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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导言
“天可度,地可量,唯有人心不可防”,世上有赤城忠义之辈,自然也有阴险狡诈的小人。为达此目的,甚至妄图通过钻法律的空子谋取不义之财。
众所周知,偿还合法债款是人之道德所趋,也是法律规范所指。然而,倘若明明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为了逃脱还款,故意将名下钱款通过协议转让至自己离婚的妻子名下,导致自己账户空空如也,让法院无法对个人钱财予以强制执行。此时法律该如何维护债权人的合法利益呢?
案例
方先生与林某因生意往来相识,二人随后结为好友。在2019年,因公司资金周转不灵,林某向方先生开口借900万度过公司难关。二人在借款之时签署好约定协议,林某承诺在一年后偿还方先生本金以及利息。
借助方先生提供资金,林某的公司很快运转起来。一年的约定期限到期后,林某迟迟未按照约定偿还借款,方先生屡屡催促都作无用功。无奈之下,他只得将林某告上法庭。
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公司为林某个人婚前财产,尤其一人所独立持有支配,在拿到资金之后,林某将其用于公司投资生产。此欠款应为个人债务,由他独自承担。法院判决林某应偿还方先生900万本金以及相应的利息。然而,直到超出法定期限,林某依旧不为所动。2021年4月2日,方先生气愤之余来到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林某名下财产。
然而,就在执行过程中,法院发现林某名下并无任何可执行的钱财。原来在二人因偿还债务一事在法庭审理之际,林某便与自己的妻子李女士协议离婚了。在离婚约定中,他明确表示自愿将名下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全部转让给李某,并已经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
对此,方先生于2021年4月26日向法院提出撤销林某转让给李女士公司股份的约定行为。
法律分析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此案债务人的范围。我国法律规定夫妻个人债务的范围中明确表示: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从事经营活动所负债务为个人债务。
公司为林某婚前持有的,其关系归属不因其婚姻关系的变动而改变,是他在婚后可以独立支配的个人财产。因维护公司运营,林某向方先生筹集资金,应属于他个人债务,而非夫妻共同债务。即便林某将其所赚的钱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也属于个人自愿处分行为,对他为单独债务人没有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同时,我国《民法典》第538条规定:债务人以无偿转让方式无偿处理个人名下的财产权益,恶意延长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导致债权人因其难以实现债权的,债权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而被撤销的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在本案中,身为债权人的方先生与林某的钱款出借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范,属于正当的借款协议,其合法利益应当受到保护。
在期限将至之日,经催促林某无效后,方先生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而此前林某便以离婚约定协议将自己名下的公司股份无偿交给妻子李女士,这无疑让法院的执行难以继续,同时也对方先生实现自己债权造成阻碍,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
随后,《民法典》第541条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时间也做出规定: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而自行为之日发生时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此项权利破灭。
在本案中,方先生于2021年4月2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随后被告知林某名下财产已被转移无法强制返还。在得知该行为已经阻碍了方先生债权的实现,在得知自己申请的撤销事由后,方先生于同月26日向法院提出了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时间。
综上所述,方先生申请撤销放某的行为合理合法,理应得到法院的支持。
值得一提的是,倘若该债务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偿还,即便离婚债权人仍然可以向男女双方主张还款。而一方将债款清偿过后,也能够向另外一方主张其承担相应的偿还责任。如果在离婚过程中夫妻二人恶意将钱款归于一方,同时约定将债权归于另一方时,债权人同样可以依靠行使撤销权来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结语
“画人画皮难画骨,知人知面不知心”,有人曾表示如今的世道变了,临到还钱之际,欠钱的人气焰嚣张,而借钱的人却小心翼翼,生怕对方反悔拖欠。
对于此,我们需要明白不能够对一拖再拖的欠款人始终抱有期望,而是在得知自己利益受损的一刻及时做好最坏的准备,寻求法律救济的途径。
在本案中,方先生在法律的帮助下最终拿到了属于自己的钱款,我们在此也要明白,因我们司法力量与当下中国复杂纷扰的案件数量并不相当,一般的民事案件与刑事案件都有相应的诉讼时效。就如方先生行使撤销权有一年的规定期限,而五年后便归于破灭。
一般而言,诉讼时效的起算时间都是得知或应当得知自己利益受损的日期起算,我们需要在法律规定申诉的时间范围内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莫让道德缺失、违法犯罪者逍遥法外。
(《以案普法: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归一方,债权人该怎么办?》文中案例源自新闻报道/裁判文书,当事人系化名;图片皆(部分)为网图,与案无关;原创文章,请勿转载抄袭)
夫妻之间借款离婚后是否需偿还这个问题?相信很多人都很好奇,今天来一起揭秘一下。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该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也就是说如果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借款,离婚后双方应该根据协议约定进行偿还。但是如果没有约定还款方式或约定不明确,就会出现很多矛盾和纠纷。
比如如果借款是夫妻共同还的,那么离婚后是否应该由离婚的一方还清借款,还是应该由双方各自承担一部分责任。实际上,这种情况下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诉讼的方式解决纠纷。
但是在离婚前,夫妻之间应该明确借款的具体约定,以避免离婚后出现不必要的麻烦。
看到这里,是否对夫妻之间借款的问题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如果有什么想法或者疑问,欢迎在评论区留言和我们一起讨论。记得点赞,我们下期再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之间签署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离婚时如何处理?
