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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1994年2月1日(1994年2月1日婚姻登记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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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6 17:18: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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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一直没领证 儿子如何办理继承

东北网2月1日讯(记者 佘雨桐)哈尔滨市民小王想继承母亲名下的一处房产,但他的父母未办理过结婚登记,三人户口也不在一起,小王无法证明自己与父母的关系。近日,小王来到哈尔滨公证处寻求帮助。

1988年,李女士与王先生开始以夫妻名义一起共同生活,育有一子小王,但双方一直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18年李女士去世,名下留有一套房产。李女士的父母均先于其死亡,李女士生前还和小王做了亲子鉴定。小王以为自己有了跟母亲的亲子鉴定就可以顺利继承房子,但在办理继承时却遇到了难题。

夫妻未登记户口不在一起 家族成员关系无法确定

李女士和王先生一直没有领取结婚证,小王也没有出生证和独生子女证,三人户口也从未在一起过,且三人均没有正式工作,没有任何档案能显示三人之间的关系。因为三人一直在外打工,不在哈尔滨市居住,各自户口所在地的社区和街道办事处也不了解其家庭关系情况。那么,李女士和王先生的夫妻关系如何确定?王先生和小王的父子关系如何确定?如何确定小王是李女士的唯一子女?

此外,因李女士的父母去世较早,户籍底卡无法查到李女士和父母的关系,其父母从未上过班也没有档案能反映出李女士和父母之间的关系。

通过亲子鉴定及多方证明 顺利办理继承权公证

哈尔滨公证处的公证员了解了小王的情况后,面对以上多层关系无法查实的罕见情况,为当事人设计了如下公证方案:小王的父亲王先生通过和小王做亲子鉴定来证明二人的父子关系;因李女士的哥哥比较了解其家庭情况,在李女士哥哥单位调取了其哥哥的档案,证明了李女士和父母、哥哥的关系,并由其哥哥单位出具了李女士和王先生事实婚姻的证明,及小王是李女士和王先生唯一子女的证明;在哈尔滨市民政部门婚姻登记系统中查询李女士和王先生有无婚姻登记记录,以间接证明二人的婚姻状况。由李女士生前好友和李女士哥哥同时作为证人,对李女士的家庭情况予以证明。同时,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也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通过上述材料的证明,公证员为小王顺利办理了继承权公证。

近年来,亲子鉴定不仅应用于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也应用于公证机构的日常公证业务中,为继承权、亲属关系、认领亲子等公证事项提供了有效的科学结论。公证员将技术手段灵活地运用到日常的公证业务中,并在办理公证的过程中,多维度、多角度地为当事人寻找证据提供建议、设计方案,更好地发挥了公证预防纠纷、促进和谐的职能作用。

《安家》中暴露出来的婚姻与房屋产权问题,你都明白吗

《安家》是一部讲述上海房产中介们,在职场中所见所闻的热播电视剧。房产中介作为一个方兴未艾的行业,已经显示出了强大的生命力和广阔、蓬勃的发展前景,这与当前许多大、中城市年轻人口多,房屋数量需求大,房价居高不下有很大关联。

房屋不仅是目前最稳妥的投资方式,也是在许多婚姻中,考量对方的一件约定俗成的事情,所以,在中国人的观念里,房子还是家的代名词,安家,安家,有房子的地方才有家,才有归属感。

1、 什么是房屋产权?

《安家》中暴露出来的婚姻与房屋产权问题,你都明白吗

房屋产权是房屋所有者对该房屋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我国,房屋产权的来源有:购买取得、建设取得、受赠取得、抵押取得、继承取得,但不管是哪种形式取得,再次买卖房屋时,必须要经过法定流程,经房管部门进行登记。

在《安家》有很多类似的镜头,安家天下的房似锦和她的员工们,每次签单成功后,都要郑重其事的进行一次买卖双方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签字,告知双方房屋手续要齐全,为了办理房屋产权过户的便利,也保障了房屋交易的安全。所以,在商品房买卖中,签订了合同,交付了定金或者房款,即使已经入住,在法律意义上,都不是真正的房屋所有权人,去相关部门办理房屋权属证书才是至关重要的一步。

