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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爱情当中有一个场景,校长询问江德福怎么不去跳舞,江德福却觉得我才不去呢,一群男男女女搂在一起像什么样子?
校长劝解,你完全可以去看看。
如果,你在现场发现什么心仪的对象,到时候,我可以给你介绍。
江德福犹豫了一下,这才选择答应,然后转过身的离开。
校长老婆却觉得丈夫多此一举,这样思想封建的人,就该让他跟包办婚姻过一辈子。
还离什么婚呢?更加没必要找新的老婆?
说实话,这也是我觉得稀奇,甚至疑问的地方,江德福明明思想这么封建,怎么会选择放弃包办婚姻,跟妻子离婚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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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办婚姻没有形成事实婚姻
首先,江德福的包办婚姻是在当兵之前家里给定的亲,根本还没来得及实施下来。
那个时候,他穷困潦倒,饱受封建地主的摧残,身心都很有压力。
根本没有时间和精力考虑到自己的婚姻。
再加上那个年代,他本就没有自主考虑和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
结婚的事情,就自然而然成为家里人为他考虑的事情。
家里人本以为他结了婚就会安定下来,在家里彻底扎下根来,不再四处漂流,到处去为别人做事。
却没有想到,还没来得及举办婚礼,还有办理结婚证书,江德福被征兵的队伍拉去了。
就这样,他错过了跟包办婚姻形成事实的可能。
这样的情况之下,他对这种婚姻其实是很懵逼的状态,根本没有从心里完全接受和承认这段婚姻。
但奈何家里家外都在宣扬这件事情,他就无法扯清楚。
再加上,他骨子里的封建传统的思想,父母之命,媒妁之言。
既然,父母答应了这段婚事。
那么,自己就只能顺从,甚至接受这段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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兄弟乱伦,江德福被戴上了绿帽子
既然无法摆脱,无法逃避,江德福就选择果断接受包办婚姻,跟她好好过日子。
甚至打算利用回家探亲的时间和机会,跟她进行床第之事,早日拥有自己的后代。
却没想到,那天晚上因为回来的晚,也没来得及通知她。
恰巧回家就碰见自己的二哥跟妻子衣衫不整地出现在路口。
这真的着实吓了他一大跳,简直不敢相信这样的事情发生在他的面前。
后知后觉反应过来后,他便重重的把行李摔在地上,然后手一挡,主动的把他们拦在前面。
最后,叉着腰,凶神恶煞地看着他们。
可看着他们两个跪在自己面前,苦苦恳求自己的样子,江德福不免还是动了恻隐之心。
再加上,兄弟乱伦,自己被带上绿帽子,这简直就是奇耻大辱,任谁都过不去这道坎。
如果,这件事情再被大家知道,被众人议论,他就更加觉得颜面无存。
于是,他便答应不再深究,也没有对外宣扬这件事情。
但自此之后,他却再也不肯回家了,认为这个家跟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就这样,他彻底将这个名义上的婚事,甚至名义上的妻子扼杀在摇篮之中。
毕竟,哪个男人都不能允许自己头上的绿帽子出现,肯定毫不犹豫地跟妻子决裂。
何况现在发现跟她还只是名义上的妻子,更加是毫不犹豫地放弃包办婚姻,跟这个女人进行真正的决裂。
当然,这其中还有一个最重要的原因,那就是,他父母现在都不在了,他再也不用尊听父母之命,接受这个名义上的包办婚姻,名义上的妻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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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不出他思想封建的人,甚至不知道他思想封建的人,可能会觉得江德福真新潮,居然勇敢地跟包办婚姻决裂。
但事实上,这里面发生的事情跟他反叛包办婚姻的原因,一点关系都没有。
他依旧是有着封建传统思想的江德福。
不然,他不会听凭父母之命,顺从这段包办婚姻,更加不会想着在包办婚姻当中,存续着自己的后代。
只是,现在被妻子和自己的二哥莫名其妙的戴上了绿帽子,他就忍无可忍,选择毫不犹豫的抛弃这段名义上的婚姻。
END
女当事人:我老公喜欢嫖娼,我起诉离婚法院会判决离婚吗?
律师:老公喜欢嫖娼的话,老婆起诉到法院的话,如果男方坚持不离婚的话,通常情况下法院是不会判决离婚的。
女当事人:嫖娼这么恶心的事,法院凭什么不判决离婚,我现在看到那个死男人就恶心。
律师:法院判决离婚,只有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一般才会准予离婚。
女当事人:嫖娼还不能离婚,还有没有王法了?
律师:我们来看看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法律规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准予或不准离婚应以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作为区分的界限。
判决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的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判决离婚的唯一标准就是夫妻感情是否破裂。
嫖娼难道不算感情破裂吗?
