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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期间登记的房产离婚时需要先确权吗(结婚时购房离婚时办房产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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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6:0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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纯干货:系统盘点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下离婚房屋分割的十种情形

纯干货:系统盘点现行婚姻法律制度下离婚房屋分割的十种情形

近年来,离婚率的不断攀升导致离婚诉讼案件数量逐年递增,部分一线城市甚至出现暴涨。其中,财产的分割无疑是离婚诉讼中的“重头戏”,而动辄百万、千万的房产自然首当其冲地成为争议焦点。

房产首付是男方还是女方还是一方父母支付的?贷款是男方还是女方在还?房产登记在男方还是女方名下对分割有无影响?……

鉴于夫妻之间房产归属纷繁复杂,法律规定较散,且司法实践中各地的法院裁判思路亦存在差别。本文将通过对现行相关法律规定的系统梳理,结合上海,北京,天津,江苏,深圳等各地的裁判指导意见,分析归纳了常见的十种“分房”的疑难痛点情形。

情形一、婚前全款出资买房,并在婚前取得了房屋产权,房屋登记在出资人的名下,此时房屋应当认定为个人财产,但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该房屋进行出租,租金收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观点】 通说认为,该房产在婚后增值的部分,若是因为市场行情而自然增值,就应当属于自然增值,其增值部分应认定为出资方的个人财产。但由于对房屋这类重大生活资料,基本上是由夫妻双方共同进行经营管理,包括维护、修缮,所取得的租金事实上是一种夫妻共同经营后的收入,故一方婚前个人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租金收益一般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加以分割。法院酌定具体分割比例时可以适当考虑夫妻双方对该租金收益的贡献大小。

【法律依据】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沪高法民一[2004]25号)第2条、第4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13条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婚姻家庭案件审理指南(2010年)》第六章第一条第二款

《深圳中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30条

情形二、结婚前已支付完房屋的所有价款,但是婚后才取得房屋产权证的,房屋登记在出资人名下的,房屋属于一方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实践观点】仍然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一方在婚前已经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中购房者一方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比较公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就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答记者问

《离婚纠纷法律精解判例分析与诉讼指引》

情形三、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其性质应如何认定?该房屋产生的增值收益应任何认定?

【实践观点】夫妻一方以婚前财产出全资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屋,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名下,该房屋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在婚后发生的形态上的转化,不影响财产的性质,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基于该房屋所产生的收益,应根据具体情况作出认定。如果购置该房屋的目的是为了投资,则产生的增值收益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法律依据】《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最新解答》(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第27条

【典型案例】(2012)二中民终字第 05230 号,载《中国法院 2014 年度案例—婚姻家庭与继承纠纷》

情形四、婚前一方出资购买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房屋登记在双方名下,离婚时未出资一方能否就该房屋主张分割?

【实践观点】如双方未对该房产作出特别约定,该房产可认为夫妻共同所有,但在离婚分割该房产时,出资一方可适当多分。

【法律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若干问题的意见》(沪高法民一[2007]5号)第13条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婚姻家庭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6条

情形五、一方婚前支付首款,产权登记在首付方名下的房产,婚后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实践观点】双方先协议处理,协议不成,司法实践中倾向于将该不动产产权归属于登记一方,还没有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但该分割方法不是绝对的,不能据此完全排除在特殊情况下,将此类房屋判归非产权登记一方所有并由其偿还剩余贷款的可能。

在明确案涉房屋购买时的价款、实际支付的首付款、按揭贷款数额及利息数额、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的数额、房屋现值等数据的基础上,补偿数额可按以下公式计算:用婚后共同还贷款÷房屋总价款(购房时的房价款+应还贷款利息总额)×房屋现值(请求分割时房屋的市场价值)÷2,即得出另一方补偿的数额。该房屋判归婚前购房者所有,剩余的贷款由其全部偿还。若在个案中计算所得补偿数额明显低于婚后还贷本息总额的一半时,应依照《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判令取得产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合理的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十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

《江苏高院关于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最新解答》(征求意见稿,2018年8月)第29条

情形六、一方用婚前财产支付首付款,产权登记在了双方名下,婚后共同还贷,离婚时如何分割?

【实践观点】如果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应当视为夫妻共同财产。首付款应当是由夫妻二人共同支付,而实际却是由一方支付的,对于该方多支付的部分,在离婚处理不动产时,应当将一半首付款作为另一方的债务处理。

【法律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第二条第二款

情形七、婚前夫妻一方支付首付款,但房屋产权登记在另一方名下,并以另一方名义办理贷款,后双方未结婚或者结婚后又离婚,房屋该如何分割?