2、 从《安家》看婚姻关系中房屋产权的重要性

《安家》中暴露出来的婚姻与房屋产权问题,你都明白吗

正如我们所知,《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因调整婚姻家庭及其财产关系而兼具身份法与财产法的双重属性。而且我国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生活的多样化导致了基于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财产问题不断复杂化。因此近年来立法中注重制定具有针对性的婚姻法相关司法解释,以补充解决婚姻家庭领域内夫妻财产不断出现的新问题。而婚姻家庭立法与相关财产法,如房屋产权立法的衔接是一个重要问题。

例如《安家》中店长徐文昌和妻子张乘乘因买房而"假离婚"而产生了财产损失;卖包子的严叔严婶因给儿子买房时一念之差,写上了儿媳妇的名字,导致了后来被动的局面。这两个例子都体现在在目前的法治社会,法治国家中,房屋产权归属在婚姻关系中的关键性作用。

1. 徐文昌和张乘乘的"假戏真做"

《安家》中暴露出来的婚姻与房屋产权问题,你都明白吗

因为上海房屋限购,为了购买第二套房,徐文昌和张乘乘夫妻"假离婚",在离婚前把房屋登记在妻子张乘乘的名下,等离婚后因为前妻出轨,而决定不再复婚,实际上现在的徐文昌已经是"净身出户"了。

我国《婚姻法》在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共同共有和为一方所有的情形,并且在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更为重要的是我国婚姻法区分是否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即是婚前财产还是婚后财产,并且根据婚姻关系状态来判定离婚时的双方财产的归属问题。

如果徐文昌的第一套房子是其结婚前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徐文昌的名下,那么在法律上是他的个人财产,房屋增值部分也属于其个人财产,离婚时张乘乘均无权分割。但是徐文昌在没有离婚时就把房子转移到了张乘乘的名下,此时房屋就属于夫妻二人共同共有,但他们通过协议离婚的方式去民政局办理了离婚证,婚姻关系消灭,财产问题消失。然而,剧中的徐文昌在协议离婚后依然气定神闲、胸有成竹,因为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所以,徐文昌在"净身出户"后并不着急要回房产,实际上应该已经把自己的房屋产权在离婚时的问题考虑清楚了。

如果徐文昌的房子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买,虽然房屋一开始就登记在他个人名下,但是也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所以,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房屋归属是一个避无可避的问题,在判定产权时,不仅要看房屋产权证书上的权利人,也要看买房时的婚姻关系状态,以及是否有真实的婚前财产协议,有约定的要先按照约定,无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时,再依据法定处理。

另外,我国婚姻法在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之后就已经不承认事实婚姻,规定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必须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取得结婚证,即确立夫妻关系。徐文昌和张乘乘虽然在离婚后还在一起居住生活,但是没其有办理结婚证,仅仅是同居关系,不再享受婚姻法的保护,如果同居期间有财产纠纷,只能按照同居关系合理分配,但是同居期间的亲属关系子女抚养中非婚生子享有和婚生子同样的权利,男女双方要履行同样的抚养和监护的权利和义务。

2. 严叔和严婶的"竹篮打水一场空"

《安家》中暴露出来的婚姻与房屋产权问题,你都明白吗

基于我国房价居高不下的现实情况,夫妻结婚后由父母出资购房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的现象。 对于父母而言,出资为子女购房一方面减轻子女生活压力,成为表达血缘亲情的一种方式,另一方面也是使家庭财产得以延续的重要途径。

《安家》中包子铺的严叔和严叔和严婶在上海起早贪黑了十年,攒了300多万,为儿子买房,在签订合同时,为了家庭和睦,同意在房产证上加上儿媳妇的名字,殊不知一时的心软,短短几个字,就会后患无穷。虽然剧情还在继续发展,严叔儿子和儿媳妇依然幸福的生活在一起,但是自己花钱买来的房子,已经没有了老两口的容身之地,依然让人唏嘘不已。

