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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生效之前的婚姻(修改前的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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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20:0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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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儋州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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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将废止,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

《民法典》将在2021年元旦生效,有离婚想法的夫妻要注意了:以后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并且离婚后孩子的抚养权也有变化。

依据《民法典》规定,夫妻到民政局申请离婚后要等待30天才能领离婚证,如果30天内夫妻两人中有人后悔了,可以向民政局请求撤销离婚申请。

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将废止,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

如果夫妻在30天内都没有请求撤销离婚,民政局会给夫妻30天的期限来领取离婚证。

领离婚证时有两点要注意:一是需要夫妻本人去领离婚证;二是夫妻要在30天期限内去领离婚证,超出期限视为放弃离婚。

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将废止,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

如果对方一直不同意离婚怎么办呢?《民法典》也有相关规定,遇到这种情况时可以到法院诉讼离婚。

法院在判决这种类型的离婚时,一般会先进行调解,如果夫妻诉讼离婚没有被法院准许,夫妻回家后又分居一年的,可以再次提起离婚诉讼,这时法院会准许离婚。

需要提醒的是,夫妻经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没有30天离婚冷静期的限制,在法院判决后,夫妻婚姻关系随之解除。

离婚时,夫妻中的无过错方能够得到一些经济补偿,具体来说有两点:


一是夫妻中一方存在与他人同居、外遇等重大过错的,另一方在离婚时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二是如果夫妻中一人在婚姻生活中承担了比较多的义务,包括照顾老人、抚养孩子等,可以向另一方提出经济补偿。

离婚后,夫妻比较关心的孩子抚养权问题,《民法典》也进行了修改,法院在判决子女抚养权时会参考子女的年龄,具体规定有以下三点:

一是不满两周岁的子女,抚养权优先给母亲。

二是两周岁到八周岁的子女,如果夫妻对抚养权协议不成的,法院在判决时会以有利于子女为原则。

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将废止,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

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将废止,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


三十八周岁以上的子女,法院在判决抚养权时会尊重孩子的真实意愿。

《民法典》除了对离婚相关的规定做了部分修改外,有些与公民日常生活相关的规定也有变化,比如:

1.小区业主忘记交物业费,物业公司不能用停水、停电的方式催缴物业费。

按照《民法典》规定,物业公司可以与业主约定补交物业费的期限,超出期限后,物业公司可以申请仲裁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

2.自愿救助他人时,如果救助人的紧急救助行为造成被救助的人受伤了,救助人不必承担民事责任。

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将废止,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

2021年元旦民法典生效后,婚姻法将废止,离婚不能马上拿到离婚证


所以,在马路边摔倒老奶奶的时候,如果不小心让她受伤了,可以不用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被称作“社会生活百科全书”,内容涉及公民衣食住行很多方面,包括出生、婚恋、买车买房、看病养老、订立遗嘱等内容。

民法典正式生效,看婚姻中的“危”与“机”

民法典正式生效,看婚姻中的“危”与“机”

在民法典生效的第一个工作日,我听说了这样一个故事:

在危地马拉丛林深处最壮丽的城邦提卡尔(Tikal)矗立着一座神庙,代表着美洲最伟大的的古文明玛雅。建造神庙的是最显贵的太阳王,名叫 Jasaw Chan K'awiil,他活到80多岁,在公元720年葬于提卡尔神庙。按照玛雅碑文记载,他深爱着他的妻子,他为他的妻子修建了一座神庙,正对着提卡尔神庙。每到春分或者秋分,太阳在提卡尔神庙后升起,他妻子的神庙便沐浴在提卡尔神庙的影子中。到了午后日落时分,他妻子神庙的影子也会完全遮罩在提卡尔神庙上,直到1300年后的今天,这对恋人 的陵墓依旧相互拥抱、亲吻…

