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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结婚后父母买房子是属于共同财产吗(婚后父母买房子算不算婚后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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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22:0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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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襄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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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科学婚恋指南#

现代社会,年轻人结婚、恋爱都不是一件轻松的事情,单谈感情很美好,可一牵扯到房子、车子,那就压力山大了。

父母适时地帮一把,在买房等问题上为子女提供一点经济资助,似乎已经成为大家习以为常的事情。

但这种资助,往往也会带来一些麻烦,尤其是在子女婚姻不顺、出现离婚苗头的时候。

下面我们要讲的这起案件,就与离婚后儿媳妇与公婆产生的财产纠纷。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基本案情】

小张与小王在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小两口商量着再买一套房,妻子小王的公积金还未动用过,可以用公积金贷款,但首付是个问题,小两口的储蓄不够。

小张便向父母求助,老张夫妇只有小张这一个儿子,很痛快地给儿媳妇账户上打了50万元,随即儿媳妇就将这笔钱作为买房的首付款支付出去。

几年后,小张、小王感情不太和睦,两人闹起了离婚,因为房子是婚后二人共同财产,也予以分割。

谁料离婚不久,小张的亲妈,也就是小王的前婆婆吴女士将小王告上法院,以民间借贷为由,要求前儿媳妇小王还钱。

法官庭审时特意询问吴女士,是否要将儿子小张一并告上法院?吴女士表示不告儿子,也不要儿子还钱,法院仍依职权追加小张为共同被告,最终判决:小张、小王(二人已离婚)各承担25万元的还款责任。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裁判理由】

对于法院的该裁判,主要理由包括以下几点:

1、吴女士打款给小王的行为,是借贷?还是赠与?

吴女士主张是借贷关系,她打款50万元给当时的儿媳妇小王,并不是赠与小王或者小张50万元,而是借给她50万元,这个钱是要还的。

但小王则表示,按照我们中国人的惯例,父母对儿子,尤其刚成家立业的儿子进行财务支持是很正常的事情,这个钱是赠与,而不是借贷。而之所以将钱打到儿媳妇的账户,是因为买房要用儿媳妇的公积金账户,所以才由儿媳妇经办一切,但真实情况就是老人对儿子、儿媳的赠与。

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百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夫妻个人财产】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该条款则意味着,对于婚后父母出资买房的,有约定按约定,没约定按赠与给夫妻共同财产的规定处理,但如果赠与时明确了只归一方的除外。

这点与原来《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规定基本相似,原规定认为,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前后法条的改动主要为将约定列为优先项,有约定就按约定办,如果没约定,则婚后赠与是默认对夫妻双方的赠与,除非父母明确表示只赠一方。

但上述司法解释的适用,其实还有一个隐藏的前提,那就是父母出资已经被认定为赠与,只是赠与给谁?是给自己子女?还是包括了子女的配偶?对这个有争议。

但本案中吴女士主张的却不是赠与,而是借贷,实际上就已经脱离了该司法解释的范畴,而要首先考虑,如何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相关条款?


婚后买房,父母出资,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

2、谁主张,谁举证

通常来说,父母为子女出资时,到底是什么性质的出资?都不会留下明确的证据,比如打借条等,出于家庭和睦的考虑,双方对此都是含糊带过,不会挑明了说,这到底是借款?还是白送?

当然,如果双方有清楚明白的借条,法院要认定为借贷关系则非常容易,但问题在于,司法实践中,这种借条往往是单方出具的,也就是出资父母的子女出具的,而配偶一方并未在借条上签字确认。

这样的借条,具有法律效力吗?

一般而言,夫妻之间互为家事代理的关系,一些日常生活中的小事,是可以互相代表对方表态的,但这种牵涉双方利益的大事,能够代为表态?或者表态后,相应的责任后果及于配偶吗?

司法实践中,子女一方出具的借条,被认定为效力及于配偶,父母出资是借贷而非赠与的案例并不少,但相反的案例同样也挺多。

另外,还有一种情况,是借条为事后出具的,即并非父母出资的当时出具的借条,而是夫妻感情出现变故、将要离婚时,这种时候一方出具的借条,能否认定借贷关系成立呢?

同样,正反两方的案例都有,实践中对此的把握并没有一定之论。

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书中第288页的解释,对借贷关系是否成立应严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父母有关借贷的举证不充分,则应认定该出资为赠与行为。

也就是说,通常而言,审判机关认为父母子女间的关缘关系决定了父母出资为赠与的可能性高于借贷,父母出资借贷给子女买房的概率远低于父母将出资赠与子女买房,而由主张借贷关系这一低概率事件存在的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也与一般人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保持一致,若无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

小结:

对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的问题,法律上的认定与普通人的认知是相联系的,我们不提倡啃老、不能将父母对子女的资助当然地视为赠与,但同时也要考虑实际情况,并结合证据作出判断。

但无论如何,父母子女互助互爱的同时,彼此的独立性同样重要,莫将父母的帮助当作理解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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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 是借贷还是赠与?

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 是借贷还是赠与?

生活中,因子女经济能力有限,不能独自承担高昂的房价,父母在子女结婚后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十分常见。那么父母的出资是借贷还是赠与,其性质如何认定?

