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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父母离婚也不能免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一般情况下没有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是要支付子女一定的抚养费的。那么,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计算有什么标准?
法妞网友咨询:
离婚后孩子抚养费计算有什么标准?
陈钢律师解答:
《婚姻法》第37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分或全部分,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依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计算子女抚养费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具体的计算方式为:有固定收入的,按有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三十的比例给付。无固定收入的,依据当地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成年或子女能独立生活时至。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养费。
陈钢律师补充:
法律只规定抚养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下落不明的,可用财物折抵抚养费。对子女抚养费的数额,给付期限及方式,直接关系到子女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子女今后的生活。因此,离婚时,应将他们明确地写在民事判决书中。
陈钢律师结语:实践中不管是城镇居民离婚还是农村居民离婚,在关系到孩子抚养费上面其实要求都是一样的,此时法律中的标准其实也就是具体需要参考哪些因素计算抚养费数额。
当今社会,夫妻离婚似乎已经成为家庭所要面临的常态化问题。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费就是现实生活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抚养费一般是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但是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则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因素进行计算。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说说2019全新的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的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因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撕破脸皮,告上法庭
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①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②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③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来源:众和法律咨询
离婚不只是两个人不在一起生活这么简单,还涉及到财产的分配,特别对于有孩子的家庭来说,有谁来抚养孩子以及抚养孩子的抚养费都是有标准的,那么抚养费有些什么标准呢?山东康捷律师事务所李新家律师解析。
一、2019年最新法律规定的子女抚养费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离婚后,一方抚养子女的,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的数额的合理要求。
离婚后,子女要求增加抚育费的,应另行起诉。
二、抚养费的内容及给付的方式
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即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所以,在离婚时,除生活费外,要充分考虑教育费和医疗费,在抚养费的标准(20~30%比例)范围内争取较高的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8条规定: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9条规定: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根据以上规定, 抚养费的支付方式一般是按月支付,按月打入孩子抚养费的专用账户或在探视孩子时支付,实践中,很多当事人都要求对方一次性支付抚养费,因为这样一来省去要钱的麻烦,二来可以折抵给付对方房款。但是,是否采用一次性的支付方式,法院要看对方的实际支付能力,以及对方当事人的态度。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不同意一次性支付的,法院不会判令其一次性支付。
李新家律师补充:
三、抚养费的给付期限
一般情况下,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截止到子女十八周岁。超出十八周岁,父母没有法定抚养义务,包括子女上大学期间的抚养费。
同时《婚姻法》第21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婚姻法》解释(一)第20条规定 “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据以上规定,子女超过十八岁,尚须父母履行抚养义务的情形
1、子女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
2、子女非因主观原因(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无法维持正常生活。
父母对子女应该尽到抚养的责任,离婚虽然是值得尊重的,但对孩子来说确实不利于成长,不管在经济还是情感上都应该负责。
毕业于山东大学法学专业。二十多年一直专心专注专业从事相关法律实务,知识面广,经验丰富。在漫长的律师生涯中,始终秉持心怀善念,以德为源的原则和信念真诚为广大当事人提供精致的法律服务。
离婚不能仲裁,离婚不能仲裁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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