“书信很慢,车马很远,一生只爱一个人”,木心的诗句以及提卡尔神庙或许是人类对不朽婚姻憧憬的隐喻以及那个年代婚恋观的一个回顾。在什么坏了都不高兴修的现在,结婚率相对保持稳定,而离婚率却持续攀升。剩下没有离婚的,又不知是否因为财产、孩子等各种原因选择将就,一个家有一个家的难。

2020年是不平凡的一年,疫情让家庭和个人都面临着前所未有的矛盾的冲突,在一些地区甚至引发了“离婚潮”,登记离婚需要限号。而同时去年《民法典》的出炉,大篇幅修改了婚姻家事部分,尤其是“离婚冷静期”等新概念的提出颠覆了人们对于婚姻结与离程序制度的认知,一时间议论纷纷。而此刻时间不待人,终究来到了2021年,《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有人害怕,有人支持,但笔者觉得,从客观来看,历史告诉我们,巨大而深刻的冲突和变革往往会从根本上重塑我们的理念、行为并且从婚姻这个家庭单位改变我们的社会。在很多人看起来是“危机”,其实“危”和“机”在此时并存,我们改变不了环境和新法,我们可以学会、习惯运用甚至精通与危机共存的方式方法,意识和模式改变了,也许会有不一样的结局,未来的道路如何,幸福与否,掌握在自己的一念间。

就像之前一直说的:婚姻不仅是一个重大的情感决定,同时更是一个重大的财务决定。我们从几个问题一起来看一下《民法典》对于婚姻的影响并探寻其中的“危”与“机”。

一、离婚冷静期

民法典是这样规定的:

双方到民政局离婚,有30天申请期,期间一方申请撤回离婚申请,民政局不颁发离婚证。满30天后,还有30天的领证期。期间,必须双方共同去领证,逾期视为撤回离婚申请。

这是《民法典》中婚姻家事篇绝对的C位法条,引起了广泛的讨论与巨大争议。

冷静期的初衷是家事裁判者希望当事人通过这个周期去区别“婚姻危机”还是“婚姻死亡”。其中:

“危”:要知道在痛苦中煎熬的人,一天也等不下去。比如有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没有挽回余地了,再强加一个冷静期,多半只会让情况变得更糟糕。尤其是,如果离婚案中涉及家庭暴力等违法行为,还强制要求夫妻双方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离婚,那么就有纵容暴力、催生悲剧的可能。另外,冷静期的60天程序期间内,是否为一方的转移财产提供了便利?

“机”:有的夫妻一时冲动,办了离婚之后又后悔不及,对于这种情绪化离婚,离婚冷静期当然是必要的。然后它给了夫妻双方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在挽救婚姻上做最后一次努力,这多少有点心灵鸡汤的味道——在不美好的现实中,奉劝我们学会乐观、忍耐、坚持。如双方确实对于之前协商好的方案临时变化,则可以提起离婚诉讼。

至于财产,无论发生在何时,其处理是一样的,可依照《民法典》第1066条和第1092条作出处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二、 诉讼离婚新规定

离婚冷静期一出台,协议离婚给许多真正想要离婚的人带来了程序上的困扰,很多人直接选择了诉讼离婚。民法典在现《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离婚情形基础上增加了如下规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予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危”:法条对于分居满一年这个条件的提出对离婚当事人有了新的要求,在客观情况下,什么情况可定性为“分居”,存在难以举证的问题。因为自2001年“分居”情形提出以后,近二十年来“分居”的概念内涵和外延并没有明确。在真实的分居状态下,需要随时将每一个分居的细节固化为可被法院认可的证据,需强化证据意识。

“机”:将原来的“可判决离婚”变更为“应当判决离婚。”从“可”变为“应当”这无疑意味着后者必须适用,这对于很多悬而未决的案件更是提供了一个明确的标准,解决了离婚案件数次起诉,久拖不判的问题。

