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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从1949年到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走过了70年的风风雨雨,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自力更生、艰苦奋斗,创造了举世瞩目的中国奇迹。
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是近代以来中国一切仁人志士梦寐以求的社会理想。新中国成立70年来,我们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接近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目标,比历史上任何时期都更有信心、有能力实现这个目标。
这一切是怎么发生的?中国共产党为什么能?中国为什么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来自哪里?世界充满好奇,时代不断追问。
人民网重磅推出“70年70问”大型全媒体系列报道,寻找历史性成就蕴含的“中国基因”,破解历史性变革背后的“中国密码”。
“追求男女平等的事业是伟大的。纵观历史,没有妇女解放和进步,就没有人类解放和进步。”
“中国将更加积极贯彻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发挥妇女‘半边天’作用,支持妇女建功立业、实现人生理想和梦想。”
这些掷地有声的话语,出自2015年9月27日国家主席习近平在全球妇女峰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
今天,我们回顾历史,可以发现,党和政府利用法律手段保护妇女权益、推动男女平等的伟大创举,在1950年便已肇始。
鸿蒙初辟,新中国首部法律诞生
1950年5月1日,首都20多万群众参加了庆祝劳动节的游行,伴随着激昂的口号、飘扬的红旗,被毛泽东誉为“普遍性仅次于宪法的根本大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在今天正式实施,它成为了新中国第一部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于1950年4月16日公布,5月1日实施。资料图片
中国共产党对婚姻家庭法的重视可追溯到革命年代。1931年,毛泽东亲自签发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婚姻条例》,便明确提出婚姻自由、男女平等、一夫一妻等原则,这些内容成为后来新中国制定《婚姻法》的重要参考。
1948年9月20日至10月6日,解放区妇女工作会议在西柏坡召开。会议期间,刘少奇对邓颖超等中央妇委的同志说:“新中国成立后,不能没有一部婚姻法,我们这么个五亿多人口的大国,没有一部婚姻法岂不乱套了?这个任务交给你们中央妇委,你们马上着手,先做些准备工作。”
在会议结束的前一天,刘少奇到会作重要报告时再次强调:“现在的时机已经成熟了,你们现在就要组织力量起草新婚姻法,建立新民主主义的婚姻制度。”
会议结束后,中央妇委立即成立了由邓颖超主持的婚姻法起草小组,小组成员都有着丰富的妇女工作经验,对广大妇女的疾苦有着很深的了解,她们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围绕法律条文展开了详尽的讨论。
起草小组成员之一、新中国成立后曾任全国妇联副主席的罗琼在写给《人民日报海外版》的信中回忆道:“经过几个月的努力,中央妇委拟定出了婚姻法初稿。大约一九四九年三月初稿即从西柏坡带进了刚解放的北平。新中国成立后,邓颖超同志把初稿送交党中央。经过中央书记处讨论修改后,由党中央转送中央人民政府。”
新中国成立之初,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仍广泛存在,不幸的婚姻缠绕着无数中国家庭。据统计,从1949年7月至次年3月,仅在河南的部分县市,便有122名妇女被夫家杀害或被逼自杀。社会对婚姻法的需求愈发迫切。
在经历了多次征求意见和修改后,1950年4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终于在中央人民政府委员会第七次会议上获得通过,于5月1日正式实施,一个“妇女能顶半边天”的新时代开启了。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竟然是《婚姻法》——这出乎很多人的意料。在记者进行的街头采访中,有受访者在得知正确答案后惊讶地说:“新中国百废待兴,我以为第一部法律会跟经济或政治有关。”
1950年5月1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保证执行婚姻法给全党的通知》指出:“正确地实行婚姻法,不仅将使中国男女群众——尤其是妇女群众,从几千年野蛮落后的旧婚姻制度下解放出来,而且可以建立新的婚姻制度、新的家庭关系、新的社会生活和新的社会道德,以促进新民主主义中国的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国防建设的发展。”
“为了安定社会和保障人权,与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作斗争,改造旧式的婚姻家庭关系,满足社会主义新型的亲属关系的实际需要,新中国亟待一部新型的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副教授马钰凤解释道,“婚姻家庭事关每一个人,婚姻家庭的稳定关系整个社会的稳定。”
万事开头难,普及《婚姻法》
