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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本文作者:陈明东耳西来 文章转自:明律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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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一种特殊的契约关系,这份契约的基础是双方互有感情,契约的目的是双方共同组建一个家庭,携手人生路。夫妻之间应该互相忠实,这不仅仅是道德要求,法律也有类似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的法律规定是“倡导性规定”。所谓倡导性规定是指法律规定在一定条件下,鼓励、提倡人们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规范,又称为鼓励性规范、引导性规范。讲直白一点,法律建议已婚人士都应当“互相忠实”,但并非强制性要求。
如果法律规定强制规定已婚人士都必须“互相忠实”,那也就没有了出轨这档子事,离婚貌似也可以禁绝了。
Tips1: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倡导性的法律规定。
所谓夫妻忠诚协议,就是男女双方在婚前或婚后自愿签订的,有关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恪守夫妻之间互相忠实义务的协议,一般还会约定若有违反,过错方将承担如何如何的后果与责任。
夫妻忠诚协议的本质其实是对对方的不信任,是对一方出轨的后果把“丑话讲在前面”,是用白纸黑字强化了明确了夫妻互相忠实的义务,是对万一离婚时相关事宜的未雨绸缪。
法律对“夫妻互相忠实”没做强制性规定,在“夫妻互相忠实”基础上衍生出来的夫妻忠诚协议也当然没有强制性规定了。要不要签订忠诚协议,当事人自己说了算;怎么签忠诚协议,也是当事人自己看着办。
Tips2:忠诚协议不是婚姻的必选项,是可选项。
如上所述,法律并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
那么,忠诚协议是否当然具备法律效力呢?
这个问题没法一言概之啊。
首先,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层面,从来没就忠诚协议事宜有过具体明确的规定。其次,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忠诚协议的裁判口径、尺度也不一致。最后,即便是学术界,对忠诚协议的效力也没有达成共识。
所以,明律也不好直接言之凿凿地说忠诚协议是有效还是无效的。
非要概括的话,可以说忠诚协议这种协议本身应该是有效的,因为它不违法,符合公序良俗;但忠诚协议里个别涉及人身自由、婚姻自由或者显失公平的条款就未必是有效的了。
还有,即便是完全有效的忠诚协议,或者忠诚协议里有效的条款,法院的倾向性意见也是“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
“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这话讲得有点文绉绉的,翻译成大白话就是:你们爱咋滴就咋滴吧,这事儿我们法院不管的,革命靠自觉……
Tips3:忠诚协议一般有效,但法院不予处理。
百闻不如一见,明律来举两个忠诚协议的案例,再援引一下相关意见,简要分析一下。
案例一 王某、田某婚约财产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时间:2021年8月31日
法院: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文书号:(2021)陕01民终13697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不支持。
理由:该协议第二款内容属于“忠诚协议”条款,内容实质上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是基于双方以结婚为目的而订立,是一种道德约束,并非法定义务,当事人可自愿履行,故该条款不属于合同法调整范围。王某以此要求田某承担损失,不符合法律规定,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夫妻之间是不是忠实,是你们之间的情感、道德问题,不是法定(强制性)义务,你们自己商量着办,我们法院不管的。
这种判法是业界主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持此种观点。
