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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一家律所代理几个被告(一个律所可以代理几个被告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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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4:4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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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德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8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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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脑洞好大,为省钱夫妻诉讼离婚可以只请一位律师吗?

  一对夫妻准备打离婚官司,为了省钱,想委托律师事务所的一位律师担任他们夫妻双方的代理人,这一委托直接被律师拒绝。那么,夫妻双方诉讼离婚为什么不能只请一位律师进行代理呢?

这个问题脑洞好大,为省钱夫妻诉讼离婚可以只请一位律师吗?

(图片来源于网络,联系侵删)

  询律释法

  1、根据《律师执业行为规范》第五十条的规定,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或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的。

  因此,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原被告同时代理。

  2、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仲裁案件中,同一律师事务所的不同律师也不能同时担任争议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除非是当地只有一家律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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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上述规范只是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行业性规范,而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如果有一个律所的律师同时担任案件双方当事人的代理律师的,也不能是违法的,法院不能因此剥夺当事人的辩论权。

  不过为了防范这种现象,在司法实践中有这种违规行为,可以向司法局、律师协会投诉,由律所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并对该律所和相关律师依法进行处罚。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为原被告双方代理这是符合事实逻辑的,以彼之矛,攻彼之盾,如果一个律师在同一个案件中为原被告双方代理,那么他到底帮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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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产江湖中那些代理被告的“高手”

知产案件给被告的空间一直不太大,所以精通此道的律师也不多见。如果一名律师自称是知产律师,那么一般来说他指的经常代理原告方,如果一家律所宣称专攻知识产权领域,那么律所的客户名单里面一定有很多大品牌、大公司。知产行业的主要工作是帮公司维权打假或者打击竞争对手,在知产江湖中想要谋得一席之地,大家拼的是客户、案件开发、调查、法律研究以及资金,论江湖地位既要看案件难度也要看当事人够不够大牌。


作为一名新晋知产律师,一直做原告让我产生了一种错觉:如果我坐在被告席上一定比现在现在这位强。不过当我真的坐上去之后我发现,被告可太难了。


知产江湖中那些代理被告的“高手”·


如果说做原告一门技术,那做被告就是一种艺术。做原告只要勤学苦练,总能学得一招半式,而被告的招式之精妙,非根骨奇佳者不可得。





根据我所不完全统计,50%以上的案件被告的主要抗辩理由是经营困难,小作坊模式生产规模甚小等等,近三年来更是反复听到因疫情原因濒临倒闭,这直接导致我们在调查的时候特别强调要拍规模,有的案件甚至都上了无人机,如果庭上被告真的反复强调“倒闭”有时庭后我们还会再去工厂摸查一番。不过论实战效果,可能是这招用的人实在太多了,法官已经产生了免疫力,有效果的案件不多,除非确实是因疫情经营困难的正规企业,这属于半法定要照顾的情况。



第一次被此招击败是在商标案件的二审,被告开了个淘宝店搞山寨瓷砖,案件本身争议不大,只因被告一审缺席所以判赔金额略高,二审被告的主要诉求就是降低金额。正式开庭,对方当事人和代理律师一起出庭,虽然看过身份证知道对方年纪不大,但看到本人我还是感叹这么年轻就可以做到年流水上百万了。不过请的代理律师显然没怎么看过案件材料,法官一问三不知,尴尬的解释自己是昨天才接手,法官摆摆手转换问题和当事人沟通。这个案件有个争议点,淘宝店本身是被告用她老公的身份证开的,实际经营是她本人,一审这个问题本身有点纠结,但是二审上诉状中被告承认确实是她经营的,不过事涉案件被告主体资格,二审法官还是询问了一下,让被告说明一下为什么没用自己的身份证,本是平平无奇的一问,被告趁机发动攻势。


她低着头沉默了一分钟,然后缓缓地摘下口罩,看了看我们又看着法官,声音略带沙哑:“这个店以前和我老公一起做的,我老公去世之后就剩我一个人打理了,我也不知道这些东西是违法的,现在我已经把店关了,但是法院要我赔几十万我实在是拿不出来,我现在也没有工作,之前赚的钱都给我老公治病了,少一点然后我分期慢慢还。”


我看着对方似乎因案件而略显憔悴的脸心中大感不妙,正想办法看能不能提示下法官对方流水挺大,就听到旁听席上传来哭腔:“小慧,你一个人还要带孩子,还要还这么多钱这日子怎么过哟。”


