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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民事赔偿 家人承担责任吗(民事赔偿 家人承担责任吗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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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20:1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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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6岁儿子被害仇家拒绝赔偿,单亲妈妈将硫酸泼向仇家女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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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看小说的时候,很多人都喜欢以暴制暴类的情节,这是一个比较典型爽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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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现实生活中,因为法治社会的需要,是不鼓励、不支持人们去以暴制暴的。

可是当法治建设出现漏洞的时候,以暴制暴般的现象总是会出现的。

2006年的时候,就有一个母亲因为自家宝贝儿子被害,又得到应有的惩罚,因此一怒之下向仇家的女儿泼硫酸,致使对方毁容。

最终这个以暴制暴、为子报仇的母亲获得了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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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亲妈妈和乖巧儿子

韩某是一个单亲妈妈,身边只有一个宝贝儿子,两人一起相依为命。为了将儿子顺利抚养成人,韩某每天都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工作,下班之后也有诸多琐碎事情需要处理。

这样的日子自然是辛苦的,但只要儿子能够健康成长,韩某便觉得这一切都会是值得的。

好在儿子年龄虽小,只有六岁而已,但却十分乖巧,没有像其他同龄孩子那般贪玩,会时不时地帮助韩某做家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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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韩某的日子是过得既辛苦又幸福,苦中带着点甜,这是不少普通老百姓的生活常态。

可生活总是充满意外,韩某很快就发现,老天爷连这仅有的一点甜蜜,都给无情剥夺了。

这一天中午,韩某正在日常做饭,她的儿子成成则到外面去玩耍。饭很快就做好了,可是儿子成成却迟迟都还没有回来。

成成是一个乖巧的孩子,平时到了饭点自然就会回来。所以韩某不禁担忧了起来,开始出去寻找成成的下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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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长一段时间过后,韩某已经没有找到儿子成成的下落。

如此,韩某赶紧报警,警察方面也迅速组织人力进行搜找,最终在一口水井里找到了成成的身影

当成成被捞出来的时候,已经成为了一具冰凉的尸体。

难道成成是因为自己失足,才掉入古井中溺死的?

二、儿子的死亡真相

然而,警察在对现场进行一番详细的查勘之后,得出结论成成的死亡并不是意外,而是他人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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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一来,这就成为了一起凶杀案件!

警方不敢懈怠,立马进行全面调查,通过调取监控录像,最终得知杀害成成的凶手就是同社区里另一个住户的孩子强强。

警方很快来到了强强家,对强强和其父亲进行询问。

起初他们进行竭力否认,但强强毕竟也只是一个十二岁的孩子,没有多少胆量,在警方的询问下,很快就把事情的经过一五一十地说出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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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来,当天成成出去之后,和强强以及其他孩子在一起玩耍,在这一过程中,强强突然嘴臭,嘲讽成成是一个没有父亲的孩子。

成成气不过,一下子就和强强起了冲突。

成成只有六岁,而强强却有十二岁,两人起冲突自然是强强占了上风。

小孩子下手有时候没轻没重的,当天的强强就因为此而失手将成成打死。

事后,为了掩人耳目,强强将成成的尸体丢进水井里,造成其因为失足而溺亡的假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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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强强还威胁其他孩子,不要将这件事情散布出去。

这个案件事实清晰,逻辑链条紧密。警方在做完笔录和取证后,很快就交由检察院去提起公诉。

三、凶手得不到严惩,赔偿金又拿不了

然而因为本案的凶手是一个未满十四周岁的孩子,按照法律规定即便犯了杀人这样的过错,也不需要对此承担刑事责任。

由此,法院只是判处将强强扭送到少管所管教三年便草草了事了。

韩某自然觉得这样的处罚太轻了,既然法律规定无法让强强承担刑事责任,那就转而追求民事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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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一共提出了十五万元的补偿金额,得到了法院的支持。

十五万元放在2006年是一笔不小的数目,但相比起一个鲜活的生命来说,这算不了什么。

当韩某找到强强的父母要求履行民事赔偿责任的时候,他们直接表示拒绝。

强强的父母不仅没有展现出任何的愧疚之色,反倒对韩某进行一通指责。

在之后的日子里,韩某多次找到强强的父母,要求其赔偿,有法院支持的十五万元赔偿款,但每一次对方都蛮不讲理地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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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韩某曾经找过法院,要求强行让强强的父母执行这十五万的赔偿金。

