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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经济适用房 婚前(经济适用房婚前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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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6:5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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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朝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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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买的房,怎么离婚时对方也能分? #法律常识

婚前买的房怎么离婚时对方也能分?

婚前买的房对方也能分吗?最近接到一个咨询说,为什么我婚前买的房离婚时对方也可以分割呢?仔细一问,原来是婚前支付了首付,婚后偿还了贷款。

这样的房子根据现行民法典以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婚前支付的首付部分是个人所有,但婚后偿还的贷款哪怕使用的是个人的工资,也是夫妻共同财产。因为法律规定,婚后各自的工资收入都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该如何去避免这种情况呢?也很简单,两个办法。

婚前买的房,怎么离婚时对方也能分? #法律常识

·第一,就不要去使用夫妻共同财产去还贷,可以使用比如自己婚前个人财产的存款,或者是直接让父母去帮你还贷。

婚前买的房,怎么离婚时对方也能分? #法律常识

·第二,双方可以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各自的工资收入归各自所有,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就可以了。

你明白了吗?我是伊兰律师,专为女性维权。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结婚买房,在大多数人看来是豆浆配油条的固定搭配。结婚买房的方式有很多种,有婚前就买好的,有结婚后夫妻双方共同买的,还有父母出资买的……这些情形下,如何认定房产归属?离婚时,又怎样进行分割呢?


本文归纳总结了婚前、婚后和父母出资等不同买房情形下房产认定归属以及离婚时房产分割的6种情况,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01

婚前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一人出资

结婚前取得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并还清个人贷款或全款买房

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结婚前已还清全部贷款,但婚后取得房本,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结婚前夫妻一方已支付房屋首付款,并向银行申请贷款,房屋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财产,夫妻二人共同支付的贷款及房屋相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属于共同财产;尚未偿还的贷款视为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房屋登记在非出资方名下

通常是出资方不具备购房条件,以对方名义购房,若无特殊情况,会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按共同共有处理;如果有证据证明出资方明确表示归登记一方个人所有,按产权登记方个人财产处理。

双方出资

房屋落在夫妻二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婚后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人名下

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非同居生活期间购房,按照共同财产处理还是按照借款或赠与处理,视具体情况而定,法官综合考虑购房背景、出资数额等因素,以公平原则作出认定。

02

婚后买房


出资情况

房屋产权登记

司法实践


以夫妻一方婚前个人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出资方名下

房屋是出资方个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转化,应认定为个人财产;若出资方只支付了首付款,房款尚未偿还部分及房屋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或非出资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以夫妻共同财产购房

房屋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

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法院重点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非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03

父母出资买房


1. 婚前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产权登记方婚前个人财产

一方父母支付房屋首付款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由夫妻二人共同还贷,离婚时一般将房产判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由该方支付剩余贷款。对婚内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包括本金与利息)及房屋增值部分,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登记在另一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明确表示赠与登记方或夫妻双方或者有其他相反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若双方约定了共有方式及各自份额,则按照双方约定享有房屋产权。若双方对共有方式未进行约定,视为等份共有。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或双方名下

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的出资应认定为对各自子女的赠与。


2. 婚后


出资情况

房屋登记

司法实践

一方父母全资出资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个人财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一般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一方父母部分出资(或支付首付款),夫妻双方共同还贷

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父母出资部分视为对对方子女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双方父母均出资

登记在一方名下

一般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处理。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规定,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登记在双方名下

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04

离婚判决时对房产不予处理的情况


情形

司法实践

离婚时尚未取得不动产登记证书:夫妻一方婚前支付部分房款,婚后共同还贷,或一方用个人财产还贷,但房屋增值。


待办理完毕不动产登记证书后另行起诉

不动产登记证书有第三方


法院一般不会主动将第三方追加为第三人,而是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采取如下措施:(1)对房屋部分的财产分割不予审理,由当事人另案起诉;(2)将案件中止审理,告知当事人另行提起析产之诉,后根据析产之诉的判决结果,分割夫妻共有部分。


05

房产分割的6种特殊情况


1. 小产权房分割


对于已被有权机关认定为违法建筑的小产权房,不予处理;但违法建筑已经行政程序合法化的,可以对其所有权归属作出处理。


对于虽未经行政准建,但长期存在且未受行政处罚的房屋,可以对其使用作出处理。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向当事人释明变更相关诉讼请求。在处理相关房屋的使用归属时,能分割的进行分割,不能分割的可采用协商、竞价、询价等方式进行,取得使用权的一方应向对方给予适当补偿。


