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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先离婚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离婚?
先离婚再过户还是先过户再离婚?有这样一个咨询:男女双方要离婚。有一处房产,房产证上写了两个人名字,男方答应把房产给女方,是先离婚后过户,还是先过户后离婚?女方担心先离婚后过户,离婚之后男方反悔不配合过户。
案例中的情况从女方角度讲,建议先过户再离婚。但是即使房产过户到女方名下,如果男方反悔不离婚,房产也不代表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需要再签订一份婚内财产协议,明确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才能确保房产属于女方个人。
因为婚姻期间的房产,不论登记在谁的名下,原则上都是夫妻共同财产,只有过户行为不代表属于个人财产。
所以案例中的情况,我们建议是先签订婚内财产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个人财产,再去办理离婚手续,可以防止男方反悔。我是贾江红律师专注离婚案件。如果您遇到婚姻难题,欢迎与我们联系。
最近很多咨询夫妻离婚后,房子如何办理过户的,需要携带哪些材料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我简单的向大家介绍一下
一、协议离婚,房子过户时需要夫妻双方一起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双方持离婚证,离婚协议书,身份证,经一方签字同意,过户给另一方。现实中,一方往往不会去协助另一方签字过户,此时只能诉至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过户。
二、法院判决,调解离婚,房子过户时只需一方持离婚证,法院判决书(法院判决书生效后),身份证,去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
三、有银行贷款的,也就是房子有抵押的,需要征得银行同意,进行带押过户。若银行不同意,只能提前还完剩余房款才能办理过户。
四、若房子未办理房本,只是网签备案了,则需要等到办房本时,提供以上材料直接办到一方名下。
无奈,张强将陈文华、刘美和陈亮都告上了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上海青浦法院),要求行使债权人的撤销权。那么,上海青浦法院能支持债权人的诉请吗?
2013年、2015年期间,陈文华向张强借款共计132万元,2020年,法院判决陈文华应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可是,判决后,陈文华仅归还了几万元,张强只好申请执行陈文华名下的房屋。
谁知,陈文华的儿子陈亮却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认为房屋为其所有,不能被强制执行。债权人张强这才知晓,房子已经被陈文化和刘美过户给了儿子陈亮。
原来,2008年,陈文华与刘美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两人名下的位于上海市青浦区110多平米的房屋产权归儿子陈亮所有。
2016年,陈文华、刘美(出售人)与陈亮(买受人)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价款为112万元。陈亮为该房屋办理公积金贷款60万元,该60万元转入陈文华账户,随后房屋登记至陈亮名下。
得知此事后,张强只能将一家三口起诉至上海青浦法院,要求判令撤销陈文华、刘美与其儿子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并将该房屋恢复登记至陈文华名下。
原告张强诉称,2016年,陈文华在身负债务的情况下将名下房屋转让给其子属于恶意串通,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应属无效。前案判决生效后,陈文华仅履行了两三万元的债务,陈文华名下的另一处房屋和商铺也被轮候查封,不足以履行债务,直到向法院申请执行时自己才得知涉案房屋被转让。
三被告却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请。被告方处分房屋的行为系基于陈文华与前妻刘美在离婚协议的约定,因陈亮还在读书,故在2016年过户。
原告所述债务行为发生在2013至2015年间,远远晚于陈文华与刘美对于涉案房屋的分割约定,且刘美及陈亮对陈文华所负债务并不知情,过户行为并无恶意逃避债务的情形。
民间借贷案件生效后,陈文华履行了几万元的债务,另外两套房屋均因原告申请被查封,足够支付原告的债务。而且,原告早知房屋转让一事,其诉请已超过一年的时效。
法院认为,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构成要件需要满足以下几点:
第一,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合法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条件。本案中,原告对被告陈文华享有的合法有效债权已由生效法律文书所证明,法院依法予以确认。
第二,债务人作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本案中,被告陈文华、刘美在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将房屋出售给被告陈亮,陈亮系陈文华与刘美的儿子,除了60万元公积金贷款外,陈亮未向陈文华、刘美交付购房款,根据常理判断,有理由推定被告陈文华、刘美将涉案房屋赠与被告陈亮的事实。即便如被告陈文华、刘美所称是基于离婚协议转让房屋,亦为无偿转让,符合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客观条件。
第三,债务人的财产处分行为有害于债权的实现,即债务人在实施处分财产的行为后,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原告虽申请查封了另两套房屋,但该两套房屋均为轮候查封,无法证明足以清偿原告的债务,被告陈文华处分名下房产的行为,显然不利于原告债权的实现。
第四,债权人需在除斥期间内行使撤销权,即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本案中,陈文华称根据通话记录,原告早已知道房屋转让一事,原告对此不予认可,被告又未能举证原告在起诉前一年就已知情,故法院对被告的主张不予采信。
综上,原告要求对三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予以撤销,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应予以支持。
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法律后果为:依法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行为自始无效,涉案房屋原有登记状态为陈文华、刘美共同共有,故被告陈文华处分行为撤销后,涉案房屋产权应当恢复登记为陈文华、刘美共同共有。原告要将房屋登记为陈文华一人名下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因此,法院作出判决:一、撤销被告陈文华、刘美与被告陈亮于2016年签订的《上海市房地产买卖合同》;二、被告陈文华、陈亮、刘美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涉案房屋产权恢复登记为被告陈文华、刘美共同共有。
法官表示,常言道“借钱容易要钱难”,当借款期限届满,债务人不主动还款时,债权人往往陷入被动境地,为防止债务人偷偷转移财产、诈害债权,法律规定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无偿转移财产危害债权时,或以明显不合理低价转移财产危害债权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时,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以恢复债务人的财产,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债权人撤销权受除斥期间的限制,债权人自知晓或应当知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权。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因此,债权人应该及时行权,防止过期后撤销权消灭。(文中人物名称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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