然而法院却回复表示,强强父母早就将财产给转移走了,他们家已经没有任何财产可以被强制执行,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法院方面也无可奈何。

韩某感到十分绝望,自己唯一可供依靠的宝贝儿子死了,凶手因为年龄太小得不到有效处罚也就算了,连半点赔偿金的拿不到,这个世界的正义究竟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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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韩某因为来回奔波找强强父母要钱,前前后后耽误了不少时间,再加上沉浸在丧子之痛之中,根本就无法好好工作。

收入的减少让她的生活质量直线下降,甚至无法好好安葬死去的儿子成成。

四、最后的一点恻隐之心

韩某曾经在外人面前,痛苦地表示:“自己现在一分钱都没有,这往后的日子该怎么生活?对方根本就是一个无赖,把自家财产都转移走后,法律也根本拿他没有办法。难道成成就要这样白白地死去吗?

为了解决成成的安葬问题,韩某便向强强父母先偿还一万块钱的赔偿金。

但即便这样,强强父母依旧无情地拒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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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仅如此,强强的父母还放出话来表示,成成的死是其自己命不好,怪不到他们的孩子身上去。

如此倒打一耙,简直就是活生生地在韩某的伤口上撒盐。

韩某本来想着让他们赔点钱,这件事就算过去了,如今既然对方如此决绝,自己也无需留情面。

韩某已经被强强父母的话语给彻底激怒了。

韩某决定以血还血,以牙还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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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原本准备是对杀害成成的凶手强强动手的,但这个时候的强强还在少管所里关着,根本出不来,韩某自然也就无法直接对强强动手。

在这样的一种情况下,韩某转而将目标对准了他们家中已经正在工作的大女儿。

在动手之前,韩某依旧心存恻隐之心,决定给了强强父母最后的一次机会。

韩某找到了强强父母,这一次她的诉求很简单,只要强强父母诚心诚意地道歉,这件事情就算过去了,连半点赔偿金都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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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强强父母就连韩某这点简单的要求都无法满足,他们始终认为自己的儿子强强不存在任何的过错,成成的死是他自己的原因,甚至还开口骂成成是一个短命鬼。

韩某心里仅存的最后一点善意彻底消失了,此时她心里只有一个执念,那就是复仇!

五、正义得不到声张,只能以暴制暴

第二天下午,韩某来到了强强父母其大女儿的工作单位,在这里蹲点,随后尾随其上了公交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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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备下车的时候,韩某突然掏出了其实现就已经准备好的硫酸,直接泼了上去。

大女儿当即倒在地上,痛苦地哀嚎起来。

这一声声的哀嚎声,在旁人听起来很是恐惧,但在韩某听起来,却感到十分舒畅。

在泼完硫酸之后,韩某直接坐在公交车内,静静地等待警察的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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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此举让这个仇人家的女儿严重受伤,毁容严重,可以说一辈子就这么因为一个与自己无多大关联的仇恨给毁了。

根据医院的检查报告显示,大女儿全身的灼烧面积占比高达15%,眼睛也被溅进了不少硫酸,造成了不可逆转的严重损伤。

当时,还有很多同行的乘客,被韩某所泼出去的硫酸给溅伤到,但好在这些乘客的受伤程度比较轻。

警方很快控制了韩某,并由检察院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对其提起公诉。法院最终根据大女儿的受伤程度作出判决,判处韩女士十三年的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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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从受害者到施暴者

在法庭上,强强的父母对韩某进行歇斯底里的咒骂,要求其赔偿三十万元,并质问其为什么要伤害他们无辜的女儿?

为什么要把他们的女儿,弄成如今这幅生不如死的样子?

韩某心里早已经积攒了满满的怒气,这下子也都全部释放出来。

她在法庭上怒吼:“你先把我儿子的命还给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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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强强父母所提出的三十万赔偿金,韩某也直接学他们当初那副无赖的样子,直接双手一摊表示自己没有钱,赔偿不了。

不过,韩某并没有学习强强父母那般进行财产转移,因为她根本就没有多少财产,法院就算强制执行也挤不出多少钱来?