目前,我国关于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的相关规定主要体现在 《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中,如在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剧中包子铺的严叔严婶,在儿子结婚后,自愿出全款为小两口买房,并且写上了儿子和儿媳妇的名字,这种情形视为把房屋赠与给了儿子和儿媳妇,房屋产权归两人共同所有,有朝一日小两口如果离婚,在无特殊情况下,房子将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平均分配,这也是为什么要说老严夫妻俩"竹篮打水一场空","赔了夫人又折兵"的原因。

其实包子铺老严夫妇的这种情况现实生活中很常见,不想在房产证书上加儿媳妇的名字,但是碍于面子又进退两难,其实《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第二款已经给了解决的办法: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该司法解释引入了《物权法》关于按份共有的相关规则和理念,男女双方父母都为子女购买房屋出一部分资金,就算房屋产权证只登记在夫妻一个人的名下,依然作为夫妻双方的财产,但是要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划分房屋份额,出资多的一方,子女所占的房产份额大,出资少的一方,子女所占份额相应少,这样的规定有利于明晰婚姻家庭中夫妻财产关系,平衡夫妻双方在财产关系中的地位,与夫妻财产独立的时代背景相适应,有利于夫妻关系稳定和谐。

另外,按揭贷款买房也是不错的一种保障方式,在婚前买的按揭房屋的产权归属是作为登记方的个人财产,但是《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 10 条着眼于购置按揭房的资金来源,根据其购置资金来源分别确定每个部分是否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一部分,购房者婚前交纳的首付款和婚前偿还的贷款,属于购房者个人的婚前财产;第二部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第三部分,如果在离婚分割财产时贷款尚未还清,则需要由取得按揭房所有权的一方继续向银行偿还,也属于取得房屋所有权一方的个人财产。

因此,虽然按揭买房会让夫妻双方有还款压力,但是可以激励年轻夫妻努力奋斗,避免一定意义上的不劳而获;货币不断贬值,剩余的闲钱可以用来投资、理财,让其发挥更大的效益;对于日益年老的父母,也可以节省出积蓄,防止老无所依。

三、结语

如今的年轻人对婚姻生活容忍度的下降,我国离婚率逐渐攀升,房产作为最重要的家庭财产成为夫妻感情破裂后争夺的主要目标,又因牵涉父母出资,其归属及分割问题始终是离婚诉讼中的重点及难点。

《安家》中暴露出来的婚姻与房屋产权问题,你都明白吗

实践中已经呈现出男女方在结婚前,一方"要求另一方方在婚前已经全额买房",或"要求另一方在房产权证上加名,之后共同还贷"的趋势,以此来规避《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0条适用。而这种趋势也正是说明了目前我国的现实婚姻家庭状况,即夫妻双方对婚姻 关系中"同居共财、同舟共济、相濡以沫"是存有期待的。而司法解释的规定过于冷血,反而助长了夫妻生活的不稳定性,其适用被架空的局面。

这也为立法者和司法解释制定者敲响了警钟,法律和司法解释应当顺应立法的国情和一贯的家庭伦理价值取向,而不是突然地为规避某一现象去"紧急立法",从而导致"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的发生。

哪些情形下,婚姻是无效的?

重婚(重婚可不仅仅是作风问题)

法言俗语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所谓“结婚”,是指在民政部门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以,民法意义上的“重婚”,就是指有配偶的人又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登记结婚的违法行为。而刑法上的重婚,既包括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共同生活,也包括无配偶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

以案释法

案例一 张某与李某于1981年举行结婚仪式,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育有一女张小某。2004年,张某与王某办理结婚登记并共同生活,李某知情后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婚姻关系无效,并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张某已于1981年与李某举行结婚仪式并共同生活,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的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故法院认定张某与李某是合法的婚姻关系,故张某是有配偶的人,其有配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属违法行为,张某与王某的婚姻为无效婚姻。

如果张某与王某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呢?那张某与王某在民法意义上仅是同居关系,但在刑法意义上,因张某本人有与李某的合法婚姻关系在先,且二人继续共同生活期间,其又与王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则也构成刑法上的重婚。如果王某明知张某有配偶仍与张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王某也构成刑法意义上的重婚。由上可以看出,所谓无效是指重婚者的第二个“婚姻”无效。