《婚姻法》实施后,效果立竿见影。据当时华东司法部统计,仅1950年下半年的婚姻案件便超过4万件,其中多数是女方因无法忍受包办婚姻、重婚、家庭暴力等主动提出的离婚案。当时福建有位寡妇名叫倩英,年仅29岁的她竟已被迫守寡13年,在得知《婚姻法》“禁止干涉寡妇婚姻自由”后,她毅然决定与自由恋爱的对象结婚。她在给《人民日报》的信中写道:“我已经战胜了旧社会给我的一切无理的压迫。”
上海妇女周阿珍9岁时便做了童养媳,17岁结婚。她常年受到丈夫和婆婆的打骂凌辱,1949年时曾试图自杀,幸而被人救起。1951年,阿珍用自己多年的积蓄给自己买了一只金戒指,丈夫朱宝龙便利用自己基层干部的身份污蔑阿珍是“反革命分子”,逼迫她向群众坦白,当月,阿珍自杀身亡。此时,《婚姻法》已经实施一年多,朱宝龙和他母亲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和8年。
新中国《婚姻法》第一章第一条便开宗明义,“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时任司法部部长史良解释说,要从不平达到平,必须加倍扶植实际处在不平地位的妇女,才能真正走向男女平等。《人民日报》的社论表达则更直白:“婚姻法的立法精神是要推翻以男子为中心的‘夫权’支配。”
《婚姻法》颁布后虽成就斐然,但破除封建婚姻制度与男尊女卑思想并非旦夕之功。在其实施后3个月里,江苏某9个县仍有119名妇女被迫自杀或被打死。据当时《解放日报》报道,某些地方干部“故意拖延、为难,甚至干涉,压制离婚、结婚”。浙江金华有两位青年自由恋爱,却被村干部和民兵拘禁,说是“违反纪律”,女方愤而自杀;洛阳妇女王玉四次申请离婚,均被法院工作人员找借口不予受理,最终她惨遭丈夫杀害。
法律的尊严在于执行。之后几年间,一场场宣传与捍卫《婚姻法》的运动在全国展开。1951年10月,4个检查组奔赴全国,进行了为期两个月左右的《婚姻法》执行情况检查,了解了法律贯彻过程中的主要问题。同时,一些违反《婚姻法》的犯罪分子受到了严厉制裁,以山西省为例,便有赵城县干部靳书田杀害妻子后被判处死刑、长治专区将15名杀妻罪犯判处死刑等案例。
1953年2月1日,周恩来签发《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关于贯彻婚姻法的指示》,要求“展开一个声势浩大、规模壮阔的群众运动,务使婚姻法家喻户晓,深入人心,发生移风易俗的伟大作用”。一场持续数月的《婚姻法》宣传运动席卷全国,报纸、广播、电影、戏剧等各种群众喜闻乐见的媒介都被用于宣传《婚姻法》。当时广为流行的评剧《刘巧儿》中唱道:“这一回我可要,自己找婆家呀。”
据统计,这次普法覆盖了全国70%左右的地区以及1.4亿成年人口。经过不懈努力,到1956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调查,全国大部分地区已实现自主婚姻。
2018年2月,来自山东潍坊农村的黄洪浩、孟桂兰老夫妻进城拍了一组写真照,作为他们二人的50年金婚纪念。孟桂兰告诉记者,他们结婚时,包办婚姻在当地已不常见。如今,黄老先生已经过世,他们的金婚纪念照依然摆在窗边。
新中国第一部法律《婚姻法》维系了家庭的和谐,奠定了社会发展的基础,其立法精神至今影响巨大。
一部“活”的法律
新中国首部法律《婚姻法》的诞生,在全球也算领先——意大利直到1970年,才立法允许离婚;我国香港地区直到上世纪七十年代,才彻底废除纳妾陋习。但面对各种新问题、新挑战,《婚姻法》没有满足于已有成就,而是始终坚持自我革新,与时俱进,保持着旺盛的生命力。至今,这部法律已在1980年和2001年进行过两次修改,并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多个司法解释。
《婚姻法》的每一次修改,都折射出时代的变迁。例如,1980年9月10日颁布的《婚姻法》,将“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作为判决离婚的条件。北京家理律师事务所曹子燕主任律师告诉记者:“1980年正是改革开放后经济大发展的时代,离婚实质条件的确立为社会大众追求婚姻自由、离婚自由提供了更好的保障。”
2001年4月28日,再次进行了33项修改的《婚姻法》实施,并沿用至今。其中“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尤为醒目,这是中国首次在国家级立法中对家庭暴力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在《婚姻法》的领衔下,2005年,“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写入《妇女权益保障法》;2016年,《反家庭暴力法》实施,“法不入家门”成为了过去式。
《婚姻法》《反家庭暴力法》同样保护男性。制图:邱炯
“《婚姻法》及《反家庭暴力法》的颁布,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充分体现了对人权的尊重和保障。同时,越来越多的受害人在遭受家庭暴力后,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北京炜衡(烟台)律师事务所张文韬律师说。
除了修改法律,司法解释也发挥着相应作用。
面对新世纪以来愈发增多的天价彩礼现象,2004年颁布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二)对支持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情形予以规定,有效避免了一些男方家庭“因婚返贫”。2019年8月6日,江西省鹰潭市余江区举行了一场别开生面的集体婚礼。32对响应“零彩礼”号召的新人,携手走入婚姻的殿堂。余江区平定乡党委副书记卢静告诉人民网记者,当地农村曾饱受天价彩礼之苦,如今通过宣传《婚姻法》等法律,这一恶习已被有效遏制。余江区社会组织管理局局长李清华说:“《婚姻法》为我们抵制天价彩礼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2016年5月,一篇名为《婚姻有风险,领证需谨慎》的文章在微博刷屏,阅读量超过600万。文章作者兰瑾是一位泉州女性,她的前夫在婚姻存续期间,瞒着她借款300多万元。二人因其他原因离婚后,女方才得知这笔债务的存在,当地法院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4条,判决她承担这笔夫妻共同债务。
