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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作者:张荆 徐敬 编辑:贾方方
来源:婚姻与家庭杂志
01
意外怀孕促闪婚,好景不长闹离婚
和林璐结婚前,张铭诚有过两段婚姻。第一段是毕业后闪婚,不到3年就离了。第二段是和离异带娃的女性闪婚,一年多又离了。单身3年后,在朋友的推荐下,张铭诚注册了婚恋网站。
张铭诚身高一米八,长相英俊,工作体面,收入也不错,还有独立住房。虽然有过两段婚姻,但没有孩子拖累,在婚恋市场还是很受欢迎的。没多久,他就吸引了不少女性,林璐是其中之一。林璐长相甜美,大学毕业后留在北京工作,凭着自己的努力在五环外买了一套公寓。
第一次见面,两人都对彼此的印象不错,第二次见面就发生了关系。很快,林璐发现自己怀孕了,不久却检查出胎停,需要进行人工流产。张铭诚觉得这次意外对林璐的身体伤害很大,自己必须负责,随即向她求婚。林璐也被张铭诚的责任心所感动,当即答应了。两人从认识到登记结婚只用了4个半月时间。
认识林璐前,张铭诚曾出售自己名下两套房子,计划在离单位更近的位置购置一套房产。等待售房款全部到位,差不多需要近一年时间。得知林璐怀孕后,张铭诚将收到的340万元售房款在一周之内分多笔转到了林璐名下,好让她更安心踏实。
很快,两人看中了一套新房,决定买下来。随即,林璐将首付款320万元转到张铭诚名下。转账时,林璐备注了“购房过户”的字样。
在结婚登记当天,他们同时领取了新房的不动产权证书,新房登记在张铭诚名下。考虑到自己名下已有两套房子,而林璐名下只有一套郊区的房子,为了表示诚意和歉意,张铭诚将自己另一套婚前的房子也过户到了林璐名下。
但由于婚前了解不足,婚后矛盾接踵而至。林璐是个工作狂,整日忙于工作和应酬,有时甚至彻夜不归。张铭诚则想更多地享受家庭生活,希望林璐多分些精力给家庭。
两个人各执己见,每一次沟通都不欢而散。这样的纷争让林璐倍感不安,她提出签署一份《婚内财产约定》,确定现有名下的房产归各自所有。张铭诚觉得林璐太在乎钱,没有同意。最终,两个人结婚不到半年就分居了。
分居后,双方也想过和好,但还是解决不了矛盾,最后到民政局预约了离婚登记。林璐说,自己很难按照张铭诚的要求把重心转移到家庭上,也不希望因为婚姻影响工作。张铭诚则表示,自己无法接受妻子彻夜不归,动不动就谈钱。
离婚冷静期期间,双方认真谈了离婚协议。张铭诚认为,两人婚后没有共同财产,要求林璐把房子过户回来,自己给她100万元补偿。
一开始林璐答应了,但3天后就反悔了。她觉得,房子已经过户给自己就是自己的财产,新买在张铭诚名下的房产也应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张铭诚觉得林璐是狮子大开口。
经过几轮协商,直到离婚冷静期结束,双方依然没有谈妥,预约的离婚登记也作废了。最后,张铭诚寻求律师的帮助,表示自己仍希望和林璐协议离婚,不愿意对簿公堂。
02
律师介入来调解,双方体面谈分手
接受委托后,我第一时间联系了林璐。在第一次通话时,并没有直接和林璐谈协议内容,只是询问了双方之前谈判的过程,一是了解林璐是否有继续谈判的意愿,二是确认与张铭诚描述的经过是否有差异。
得知林璐并不排斥与律师沟通后,我进一步询问了双方的感情状况。林璐透露,当时进入婚姻太过草率,彼此缺乏了解,导致自己很没有安全感。
分居期间,张铭诚也没有表现出任何挽回的诚意,这让她很难接受,希望能够得到一定的补偿。而且,她提出的方案也是咨询过律师的。
既然林璐也咨询过律师,相信专业的婚姻律师应该会告诉她最好的结果和最坏的结果分别是什么,她会有一定的心理预期。所以,我提出不妨让双方律师进行沟通。林璐答应会将我的电话告诉她的律师。
