期、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期间、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未提供劳动的;
(3)其他个人原因未出勤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情形。
用人单位当月临时安排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应当按其当月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天数折算发放高温、低温津贴。
用人单位安排非全日制劳动者从事高温、低温作业的,按从事高温、低温的天数折算高温、低温津贴。
四、有关要求
(1)用人单位于本通知发布前已自行建立高温和低温津贴,低于此标准的应当按本标准执行。
(2)最低工资标准不包括高温、低温津贴,高温、低温津贴计入工资总额,在企业成本中列支。
(3)各级人社、财政、卫生健康、应急管理、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高温和低温津贴的监管和政策宣传解读,切实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体健康。
本通知自2021年12月1日起执行,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于2011年7月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企业职工艰苦岗位津贴补贴标准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1〕50)号)同时废止。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吉林省应急管理厅
吉林省总工会
吉林省企业联合会/吉林省企业家协会
吉林省工商业联合会
2021年11月5日
原文标题:关于发布全省高温和低温津贴标准的通知
来源 |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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