法官敲了敲法槌:“旁听人员不要发言。”


显然法槌对律师外人员效果有限,哭声越来越明显:“不过是卖了对方几块瓷砖,哪怕我们把瓷砖退了,为什么要赔这么多钱。”


“妈,你不要说话了,这是在法院。”对方当事人也出来劝,可惜情绪一旦起来,劝是劝不动的,老太太还是抹着泪水在念叨,让法官放他们一马。眼看着庭上闹哄哄的,法官中止了庭上,看向我们:“原告代理人,对方当事人的情况你也看到了,这个案子能不能调解一下?”


知产江湖中那些代理被告的“高手”我心中一叹,感觉大势已去,硬着头皮和开始谈和解。金额当然是一降再降,对方只说对金额没有意见,但实在没有能力,让我们通融通融,谈到最后母女俩抱头痛哭,还是没能有个结果。后续法官恢复开庭,我看着准备的辩论意见,想了想再长篇大论对方的侵权行为可能会其反效果,只能简略发言草草结束庭审,心中在想的已经是如何和客户沟通,让客户准备好改判了。当然,最后这个案件果然改判了,判赔被砍了三分之二。


说起来本案并非个例,就在前不久还遇见了当事人承认错误在庭上痛哭,最终案件判赔不理想的情况,主办律师戏言“一哭就哭没了我几百万”。


此招式放到一般的民事案件中效果其实有限,法官就算想帮忙也没有太多空间,但是知产案件法官的裁量权可太大了,一旦博取法官同情判赔金额缩水是必然的。最无奈的是作为原告代理律师,你的当事人一般都是大公司,稍有不慎就成了欺负弱小的形象,基本上毫无办法,甚至不说话都比说话强。





所有的案件法官都喜欢和解,知产案件的金额波动尤其大,和解留给律师发挥的空间也大,精研此道的律师堪比学会了太极云手,化案件于无形。知产江湖中那些代理被告的“高手”


又是一个普普通通的商标案件,只不过这次被告规模有点大,淘宝上开的是工厂直营店,真正的厂里直接发货,没有中间商赚差价,竞争优势明显,生意蒸蒸日上很快就被我们注意到了,我们粗略看了一下淘宝的评论已经破万,侵权规模估计不小,起诉到法院后数据调出来发现年流水已经破了千万。


我们还在考虑要不要调整标的,被告电话就打过来了,希望谈一下和解的问题。第一次谈和解,来了四五个当事人,跟我们一通聊案情说他们也是被人骗了,希望高抬贵手,律师费他们愿意付保住不让我们承担损失,结果当然是没谈拢,双方差距比较大我们也就准备开庭了。开庭前半个月又收到被告电话,不过这次是代理律师,我姑且称之为高律师。


高律师是个谈判高手,上来就提起了我们的兴趣:“张律师,我也是才接手这个案件具体案情还不是很了解,不过我和当事人了解了一下上次的谈的情况,双方差距确实比较大,他之前的方案确实不太合理,我也和他聊过这个问题,当事人也愿意出个新的方案,您看是不是可以坐下来聊一下?”


法官喜欢和解,原告也喜欢和解,有新的方案当然是要谈一谈的,高律师疫情期间专门跑了一趟佛山,不过新方案离我们的目标还有一段距离,最终还是没有谈拢。在这之后,高律师平均每三天就要给我发个微信聊聊和解问题,主要内容就是他这边做了很多当事人的工作,他那边有所松动,也希望我们做一下当事人的工作,这样双方都降降才能把案件推进下去。


其实站在我们的角度,我们希望把庭开完再最终敲定,因为这个案件的证据比较扎实,财产保全做得也不错,庭上再看看法官的态度,能够大致确定判赔力度的情况下优势更大一些。结果开庭前一个星期收到法官电话,向我们了解一下和解的进展,同时也表示收到了被告意愿,他觉得金额还是比较合理的,希望我们考虑一下,抓紧谈一下,现在快年底了也比较忙,能不开庭的还是不开庭的好。


我还在消化法官的信息,远在深圳开庭的陈律师又给我打电话,说庭上遇见了一位高律师,和解功力十分了得,一问之下居然不是第一次打交道,还有一个案子在和我们谈,这两个案子虽然被告不同但是原告一样,如果能一并和解省掉不少功夫。