【实践观点】双方是出于结婚为目的而购买房屋的,且双方都对购买房屋有所贡献,因此

房屋应当认定为共同财产。但鉴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履行、贷款能力的审查以及物权的登记确认都是以另一方名义进行,在其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向房地产公司支付购房款、履行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的情形看,通常应当认定为房屋的产权归属于所有权证记载的当事人。

如果购买房屋后双方并未办理结婚手续即分手,此时应当根据双方的贡献大小对房产进行分割。如果双方是结婚后又离婚的,根据公平原则,首付款支付一方虽以后续行为表明了对于不动产权属的“让与”,但这种“让与”不是无条件,而是隐含了结婚和对贷款房屋共同居住的目的,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还贷对应的增值部分,宜按照夫妻共同财产由产权房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

《上海高院关于恋爱期间购房处理等婚姻家庭案件若干争议问题指导意见(2016年)》第一条

情形八、一方婚前支付首付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但是离婚时尚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离婚时如何处理?法院能否直接对该房屋进行确权并分割?

【实践观点】观点一: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法院不宜直接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待房屋产权证下发后,由争议方另行提起所有权确认之诉再作处理。

观点二:法院可直接认定产权归属于支付首付款一方。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偿还贷款所对应的及增值部分按共同财产分割,由产权一方给予另一方以经济补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一条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不动产归属及分割疑难问题的调研》第二条第一款

情形九、婚前双方共同出资购房,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名下,离婚时如何分割?

【实践观点】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双方婚前以结婚为目的共同出资购买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离婚时法院会结合购房的意图、购房时间、出资情况、房屋的登记状况、婚姻存续期间的长短等因素来综合判定。一般而言,当一方有证据证明双方是以结婚为目的购买的房屋,且有银行转账记录等凭证可证明为购买该房屋进行了出资,尽管购买行为发生于婚前且房屋登记在被告一方名下,仍应认定该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关于该房屋的分割方式争议颇大,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共同共有处理,一种观点认为应当按照按份共有的原则进行分割。

观点一:认定该房屋为共同共有。如果夫妻双方婚前购房时的出资金额相当,则不考虑购房时的各自出资情况,对房屋的价值平均分割;如果一方婚前购房时出资金额较大,则按照分割房产时房屋的市值扣除双方婚前各自出资的部分,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财产价值由双方平均分割。

观点二:认定该房屋为按份共有。由于双方当事人婚前买房的目的是为了结婚共同生活,并没有明确的借款或者赠与的意思表示,从公平角度考虑,可以认定双方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有该房产。

【法律依据】《深圳中院关于婚姻家庭案件纠纷案件的裁判指引》第25条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审理婚姻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参考意见》第二十九条

《婚姻家庭纠纷审理热点、难点问答》载《民事法律文件解读》2011年第11辑第83页。

情形十、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产权登记证书上只记载了一方名字,该房屋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如何进行分割?

【实践观点】如果双方没有对房屋进行特别约定,夫妻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商品房,无论登记为夫妻双方或一方,均为夫妻共同财产。

如果只有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房价的市值一般先由当事人双方估价后达成一致的意见;若不能达成一致的意见,可委托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作价,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委托估价机构或者估价事务所进行房地产估价的估价费,由当事人按照分割房屋价值的比例分担。

如果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在一般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进行处理,将房屋判决给未成年子女随其生活的一方、或者无过错方、或者生活困难的一方,而不是机械地将房屋判给产权登记证书上记载的一方。如当事人双方经济条件相当,也都同意采取竞价方式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人民法院可以召集双方当事人,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的一方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对该房屋价值的分割按照当事人双方协议的办法,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相应数额的补偿。

如果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当事人或者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拍卖机构对该房屋依法进行拍卖,以房屋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拍卖所需费用后,剩余价值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涉及婚姻案件处理分析民事审判实务问答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理解与适用》

文:高洁(星瀚南京分所)

本文为星瀚原创,如需转载请先联系。

本文信息仅作一般性参考,不应视为对特定事项的法律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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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协议乱签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案情简要:甲乙双方2016年结婚,2018年在民政局登记离婚,当时离婚协议约定:三套商品房和一套住宅房全归女方甲。2019年双方达成了新的协议,所有房屋归男方所有。2020年女方反悔,以男方未按离婚协议约定协助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为由提起房产确权之诉。


争议焦点:女方是否对涉案商品房和住宅房享有所有权?