案例二 王某(男)和江某(女)于1989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王某自己经营一家陶瓷公司,而江某在一公司上班。1997年1月,王某因生意关系认识了只有23岁的李某。王某为李某买了一套房子,经常借出差之际与李某同居。一年多后,不知道王某已经结婚的李某多次催促王某办理结婚登记,王某瞒着妻子在广东通过关系出具了未婚证明,1999年1月,在李某的家乡办理了结婚登记。2003年2月,江某作为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法院审理后认为,王某与李某之结婚属于重婚行为,故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判决宣告王某与李某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民法和刑法意义上的重婚各产生什么后果?《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在基本原则部分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一夫一妻的婚姻制度,重婚违反了我国一夫一妻的婚姻家庭制度,也严重违背了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影响家庭稳定和社会安定,所以《民法典》规定重婚无效,也就是双方自始不存在夫妻关系,双方之间关系为同居关系,财产分割按照同居关系析产处理,子女按照非婚生子女处理。

重婚还可能坐牢。张某与李某存在合法婚姻,但其又与王某登记结婚,既是民法意义上的重婚,也是刑法意义上的重婚。民法意义上,李某可以起诉,要求确认张某与王某的登记无效,还可以请求张某作为过错方给予损害赔偿。刑法意义上,根据《刑法》的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一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禁止近亲结婚)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第2项规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人结婚的,婚姻无效。有什么样亲属关系的人属禁止结婚情形?到底谁和谁不能结婚?这些亲属关系都包括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甚至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都有姑表兄妹结婚的习俗,为了拆迁利益一家族内成员间结婚是否合法?《民法典》颁布之前的《婚姻法》均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以案释法

“姑表亲,亲上加亲”,对吗?赵某某的父亲和张某某的母亲是亲兄妹关系,赵某某是张某某的表妹。由于农村的老观念,张某某和赵某某表兄妹结亲,于1978年11月登记结婚。赵某某和张某某性格不合,婚后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赵某某于2013年8月起诉要求确认其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并分割同居期间共同财产。

庭审中,张某某认为他们虽然是近亲结婚,但婚姻关系已经持续30多年,已超过诉讼时效。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近亲结婚是违反道德和有悖伦理的。我国1950年《婚姻法》与1980年《婚姻法》均有禁止近亲结婚的规定,仅是对近亲的具体范围规定不一致。1950年《婚姻法》规定,男女双方为直系血亲,或为同胞的兄弟姊妹和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兄弟姊妹者;其他五代内的旁系血亲间禁止结婚。而1980年的《婚姻法》则规定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的规定,1980年《婚姻法》修改后审理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一律适用修改后的《婚姻法》。本案中,张某某和赵某某虽然在1978年结婚,仍应当受1980年《婚姻法》调整。近亲结婚违反公序良俗原则及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婚姻关系自始无效,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对婚姻效力的审理不适用于调解,一经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同时,因婚姻关系具有的持续性、人身属性等特征,使之不同于合同、侵权类的普通民事法律关系,不应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我国法律也没有关于婚姻无效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随时主张要求宣告婚姻无效。

据此,2013年11月,法院最终判决赵某某与张某某的婚姻无效,双方同居期间共同出资建造的5间房屋,赵某某分得西2间、张某某分得东3间,各自房屋所对应的院落归各自所有,由赵某某出资在双方房屋及院落的分界处建设一道院墙。高高垒起的院墙结束了这段长达35年的无效婚姻。

法官说法

01

何谓直系血亲?所谓直系血亲,是指有直接血缘联系的亲属,包括生育自己和自己所生育的上下一代的亲属。例如,父母与子女,祖(外祖)父母与孙(外孙)子女,曾祖(外祖)父母与曾孙(外孙)子女之间禁止结婚。

02

拟制直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所谓拟制血亲,是指亲属关系的形成不是基于天然的血缘关系,而是基于其他的法律事实的情况,如因为收养形成的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关系,继父母与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之间的关系,都是直系拟制血亲关系。我国法律对存在这样亲属关系的人之间能否结婚,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第1072条和第111条的规定,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养父母与养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民法典》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所以,禁止结婚的限制适用于直系拟制血亲。无论这种拟制血亲关系是否解除,从伦理要求和法律精神上看,都应该属于禁止结婚的范围。

