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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离婚时怎么查到对方名下财产?
离婚时怎么查对方名下财产?在起诉之后,可以向法院申请夫妻共同财产申报令。对方如果不如实申报,或者拒绝申报夫妻共同财产,属于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违法行为。法院可以据此推定对方存在隐瞒或隐藏的夫妻共同财产,在判决准予离婚,并且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况下,对方是可以少分或者不分财产的。
带给大家不一样的法律常识再见。
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的,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基本案情
宋某(女方)与张某1(男方)原系夫妻,婚后因感情不和于2016年12月开始分居,宋某先后于2017年2月、2017年12月两次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于2018年10月作出民事判决书,判决双方离婚,该判决于2018年11月16日生效。2020年,宋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张某1、赵某(张某1母亲)、张某2(张某1姐姐)立即支付转移、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9168588元及其利息。
法院裁判
法院审理后认为:
一、根据本案宋某提交的证据以及另案判决书的案件事实,并结合转账或存款的时间大部分均发生在每月5日前且案涉9168588元均来源于黄某(张某1公司合伙人)账户,可相互印证证实张某1收到案涉9168588元均为张某1公司的每月盈余分配款。根据婚姻法规定,案涉9168588元为张某1在与宋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经营收益,属于张某1与宋某的夫妻共同财产。
二、张某1在与宋某有感情矛盾且双方开始分居的情形下,要求黄某不要通过张某1的银行账户结算公司的收入,且之后张某1在公司的每月盈余分配款绝大部分都通过张某1指定的赵某(张某1母亲)、张某2(张某1姐姐)银行账户收取,由此可见,张某1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意图明显。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张某1应少分或不分案涉的9168588元来源于张某1经营公司的收益,张某1用自己账户收取1800000元,家庭日常生活开支等情形,法院酌定张某1应当少分夫妻共同财产,并按宋某和张某14:1的比例分割案涉9168588元,即张某1应支付给宋某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为7334870.4元。
今日律司提醒,离婚后,一方发现对方在离婚时故意隐瞒、转移财产的,可以再次起诉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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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探视权如何处理和掌握?
最近有网友留言,讲解孩子探视权的问题。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离婚之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探望孩子,相对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具体的探望的时间和方式,双方能协商协商,不能协商,由人民法院来确定。由干探望权的形式,是以保护子女的利益为前提条件的。探望方式以不影响孩子的正常生活,学习为原则。在实践中,通常上海地区的法院判决探望权的次数,区别就是过夜和不过夜。一般是五周岁以内孩子比较小,法院一般不判决过夜。如果说五周岁之以上,相对一方有居住的空间,那法院通常也会支持过夜的探视方式。经常有,当事人也会询问另外一个问题,我如何不让对方看孩子?
在实践中通常有以下几种情况。法院可以判决中止对方探视孩子。
第一个,就是权利人多次采取跟协议和法院判决的时间和方式,滥用探视权,对子女的身心健康和生活学习,造成严重影响的;
权利人在行使探视权时,有打骂、虐待孩子,给孩子造成身心和学习上严重影响的。
第三种,是患有严重疾病,对孩子身心不健康的一些传染性疾病。
第四种,是在探视过程中,有对子女有违反犯罪行为的。
第五种,有赌博等不良生活方式的;有怂子女犯罪的;
第七是,有借机藏匿子女的行为或者企图的。以上七种方式,是法院可以判决中止对方探视孩子的常见的情形。
探视方面的问题,有很多的爷爷奶奶希望探视孩子。根据现行民法典规定,外租父母只能通过自己的子女探视孩子,来间接的实现对孙子女或外甥之女的探视,也就是爷爷奶奶,你是不能单独起诉去主张探视权的,可以附随在自己子女的名下,来实现探视。孙子女和外孙子女的权利,是基于血亲孩子的一个有利成长的一种权利。因此我们希望双方,在有利于孩子的前提下,做不成夫妻,做朋友,是关于孩子探视权的一个简单解读。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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