据曹子燕主任律师介绍,“第24条”有力维护了债权人的利益,有效遏制了当时存在的一些夫妻恶意逃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市场交易安全,但也出现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权益的情形。
记者注意到,在此类案件中女性更容易“被负债”,据今年3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通报显示,男方要求女方共同承担债务的情况在涉夫妻共同债务家事案件中占73%。
面对社会各界要求修改“24条”的呼声,2018年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下文简称《解释》)对外发布,确立“共债共签”原则——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并强调赌博、吸毒等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离婚“被负债”成为历史。
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在人民网撰文指出,《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注重和保障家庭讲话精神的具体行动和措施,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了社会关切,体现了司法为民情怀和与时俱进的精神。
从两次大规模修改,到连续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再到及时修正“24条”的不足,我国《婚姻法》面对快速发展的中国社会不断抛出的新问题,努力自我革新,紧跟时代脚步。这正体现了我国社会主义法律显著的科学性——立法体制、立法程序和立法技术,能够适应时代发展而不断改革与创新,使立法的质量和水平不断提高。
人权的伟大成就,未来的更高期盼
《婚姻法》诞生69年,中国男女平等事业成就斐然。
《中国妇女发展纲要(1995-2000年)》指出,我国已经基本形成了以《宪法》为根据,以《妇女权益保障法》为主体,包括《婚姻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在内的一整套保障妇女权益和促进妇女发展的法律体系。
2012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写进党的十八大报告,成为党的施政纲领。2015年9月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从中可以看到:全国女性就业人数占总数的45%;本专科和硕士研究生在校生中的女生比例分别为52.1%和51.6%;中国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妇幼健康高绩效的10个国家之一······
资料来源:《中国性别平等与妇女发展》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对妇女权益的保障,也是中国重视人权的一个缩影。2018年12月12日,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发表《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交出了这样的答卷:“妇女参与公共事务管理和经济社会发展的权利得到切实保障。男女平等基本国策进一步贯彻落实。颁布修订妇女权益保障法。不断提高女干部在同级干部中所占比例,全国党政机关中女性干部从改革开放初期的42.2万名提升至2017年的190.6万名,占干部总数的26.5%。切实保障妇女参政议政权。”
资料来源:《改革开放40年中国人权事业的发展进步》白皮书。制图:李丹阳
立足成就,放眼未来,在保障妇女权益、维护婚姻家庭和谐方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被寄予厚望。今年两会期间,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刘俊臣表示,完整的民法典预计将在2020年3月提请审议。6月25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二审稿)正式提交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
相较于现行《婚姻法》,这版草案有诸多新增亮点,例如,明确夫妻共同债务“共债共签”、增加离婚冷静期、完善离婚赔偿制度、删除“计划生育”、确立日常家事代理权等等。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副秘书长雷明光告诉记者,结婚制度改革问题、夫妻财产知情权问题、离婚率不断上升问题、夫妻债务问题、子女问题等诸多问题,都需要未来的民法典积极应对,婚姻家庭法回归民法典,将使得民法与婚姻家庭法体系内外更完整。
从《婚姻法》到“婚姻家庭编”,名字的变化与内容的扩充,无不彰显着“家”在中国人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正如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无论时代如何变化,无论经济社会如何发展,对一个社会来说,家庭的生活依托都不可替代,家庭的社会功能都不可替代,家庭的文明作用都不可替代。”