江苏高院2019年7月18日印发《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第24条:夫妻忠诚协议是夫妻双方在结婚前后,为保证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违反夫妻忠诚义务而以书面形式约定违约金或者赔偿金责任的协议。夫妻是否忠诚属于情感道德领域的范畴,夫妻双方订立的忠诚协议应当自觉履行。夫妻一方起诉主张确认忠诚协议的效力或者以夫妻另一方违反忠诚协议为由主张其承担责任的,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案例二 时某某与聂某1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判决时间:2020年8月24日
法院: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文书号:(2020)沪0115民初46816号《民事判决书》。
裁判结果:部分支持。
理由:关于婚姻过错赔偿金20万元(含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原告依据被告于2019年2月18日出具的欠条以及被告的婚内出轨行为提出该项主张,被告称该欠条是因为夫妻吵架,家人调解,其保证回归家庭所写。本院认为,根据双方陈述,该借条名为借条,实质上包含了忠诚协议的内容。该内容是双方在平等自愿未受任何胁迫的前提下作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夫妻双方合意的结果,符合婚姻法的原则及公序良俗,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故该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现被告确实存在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且被告自认2019年3月因原告在上海徐泾地区抓被告与其他女人非法同居向徐泾派出所报警事件后离家至今。故原告据此主张婚姻过错赔偿金即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金额方面,鉴于原告称部分是借款,部分是保证金,再结合双方的经济状况和感情状况以及被告的过错程度,本院酌情支持5万元。
裁判要旨:忠诚协议内容应当受到法律保护,被告有婚内出轨的过错行为,酌情支持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
上海高院对于忠诚协议在2203年第1期的《上海高院民事法律适用问答》这样答复:对夫妻双方签有忠实协议,现一方仅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为由,起诉要求对方履行协议或支付违约金及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除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情形外,夫妻一方在离婚案件中以对方违反忠实协议或违背忠实义务为由,要求对方支付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审理该案的人民法院对此诉请不予处理。
这种判法看上去部分支持了忠诚协议,但其实不然。法院之所以支持了部分赔偿金,并非源于忠诚协议,而是源自相关法律规定。因为被告有法定过错,判被告给原告支付损害赔偿金,和有无忠诚协议没有关系的。
这个案例是2020年的,判决书最后附的法律条款还是婚姻法。现在对应的应该是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本案中,其实法官认为被告出轨是“有其他重大过错”,所以支持了5万元损害赔偿金。
表面上看,貌似案例一和案例二打架了。其实内核还是一样的:忠诚协议我们法院不管,不过如果有法律规定的“损害赔偿”情形,我们可以一并处理。
Tips4:不离婚,仅依据忠诚协议起诉的,法院不予处理;离婚但没有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不处理忠诚协议;离婚且有法定过错情形的,法院酌情处理。
看了这么多,貌似忠诚协议没什么大用处,写不写都无所谓?
不是的,明律认为忠诚协议可以写的,有条件也应该写的。
主要原因有:
1, 毕竟法律并不禁止签订忠诚协议,夫妻双方签订忠诚协议符合法律精神、道德要求、公序良俗。
2, 哪怕法院“不赋予忠诚协议强制执行力”,但忠诚协议也是有效的,当事人还是要遵守的。没有枪头的枪也能捅死人,就算是纸老虎也是能咬人的。不可能每一位婚姻当事人都对忠诚协议的效力有清晰准确的认识的。约束一个,和谐一对,稳定家庭,造福社会。
3, 忠诚协议对于证明夫妻感情状况、处理抚养权、财产分割等事宜有参照、参考作用。
4, 成本低,就一两张纸。签订后,对于非过错方有好处没坏处。顶不济也可以拿出忠诚协议“打脸”过错方,让其在非过错方轻蔑、正义的目光下瑟瑟发抖,羞愧地低下了头。
Tips5:签忠诚协议成本低,也没什么坏处,这个可以签。
怎么签一份忠诚协议呢?网上随便下载一份可以不可以?