一、商品房所有权问题


经查,该商品房系2002年男方母亲购买,甲乙结婚后一直占有、使用该商品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涉案商品房系婚前男方母亲购置,应当认定为男方的个人财产。另外,男女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及先后三次签订的关于离婚后财产分割的协议书均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法有效,按照后签订协议覆盖前协议的原则,应当将签订时间在后的协议视为对签订时间在先的协议的变更,故应为2019年的协议书内容为准,故涉案商品房的所有权为男方。


二、住宅房所有权问题


经查,该住宅购买于2017年,房屋买卖合同上的买受人为男方,房产证上面的所有权人也是男方,购房款、车位费、物业费、水电费等住宅费用均由男方父亲一人全部支付。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涉案住宅房系甲乙结婚之后,由男方父母出资购买,在未提交证据证明明确赠与男方的,应当认定为男女双方婚后的夫妻共同财产。但在2019年双方达成的新协议中明确约定了住宅房归男方所有,这是男女双方对共同财产行使的处分权,该约定明确具体、真实有效,应予尊重、认可,故涉案住宅房的所有权为男方。

离婚后房子到底归谁?协议乱签可能导致人财两空

最高院民一庭:关于婚姻、家事类案件的49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编者按:本文内容来源于“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涉及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关于诉讼程序、同居、事实婚姻、夫妻共同财产、子女抚养等涉及婚姻、家事类的49个民事审判实务问答。


一、诉讼程序方面的问题


1.在诉讼中,当事人自愿离婚,并就财产问题、债权债务处理达成一致,第三人是否能以确认该协议的生效民事调解书侵犯了其合法权益?


答:离婚纠纷案件的当事人只能是婚姻缔结的双方,不列案外第三人为诉讼当事人。一般情况下,第三人认为调解协议侵犯其合法权益申请再审缺乏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应予以驳回。但人民法院发现确有错误,又必须再审的,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法律精神走审判监督程序办理。


2. 债务人(被执行人)已通过离婚协议或法院的离婚判决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了分割,人民法院可否直接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执行其财产?


答:根据相关法律精神,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法院的离婚判决对财产分割的处理只对夫妻双方有约束力,但不能对抗其他债权人。如该债权形成于结婚前或离婚后,则不能追加被执行人的原配偶为被执行人并执行其财产。


3. 离婚诉讼中,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时,是否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答:双方对财产价值有争议的,可通过协商、竞价、作价、评估、拍卖等形成确定和处理财产,处理财产时应贯彻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以及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不是必须委托中介机构评估。


4.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财产的分割,能否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共同诉讼人?


答:对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问题可告知当事人另案起诉,或者中止离婚诉讼,不应将其他家庭成员追加为离婚诉讼的共同诉讼人。

5. 离婚诉讼涉及家庭共有房屋的分割,在法院中止离婚诉讼后,离婚诉讼的夫妻及家庭成员均不提起诉讼对房屋进行确权和分割,该离婚案件如何处理?


答:遇到这类情况,法院可向当事人释明不起诉对房屋进行确权分割的法律后果,征询其对家庭共有房屋中涉及夫妻共有部分的分割意见。如果当事人同意在该案中不主张人民法院对该房屋进行继续分割的,则案件恢复审理;如当事人坚持分割,则法院可限定其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期限,逾期则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离婚诉讼恢复。


6. 丈夫起诉与妻子离婚,妻子起诉丈夫犯重婚罪,二件案件是否可同步审理?


答:二者属不同诉讼程序,处理时应先中止民事诉讼,待刑事重婚案件审结后再恢复民事诉讼。


7. 对宣告婚姻无效的案件应适用什么程序?


答:宣告婚姻无效属非讼案件,人民法院可适用特别诉讼程序的规定予以裁决。将财产问题、子女抚养问题与婚姻无效问题分开处理。


8. 离婚损害赔偿请求权是否可以与离婚诉讼一并处理?


答: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以上二者可以一并处理。有权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主体必须是无过错方,双方必须是合法夫妻关系而非同居关系。


9. 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离婚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否相同?


答:宣告一方当事人失踪、死亡和缺席判决其离婚产生的法律后果不同,主要区别在于,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其夫妻关系是否可以依法恢复。


10.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不起诉离婚,而单独起诉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人民法院不应对该请求予以支持。

11. 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举证期限过后或开庭时才提出分割财产,是一并处理还是另案处理?


答:以上情形属追加诉讼请求的情形,人民法院可不予合并审理,告知当事人另案主张。但对方当事人同意对该请求进行答辩处理的,考虑离婚案件的特殊性,可予准许,对该请求合并审理,法院应重新指定举证期限,或由当事人之间商定。


12. 离婚案件,被告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是否当庭作出离婚判决?