陈律师向来比较好说话,加上深圳案的证据和财产保全情况不理想,非常希望和解掉,高律师借着深圳案的机会又是好一通谈,谈到最后高律师让我们给两个案件报个总价,剩下的工作他来做。


来来回回又是好多轮,在庭前最后一天案件和解了。事后我们复盘讨论案件,这个案件其实我们最初的和解意愿并不强烈,因为数据比较丰富有比较好的高判赔机会,换了其他人来和解难度颇大,拗不过高律师太过有诚意。高律师的名声由此也在我们律所不胫而走,遇到难聊的被告第一时间就想到高律师,有时候戏言要介绍几个被告给高律师。


后来我也做了几次被告律师,发现高律师的功力当真了得。其实要说服原告接受和解方案本身要看运气,不能强求,说服自己的当事人拿出一个可以继续谈的方案才是最难的。很多时候做被告律师就像在放风筝,谈判过程就像要拉着两根线把两个风筝配合在一起,要耐住性子一点一点的磨,一点一点的探,还要小心一个操作不当线可能就断了。既要有水磨工夫,也要扛得住压力,非经验丰富的高手不可为之。





此招是我们最近才遇到的,效果目前还不好说,在我们看来是一步险棋,但是用好了堪比乾坤大挪移,能够化解原告攻势,消弭优势。


这次是专利案件,我们当事人属于一个细分产品的开发方,在细分市场的效果不错,产品出现了一些山寨方,这个案件的当事人是其中一个规模还比较大的工厂。出于众所周知的原因,这个案子花了很大的精力在调查管辖权方面,最后终于找到了一个不错的管辖法院。


案件第一轮管辖权打了很久,加上北京疫情,等到最终裁定出来已经大半年过去了。正在等案件开庭排期,法官突然打电话过来问我们是不是考虑移送案件,我们一头雾水,细问才知道被告提交材料表示我们把他们的经销商给告了,希望两个案件一并处理,法官也觉得两个案件一并处理比较好。


打电话问另一个案件的主审法官,法官表示被告确实主动向法院说明了问题,他也在考虑是不是要追加被告。其实我们非常不希望追加被告,因为另外一个案件的被告本身也是生产商,这一追加生产商变成了经销商,两个案件变成了一个案件,总判赔很可能缩水。奈何主审法官表示希望我们追加,事关生产商他不得不谨慎。


无奈只能追加被告,原计划还是在两地法院审,我们也花了大量精力沟通协调,就生产商的侵权行为的可分性也和法官讨论了好多轮,结果还是没能说服法官,我们针对案件风险考虑再三还是让法院移送了案件,两个案件在一个法院一起处理,前面为管辖权付出的努力也做了无用功。


此招甚是罕见,愿意主动做被告的确实不多,何况“经销商”确实也没什么证据,被告愿意主动“背锅”,甘冒奇险,成功打了我们一个措手不及,如果后续操作得当,还能降低总判赔,算得上是把“合法来源抗辩”用出了新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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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附判决书)

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附判决书)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212民初XXXX号

原告:王某,男。被告: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代表人:郑某某,该所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王某为与被告浙江某某律师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1月22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郑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后因案情疑难复杂,本案转入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9年4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克扣工资30000元(2015年11月、12月,2016年4月、11月,2017年4月、5月、7月、8月、10月、11月各3000元);2.被告支付经济赔偿金62300元(指《聘用合同》到期后未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3.被告支付经济损失3000元(指未足额发放的工资和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利息损失)。

事实和理由:原、被告于2014年8月14日建立劳动关系。双方约定2014年8月至2015年8月原告的劳动报酬为每月1800元,2015年11月至2017年11月劳动报酬为每月3000元。工资发放日为每月5日。上述期间,被告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被告没有依法与原告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被告答辩称:1、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获取的是律师费分成,不是工资;2.被告已经足额支付原告律师费分成;3、原告的第二、三项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4、被告认可劳动仲裁裁决查明的事实以及裁决结果,该裁决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综上,请求驳回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4年8月14日,原、被告签订《实习协议》一份,约定实习期一年,被告每月支付实习人员1800元实习生活补助,并按规定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保内容。2015年8月14日至同年11月10日系原告转为执业律师的等待期。