网上下载一份现成的忠诚协议文本也未尝不可。但网上鱼龙混杂,正确的朴实有用的、谬误的极端倾斜的文本都有。
实际上,越是谬误的极端倾斜的忠诚协议文本反而越是受普罗大众的欢迎和追捧,下载量多、好评多。然而,很遗憾,那种约定“一方出轨就自动离婚,且离婚后永远不得再婚”、“一方出轨就丧失孩子抚养权、监护权、探视权”、“出轨方净身出户”、“出轨方一次性赔偿100万违约金”、“出轨方自切小丁丁”等的条款,看着是挺痛快的,可惜不算数,瞎热闹。
下面奉上明律总结的写《忠诚协议》的N个实用干货:
1,所谓“忠诚协议”恰恰不要用《忠诚协议》做题目,可以叫《婚内财产分割协议》、《婚内协议》、《协议》等。可以这样写“若一方出现违反约定义务的情形,则自愿遵从如下(财产)约定:……”反正钱和钱有没区别,自愿分割财产给的钱款和“出轨赔偿的钱款”并无不同。
2,所谓“忠诚协议”中千万不要出现离婚协议的条款,因为离婚协议不办离婚手续不生效,对方可以“反悔”,并且法律是支持这种“反悔”的。
3,约定的具体忠诚行为不能涉及到过错方基本的人身自由、婚姻自由,不然是无效的。例如约定“晚上10点15分前必须回到家,迟到一分钟罚款50元,上不封顶”,“男方如有不忠诚行为,视为立即离婚,必须无条件配合女方办理离婚手续”。
4,其他和人身权利有关的也都不能约定,约定了也是无效的。例如:不能写剥夺过错方对孩子的监护权、抚养权、探视权的条款内容;不能写过错方出轨后即丧失、放弃、转移继承权的条款内容。
5,所谓“忠诚协议”中过错方承担后果过于显失公平的,也属无效。例如常见的约定“出轨者自愿净身出户”就是无效的。因为如果一个人因为出轨就必须付出全部财富的代价,明显是不公平的,也得不到法律的支持。不过过错方自愿这样操作,法院一般也不干涉,只是法院不支持这样判决的。
6,明确约定哪些情形属于违背了忠实义务,可以罗列一下:嫖娼或卖淫行为;与异性的偶然婚外性行为(即约炮);与异性的通奸或同居行为;重婚或与异性以夫妻名义同居;出现婚外生子女;所谓情人、恋人、异性知己等不正当男女关系;谎称未婚在外风流……
7,违反忠诚约定的后果可约定成“损害赔偿金(或违约金)”,金额明确,要设置合理,标准因每个家庭而异。比如,家庭资产1000万元,年收入80万元,写个30万元损害赔偿金没毛病。家庭资产100万元,年收入10万元,写个30万元的损害赔偿金就有点儿浮夸了。
Tips6:签忠诚协议不能叫“忠诚协议”;涉及人身权利的、一边倒的、不合实情的条款不要写;不忠实的情形需明确,后果写明具体金额或处理方式。
范文我就不写了,因为忠诚协议内容较多且需要一点专业知识,直接套用模板不一定合适。授人以鱼不如授人以渔,明律大致说下《忠诚协议》的框架与结构。
1,题目:《婚内财产分割协议》(推荐)、《婚内协议》、《协议》等。
2,个人信息:双方的个人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3,首部:套话,一般写明为什么事宜男、女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云云。
4,婚姻概况:结婚登记时间、登记机构名称、生育子女、目前住址工作等现状。
5,忠诚约定:具体罗列一下哪些算违反夫妻忠实义务。
6,财产约定:房产、车辆、存款、股票、股权等大额的财产进行约定(归属一方所有还是共同所有,下同);收入(工资、奖金、房租、投资收益等)的归属;
共同财产的保管、使用、处分;赠与、继承财产的约定;个人财产归属于另一方的约定(若需要);共同债权债务的约定(若有)。
注意5,6应结合起来,互相匹配。
7,违约责任:一方违反上述约定,需承担的违约责任,一般写损害赔偿金、精神抚慰金、违约金,需要有具体数额。
8,尾部:协议的份数、生效时间与条件,条件允许可约定办理公证。
9,落款:签名、日期。可有见证人。
10,附件:相关资料,例如结婚证、房产证、既往承诺书保证书等。
Tips7:框架结构就是这么个框架结构,自己往里面填内容吧。
这世界上有三种东西是超级快的:光速、不可追的往日时光、变心的翅膀。
一个人要出轨要变心,是拦不住、防不住的。包括婚姻、忠诚协议等在内的所有契约都是防君子不防小人的,此所谓“君子可欺之以方”。约束婚姻当事人是否忠实的,更多靠情感、道德来调整,而不是靠法律或写在纸上的忠诚协议。
从这个角度讲,法院说得“革命靠自觉”也是没错的。
(全文终)
时至今日,通过签署协议的方式约定夫妻婚后生活的做法愈发普遍,实践中涌现出许多诸如忠诚协议、净身出户协议之类的做法。这些协议能否获得我国法律的支持呢?