虽然在现实中比例不高,但笔者听说过数个案件出现过三至四次起诉未判决准予离婚的情况,导致双方正常生活都受到影响,子女抚养和教育都处于不确定状态。该条法律的出台,只需当事人提供第一次判决以后分居满一年的证据,就可以拿到准予离婚的判决了。

三、离婚经济补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危”:补偿的方案由双方协商决定,协商不成时由法院来确定。《民法典》没有就补偿的标准、补偿的形式等作出细化规定,也期盼《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能够完善该制度,以肯定对家庭付出较多一方的贡献和价值。

“机”:原先《婚姻法》第40条的规定,将经济补偿制度限制在“书面约定财产归各自所有”,此时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制就存在难以适用的空间。《民法典》第1088条将“夫妻分别财产制”的条件删除,扩大了离婚经济补偿的适用范围。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盘活离婚经济补偿案件,使其真正地有利于相对弱势的一方,尊重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

对家庭付出较多的一方,该种付出往往并不能转化或者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最典型的比如说“全职主妇(夫)”,但是,一定程度上会给另一方或者整个家庭带来了一定的现实利益或隐形利益,这一条的修改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公平原则。

四、不离婚也可以分割财产

在以往的认知中,大多数人都会认为,没离婚的时候,财产是夫妻共同所有的,只有离婚的时候,才会涉及到分割财产的问题。《民法典》第1066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分割共同财产: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行为;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

“危”:针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等,尤其是《民法典》增加了“挥霍”一词,填补了原先婚姻法的漏洞。但需要注意的是:

一是夫或妻一方主观心态为故意,如果是因过失而进行该行为的,那么另一方不得诉请婚内分割;

二是夫或妻一方以非法占有的目的为其主观心态,如果一方是为了增加夫妻共同财产而把财物转移给他人则不属于可以提起婚内财产分割的法定事由;

三是夫或妻一方实施上述行为时对方不知情,或者是实施欺诈行为骗取对方同意。

“机”:为经济上处于弱势的一方提供了一个财产权救济渠道。举个简单的例子,如果对方找了小三,并给小三花了不少钱,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给要回来。另外,一方负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费用。在保障有法定抚养义务的人的利益时,对于不适合离婚的节点分割共同财产有了灵活的处理方式。

五、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危”:其他重大过错”属于不确定法律概念,具有开放性、抽象性、模糊性特征,需要对其进行法律解释和具体化处理,然后才能适用于案件审理。

从检索的裁判文书分析,原告主张被告“其他重大过错”情形较多,包括:

1.与他人发生不正当男女(含同性)关系,包括通奸(一夜情、多次出轨)、裸聊、与他人怀孕或生育子女等;

2.猥亵家庭成员;

3.诽谤家庭成员;

4.有赌博、吸毒恶习。

不管哪一种行为,总结来看,一具有主观上的过错;二是过错一方实施了违反公序良俗和家庭义务的行为;三是该行为严重影响夫妻关系维系和侵犯配偶合法权利,导致感情破裂。

“机”:这项制度具有广泛的社会意义:

1、填补无过错方配偶所遭受的物质损害;

2、抚慰受害配偶的精神损害;

3、惩罚过错方的不法行为。

说到底,法律的不断修改、更新与进步,同一件事的“是”与“非”的认定,无非就是一直在探寻“矛盾与和谐——平衡的艺术”,对于婚姻关系的要求太多太复杂,爱情、友情、亲情、经济、关系、社会、财富等诸多功能和需求都混杂于婚姻二字之中。

理想的婚姻是一段契约,缔结双方为共同利益,自愿结合为伴侣,也共同承担各类责任。而当这段契约关系难以保持平衡,如何去发现每个问题中的“危”和“机”,相对更为理性地处理感情、孩子、财产各个难题,《民法典》的颁布与实施则赋予了我们对于婚姻价值观与法律实务等更多的思考和要求,如何利用好这些制度,“转危为机”是新时代的新课题。

作者:周碧君律师/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通解通读》| 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登记结婚后

才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

该怎么办

是直接办理离婚

还是向法院提起诉讼

今日《民法典》

为您解答

《民法典通解通读》| 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上一期,我们学习了《民法典》中关于高空抛物的相关知识,今天一起来了解法律如何保护婚姻中无过错方的权益。


嘉宾

《民法典通解通读》| 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王丽娟 北京市门头沟人民法院法官


《民法典通解通读》| 这种情况下,婚姻无效!

