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柳州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在本离婚律师处理的婚姻案件中有一类较为特殊的情况,即身患精神病者的离婚案件。由于精神病患者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志,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甚至是无行为能力人。如果要与这种人离婚应该如何办理呢?
男女双方多年前经人介绍相识,数月后便登记结婚。男方婚后发现女方行为举止反常,经常自言自语。经过细心观察及多方打听方知女方婚前长期患有精神病。本着对婚姻慎重的态度,男方带着女方前往各大医院接受治疗。然而效果并不明显,反而越发严重。最终,男方强行将女方送回了其娘家,双方开始分居。至今已有5年多的时间。在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要求,女方家人则提出索赔,声称除非男方支付十万元补偿费,否则坚决不离。为了尽快解决问题,男方找到本律师咨询解决办法。
对于该案,本律师认为:虽然法律规定对于婚前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然而,该撤销权却仅有一年的时间。现双方的婚姻关系已经维持了将近六年,且男方在婚后第一年便知道了女方身患精神疾病,因此,男方无法再撤销婚姻关系。
正确的做法是:男方收集好女方患病及长期分居的证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的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案中,男女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五年多,可视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男方只要在诉讼中处置得当,应该能够获得人民法院的支持。
“他在半夜把我摇醒,举着菜刀,圆睁着双眼,盯着我说,有人要害我,是你吗?”
农村姑娘翠兰在一年前经媒人介绍认识了男青年春生。
第一次见面,翠兰看到春生白白净净,个子高又帅气,心里很喜欢。但是因为媒人和春生的家人都在场,他们两个也没有机会说话。
后来春生和翠兰在翠兰家又见了两次面,双方只是简单唠了几句家常,两个年轻人和双方家长都觉得满意,两个月后,他们结婚了。
没过多久,翠兰就发现自己老公不对劲。
春生在和她说话时经常语无伦次、自言自语,而且听不清他说的什么话,到了晚上他总说有人要给他下毒,要害他,有时翻来覆去一整晚不睡。翠兰每天跟着担惊受怕,很少能睡个好觉。
后来,翠兰带春生偷偷去医院检查,她这才知道,原来春生患有中度精神分裂症,而且病史已经很长时间了。翠兰觉得此生无望,又因为被欺骗非常愤怒,于是她向春生提出离婚,但是春生和他父母都不答应。
这时,翠兰如何解除婚姻关系呢?
一、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是指让原本有效的婚姻,从头到尾都不再发生效力。
你与另一半不再具有夫妻间的权利和义务。你可以全身而退,并且不会在你的婚姻记录里留下痕迹。
在民法典颁布以前,《婚姻法》仅规定了被胁迫结婚的人享有撤销权,比如说女方被男方骗到大山里强迫成亲,这时候被胁迫的女方是享有撤销婚姻的权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修正,2021年1月1日失效)】
第十一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但《民法典》有新的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应当如实告知,如果不告知,另一方知道后,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隐瞒疾病的可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问题的关键是,春生的精神疾病是否属于“重大疾病”呢?
这需要人民法院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进行审查,甚至要通过司法鉴定来加以认定,如果经过鉴定后,春生的病情属于重大疾病,则认定翠兰的婚姻是可撤销的。
还要注意,现在只能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这个事不再归婚姻登记机关管了。
并且,最好找专业律师协助你搜集证据,做申请材料等,以提高成功率。
二、诉讼离婚
如果说经过鉴定,春生的精神疾病不属于“重大疾病”的范畴该怎么办呢?
由于春生和他的父母极力反对,说明他们无法就离婚这件事达成一致意见,因而不大可能协议离婚。
如果提起诉讼,关键要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判案时会将这点作为准予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界限。
与精神疾病患者离婚,还要考虑三种情况,来判断两个人是否达到了感情破裂的标准:
1、婚前知道对方有精神病,但仍与其结婚,婚后久治不愈;
2、一方婚前患过病,但患者和亲属为了顺利结婚,故意隐瞒病史,婚后又复发;
3、一方在婚后一起生活时患了精神病,另一方要求离婚。
由于春生的病史较长,并且在婚前对翠兰有所欺骗。显然,他属于第二种情形。
如果翠兰坚决要求离婚,她需要收集相关证据,包括医院诊断证明、村委会证明、相关的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等,并且最好在专业律师的协助下,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如果有足够证据证明翠兰和春生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院在调解无效的情况下,由各方安排好病患者的生活、医疗、监护等问题后,可准予离婚。
离婚案件无外乎三点,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以下详细讲解人民法院对离婚案件判案的标准:
一、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否准予离婚的标准 |
(一)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判决驳回诉讼请求的情形: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三)有关离婚案件的特别规定
1、有关军婚的规定
2、不予受理的情况
(四)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2、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离婚后子女抚养及抚养费的给付问题 |
(一)抚养费的归属问题
1、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
2、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3、父母双方协商两周岁以下子女随父方生活,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4、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二)离婚后,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应另行起诉。
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三)离婚后子女抚养费问题
1、子女抚养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按其月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2、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3、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养费。
4、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养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5、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6、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7、尚未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给付能力,仍应负担必要的抚养费:
8、父母离婚时关于子女抚养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子女要求抚养费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或母有给付能力的,应予支持:
(四)离婚后对子女的探视权问题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三、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分割问题 |
(一)夫妻共同财产和个人财产
1、夫妻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①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
②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③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④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屋;
⑤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①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
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③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个人财产因物质形态变化所得财产,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为个人财产;
④复婚、再婚前的财产符合《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为个人财产;
⑤房屋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且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为个人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支付按揭贷款的,离婚时,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返还对方相当于已付按揭贷款一半的款项,并计同期银行存款利息。
(二)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一般原则
(三)分割财产时,如何处理在有限责任公司、合伙企业组织等中的出资问题
1、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合伙企业中的出资,另一方不是该企业合伙人的,当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其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对方时,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3、夫妻以一方名义投资设立独资企业的,人民法院分割夫妻在该独资企业中的共同财产时,应当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四)如何处理房屋所有权归属问题
1、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2、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关于离婚后公房承租权的处理
1、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
2、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问题的处理:
3、关于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租凭关系问题的处理
人民法院在调整和变更单位自管房屋(包括单位委托房地产管理部门代管的房屋)的租赁关系时,应征求自管房单位的意见。经调解或判决变更房屋租赁关系的,承租人应依照有关规定办理房屋变更登记手续。
(六)离婚时债务的清偿问题
1、下列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以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2、下列债务属于个人债务,应由一方以个人财产清偿:
3、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4、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5、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6、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7、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8、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9、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七)离婚时的过错赔偿问题
1、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2、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八)离婚时经济赔偿问题
1、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生活困难:
来源:豫法阳光、民商事实务、法律读品整理,仅供普法参考(律法帝国公众号)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心理变化的影响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女方婚后精神病能离婚吗(女方婚后精神病能离婚吗知乎)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6225.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