答:因离婚案件必须调解,一方不到庭,法院一般要慎重对待,一般不会作出缺席判决。但对公告送达的案件除外。


13. 原告撤诉的离婚案件,被告要求离婚的,是视为反诉合并审理,还是告知另案主张?


答:告知被告另案主张。


14. 离婚一方当事人对配偶的重婚行为不追究,只是要求处理离婚问题,法院是否准许?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是否应主动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答:人民法院应准许,但不影响当事人事后依据刑事诉讼法提起其配偶重婚的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对发现的重婚问题应主动移送公安部门处理。


15. 男方起诉离婚,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才发现女方处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对此,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则驳回起诉,还是作实体处理?


答:发现以上情况,人民法院应以男方的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而驳回男方的起诉。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的,如女方有重大过错(重婚、姘居导致怀孕,男方情感无法谅解,或女方实施家庭暴力,男方人身受到严重威胁)等情况,法院可受理,并作实体处理。


16. 离婚案件中,没有鉴定结论证明被告有精神病的情况下,能否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答:若有以上情况,没有鉴定机构的结论证明被告患有精神病的情况下,不能认定该当事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不能准许其父亲或母亲作为法定代理人代其出庭应诉。


17. 离婚案件中,被告提出要求原告补偿一定数额的精神损失费,是否属于反诉?是否应合并审理?


答:不属反诉请求,应作为离婚诉讼中的其中一项诉讼请求予以合并审理即可。


18. 离婚后,一方能否继承租对方单位公房?


答:未违反《关于审理离婚案件中公房使用、承租若干问题的解答》中的相关规定,一方可依法取得对公房的承租权,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一方可继续承租对方单位的公房。


19. 当事人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后,又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起离婚损害赔偿,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答:只要当事人未在离婚协议中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人民法院应予以受理(注意一定的规定属于除斥期间,不能中止、中断)。


20. 债权人追索被继承人生前债务的案件,如法定继承人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法院如何判决?


答:为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放弃继承无效,通知继承人参加诉讼,并依法判决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实际财产价值为限清偿债务。


二、同居、事实婚姻问题


1.男女因同居生活生下子女,女方因抚养费问题提起诉讼,如何确定案由?应为解除同居关系还是给付抚养费?


答:应确定为抚育费纠纷;如同居期间一方起诉“离婚”并要求对子女抚养作出处理的,应确定案由为解除同居关系。


2. 审理“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的“离婚”案,如果认为其符合结婚的条件,在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后仍不补办的,应如何处理?


答:仍不补办的,法院应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3. 解除非法同居关系或离婚诉讼中,女方主张青春补偿费的,法院如何处理?


答:不予支持。


4. 女方以同居期间多次怀孕人流等原因影响身体健康为理由要求男方赔偿,法院应否支持?


答:以上情形属于同居造成后果,无合法婚姻为前提,故以上请求无法律依据,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5. 男方起诉解除非法同居关系的案件中,女方已怀孕的,如何处理?


答:人民法院仍应继续审理。


6. 如何认定事实婚姻?自2001年婚姻法修改后,事实婚姻还受法律保护吗?


答:我国在一定范围内承认婚姻的合法性。1994年2月1日之前,男女双方符合婚姻法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处理,不论双方共同生活时间长短,不论双方共同生活初期或者某个阶段是否符合婚姻法的实质婚姻关系要件。之后,必须补办登记,否则不受法律保障。


7. 基于同居期间而产生的债务应如何确定清偿责任?


答:分清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区别处理。


三、夫妻共同财产问题


1.离婚诉讼的当事人申请保全夫妻共同财产,是否应提供担保?


答:应否提供担任以及数额由法院视具体案情处理。


2. “私房钱”属夫妻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答:婚姻当事人间未订立关于“私房钱”的约定或约定不明、或无效,适用法定夫妻财产制,即认定为共同财产。


3. 离婚案件中,以男方名义购买的房改房,能否判归女方所有?


答:区分情况: ①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公民以市场价和成本价购买的房改房:夫妻一方在婚前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并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 其一: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个人财产购买的房改房,法院具体可酌情处理。 其二:对婚前由一方承租,婚后以共同财产购买的房改房,不论是否登记在一方还是双方名下,为共同财产。 ②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公民以标准价购买的房改房属拥有部分产权房,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人民法院不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可判决由当事人使用,当事人取得完全所有权后,可以另行起诉。


4. 婚前男、女任一方按揭贷款所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付款,离婚时尚未付款完毕的,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如何分割?