廖文婷 心理咨询师


丈夫突发疾病 引出陈年病史

张某和杨某2017年年底相识,二人在形象、学历和家庭背景方面都很相配,后经过一年恋爱组建了家庭。2020年6月某晚,丈夫张某突然发狂,在民警帮助下送医院就医,妻子杨某这才得知丈夫一直患有精神类疾病。


两人婚后育有一子,孩子1岁半时,杨某父母为照顾孩子来到小两口家中,当晚由于张某不慎打翻奶瓶后,同妻子、岳母发生争执导致突然发病。得知丈夫患病,杨某面对未来陷入纠结与矛盾中。


一方隐瞒重大疾病

另外一方可以撤销婚姻

如果杨某想要结束婚姻关系,可以选择离婚,或者行使婚姻撤销权。

《民法典》第1052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1053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行使撤销权的主动权在妻子杨某,如果一年内不主动行使撤销权,超过一定期限再想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选择离婚。


为求结婚隐瞒重大疾病

普通人一般存在这样的心理,不愿意单纯付出时间和精力而没有结果,会担心因自己患有精神疾病而失去对方。加之按人格健康程度划分,有精神类疾患的人,其人格健康度相对较低,害怕暴露自己的缺点,因为一旦暴露,有可能面临着抛弃,不信任,从而造成无法接受的损失。

配偶隐瞒重大疾病

受害方可以提出离婚损害赔偿吗?

由于《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杨某起诉在此之前,因此只能选择通过离婚来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2020年10月,杨某向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张某支付5万元离婚损害赔偿。最初,张某不同意离婚,但因杨某态度坚决,最终只能同意,但不认可离婚损害赔偿。为此,双方将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损害赔偿一并交至法院进行裁判。

男方迟迟不道歉 让女方寒心

双方情绪爆发与男方态度有着直接关系。男方自始至终没有意识到自己的隐瞒是错误的行为,并一直替自己辩解,由此激发杨某强烈的愤怒、悔恨等情绪,加之日常生活积累的矛盾,杨某决定干脆利落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损害赔偿标准

离婚损害赔偿的条款,主要规定在:

《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如果婚姻关系中一方出现以上情形,离婚时,无过错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损害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男女双方均同意离婚的,应准予离婚,对于丈夫张某隐瞒自己患有精神类疾病的事实,确实给妻子杨某带来伤害。法院最终综合双方请求作出判决,在杨某提出的诉讼请求基础之上酌情减少,张某给予杨某2万元离婚损害赔偿。


离婚损害赔偿

无法弥补隐瞒病情带来的伤害

站在男性角度,想要避免损失进行隐瞒,但损失其实仍然存在,只是转嫁到女方身上,让女性承受很多原本不应承受的损失。对于女方目前的生活、以后的婚姻择偶,还有未来养育孩子等方面都会产生长远影响。该案件对于广大群众有借鉴意义,婚前充分全面了解对方很有必要。


哪些重大疾病是婚前必须告知的

一种是不适宜结婚的疾病,如果患有这种疾病缔结婚姻,属于法律所规定的婚姻无效范畴。

一种是可撤销婚姻范围的疾病,不影响缔结婚约的一些疾病,比如性功能障碍。如果如实告知对方,对方能够接受,婚姻就不具有可撤销性。如果将来不能接受,有一方要解除婚姻关系,只能通过离婚形式,不能再通过撤销方式。