一个基本判断原则是:涉及到财产类事项的安排,可由当事人自行约定,原则上认定成有效;涉及到人身关系的安排,当事人的协议要受到许多法律规则的约束,违反相关法律规则的人身协议很有可能被认定成无效。
具体而言:
1.涉及到儿童利益保护的协议,如抚养费、抚养权、探望权,需要遵守“儿童最大利益”原则。
假如夫妻双方达成协议,约定一方完全不承担未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这一协议在法律上也是无效的,未成年子女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067条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假如离婚夫妻针对儿童抚养权问题无法达成协议,根据《民法典》第1084条,离婚时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法院通常会判给女方;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由法院根据离异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已满八周岁的,则应当尊重子女的真实意愿。
2.涉及到夫妻财产的事项,可由夫妻双方自行约定婚前财产和婚后财产的归属。
《民法典》默认夫妻双方结婚后的财产原则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任何一方均享有一半的份额,包括夫妻双方的工资、奖金、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等。属于夫妻一方财产的情形包括:(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而获得的赔偿金;(3)一方接受赠与或遗赠而获得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物品等。
这一默认规则,夫妻双方可以通过婚前或婚后财产协议予以改变,即夫妻双方可自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这也就是为什么许多富豪在结婚之前会要求对象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目的就是为了保护自己家族的财产,打消那些“富豪猎手”的邪念。
那对于财产有限的普通人而言,是否有必要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答案因人而异。如果对于结婚对象了解不多,有必要签署婚前财产协议,约定婚后产生的债务均由个人承担,以此来避免因夫妻一方巨额借债、沉迷赌博、骗婚而产生的“夫妻共同债务陷阱”。
3.涉及到夫妻个人自由的协议,如生育自由、离婚自由等,损害夫妻个人自由的协议是无效的。
假如夫妻协议约定,女方必须为男方生育一子,否则无权获得扶养费,这类约定限制了女方的生育自由,协议应属无效。
再比如,夫妻协议约定,在五年之内,一方不得提出离婚,否则应赔偿另一方100万元。这类约定侵犯了离婚自由,应属无效。
实践中争议较多的是忠诚协议,比如夫妻一方出轨,签下协议承诺,如果再犯,将来自愿净身出户。关于忠诚协议的效力,没有一个确定的答案,只能说部分写得好的协议获得了法院的认可,而部分写得不好的协议没有获得法院的认可。
总之,如果你在认真地考虑拟定婚姻财产协议或其他与婚姻有关的协议,建议咨询专业人士,以确保协议将来能够发挥当事人想要实现的法律效力。
一、婚前财产协议的效力
1、对内的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一旦生效,即在夫妻之间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约定的物权效力,婚姻当事人双方均受此约定约束。夫妻双方都必须依约定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夫妻财产利益的分配也必须按照有效约定进行;
2、对外效力。
夫妻财产约定的对外效力,是指夫妻对婚姻财产的约定可否对抗第三人。承认其对外效力,可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不承认其对外效力,则不能依约定而对抗第三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婚前协议中易被认定为无效的条款
1、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有关人身权利的约定。
最常见的如“孩子抚养权归X方”“终身不得再踏进XX家一步”“不承担抚养义务”等,很明显是违背法律规定的,在纠纷产生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2、显失公平的条款。
诸如“全部财产归X方”“净身出户”等,或者只约定了单方忠诚的忠诚条款,也很容易被认定为无效。