03

所谓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指出自同一祖父母和外祖父母的直系血亲之内的血亲,包括兄弟姐妹之间,含同父同母的全血缘的兄弟姐妹及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半血缘的兄弟姐妹,堂兄弟姐妹和表兄弟姐妹:伯、叔、姑与侄子、侄女,舅、姨与外甥、外甥女之间。

04

拟制旁系血亲之间能否结婚?法律对此也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精神看,只要没有血缘上的禁忌,拟制旁系血亲间是可以结婚的。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第二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未到法定婚龄(不到年龄的婚姻是无效的)

法言俗语

未达到法定婚龄不能结婚,也就是男女双方在没有达到法律规定的最低年龄时,民政部门不为其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现实中,存在利用私人关系违规为未达到法定婚龄的人办理结婚登记的情形,如此产生什么后果呢?

以案释法

王女与杨男于1998年7月23日领取结婚证,登记结婚。两人办证时,杨男出具的生日证明为1976年7月8日。半年后杨男因公意外死亡,有包括15万元补偿金、工资、赔偿金和保险金等共23万元的遗产。由于遗产的问题,杨男的父母和王女发生纠纷。后来,杨男的父母去婚姻登记部门查看两人的婚姻登记年龄,发现杨男登记的出生日期为1976年7月8日,而杨男的实际出生日期是1976年8月8日,因此,当初领证时杨男差15天才够结婚年龄,后经查证杨男确为1976年8月8日出生。此种情况下,杨男的父母遂向法院主张婚姻无效,王女没有权利继承杨男的遗产。

法官说法

因未达法定婚龄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时间限制。《民法典》规定,未达到法定婚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无效。值得注意的是,在确认某一个婚姻是否有效时,只能对男女当事人在有关部门确认其婚姻是否有效时仍未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确认为无效婚姻。如果男女双方在结婚时的实际年龄低于法定结婚年龄一二岁,等一二年后,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确认婚姻无效,或有关部门要确认其婚姻无效时,男女双方当事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的,不能确认其婚姻为无效婚姻。简言之,对未达法定结婚年龄的婚姻,应当在男女当事人法定结婚年龄届至前提出或确认其婚姻无效。

上述案例中,王女到底能否继承杨男的遗产?《民法典》第1047条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杨男与王女结婚当时不满22周岁,若当时提出,应认定为无效婚姻。但随着时间的推移,半年后,杨男已达法定婚龄,此时再以结婚时未达法定婚龄为由请求宣告婚姻无效的,依法不予以支持。因为法定的无效情形随着时间的推移已经消失,具备了结婚的实质要件,从现实状况判断已经属于合法有效的婚姻,不能再主张宣告无效。故王女依法享有对杨男遗产的继承权。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三)未到法定婚龄。

无效婚姻的处理(当事人可以请求确认婚姻无效)

法言俗语

《民法典》第1051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婚姻关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确认婚姻无效。人民法院立案后,应审查是否存在上述三种无效婚姻的情形,如存在任何一种情形即可判决确认婚姻无效。

以案释法

梁某平系精准扶贫异地搬迁户,生前居住在桐梓县燎原镇蟠龙社区。2019年9月,梁某平检查出肝癌晚期,由于没有直系亲属照顾,娄某就自愿来照顾舅舅梁某平,并与梁某平一起生活。为获取梁某平财产,2019年9月29日,娄某与梁某平登记结婚。2020年4月9日,梁某平因病死亡。为纠正娄某的错误,娄某母亲梁某某遂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申请宣告被申请人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

法官说法

有权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所谓利害关系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9条规定,以重婚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以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为由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上述案例中,娄某的母亲作为利害关系人提起申请,因梁某平已经死亡,故娄某为被申请人。因娄某与梁某平系舅甥关系,即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属于我国法律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故法院依法确认娄某与梁某平的婚姻无效。夫妻一方或者双方死亡后,生存一方或者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利害关系人依据《民法典》第1051条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利害关系人为原告,婚姻关系当事人为被告,夫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为被告。

《民法典》条文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来源:潢川县司法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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