处于新中国成立70周年的时间节点,我们展望未来——一幅婚姻家庭生活更加幸福、男女地位愈发平等的社会图景,正徐徐展开在我们面前。
来源:人民网
2021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将正式实施,之前的9部法律将同时被废止。“中国人在特殊时刻有了民法典,将给我国带来重大改变,标志着中国终于迎来了‘民法典’时代。”曾参与民法典草案工作的朱晓喆教授表示。
民法典是共和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其各编依次为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及附则,共计1260条。从胎儿到坟墓,民法典保护中国人生老病死的各个阶段,涵盖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保护的权益范围相较于之前的单行法也将更加广泛。作为民法典时代的初代公民,我们应该了解它为我们赋予的新权利,不做法律的糊涂人。
民法典增设安宁权 还世界一个清净
“你是我的小呀小苹果……”一到傍晚,家住辽宁的刘女士都会被楼下的广场舞吵到无法正常生活,每天宛如现场直播。虽然之前多次和物业反映,也亲自和跳广场舞的阿姨们商量过,但都收效甚微,事情一直没有得到根本性地解决。
民法典实施后,刘女士就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权了。民法典把“私人生活安宁”纳入隐私权,可以要求判决侵权方承担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害在内的法律责任。隐私权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的权利,内容包括公民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情况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以及隐私利用权。这种权利不止保护现实生活中的权利,也保护网络虚拟世界的权利。来源不明的短信、骚扰电话,满屏乱窜的弹窗广告、毫无底线的明星偷拍,都将成为打击的对象。“随着时间的推移,未来安宁权的适用空间会不断扩大,线上线下双重维权,公众的个人空间会变得愈发安全、自由。”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许浩说。
民法典增设居住权 “以房养老”有保障
电视剧《都挺好》中有这样一幕,年岁已高的苏大强名下拥有一套独立的房产,他想把房子留给自己的子女,但是又不想让照顾自己多时的保姆蔡根花被儿女赶走,这可把他愁坏了。
民法典出台后,苏大强拥有了一个两全其美的办法,即将房屋的“居住权”给保姆蔡根花。“居住权”是指权利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遗嘱,对他人的住宅享有占有、使用,以满足生活居住需要的用益物权。根据民法典第366条和第371条,居住权的设定可以通过两种方式,合同约定或遗嘱设定。增设居住权以后,蔡根花可以在苏大强过世后,继续居住其房屋,直至死亡。当然,蔡根花的居住权也是有限度的,在居住期间,她不能将其转租、出让,蔡根花的子女也无法获得继承权。著名法学家、中国政法大学终身教授江平认为,“居住权制度既有古代的法律依据和其他国家的参照,也符合中国的传统,能够让一些弱势的人居有定所、老有所养,这是为社会提供福利的一个重要方式。”
婚姻家庭编 新增条款更倾向于女性权利的保护
婚姻家庭是和谐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的内容占比不算大,但地位却十分重要。即将实施的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比原来的婚姻法,存在着较大幅度的改动。比如,离婚冷静期的增设,让更多想要离婚的夫妻多了一个缓冲的机会。此外,诉讼离婚实践中,经常存在“久调不判”问题,民法典为解决此问题,新增一款“应准予离婚”的情形,即如果初次起诉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男女双方分居满一年,再次起诉离婚的话,法院应判决准予离婚,这给那些想从婚姻中脱身、却始终深陷泥潭的人了一个新的解决思路。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还增加了全职太太离婚时的补偿规定。在婚姻法时代,只有“分别夫妻财产制”的全职太太,才有权利要求获得离婚补偿,这背离了实际情况,因为在我国很少有夫妻会约定“夫妻分别财产制”,所以它成为一条被封印的条款。民法典删掉了对于“离婚补偿”的限定性条件,新规定施行后,离婚补偿只要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离婚时就有权提出“离婚补偿”,从法律的层面来讲,这是对全职太太的权益保障。
婚姻家庭奇事多,如果婚后发现对方患有重大疾病,但事先不知道这事儿该怎么办?新民法典实施后,对这种婚姻性质的解释发生了变化,由无效婚姻变成了可撤销婚姻。 “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不再是婚姻无效的事由,是否结婚由当事人自己决定,这保障了当事人的婚姻自主权。如果一方在婚前隐瞒了重大疾病的情况,另一方有权提出撤销婚姻,恢复自由身,并且作为无过错方还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但如果一方在婚前知道另一方重大疾病的情况,而自愿结婚的话,法律会保护双方的选择权,不会被一刀切地认定为无效。
