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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老年人新婚姻法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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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7 13:5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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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秦皇岛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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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都有哪些内容,会对人们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影响,让我们跟随律师一起详解民法典,共建幸福家。

民法典在法律高度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激活了原婚姻法“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文 | 黄小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一条有“温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给了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操劳的人一个明确的说法,她(他)们未来的生活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


案例:

郑先生与林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的宝贝儿子降生。

可惜好景不长,儿子两岁半时,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郑先生离家单独居住,孩子一直随林女士生活。

分居两年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郑先生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林女士认为,对于离婚她没有异议,但是,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郑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分居以来更是自己独自照料孩子。林女士要求依据民法典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律师分析:

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承担繁重家务劳动的一方(主要为女性),离婚时能够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现实中,一方当“甩手掌柜”,另一方为家庭奉献很多,为了配偶事业发展,代配偶尽孝、教育孩子等影响了自己的事业发展和休闲娱乐,以至于离婚时候处于财产分配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不利地位,却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补偿,这确实很不公平。

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等的,没有哪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也没有哪一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如果一方付出的义务过多,那么,他有义务获得相应的补偿。不使贤妻(夫)良母(父)吃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不能出去赚钱,这只是表面上的损失;深层的损失则是,一个人长期失去了与社会的直接联系,再获取社会工作机会变少,社会工作能力变低,一旦离婚,重返社会的能力不足,将来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对家庭的付出,往往并不能转化或者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它会给整个家庭带来隐形的利益。

比如夫妻一方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进修培训、考取各种资格证或从业证。另一方为了支持其事业,牺牲个人发展机会,承担了生活上较多的义务。

那么,付出较多的一方对另一方享有期待利益,如果双方离婚,由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具有合理性,也能体现夫妻之间的公平性。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原婚姻法规定:一项“沉睡”的离婚救济条款


案例:

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3月在法院诉讼离婚。

在这场8年的婚姻中,张女士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日忙于家务,马先生在一家外企上班,经常加班、出差。离婚时,张女士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张女士并没有制定书面的夫妻财产AA制约定,不符合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个例子体现了原婚姻法规定和此次民法典新规的重大区别。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原婚姻法就有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规定。

但是,根据原婚姻法条款,离婚一方想要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必须满足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条件。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签订书面分别财产协议书的少之又少,尤其是结婚多年的老夫老妻。这就造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本身数量就不多,而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更是寥若晨星。

可喜的是,“家务劳动补偿”这一“沉睡”的离婚救济制度现在已经被民法典新规激活。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只要存在一方负担较多家庭劳务义务的情况,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认可和保护。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家务劳动补偿不等同于工资


案例:

姜女士和唐先生是同一家广告公司的同事,工作中相识相爱并结婚。婚后,姜女士承担了几乎全部家务和子女照顾的责任。

结婚4年后,两人因婆媳矛盾、子女教育等问题争吵不休,走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

姜女士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请求,判决唐先生支付姜女士补偿款5万元。

姜女士认为补偿款太少了,结婚4年,她白天晚上操持这个家,5万元相当于每月一千出头,她觉得特别委屈,认为这个数额还不如一个钟点工。


律师分析:

家务劳动补偿不能单纯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的工资,它实际是在确定了子女抚养、分割了共同财产之后单独的一项补偿款。如果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倾斜性照顾条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每个家庭经济情况、家务劳动分担情况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所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补偿金额到底多少才算合理”的理解是有分歧的,需要通过考虑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情合法地确定补偿金额。


全职操持家务不是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


案例:

冯女士和孟先生是一对中年夫妻,婚龄长达30年。

孟先生事业心比较强,冯女士非常理解、支持丈夫工作,不仅将家里收拾得窗明几净,更倾注大量心血和时间将两个儿女培养成才,还常年照顾孟先生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

令她痛心的是,常年劳碌的她并未换来丈夫更多的爱,丈夫出轨并提出了离婚。

冯女士提出,孟先生必须支付一笔离婚补偿。但孟先生认为,家务劳动补偿仅限于全职太太,冯女士有固定工作,只是下班后业余时间照顾家庭,不符合补偿条件。


律师分析:

民法典实施后,北京房山法院首例“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案件中女士的全职太太身份被媒体反复提及。但实际上,“全职太太”的身份并不是补偿的前提,大家也不应将其作为“标签”,这个法条强调的是对于家庭的付出。

总而言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初衷在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要互相理解和包容,合理分担家务,积极奉献付出,共同守护幸福美满的家庭。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变化,每个家庭都应知晓

法律原则是什么?

法律原则,是指集中反映法的一定内容的法律活动的指导原理和准则。

也就是说,法律原则是对于法律规则起指导作用的原理,一旦原则改变,那么规则(法律条文)必然发生较大变动。

其他部门法如此,《婚姻法》更是如此。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变化,每个家庭都应知晓



《民法典》生效前:

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这是关于婚姻法基本原则的规定,即:(一)婚姻自由原则;(二)一夫一妻制原则;(三)男女平等原则;(四)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原则;(五)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民法典》生效后: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即删除了计划生育原则;

新增了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原则;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变化,每个家庭都应知晓



新增原则的具体体现:

1、离婚冷静期;

在申请登记离婚后,三十日内任何一方都有反悔的权利,若不反悔,可在三十日后双方共同领取离婚登记证书,若不领取,视为撤回。

该条规定,遵循着国家保护婚姻原则,对于离婚自由适度限制,也是对国外离婚先分居制度的借鉴。

但也是对我国婚姻自由的一定限制,《民法典》生效后,也会出台相关细则,比如在家庭暴力方面是否仍使用等等。

2、保护夫妻共同财产:

对于有配偶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处分共同财产,擅自将大额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一律按照无效处理。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变化,每个家庭都应知晓


3、将疾病婚从无效婚姻改为可撤销婚姻;

这意味疾病婚姻的并非无效,其他人不可申请无效,只能有夫妻双方的一方来申请撤销,保护当事人婚姻自由权利。

将对于疾病婚处分权利,由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基层组织,交付给了夫妻双方的受害人一方。

4、扩大了损害赔偿的范围;

在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由原来的重婚、 与他人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可适用损害赔偿。

增加一条“有其他重大过错”也可以适用损害赔偿。

5、确定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范围,进一步保护举债人配偶一方。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变化,每个家庭都应知晓



意义:

增加了国家保护婚姻原则,删除了计划生育原则,是在我国逐步进入老龄化社会,面对青年劳动力不足的情况下一种原则转变。

当代家庭要及时知晓原则转变,及时应对相应的法条变化:

1、在应对离婚冷静期时候,若出现家庭暴力情况,及时采取报警、申请人身保护令等措施。

2、在夫妻一方,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赠与大额财产,或者有配偶一方与他人存在同居关系后,为解除同居关系,给与大额财产。

另一方可依法请求返还,之后在离婚诉讼之中,再次对有配偶一方,请求损害赔偿。

3、在面对疾病婚时候,可不受到其他利害关系人或者基层组织的无效申请,将申请撤销权握在自己手中。

4、在面对债权人索要钱款时,若是超出夫妻家事代理权的债务,可以根据共债共签原则和并不享有利益,要求法院确定其为个人债务,驳回债权人诉讼。

总体来说,国家加大对于婚姻保护力度,维持家庭单位的稳固存续,对于破坏婚姻一方,给与财产利益损失的惩罚。



《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基本原则有重大变化,每个家庭都应知晓


下面为法条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一条  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二百六十条  本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赡养老人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赡养父母是子女应尽的法定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进行限制。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十一条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一条 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该条是遗弃罪的具体规定。

来源:晋州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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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5日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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