在小产权房分割案件中,应在判决论理部分中明确,对该小产权房的处理不代表对其合法性的认定,不能以此对抗行政处罚、不能作为产权归属证明或拆迁依据等。


2. 公房承租权的分割


离婚案件中涉及公房承租权处理时,属于直管公房的,可在判决中明确承租权以及承租关系的变更。


属于自管公房的,夫妻只有一方在产权单位工作,一般应把承租权确定在在该产权单位工作的人名下,另一方获得补偿;但经产权单位同意的,可以确定由另一方承租或共同承租。


3.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的分割


限售期内的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在离婚诉讼中可以酌情进行分割。


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由一方在婚前申请,以个人财产支付房屋价款,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以夫妻双方名义申请,以夫妻共同财产支付房屋价款,离婚后取得房产证的,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4. 标准价购买公房的分割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以标准价购买公有住房而获得的“部分产权”,该“部分产权”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可以在综合考虑房产来源、工龄折算等因素,并征求原产权单位意见确定产权单位权利比例后,予以公平分割。


5. 约定服务条件房产的分割


夫妻一方在婚后通过与用人单位约定服务条件取得的房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离婚时服务条件尚未实现的一般应判归约定服务条件的一方。


6. 优惠购房权性质与折算


农村拆迁补偿中按所涉人口数取得的优惠购房权,即优惠购房指标,系基于特定身份获得的优惠安置利益,但并非优惠取得的物权本身。


离婚时优惠购房权价值折算可考虑优惠取得的房产性质、能否上市交易、能否取得产权证等因素,在不高于市场价格与优惠价格的差价范围之内予以确定。


婚前、婚后、父母出资买房情况下,房产归属一览表


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款性质如何认定?

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父母为双方购房出资,如父母主张该出资为双方的共同借款,对出资款的性质该如何认定?

1.具体案型

赵某和姚某于2010年结婚,2012年2月赵某父母转账100万元至赵某账户,后赵某用该100万元作为首付款购买了101室房屋,并登记在赵某和姚某夫妻两人名下。


多年后,赵某与姚某感情不和,赵某父母遂向法院起诉,主张上述100万元系借款,要求赵某和姚某共同偿还。


2.不同观点

观点A:无反证证明是赠与,即应认定为借贷。


主要理由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规定,“原告仅依据金融机构的转账凭证提起民间借贷诉讼,被告抗辩转账系偿还双方之前借款或者其他债务的,被告应当对其主张提供证据证明。被告提供相应证据证明其主张后,原告仍应就借贷关系的成立承担举证责任。”


父母提供了打款凭证并主张成立借贷关系,已经尽到了初步的证明责任,法院应初步推定借贷关系的成立。如夫妻一方主张属于赠与,那么应当予以举证证明;如果无法证明系赠与,则借贷关系应成立



主要理由二:

父母没有义务为成年子女购买房屋,而且实践中父母往往花费平生积蓄给子女购房,碍于情面又不会把借款手续办理得十分完整。


故只要子女不能证明是赠与,应对父母的借款主张予以支持

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6条之规定,不能简单适用于父母与子女之间。


上述规定是针对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钱款往来,而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关系,更具亲密性和伦理性,故不能在仅有转账凭证时,即初步推定借款关系的存在。


关于借款合意,父母一方需要充分举证



主要理由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而《民法典》第1062条是关于夫妻受赠财产的规定,也即应视不同情况认定为对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赠与。



主要理由三:

从现实国情看,子女结婚时往往缺乏经济能力,难以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子女的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这也更符合父母出资时的真实意思表示。

3.倾向性意见

同意观点B,没有充分证据认定为借贷,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一: 从主张借款的举证责任而言

父母主张其向子女一方的转账为借款,除转账凭证外,还应当提供较为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对于子女一方抗辩款项系赠与时,不应课以过高的举证方面的义务。而且,考虑到父母子女之间人身关系的特殊性,及利益的关联性,若仅有己方子女认可有借贷的表示,不宜直接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而应进一步查明另一方是否明知或认可借款情况。



主要理由二: 从既有法律规定而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实际上已经较为明确,如果对购房款性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即按照赠与进行认定和处理。因此,实践中如果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父母一方也无法充分举证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即应认定为赠与。



主要理由三: 家庭内部及亲人之间的特殊身份关系,具有较强的亲密性和伦理性,不同于普通民事主体之间的关系

因此,对于父母与子女之间款项往来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以普通民事主体之间钱款往来的情形作类推。如果将家庭内部的行为完全用解决经济关系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将不利于维护家庭的稳定。


在当下社会,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情况并不少见,在普通人的认知中,上述出资更多地体现为父母对于子女的资助或者帮助,而非借款关系。

因此,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存在借款合意的情况下,认定赠与更符合当前社会大众的认知