近日,北京广播电视台科教频道《民法典通解通读》栏目特别邀请了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刘紫微、资深媒体人张春蔚,共同探讨《民法典》父母为子女婚后购置房屋出资款涉及借贷、赠与的相关问题。

【典型案例】

小王、小宋两口子婚后打算购买房屋,房屋首付款52.5万元。为此,老王夫妇共计转给小王夫妇57万元以支持小夫妻买房。小王夫妇购房后不久便将老王夫妇抵押贷款的30万元还清。

对于剩余的27万元需不需要还,本来和和美美的一家人伴随着小王夫妇婚姻的破裂转而产生争议。

对此,老王夫妇认为,小宋曾向老王发短信称“给我个银行卡号,27万元这几天给你。”说明小王夫妇是认可27万元是借款的。故小王夫妇应当归还其27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偿还13.5万元。

小宋则认为发上述短信是为了避免纠纷扩大化,根据传统习惯,老王夫妇的转账系赠与,故不应当偿还。

小王认可老王夫妇的诉求,认为和小宋离婚时虽房屋归小王所有,但小宋收到了折价款,所以对于该房屋的借款,小王和小宋应当各自偿还一半。

【法院审理】

通州法院审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房时,若出资时未明确,父母一方应举证证明民间借贷存在的合理性和客观性,比如父母的经济情况、子女购房时的经济情况、关于购房相关事宜的合意等。子女及其配偶若主张该购房款并非借款而是赠与时,也需证明赠与的合理性和客观性。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27万元,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帮助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30万元后所得金额。小宋虽认为老王夫妇是赠与,但没有相关证据证明。老王夫妇通过短信证据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且履行了交付义务。所以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关于借款金额,老王夫妇庭审中称:“给小王夫妇转账是为了帮助小两口支付首付款,多转账的部分是怕不够用”。本案中,双方均知晓房屋首付款52.5万元,老王夫妇转账了57万元。老王夫妇在出借的过程中明确知晓首付款数额,借款金额应当以小王夫妇所需首付款差额为限,即52.5万元,扣除小王夫妇已偿还的30万元,故本案的借款金额应为22.5万元。

对超出部分的4.5万元,老王夫妇未举证证明与小王夫妇达成了借款的合意,应当认定为老王夫妇系基于对家庭成员扶助的意思表示给付了该部分款项。虽然小宋承诺还款的金额中包含了此4.5万元,该短信内容系小宋的单方意思表示,不能直接产生将帮扶款项的性质转变为借款性质的效果。

通州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构成借贷关系,小王夫妇应当返还老王夫妇借款22.5万元,即小王和小宋各自返还老王夫妇11.25万元,驳回了老王夫妇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一、老王夫妇在小王婚后出资支付购房首付款,该款项性质如何认定?

在《民法典》颁布后,对于该类案件的处理逐步明晰,即着重关注“出资款”性质,核心宗旨是要按照当事人(出资人)的出资意思表示,在意思表示不明时,再依据法律规定明确购房出资款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

1.约定优先

根据《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29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即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对于款项性质有约定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除父母在出资时明示为对子女一方的赠与,应认定为是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

2.对于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若父母一方主张款项性质为借款,一般由父母一方承担举证责任。因为从我国的国情出发,父母爱子心切,在子女刚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时,父母往往出资是为了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并非是为了要回该笔出资,这也符合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

本案中,老王夫妇举证证明小宋微信承诺还款,该金额系其转账给小王夫妇的款项扣除小王夫妇为老王夫妇偿还的贷款所得金额,小王夫妇没有举证证明本案系赠与,根据法律规定及双方证据,认定双方存在借贷关系。

二、什么情况下可以认定老王夫妇对小王夫妇的购房出资系赠与?

民间借贷的成立与生效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借贷的双方达成借贷的合意,二是借款已由出借人向借款人完成款项支付。借贷合意是双方当事人对借款这一事实的共同认可。如果有子女夫妻二人共同出具的借条,一般认定为借贷。如果仅有与父母有利害关系的一方单方出具的借条,若另一方不认可,会综合考虑确定款项的性质。如果本案中,老王夫妇并没有证据证明小宋承诺还款,双方之间也并没有借条等可以证明双方存在借贷合意的证据,那么该款项性质可能会被认定为赠与。

三、若父母对已婚子女的出资被认定为赠与,视为对夫妻一方还是对双方的赠与?

《民法典》第1062第1款第4项规定、第1063条第3项的规定,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遗嘱或者赠与合同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外,继承或受赠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

若赠与行为并未明确赠与一方,则采用登记主义和时间主义,即父母为已婚子女出资购买房屋,若登记在父母名下,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名下的,视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事后转移登记在子女及其配偶名下,视为对双方的赠与。若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子女以自己名义签订购房合同的,以出资和合同签订时间为子女婚前还是婚后来推定系对一方还是双方的赠与。具体而言,若子女签订的购房合同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前的时间,则认定为父母对子女个人的赠与。若子女签订的购房时间为子女领取结婚证后且以子女个人名义或子女夫妻双方名义签订购房合同,则可以推定系父母对已婚子女双方的赠与。

四、父母为已婚子女购房出资怎么做可以尽量避免纠纷?

司法实践中,父母出资款项性质产生争议往往是由于父母对子女购房的出资一般无明确的约定。在双方发生争议的时候,给当事人的主张举证带来困难。因此,建议大家,在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时,要明确出资款性质并保留好相关证据。比如出具借条、微信聊天记录、通话录音或者公证等。

文/刘紫微(北京通州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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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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