答:对采取住房抵押贷款方式购买商品房未付清全部房价款的房屋属于尚未取得所有权的房屋在离婚诉讼时不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应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这个规定在实践司法审判中并未被采纳,法院一般会判决得房一方继续还贷,处理房屋分割)。


5. 婚后一直与家庭其他成员共同生活离婚时如何确定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将夫妻共同财产先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


6.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知识产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应以该知识产权的财产性收益取得是否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为判断标准,而不应以该知识产权权利本身的取得的时间为判断依据。离婚时,只能对现有财产进行分割,对没有实现其价值的财产性收益不能估价予以分割,智力成果只有转化为具体的有形财产后才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对其配偶在共同生活中付的劳动,可从其他财产中给予适当的补偿和照顾。


7.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取得的铺位承租权、转租权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属共同财产,由法院酌情处理。


8. 指定受益人为夫妻一方的保险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保险利益主要表现为保险金。保险利益具有特定的人身关系,应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9. 夫妻一方的住房公积金或住房补贴是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在离婚案件中具体处理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属于其他应当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在离婚案件中,首先应区分取得于婚前或婚后,离婚时分割的只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总额再进行分割。当事人离婚不是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事由,故经过折抵后,由一方根据其拥有的公积金、住房补贴的差额给对方补偿。


10. 离婚案件中,对夫妻共同债务分担的判决是否免除了双方的连带清偿的责任?


答:仍应负连带责任。


11. 在离婚案件中,当事人举出以一方名义借债的欠条认为形成夫妻共同债务,对方以自己不清楚或不是用于共同生活为由相抗辩,此类情况如何处理?


答:由人民法院对债务形成的有关事实、性质、举债的用途等综合审查判决。


12. 配偶中一方立遗嘱把属于夫妻共有的财产赠与给子女和朋友,这样的遗嘱有效吗?


答:对该遗嘱所涉及的公共财产,应分出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一半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继承,擅自处分的财产部分应认定无效。


13. 离婚案件中,涉及分割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时,应如何处理?


答:在按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处理的同时,兼顾《公司法》和维护股东间的和蔼稳定处理。


14. 人民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如何分割合伙企业中夫妻共同财产的份额?


答:按最高院司法解释二第十七条的规定处理。


15. 离婚案件中如何分割当事人夫妻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


答:法院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应尽量争取当事人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或按市价分配有困难,法院可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待判决生效后,具体的操作问题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于法律法规限制转让的股票或股份,人民法院不宜分割处理,可告之当事人在符合转让条件后,再向人民法院起诉进行分割。


四、子女抚养问题


1.离婚或抚养纠纷案中,一方否定子女是其所亲生,又拒绝作亲子鉴定的,或对方拒绝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否强制当事人做亲子鉴定?


答:亲子鉴定必须以当事人同意为要件,法院不得强制取证。如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做鉴定,应予准许。在处理此类案件中,对亲子鉴定结论应作为鉴别亲子关系的证据之一,应与案件其它材料相印证,综合分析,做出正确判断。若当事人坚持拒绝鉴定,可依照《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五条“有证据证明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如果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的规定,综合全案的其他证据及案情作出是否亲子关系的认定。


2. 不起诉离婚,仅起诉被告给付扶养费,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答:法院可以受理及对案件进行实质处理。


3. 离婚案件遗漏子女抚养的处理,法律文书生效后,当事人应另案主张还是对案件申请再审?


答:告之当事人另案起诉。


4. 探视权纠纷应如何执行?


答:十周岁之内子女探视权的处理,应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十周岁以上子女的探视权,应征得子女的意见。对于双方关系矛盾激烈的,可由幼儿园或学校协助执行探视。


5. 已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能否再就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提起诉讼?夫妻一方不履行在民政部门主持下达成的财产分割的协议,另一方能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答:当事人虽然达成协议,但仍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受理。依照我国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及相关规定,本着公平原则、男女平等原则、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原则,在查清家庭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财产的状况后,予以合情合理的解决。 当事人不能据离婚协议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需另行起诉,法院确认后再申请强制执行。


6. 离婚案件中,人民法院判决二婚生子女一随原告、一随被告时,因二子女年龄有差距,是否还要判决抚养较大子女一方补偿年龄差距部分的抚养费予另一方?


答:从公平角度出发,考虑双方的经济收入和负担能力等情况,结合当事人的意见,人法院可以酌情处理。


7. 已逾18周岁的在校大学生,是否有权起诉父母要求给付抚养费?


答:父母没有为其提供抚养费的法定义务。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审判实务问答》(法律出版社 2021年7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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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7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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