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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在每年结婚登记日高峰来临之际,国务院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婚姻登记“跨省通办”试点。调整后,北京、天津、上海、重庆等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实施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以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
在身份证、驾驶证等民众常用证件均可“跨省通办”的当下,婚姻登记扩大“跨省通办”试点范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由于婚姻登记时间通常为法定工作日,这意味着那些不在户口所在地打拼奋斗的适婚青年想要领结婚证,不仅需要请假耗费较长时间,还会产生本不必要的费用开销。这在一定程度上,会降低有结婚意愿的适婚青年进行婚姻登记。
现实生活中,年轻人“忙到没空领证”并不是一句玩笑话。 解决民众急难愁盼的生活小事,对行政服务机关而言都应该当作大事看待。随着越来越多人选择在非户籍地定居生活工作,各种各样因异地生活而产生的服务难题亟需解决。让更多与民众生活息息相关的行政服务事项实现异地办理,才能够让他们视他乡为故乡,感受异地生活的安心与便捷。从更大意义上来说,让更多事项实现“跨省通办”,是畅通国民经济循环、促进要素自由流动的重要支撑,是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最佳注脚。(作者:陈定)
来源: 光明日报
近日
上海青浦法院发布一则离婚案例
结婚近20年后妻子起诉离婚
竟发现丈夫是亿万富翁
起诉离婚后才发现丈夫资产过亿
于红(化名)与秦蓝(化名)结婚近二十年,为了照顾孩子和丈夫,于红成为了全职太太。因秦蓝工作繁忙,两人聚少离多。
二十年来,秦蓝每月交给于红生活费,负担家庭各项开支。
然而,静好的岁月敌不过柴米琐碎,夫妻二人渐行渐远。于红不想再被已剩空壳的婚姻拖累,起诉离婚。
这些年秦蓝从不让于红过问、插手家里的生意,对于家里的存款、房产、股票、证券及其他大额财产情况,于红更是一无所知。令人万万没想到的是,法院查询发现秦蓝多年来经商有道,名下房产众多,资产过亿。
秦蓝得知于红起诉要求离婚后,向法官明确表示夫妻感情没有破裂,不愿意离婚。秦蓝诚恳的态度,也让于红离婚的决心动摇了。
鉴于双方当事人离婚意愿不一致,秦蓝坚称希望能够挽回婚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于红的离婚诉讼请求。
丈夫名下18套商铺被偷偷转移
然而事情并没有结束,半年后于红再次起诉离婚,法院最终判决二人解除婚姻关系。诉讼中,于红惊讶地发现丈夫将他名下的18套商铺偷偷转移给了与其前妻所生的女儿秦小紫(化名)。
于红遂将秦小紫和秦蓝另诉至法院,要求判决秦蓝与秦小紫之间的房屋赠与合同无效。
秦蓝态度坚决地认为,于红这些年一直在家做全职太太,没有工作,家中的财富都是自己经商打拼积攒下来的,于红和这些钱没有半点关系。虽给前妻之女18套商铺,但留给和于红所生孩子资产更多。
赠与合同是否有效?
法院判决
法官认为,于红的收入并不影响其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共有权。
秦蓝在于红提出离婚诉讼后,在未经于红同意的情况下,将系争房产擅自赠与秦小紫,侵害了作为妻子一方的于红的权益;秦小紫作为秦蓝的女儿,接受父亲的赠与虽不悖伦理道德,但秦蓝单独无偿赠与房产的行为侵犯了其配偶的合法权利,有违法理。
法院判决该赠与行为无效,判令秦小紫将十八套房产变更登记至秦蓝名下。
对于此案
网友也是议论纷纷
有人认为,全职主妇可能只是没有工资,但并不是没有事干,她们面临的是随时随地的家庭琐事。
也有人劝女孩子不要当家庭主妇,还是要有自己的事业,有经济独立才能有把握生活的勇气。
但也有人疑惑,“结婚二十年不知道自己的丈夫是富豪?小说都不敢这么写”。
不少人对法院的判决也有疑惑,为什么自己的房产给亲生女儿都算是无效?
法官说法
对于网友们的疑惑
我国法律其实早有规定
上海青浦法院法官表示
不少女性选择回归家庭,承担更多的家庭义务,成为“全职太太”“全职妈妈”。在这种分工模式下,女性付出了大量的心血,却因社会职业发展中断、家庭工作成果价值难以被金钱量化,面临自我发展、家庭价值、职业路径、社会认同等诸多困境。一旦婚姻出现变故,其往往处于弱势地位。
对于“全职太太”“全职妈妈”的权益保护,是一个系统性的问题,需要社会各方的支持和改变。而法律作为维护社会秩序的底线,充分肯定全职一方的劳动价值,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第一,我国现行婚姻制度以婚后所得共同制为主,约定财产制为辅。婚后所得共同制关注婚姻家庭整体,推定夫妻双方对家庭财富的贡献是相等的,只是贡献方式不同。基于此,《民法典》规定了离婚时请求补偿的权利。需注意的是,如果在离婚时未提出补偿,离婚后再次提出则无法得到支持。
第二,为避免提供物质基础的一方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全职一方因对夫妻共同财产内容不清,财产范围不明而处于被动困境;我国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第67条规定,离婚诉讼期间,夫妻双方均有向人民法院申报全部夫妻共同财产的义务。根据此条法律,双方均可向法院申请填报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切实保障全职一方的合法权益。
第三,法律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赠与或低价出售共同财产,属于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应属无效。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如发现有上述行为时,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国普法”公众号也曾介绍
有关离婚补偿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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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周友军解释道:全职太太离婚时,一般都可以请求“家务补偿”,根据《民法典》规定,夫妻一方因为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另一方就应当给予补偿。主要考量的因素,包括一方在家务劳动方面的付出,另一方,还包括丈夫收入情况、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等。
对于上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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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上海青浦法院、上观新闻、极目新闻、中国普法、网友评论
来源: 南方日报
来源:央视新闻微博
日前,国务院批复同意扩大内地居民结婚登记和离婚登记“跨省通办”试点。在这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双方均非本地户籍的婚姻登记当事人可凭一方居住证和双方户口簿、身份证,在居住证发放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婚姻登记,或者自行选择在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婚姻登记。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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