新司法解释:认定持续性、经常性的家暴为虐待
民法典出台后,相配套的司法解释也将同步更新。2020年12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闻发布会称,已全面完成了591件司法解释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工作,并修改制定了第一批与民法典配套的司法解释和规范性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贺小荣介绍,为促进婚姻家庭和谐稳定。注重引导树立良好的家教、家风,弘扬家庭美德,促进家庭文明建设。此次公布的司法解释中在反家庭暴力法明确规定家庭暴力的基础上,将持续性、经常性的家庭暴力认定为虐待,体现了对家庭暴力坚决说“不”的鲜明价值导向。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还对特殊的亲子关系做了法律规制。在夫妻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婚生子女,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的有关规定。
此外,贺小荣指出,对于明确遗产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情况下,如果有继承人以外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或者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应当分给适当遗产,这有助于引导全社会形成尊老爱幼、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
实习生 胡子傲
文/北青-北京头条记者 赵加琪
来源: 北京头条客户端
相信这个问题也是很多人,尤其是很多女孩子会发出了一个疑问。而且有些人还会说:不是有个8年的规定吗?过了8年的话就会变成共同财产了吧?
之所以会出现这个疑问,也是跟我们相关的法律规定有关。
这主要是在于1993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六条的规定,根据该规定:一方婚前个人所有的财产,婚后由双方共同使用、经营、管理的,房屋和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经过8年,贵重的生活资料经过4年,可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然而这个规定实施了不到10年,到2001年的12月25日,最高法发布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该解释的第19条对上述规定作出了更改: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这一规定一直持续到现在,仍没有改变。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无论到什么时候,都不会自动转化为共同财产,在一般情况下都仍然是个人财产。
这主要规定在民法典第1063条之中,根据该条的规定,有5种情形的财产属于个人财产:
一是一方个人的婚前财产。这个好理解,但凡是婚前取得的,都属于婚前个人财产,动产以交付为标准,不动产以登记为标准。
二是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比如受到他人殴打,或者是因为交通肇事构成了伤残,取得的伤残赔偿金等。
三是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比如公公的遗嘱确定只留给丈夫个人的遗产。
四是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比如女方的卫生巾。
五是其他。
那么,是不是说所有的个人财产都无法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当然不是!
一般来说,有以下三种形式:
根据《民法典》第1065条的规定,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也就意味着,夫妻二人可以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将婚前或者婚内的个人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
比如,男方婚前购买了一辆车辆,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但是通过书面约定的方式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那么女方自然也对车辆享有所有权了。
这个就更好理解了,任何人都可以对自己享有所有权的物品进行赠与。比如,男方婚前取得的房屋,在婚姻登记后加上了女方的名字,只要一经加名,自然就变为夫妻共同财产了。
但是,如果不只是加名,而是直接变成女方名字的话,那相当于全部变更为女方的个人财产了。
比如,男方婚前有一处房产,婚后将这处房产卖了,然后购买了一处新的房产,新的房产登记为夫妻二人的名字。
再如,男方婚前购买的车辆,在婚后出卖以后,在添加了一部分钱以后,再次购买新的车辆,即便只登记在男方个人名下,也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对弱势方经济补偿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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