什么情况下属于婚姻里的重大过错

司法实践中常见的是一方出轨生子,甚至可能因多年前婚姻登记部门的信息没有覆盖全国而存在重婚。这种情况下,对他人而言是重婚,对自己来说,便是重大过错。

案例

2012年初,黄某和梁女士登记结婚,婚后两人也曾有过甜蜜期,但很快因性格不合,常常争吵,身心疲惫的黄某与妻子分居,并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但庭审上,妻子梁女士表示,两人离婚的真正原因是黄某出轨成瘾。法庭上梁女士提供了黄某多次出轨的证据,并要求黄某支付其精神损害赔偿金10万元。最终经调查审理,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对于梁女士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法院酌情判定为6万元。

多次出轨属于重大过错?

夫妻间有互相忠诚的义务,是民法典所倡导的良好家风的一部分。不违背夫妻间忠诚义务,是对婚姻和对配偶的基本尊重。如果出现出轨行为,已经对对方造成了伤害,但并不会把偶尔一次出轨定成重大过错。立法精神更多是想维护婚姻关系的稳定性,如果偶尔一次出轨,看双方是否能够在此基础上进行商谈,第一看出轨一方能否清醒认识,第二看被出轨一方能否原谅。如果只此一次,后续两人相处很好,甚至相伴到老,皆大欢喜;但若不止一次,伤害性太大。

某案件中,男方一次出轨使得女方搬到女儿家居住,到法院庭审之前,双方没有任何沟通。而到了法庭当面对话时,女方因厌恶男方,出现生理性呕吐。


多次出轨是否需要进行离婚损害赔偿?

如果一次出轨行为导致离婚,一般会认为出轨方存在过错行为,但可能还达不到要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后果。

但如果出轨成瘾,一般支持离婚损害赔偿。在确定离婚损害赔偿的金额时,会根据双方结婚时间长短,经济收入状况,当地生活水平,给对方造成的伤害等进行综合考虑。


单次出轨和多次出轨结果是一样的吗?

出轨方单次出轨和多次出轨,其影响因素不太一致。虽然生理冲动影响出轨,但出轨成瘾的人,不排除患有某方面心理疾病。


离婚损害赔偿在期限上有何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同离婚一起处理,如果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应一并提出;但如果是有过错方起诉离婚,无过错方可能不同意则可不提,同意则应当提出离婚损害赔偿要求。如果过错方提离婚,无过错方不同意,但最后判决离婚,无过错方有权利单独向对方起诉。

如果出现协议离婚状况,关于离婚损害赔偿已经进行商谈,过错方不同意,无过错方答应后达成约定,便不能再主张离婚损害赔偿。但如果双方没有商谈一致,可以先主张离婚,后再单独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无过错方还有哪些权益可以主张?


在《民法典》实施后,无过错方的权益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1082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延续《婚姻法》规定,法院在裁判时遇到离婚案件一般要照顾女方及无过错方权益,当然无过错方在离婚诉讼中也可主动提出对方存在的过错,请求法院依照法律条款进行处理,从而在财产方面做出对无过错方的有利裁判。

提问环节


线上观众:全职妈妈离婚时,能主张多少赔偿?

王丽娟:

该问题更贴合“家务经济补偿条款”,即:

《民法典》第1088条

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其中,补偿金额由全职妈妈进行主张,法院会考虑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经济状况、对方收入水平、当地生活水平及女方的家庭贡献来确定金额。女方在提出补偿金额时,也可以根据以上因素,确定主张金额。

线上观众:有过错方在离婚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吗?

王丽娟:法院裁判时,作出对无过错方进行倾向性财产处理之外,还规定一方如果存在隐匿、转移、变卖、挥霍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若经查证属实,法院可以对这一方进行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处理。如果在离婚时没有发现这一情况,离婚后才发现,也可以向法院起诉,要求重新进行财产分割。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心理变化的影响

离婚冷静期对夫妻双方有何心理影响

离婚冷静期:调节夫妻双方心理问题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重婚罪相关法律界定与离婚时的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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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03月27日星期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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