【基本案情】
甲男与乙女原系夫妻关系,双方未就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约定。甲男为炒股投资向乙女手写欠条,载明“今欠乙女53万元整,应于2017年9月1日前还清。”乙女同日通过银行向甲男转账50万元。2019年,甲男与乙女协议离婚,离婚时甲男并未归还该款项,双方亦未就该款项进行处理。
后乙女向甲男提起民间借贷纠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甲男返还50万元借款并相应支付利息。
【法院判决】
一审法院结合欠条、转账记录等证据,认定甲男与乙女之间存在借款关系,甲男应当向乙女返还借款,但应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甲男返还借款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
甲男与乙女均不服,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甲男上诉称,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双方之间不存在真实借贷关系,且其利用该款项炒股并非是个人投资,而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主张其无需返还款项。乙女上诉称其出借给甲男的钱款来自其婚前理财,据此主张一审判决不应从全部借款中扣减50%。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乙女提供欠条、转账支付记录等证据证明借贷法律关系的存在,甲男亦认可证据真实性,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存在订立借款合同的合意,且款项已实际支付,双方存在真实借贷关系。甲男仅以欠条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签署否认双方的借贷关系,不能成立。另,甲男上诉主张其借款炒股系用于夫妻共同投资故无需归还,但未能举证证明,且甲男陈述其系因乙女不愿意将款项给其做股票生意方才出具欠条,故法院认定涉案款项系用于甲男个人投资。乙女上诉称出借款项来源于其婚前个人理财收益,但基于金钱具有非特定物的特点,其提交的银行账户流水仅能证明其结婚时具有相应的财产能力,尚不足以证明涉案借款系来源于其个人财产,法院考虑借款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背景,仍认定其来自夫妻共同财产。一审法院在甲男应当偿还的借款金额中相应扣减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50%),判令其返还借款25万元,处理正确。甲男与乙女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据此,二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律分析】
关于夫妻之间订立的借款协议离婚时如何处理,涉及如下两个问题:
1. 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能否成立借款关系?
一般而言,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婚后夫妻一方所得财产无论存于哪一方的名下账户,均属夫妻共同共有。夫妻之间钱款往来转账,仅改变其控制权,并不改变夫妻共同财产的性质,不构成借贷关系。若双方在转账时附带以明确的借款意思表示,则应当尊重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按照双方约定的内容处理。如所借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该种借贷实质上是夫妻一方向另一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除此之外与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并无本质不同,应当适用自然人之间借款合同的法律规定,而不能仅以转账行为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否定借款行为的成立。
2. 离婚时若借款方未完全偿还借款,应当如何处理?
要区分借款的来源,如款项来源于出借方的个人财产,应当按照普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处理;如款项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则本质上是借款方从夫妻共同财产中借款,也是双方合意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离婚时另一方要求借款方返还借款时应当扣减借款中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部分,即由借款方向另一方返还,返还金额为未偿还部分借款的一半。
案例来源: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仲裁机构之间?仲裁机构之间的关系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离婚前单方借款如何处理(离婚前借贷的款,需要共同承担吗)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6580.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