主要理由四: 从利益平衡角度而言

不能因为夫妻感情不好以后,为挽回父母的购房出资,就以结果倒推来认定系借款而非赠与。在子女离婚过程中,父母的出资也是己方子女对购房贡献较大的考量因素,法院可在分割房产过程中,对出资较多的一方在份额上作适当倾斜,以此平衡当事人间的利益关系。


4.规范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九条 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成立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 湖北观筑律师事务所

婚前购房的行为在现有法律规范中有哪些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男女双方婚前购房的行为在现有法律规范中有哪些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于长江:

1、一方婚前全款购置了房屋,如登记在出资方个人名下,该房屋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同时,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登记在双方名下,属于双方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时会考虑出资情况,对于实际出资方取得更多的产权份额,该种情形就是日常中所称的“加名”的情况。

例外的是,准备结婚期间,如一方出全款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但双方最终未完成结婚登记,该种情况仍应认定为出资方个人房屋。理由为,该种房屋登记行为应视为以附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条件未成就,该法律行为不生效。


2、一方婚前购置房屋,出资首付款,婚后由双方共同偿还贷款。无论该房屋登记为一方名下,还是双方名下,均应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在分割是通常会判归首付款出资方所有,并由其继续偿还贷款,另一方根据其婚后的偿还贷款情况,得到相应的补偿款。但是本条规定不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在给付另一方更多补偿的情况下将房屋判归非首付款支付人所有,如登记在男方名下的房屋,离婚后婚生子女年幼,且随女方生活,女方居住条件困难,男方有相应的条件,可能判由非首付支付方的女方所有。


3、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双方名下,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考虑双方的出资数额对房屋份额进行分割。登记在一方个人名下,如该房屋双方婚后共同居住使用,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男女婚后购房的行为呢?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于长江:

1、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

该种情况下,无论房屋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都为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应平均分割,但同时应考虑出资的份额。


2、婚后一方出资购房。

婚后一方出资购房,如款项系出资方个人财产,该房屋单独登记在出资方的名下,该房屋应属于出资方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但如另一方存在用个人财产或共同财产出资装修房屋等情况,那么应根据出资数额给予一定的补偿。如果一方个人财产购买的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应考虑出资份额问题。相反,如不能证明系一方个人财产购买,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购房的行为在现有法律规范中有哪些需要掌握的知识点?

左: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景梦婵

中: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级法官 于长江

右:大连交通广播 《交广有说法》主持人 红菲


如果没有明确约定办理产权证时间、没有约

关于父母为子女购置房屋出资的情况,现由法律如何规定?

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一级法官 景梦婵:

近年来,全国房价不断攀升,年轻人结婚后短期内靠夫妻双方自身经济收入越来越难以负担较高的房价,父母基于对子女的爱护,将大部分积蓄用于资助子女购买房屋的情况日益增多。基于中国特有的传统家庭文化影响,父母在出资时出资时,一般未明确或不愿意明确出资性质或出资对象,导致在子女离婚时出现纠纷。


针对该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二十九条作出了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该条款的原则规定为:结婚前父母出资的,原则认定为对自己子女单方赠与,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借款后父母出资的,原则认定为双方子女的赠与,明确表示对单方子女赠与的除外。


根据以上规定,可细分为如下情形:

(一)结婚前的父母出资

1、婚前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单方赠与;登记在双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同样,如果在购置房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即使登记在对方子女名下或双方子女名下,由于该赠与双方的行为系一种附结婚条件的赠与,此种情况下,也应认定为对出资方子女个人的赠与。


2、双方父母出资的情况。父母双方出资购置房屋,存在登记为一方子女或双方子女名下的两种情况,原则情况下,该种出资由于发生在结婚前,应视为对己方子女的单方赠与。


(二)结婚后父母出资

依据法律规定,结婚后父母出资购房款项性质的确定应首先按照当事人的约定进行处理,而在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采取以下的认定规则。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出资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出资方子女的单方赠与;登记在对方或双方子女名下,应视为对双方的赠与。


2、婚后双方父母出资购房,由于该种出资发生在结婚后,原则上应视为对双方子女的赠与。除非有明确意思表示为对个人子女的单方赠与。


以上为人民法院在处理男女双方及双方父母在婚前、婚后出资购房,对房屋性质及款项性质认定的一般规则,相对于现实生活的复杂多样性,法律条文存在的抽象性、局限性决定了其不可能涵盖生活的所有方面,故在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既要坚持前述法律条文规定的一般处理规则,又要根据个案实际情况做出灵活、变通处理,保证案件的处理具备更好的法律及社会效果。


来源:大连新闻传媒集团广播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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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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