原告取得执业律师资格后,于2015年11月11日与被告签订了《聘用合同》,约定:合同期为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1月10日;被告聘用原告为其专职律师;原告月工资3000元,每月5日发放;原告受聘期间的义务主要为遵守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纪律的规定,接受被告的日常管理,完成工作任务,维护被告形象及利益,保密商业秘密,爱护被告财产,由被告统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接受其指派开展律师业务,未经允许不得从事公民代理;被告向原告支付规定的报酬及兑现相关福利待遇,并为其缴纳养老、工伤、失业、生育、医疗等社保;发生争议适用仲裁前置等。

2016年2月2日,原、被告签署《聘用合同补充协议》,约定:关于2016年度的提成,业务实际收到额在20万元以下(含20万元)的,按67%提成;业务实际收到额在20万元以上的,超过20万元部分按77%提成,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由原告自行承担。实际发放按实收到款额核算,隔月发放。上报司法局备案的聘用合同中约定的月工资需在原告提成中扣减。社保按当年最低缴费基数缴纳,被告承担单位负担部分,原告承担个人负担部分,公积金全部由原告自行承担。福利按所里规定享受。聘用合同与本补充协议约定不一致的,以此补充协议约定的内容为准。

2015年4月至双方《聘用合同》到期期间,原告的收入来自其业务提成,按其代理费的67%领取提成,被告未向原告发放每月1800元的生活补助或每月3000元的工资。原告在被告处执业期间(包括转为执业律师的3个月等待期),不用坐班,无需考勤,除承办自揽案件外无需从事其他工作。2016年2月起,原告自行全额承担住房公积金。

2017年10月23日,原告与被告负责人谈话,被告表示因合同到期决定不再续签。2017年11月14日,被告中止为原告缴纳社保,并于2017年11月16日向原告出具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

2016年至2017年,原告担任姜山镇王伯桥村等五村的法律顾问,被告按67%比例向原告支付了提成。2017年12月,原告仍以被告处专职律师名义对外从事聘用期间接收案件的后续工作。

2018年10月23日,原告以诉请事项向宁波市鄞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于同年12月22日裁决驳回原告全部申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实习协议、律师聘用合同、民事裁定书及传票、宁波市社会保险中(终)止情况说明表、公积金封存表、笔录、银行交易明细账及工资清单、宁波市鄞州区农村法律顾问合同及发票、个人所得税纳税清单、宁波市失业人员登记证明书等,被告提供的实习协议、律师聘用合同、聘用合同补充协议、聘用律师分成发放明细、仲裁裁决书等,以及原、被告庭审陈述予以在卷佐证。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间是否形成劳动关系。本院认为双方不形成劳动关系,理由如下:

一、从双方的合意来看。双方签订的聘用合同虽就工资、待遇及仲裁前置等进行了形同劳动合同的约定,但双方同时又对此签订了补充协议,就报酬、福利另行约定,并协商一致以补充协议为准,且双方均按补充协议实际履行,故该补充协议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二、从独立性来看。根据补充协议及实际履约情况,原告作为被告处的专职律师,虽在形式上由被告对外签订委托合同,但实质上业务由原告自行承接,委托事项、内容、权限、费用、期限等内容均由原告与客户自行商定,并不受被告管理、控制。原告以律师名义,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依照法律及委托协议完成委托事项,并非按照被告的授意或工作任务完成劳动,未体现劳动关系职务性的特征。

三、从管理方式来看。虽然原告主张其为当事人提供的法律服务是受被告的工作指派,但该“指派”应理解为《律师法》对律师承办业务需由律师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的法定要求,而非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指派。原告主张其担任姜山镇5个村的法律顾问工作是受被告工作指派,但并无证据证明,而且被告按惯例以代理费的67%计提比例支付了原告顾问费,故本院对该主张无法采信。被告对原告的管理仅限于律师法及行业行为规范等宽泛的规范性约束,并非被告制定的工作纪律或规章制度。

从报酬组成来看。原告获得的报酬来源于原、被告对委托人支付的代理费的分成约定,不具有劳动报酬稳定性、周期性特征。

综上,原告以劳动关系为基础主张的各项费用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参照《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郑 燕

人民陪审员 陈永红

人民陪审员 励翠英

二〇二〇年一月八日

书 记 员 翁夏慧

律师与律所之间不形成劳动关系(附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法官驿站、律脉

编辑:石 慧

审核:傅德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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