这真是充满戏剧性的一幕,曾经韩某曾经作为被害人家属,坐在法庭之上,苦苦的追求正义。

然而在正义追求无果之后,韩某终于还是走上了以暴制暴的道路,摇身一变成了施暴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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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这期间也只不过仅仅过去一年而已,这种被害人转变成施暴人的悲剧之所以会发生,一方面是因为强强父母对于子女的管教不到位,且自身品性太差,像个蛮不讲理的无赖一般,根本无法沟通。

另一方面在于法院在判决之后,也存在着执行不力的情况。

相关法律制度的规定也存在着明显的漏洞,让强强父母钻了空子,通过转移财产,成功规避了本应该承担的15万赔偿金。

这个案件就这样草草地告一段落了,当时在网络上引起了诸多争议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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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有记者特意跑来对韩某进行采访,询问她后不后悔自己走上这样以暴制暴的道路。

韩某大致是这样的回复的,她首先对成为自己报复对象的大女儿表示深深的抱歉,大女儿是完全无辜的。但她本人对于当日的报复行为,从来都没有后悔过。

七、总结

我国向来有一句古话,叫做“子不教父之过”

在现代,法律上也认为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存在着对于子女进行良好教育的义务。当子女犯错之后,也有替他们承受一定惩罚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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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在本案中,强强的父母能够从小对强强进行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决然不会在同成成玩耍的时候,嘲讽其没有父亲,也决然不会在冲突之后直接将其打死。

强强之所以会有杀人这样的犯罪行为,其父母是脱不了干系。

至于韩某,这样的一位可怜且悲情的单亲妈妈,对于其遭遇大多数网友都同情不已。

对于其所承担的痛苦,大多数网友也都难以感同身受。

不管怎么说,希望每一个父母都能够好生管教好自己的孩子,不然将来孩子闯祸了,可就悔之晚矣。

震碎三观表姐的儿子竟然把自己小姨给侵犯了,至今还逍遥法外

引语:未成年人在社会活动当中作为弱势群体,对其保护的问题一直是备受社会关注的热点话题。为预防和保护未成年被侵害,2021年我国新修订的《未成年保护法》也将原来的家庭、学校、社会、司法四大保护扩展到了“六大保护”,单设了“网络保护”和“政府保护”。就单说这司法保护,它就是一把“双刃剑”,它不仅对未成年合法权益进行了保护,它还对未成年犯罪量刑上也提供了“保护”。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社会日趋多元化,未成年犯罪也有所增长,且呈低龄化趋势。因此,我们经常能在电视中看到“很多未成年因为知道我国法律对未成年有保护,因此他们就故意犯罪,甚至是公然挑衅法律让我们愤懑不已”的场景,在现实生活中同样也能让人气得咬碎后槽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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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今天要讲的这位当事人就是如此,仗着自己是未成年不仅干出了多起伤风败俗、违法乱纪的事,事后不仅不道歉,照样过着舒舒服服的日子,至今仍然逍遥法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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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这么大没见过这么嚣张的人