对于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已经基本进行了罗列,《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2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六)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中列举了视为夫妻感情已破裂的情形:
1.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一方有生理缺陷及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且难以治愈的。
2.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
3.婚前隐瞒了精神病,婚后经治不愈,或者婚前知道对方患有精神病而与其结婚,或一方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患精神病,久治不愈的。
4.一方欺骗对方,或者在结婚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结婚证》的。
5.双方办理结婚登记后,未同居生活,无和好可能的。
6.包办、买卖婚姻,婚后一方随即提出离婚,或者虽共同生活多年,但确未建立起夫妻感情的。
7.因感情不和分居已满三年,确无和好可能的,或者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又分居满一年,互不履行夫妻义务的。
8.一方与他人通奸、非法同居,经教育仍无悔改表现,无过错一方起诉离婚,或者过错方起诉离婚,对方不同意离婚,经批评教育、处分,或在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过错方又起诉离婚,确无和好可能的。
9.一方重婚,对方提出离婚的。
10.一方好逸恶劳、有赌博等恶习,不履行家庭义务,屡教不改,夫妻难以共同生活的。
11.一方被依法判处长期徒刑,或其违法,犯罪行为严重伤害夫妻感情的。
12.一方下落不明满二年,对方起诉离婚,经公告查找确无下落的。
13.受对方的虐待、遗弃,或者受对方亲属虐待,或虐待对方亲属,经教育不改,另一方不谅解的。
14.因其他原因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
很明显,在上述视为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中,嫖娼并不在列。因此尽管老公喜欢嫖娼,倘若老婆以此为理由提起离婚之诉,只要男方坚决不同意离婚,哪怕他嫖娼被拘留或者被收容,这个婚一时半会也是离不了的,从法律上来看,这样的判决并无不妥,但是又总感觉怪怪的。
嫖娼属于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属于伤害夫妻感情的行为,因嫖娼导致夫妻感情破裂过不下去也实属正常。
在此类离婚案件的庭审中男方一是坚决不承认自己嫖娼了,二就是表明自己会改过自新,以后不会再犯,夫妻感情并未破裂。笔者在裁判文书网上查阅了大量相关的判例,老公嫖娼被拘留,被收容,甚至因强奸罪被判刑,女方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也绝大多数都不被法院所支持。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沪0117民初444号
当事人信息:
原告:范某某,女,1980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现住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73年Xx月XX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普陀区,现住上海市松江区。
原告范某某与被告王1离婚纠纷一案,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11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12月8日将案件移送至本院,本院于2017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7年2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范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被告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诉称/辩称:
原告范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2、判决原、被告共同生育的女儿王某2由原告抚养,被告于法院判决离婚后每月支付给原告2,000元作为女儿王某2的抚养费支付至女儿18周岁止;3、判决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海市松江区西新桥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原告所有,上海市普陀区雪松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原、被告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从2015年3月开始,原告发现被告经常在网上通过QQ及微信与从事卖淫工作的女人聊天,并通过电话联系等方式到卖淫女居住的地址进行嫖娼。2015年3月23日,被告自认意识到错误,向原告写下保证书。
但被告写下保证书后,非但不改恶习,甚至变本加厉。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和好的可能,故于2015年8月向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被告感情并未改善,故原告再次诉至法院。
被告王1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的感情还是有的。被告虽然之前有过嫖娼行为,但之后已经改正了,普陀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被告也积极采取措施,一心想要挽回婚姻。
事实认定: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于2001年左右经人介绍相识,于2003年8月2日登记结婚,2012年1月6日生育女儿王某2。2、2015年3月,因原告发现被告有嫖娼行为导致双方产生矛盾,原告于2015年8月诉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要求离婚,该院于2015年12月8日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原告认为双方关系并未改善,故再次诉至法院。
以上事实,由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民事判决书、民事起诉状、证据材料清单、庭审笔录、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定是否准予夫妻离婚的标准。原、被告自由恋爱、登记结婚至今,已共同生活十余年,且已共同生育一个女儿。婚后,虽因被告的过错导致双方发生矛盾,影响了夫妻感情,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鉴于被告不同意离婚,一心想要维持家庭完整,愿与原告和好,若原、被告能把夫妻感情及家庭责任放在首位,相互沟通,相互理解、相互珍惜,夫妻感情还有望改善,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原告范某某要求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计100元,由原告范某某负担(已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XXX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XXX
我认为:
一、过去的老式包办婚姻是一种责任,是一种义务。
二、过去的老式包办婚姻是传统的道德观念使然,从一而终,嫁鸡随鸡,嫁狗随狗,认命。
三、过去的老式包办婚姻有专业媒婆,用八字、属相之说将历史上的成功与失败的经验广泛的应用到了婚姻中。
四、现在的新式自由恋爱婚姻在改革开放之后,舆论导向放弃正面的宣传教育,性开放、性自由思潮泛滥。
五、现代的新式自由恋爱婚姻中,夫妻双方均强调自己在家中的中心地位,而不是用心、用情去经营家庭关系,这种新旧思想的碰撞不可避免的产生矛盾。
六、过去的老式婚姻讲究门当户对,主要着眼于家庭在社会上的政治地位、经济条件、门风。家庭环境的影响使双方对社会对人生的认识,相同点较多,不同点较少。
七、现在的新式自由恋爱婚姻中,许多男女双方门不当户不对,在三观上、性格和受教育程度上形成差异,仅凭容颜及感觉建立家庭,会在差异中逐渐产生矛盾。
除了上述原因,其他原因就不赘述了。
本文所提出的是一般规律性问题,即使是现代的新式自由恋爱的婚姻中,离异的也只是少数,只是比过去的老式包办婚姻离异率高许多而已。
调解仲裁亮点(调解仲裁亮点工作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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