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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重点先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基本案情】
自诉人脱某与被告人赵某君于2015年农历11月20日按照习俗举办结婚仪式,2016年8月18日生育一男孩,取名脱某博,2018年11月26日补办了结婚证。后赵某君与陈某军以夫妻名义在陈路军家中共同生活。赵某君于2021年12月12日在平凉市妇幼保健医院生育一女孩,陈某军以赵某君的配偶身份陪护。赵某君出院后在陈某军家中坐月子,由陈某军的母亲伺候。后脱某的父亲向陈某军所在的社区了解生育孩子的情况,社区工作人员朱某1、付某明于2022年1月6日到陈某军家中了解情况,看到赵某君及孩子居住在陈某军家中。
审理中,赵某君申请对其生育的女儿与脱某、陈某军、赵某君的亲子关系进行鉴定。法院审管办经挂网摇号选择甘肃科信司法医学鉴定所进行鉴定,后通过短信、电话、送达纸质缴费函通知赵某君缴纳鉴定费,赵某君不予缴纳,审管办中止委托。
【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君明知其有配偶而与陈某军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构成重婚罪,应予惩处。自诉人脱某的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赵某君申请鉴定后不按规定缴纳鉴定费,致鉴定不能进行,应当承担于己不利的法律后果。鉴于被告人赵某君处于哺乳期内,无犯罪前科,宣告缓刑较为妥当,可对被告人赵某君适用缓刑。精神损失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范围,故对自诉人脱某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赵某君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二、驳回自诉人脱某的附带民事诉讼请求。
【微法简评】
本罪名值得注意的是,重婚罪不属于法定的自诉案件,像本案中,被告人的配偶报案后,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侦查完毕后再由公安机关将案卷移交检察院提起公诉。而法定的自诉案件有侮辱、诽谤罪,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虐待罪与侵占罪。
但重婚罪仍然属于可以自诉的罪名之一,但重婚的犯罪行为必须属于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另外,如果重婚被告人一方没有与她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比如包小三等行为,则不属于重婚罪范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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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法院网讯 (龚徽) 12月11日,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法院副院长孙光永担任审判长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重婚案件。邀请了永善县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永善县纪委等20余人参加了旁听。
1997年1月,自诉人彭某与被告人刘某在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2008年,彭某因交通事故受伤,其伤经鉴定为脑外伤所致精神障碍,构成三级伤残。肢体二处分别构成二级和十级伤残,需终身护理。2016年3月刘某将被告人余某带至家中,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在2017年10月生育一子。
法院审理后认为:合法的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自诉人彭某与被告人刘某经当地镇政府婚姻登记处办理了结婚登记,即为合法夫妻。刘某有配偶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并生育孩子,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被告人余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其行为也构成重婚罪。合议庭评议后当庭宣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处被告人余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
重婚罪是指有配偶又与他人结婚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行为。合法的夫妻关系未经法律程序解除,尚在存续期间便一直受到法律保护。彭某虽然受伤后重度残疾,但其与被告人刘某的婚姻关系未解除。被告人余某明知刘某婚姻关系尚存还与之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生活居住并生育一子。而被告人刘某自己有配偶还与余某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了刑法,最终受到刑罚的惩处。
日前,涿鹿县人民法院对张某起诉杨某重婚罪一案作出判决,杨某犯重婚罪,被判处拘役四个月。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9月16日,被告人杨某与湖南省泸溪县男子朱某在泸溪县民政局登记结婚。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2年9月3日,杨某与涿鹿县男子张某在涿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2013年2月20日,杨某与朱某离婚。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2016年3月14日,杨某又与朱某登记结婚。2016年3月15日,杨某与朱某离婚。案发后,被告人杨某退赔张某 27000元,并取得了张某的谅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有配偶而与他人结婚,其行为构成重婚罪。被告人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且对张某退赔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可以从轻处罚。最终,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对杨某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婚姻法》第二条规定,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同时,
《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 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本案中,杨某在与朱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张某结婚;后在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与朱某结婚,严重破坏了我国法律所保护的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关系,构成重婚罪,应判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规定,对于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赔偿数额、赔偿能力以及认罪、悔罪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本案中,杨某归案后如实供述,当庭认罪、悔罪,且对张某退赔损失,并取得了谅解,故被法院从轻判处拘役四个月。
当然,自己已有配偶又故意与他人结婚,或明知双方已有配偶而仍与之结婚,才构成重婚罪。本案中,无配偶的张某确实不知杨某已有配偶而与之结婚,没有法律所规定的明知,所以张某自己不构成重婚罪。
此外,依据法律有关规定,具有下列情况的妇女,一般不应以重婚罪论处:因遭受自然灾害外流谋生而再婚的;确因婚后受虐待逃后再婚的;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音讯不通,误认为配偶已亡再婚的,或者外流后生活无着,为生存不得已而再婚;或者是在被拐卖、失去人身自由的情况下被迫再婚的。
来源:河北法制网
1460/2016新婚姻法重婚罪(2019最新婚姻法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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