这是一件发生在重庆某郊区的事,当事人小花(化名)今年12岁,由于患有先天性脑瘫,母亲去世得早,父亲又身体不好,因此只能跟着哥哥姐姐们生活。哥哥姐姐为了能让小花读上书,事先还给她做了一年的康复治疗,眼看小花都可以做到生活自理了,就向学校提出了入学的申请。然而,只因哥哥姐姐不是小花的法定监护人,小花的入学申请就这样被学校给拒绝了。无奈,哥哥姐姐要上班,就只能将小花寄养在郊区的表姐家,每个月按时支付一定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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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此,小花便过上了寄人篱下的日子,这也给恶魔的靠近创造了绝佳的机会。起初都还好,表姐家也比较简单,姐夫在外打工,只有表姐和她儿子在家生活。就这样,从2019年开始小花在表姐家一直住到2021年。就在5月份的一个中午,事情发生了,正在上班的小花姐姐突然接到小花哭着打来的电话,她这样说“他把我的脸打肿了,还摸过我很多次,做了‘少儿不宜’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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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花的语言表达能力虽然不好,但是作为姐姐,还是能听懂小花的意思“她被打了,还被侵犯了,这里打她的人指的是表姐的儿子刘某,和小花同岁”感觉肯定是出事情了的小花姐姐立马联系了小花哥哥,两人便一同朝着表姐家赶去。路上还收到表姐发来的信息,她这样说“我都没脸见你们来,幸好还没发生最坏的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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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到这话的姐弟俩,还以为小花只是被刘某打了一下,摸了一下而已。然而,经过姐弟俩反复的询问才得知,在表姐家寄宿的两年的时间里,她家的儿子刘某曾多次威胁、打骂她,并对其实施了性侵。事后还威胁她,不准报警,否则就杀了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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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这样,年幼且寄人篱下的小花默默的承受着这一切,被侵犯却不敢说,直到最后实在是忍无可忍的她才向姐姐打起了求救电话。拿着抚养费就是“这样”照顾小花的表姐竟然还说没发生最坏的事,简直是可笑。了解完情况的姐弟二人随即就因此事报了警,经过警方对刘某询问得知,单刘某承认的侵犯小花的次数就高达八次。这期间的表姐难道就没发现什么吗?是包庇还是纵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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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由于刘某没有达到刑事责任的年龄,警方对姐弟俩的报案给到的结果是不予立案处理。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刘某当时未满14周岁,不需要承担任何刑事责任。而刘某事发后,又继续回学校读书去了,很快就恢复了正常的生活,就好像什么都没发生一样。而此时的小花却是整天做噩梦,甚至是拒绝治疗,其遭受的非人待遇给其内心造成的创伤很难再得到修复。天理何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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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姐弟俩顿感天理不公时,某律师事务所知道了小花的事,决定免费为其提供法律援助。经过一番沟通之后,律师给到的意见是既然刑事责任不用担,那么就提起民事诉讼。得知此事的亲戚都劝姐弟二人最好是私下和解比较好,但都遭到了姐弟俩的拒绝。一审判决很快就下来了,法院认为,刘某家人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并要求被告刘某及监护人赔礼道歉,并赔偿医疗费及营养费24677.08元,心理治疗费2万,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然而,刘某的家人不仅没道歉还对法院的判决表示拒绝执行,并且提起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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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语:此事一发生,瞬间在网络上引起了热议。为了能让刘某受到法律的制裁,甚至很多人都提议更改未成年人的适刑年龄。眼尖的网友不难看出,这件事的全部责任应该由刘某的母亲承担。既然接受了姐弟俩的委托答应照顾小花,也拿着姐弟俩给的抚养费,她却没有承担起保护小花的责任。另外,作为监护人,她对儿子刘某也没有行使好自己监管的责任,导致刘某也一度因为自己法律意识的浅薄陷入这巨大的舆论漩涡当中。

小孩顽皮摔断牙 父母担责赔三万

2022年7月14日傍晚,8岁的林杉(化名)和姐姐、表弟在小区楼下玩耍,11岁的经纬(化名)与其小伙伴也在附近玩耍。期间,经纬因为对林杉在旁边唱歌表示不满,并出口辱骂林杉,林杉遂将手中的玩具枪枪管向经纬扔过去,经纬捡起枪管开始追着打林杉,期间两人为争夺玩具枪枪管扭打在一起,经纬将林杉摔倒在地导致林杉脸部朝下撞到地面,两颗门牙受伤。

事后,林杉到桂林医学院附属医院检查治疗,诊断:头部外伤、牙外伤、牙齿冠折露髓,局麻处理断面,1、3、6个月定期复诊。经桂林市正兴司法鉴定所鉴定,林杉的后续治疗费为42000元。因索赔未果,林杉向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经纬及其父母赔偿医疗费、鉴定费、后续治疗费、律师费等各项损失共计49122.3元。

2023年3月2日,经法院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协议:经纬及其父母共同赔偿林杉各项损失30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

法理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应按过错责任的大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本案中,未成年人经纬在扭打中造成林杉人身损害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虽然按照法律规定,其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无完全的民事责任能力,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但其造成他人损害的,应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故经纬的监护人即其父母应承担赔偿林杉相应损失的责任。

未成年人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并不意味着受到人身损害的当事人不能向未成年侵害人追责,未成年侵权人的父母(监护人)应承担其侵害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未成年人因心智尚未成熟,并不能妥善对待与处理相应的社会关系,易产生冲动心理,故作为监护人的父母应加强对未成年子女的关心与管教,避免产生不必要的损失,使子女成长于健康的环境中。


来源: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

作者:蒋湘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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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10月07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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