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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杭州离婚律师: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买房登记在夫妻名下,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前个人房产的拆迁款原本仍属于个人财产,但婚内用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婚后加名”行为,视为夫妻一方对另一方的赠与行为,那么,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
杭州离婚律师李晓娟在这里需要强调,男方在变更产权登记后,如果没有特殊情况,是不能形成任意撤销权的。
所以,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买房登记在夫妻名下,房产为夫妻共同所有。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不意味着离婚时就是平分的,法官在房屋分割比例上会参考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结婚年限长短、有无子女、双方过错问题等因素进行判决。
借由这个问题,李晓娟律师也讲讲婚前个人房产婚后拆迁的其他房产归属情况。
个人婚前房产在婚后被拆迁,房屋拆迁的所有补偿,均属于对被拆迁人的个人财产。如果被拆迁人拿该笔拆迁款去购买房产,并登记在其个人名下,那实质上新房仍属于其个人的财产,跟配偶无关。
但是如果购买的新房不是一次性支付,存在银行按揭贷款的话,那婚后还贷的部分以及对应的房屋增值部分,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配偶可以主张分割。
杭州专业离婚律师李晓娟提醒:婚后房产加名需谨慎,一经变更登记,不可撤销。
【参考法条】
《民法典》第 658 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 32 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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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人认为,只要房子在婚后拆迁,拆迁款和安置房肯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一人一半。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也可以分拆迁利益吗?
老王和老孙是大兴南庄村人,夫妻俩生了儿子小王。老王和老孙在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修建了一个院子。2014年,小王和小丽结婚,两人结婚后就搬到了城里住,小丽的户口也没有落到南庄村,仍然在通辽老家。
2015年7月,南庄村因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被拆迁,有安置房选房指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定额补偿、拆迁补助奖励及其他(包括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等拆迁补偿。根据政策,这次的拆迁实行分院原则,被拆迁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均可参与分院。为了多获得拆迁款,老王和老孙夫妻把院子分成了东西两个小院,老王就东院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件,小王就西院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件。
之后,老王和小王又和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老王和小王合并选房,剩余补偿款也全部属于老王。老王选购了5套安置房,用拆迁补偿款扣除购房款后,还有280余万元购房款打进了老王的账户。
2017年2月,小王和小丽在大兴法院调解离婚。小丽认为,小王家拆迁时自己还是家庭成员,西院的拆迁款和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老王夫妻认为,小丽婚后从来没有住在村里,也没有参与修建房屋,让儿子签协议只是为了多分拆迁款,所有的拆迁款和安置房都是老王夫妻的财产。2017年8月,小丽将小王、老王和老孙告上法院,要求一套80㎡的安置房和70万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婚后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小丽可以主张安置房和补偿款吗?
一、拆迁款项是基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被安置人身份进行的补偿,不属于小王夫妻共同财产
在拆迁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是说,只有本村的村民才能有村内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定额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房选房指标、拆迁补助奖励等是对被安置人的补偿。
首先,在本案中,小丽的户口一直在老家,小王结婚后,俩人一直在城里居住,也没有在南庄村实际居住和生活,所以小丽不是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然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次,小丽和小王结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或者新建,没有对房屋建造有任何贡献,所以小丽也不享有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定额补偿。最后,小丽也不是被安置人,安置房选房指标、拆迁补助奖励也没有小丽的部分。
虽然小王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安置人,也得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但这些款项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丽也无权要求分割小王得到的拆迁款项。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小丽既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被安置人口,户籍也不在涉案院子中,结合小王和小丽结婚年限、经常居住地等情况,判决小丽不享有拆迁院子的利益。小王与拆迁部门签协议是为了拆迁利益的最大化,西院的拆迁利益仍属于老王夫妻所有。
二、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拆迁权益呢
1.婚后对农村房屋进行新建、翻修、扩建等
如果两夫妻结婚后,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或者对宅基地上原有房屋进行翻修、扩建,夫妻对婚后新建、扩建、翻修的部分自然享有所有权。一旦进行拆迁,基于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夫妻对拆迁款项和安置房屋自然都享有权利。
如果对房屋进行装修,也属于对被拆迁房屋有所贡献,被拆迁时,也可以按装修对整体房屋的贡献享有一定的拆迁利益。
2.婚后长期在农村房屋居住
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都会对实际居住人进行一定补偿。例如,老王和老李结婚后,俩人一直在老王村里的房屋居住、生活,如果老王家拆迁,老李也能成为被安置人口,享有相应的拆迁权益。
3.婚后落户到夫(妻)家
户籍登记情况是拆迁时考虑被安置人口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婚后落户到夫家或妻家,在房屋拆迁时,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享有一定的拆迁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拆迁的政策各不相同,具体能享有哪些权益,还需要看当地拆迁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公告等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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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我和梁某系公司同事。我们二人结婚后一直居住在他婚前的自建房里。婚后不久,我把户口迁了过来。3年后,梁某的自建房屋被政府拆迁,获得2套安置房,登记在他个人名下,同时获得拆迁安置补偿款40万元。
最近,我和梁某的感情越来越差,我决定离婚,并要求把安置房和补偿款拿出来一起分割。梁某认为,安置房和补偿款是由其婚前个人房产的自然演变和转化而来,仍属于其婚前个人财产,坚决不同意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请问:我的要求和梁某的说法能够成立吗?
读者:邰琪
邰琪读者:
你的要求和梁某的说法均不完全正确。
一方面,你是否有权要求分割安置房,要看当时的拆迁安置政策。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拆迁补偿的方式包括货币补偿和房屋产权调换,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拆迁补偿方式。因此,如果该2套安置房的来源仅仅是基于梁某的婚前自建房屋面积,那么,其仍属于梁某的婚前财产。由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所以,该安置房不能作为你们的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不过,现实中各地的拆迁政策一般是:拆迁安置面积按照被拆迁户家庭成员数结合原有房屋面积综合折算。按照此拆迁安置政策,你也是被拆迁安置人员,应当享受拆迁安置利益,对2套安置房享有共有权,在离婚时有权要求分割。至于可以获得多少份额,则要考虑被拆迁房屋系梁某婚前房产这一因素以及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物贡献大小及生活的实际情况来确定。
另一方面,你有权主张分割相应的补偿款。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由此可见,拆迁安置补偿款既包括对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如被拆迁房屋及所占土地补偿以及附属设施设备及装饰装修等补偿,也包括对其他家庭成员的相关补偿,如困难补助、搬迁补助、临时安置费、因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因此,除房屋本身价值的补偿款仍属于梁某个人财产外,其他方面的补偿款应属于你们夫妻共同财产,按照离婚分割财产时应当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你可以要求酌情多分。
潘家永 律师
(据劳动午报消息)
责任编辑:刘英杰
2018新婚姻法安置房(安置房结婚后算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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