需要注意的是,协议的部分无效,并不意味着协议整体的无效,所以婚前协议即便有部分条款被主张无效,部分不违反法律规定的、相对公平的条款也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3、婚前协议中的“忠诚条款”。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家庭成员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司法实践中忠诚协议表现形式多样,通常有保证书、承诺书、认罪书、“空床费”协议等。对于忠诚协议中限制他人婚姻人身自由的内容,因违反法律规定和公序良俗而无效,其无效不影响协议书其他条款的效力。关于其法律风险,提示如下:
(1)忠诚协议仅适用于合法的婚姻关系中,即夫妻之间自愿达成的忠诚协议有效。因婚外情而给“第三者”出具的忠诚协议,因违反公序良俗,应为无效协议。
(2)主张忠诚协议为受胁迫而签订的一方应对受胁迫的事实负举证责任,如举证不能,对其关于受胁迫的主张,法院将不予采信。
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如果以协议离婚作为生效条件,在双方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而诉讼离婚的情况下,法院将认定其并未生效。
(4)司法实践中,即使法院认定忠诚协议有效,并非忠诚协议中所有内容均将获得支持。例如,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的条款将被认定无效,限制人身自由条款将被认定无效;关于赔偿的内容明显超出一方承受能力或夫妻共同财产范围的,法院一般将会酌定处理,而不会全部支持。
关于典型案例裁判要旨:夫妻间订立的忠诚协议应由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并不赋予其强制执行力,不能以此作为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确定子女抚养权归属的依据。
三、婚前协议是否需要做公证
首先,公证不是必备要件,协议的生效,并不以公证作为条件。
其次,相比于未公证的协议,公证处在公证时会对财产的调查核实更清楚,会对双方是否自愿、是否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等核查得更仔细,并会留存相关证据,这样的协议被主张无效的概率被大大降低。但大大降低并不代表完全没有问题,现实中也有主张撤销公证文书的案例。
所以,准确地讲,经过公证流程的协议,被主张无效的概率会比未经过公证的协议要低很多。
四、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一】婚前协议规定若在婚姻关系期间,一方经语音、图片、视频、网络短信等其他方式被证明出现精神或肉体出轨的不忠诚现象(包括但不限于婚外情、与他人发生性关系、同居、重婚等行为)或对另一方有家庭暴力、遗弃、虐待等违反夫妻忠诚协议行为的,过错方的全部婚前财产及男女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将自愿赠与无过错方,归无过错方所有。
分析:对于协议中有关婚前财产全部赠与给无过错方的约定,有被主张无效的可能,因为赠与实际上除公证赠与外,在实际交付前赠与人都可撤销,而且在执行过程中也有可能被认定为显失公平。
【案例二】婚前协约定婚后男方不得以情感不和等情感方面的原因提出离婚,如因特殊原因经女方同意离婚,刘先生将放弃二人所有子女的抚养权和探视权。
分析:该婚前协议约定是无效的。在我国法律体系下,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与离婚自由。这份限制离婚自由的协定,无疑不能认定有效。另外,对于孩子的抚养、探视权,是法律规定的应属父母的权利,不能以约定的方式限制其行使甚至剥夺。
【案例三】婚前协议,约定二人婚后采取财产AA制方式共同生活,二人婚后用于个人开销各自支付,一切债务自行偿还,与对方无关。各自父母由双方各自赡养,女方属二婚,婚前育有一子,二人婚后男方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
分析:这里面有四个问题:第一,对于AA制生活,各自开销各自承担,这部分条款应认定有效;第二,对于一切债务自行偿还,这部分条款在其夫妻之间内部有效,但对于第三方,其未必能有效力;第三,对于各自父母由各自赡养,这个并不违背法律规定,但涉及人身关系,所以就该部分条款的效力存疑;第四,对于不承担继子的抚养义务问题,这里首先要明确,继子是否成年,如成年,则这部分约定应当有效,如未成年,这部分涉及人身关系的约定,在司法实践中效力是有争议的。
【案例四】签订婚后协议,约定双方父母如去世,各自继承父母财产,对方不能参与。
分析:其实对这个案例更好的解决方式,是由双方父母,在遗嘱中明确约定继承的财产系只归其女儿或儿子一方所有,这样的操作更有效率,也能避免更多麻烦。而双方之间的财产协议,其实是应当以双方实际能够处分的财产进行处分安排。继承的财产,在继承没有发生之前,两人对财产根本就无处分权,其约定是否有效值得怀疑;如果说双方已经实际继承,对已经继承的财产进行处分约定的,能被认定是有效的。
财产协议婚姻法(财产协议婚姻法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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