了解到林璐的想法后,我再一次和张铭诚进行沟通。首先分析了他每一段婚姻关系,共同点是感情基础薄弱、草率进入婚姻、互相缺乏包容、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短等。
结束一段关系后,他没有深入反思问题出现的原因。尤其是在前两段婚姻结束后,仍然选择闪婚。在林璐怀孕后,他立即与林璐结婚,转账售房款、将房屋过户给她。
这些行为看似是负责任的表现,但实际上,两人都没有明确的目标,没有对未来的规划,糊里糊涂就领了结婚证,对婚姻没有足够的尊重。再一次面临分手时,张铭诚也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一定后果。
然后,我分析了他目前面临的财产分割问题。张铭诚转账给林璐,林璐又在很短时间内转回,转账时的附言显示,款项最终用于购房,房屋登记在张铭诚名下。
每一种行为都会产生一种法律关系,属于保管还是赠与?属于个人财产还是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这在法律上可能会出现不同结论,而无论是哪一种,对双方来说可能都是难以接受的结果。
此外,张铭诚将婚前房屋过户给林璐,是个人财产还是共同财产?过户后短时间内就提出离婚,如果是共同财产,房屋所有权比例如何处理?法律上也没有明确定论。如果诉讼离婚,将会由法官自由裁量,对双方来说也是一种不可控的风险。
第二天,我接到了林璐律师的电话,能够达成一致的是二人都希望协议离婚。于是,双方开始针对协议条款进行协商。每一次协商后,律师都会与各自的委托人进行反馈、分析,在维护己方利益的同时,也尽可能站在对方的角度去想问题。
经过几轮谈判,双方都做出了让步。张铭诚愿意再多补偿一些,林璐也从财产贡献多少的角度上考虑,决定不再主张房产,同意把房子过户还给张铭诚。在办理过户当天,张铭诚当场给林璐转账150万元。
谈好离婚协议后,恰逢北京疫情暴发,张铭诚和林璐都无法出京办理离婚登记,于是在律师的建议下选择了法院调解。虽然是通过法院解决的,但双方拿到的是《离婚调解书》,并不会体现双方过多的隐私。从立案到接到调解员的通知,只等待了20多天,竟然比离婚冷静期的时间更短一些。
调解当天,双方都很平和,没有过多交谈。但是,两人不约而同地给我发来微信:“张律师,可否陪同我们一起去办理过户手续?”在约定的时间,我陪两个人一起来到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办理过户手续。
等待时,林璐坐到了我旁边,和我讲述了一些她的成长经历。林璐在单亲家庭长大,从小缺少父爱。她读大学时,母亲再婚,对她的关爱也日渐减少。她努力学习、拼命工作,事事都想比别人强,期望以此获得更多安全感。
也因为受父母婚姻破裂的影响,她的每次恋爱都无法长久,更别说谈婚论嫁了。和张铭诚仓促结婚,一是觉得自己年纪大了,拖不得;二是觉得这个人不错,有点儿父亲的感觉。
但是,两个人成长背景不同,前期了解也不足,婚后更是无法互相理解。
在办理手续的过程中,张铭诚把提前准备好的150万元转到林璐的账户。
林璐先离开了不动产登记中心,张铭诚等待着打印新的房屋所有权证书,没有再说话。我想,他的内心应该也是万分复杂的。
本文摘自《婚姻与家庭》杂志
原标题:《不愿对簿公堂,可请律师介入体面分手》
小张和小王在谈婚论嫁期间,小张为了表达自己的爱意和忠心,就写了一份《房产约定书》,主要内容是:在我和王玉玲登记结婚后,我名下的位于XXX的一套房产归王玉玲所有。后二人均在下面签名和日期。2020年9月9日双方登记结婚,那么这套房产是不是已经属于小王的了,小王还要不要履行一定的手续?下面还是看法律规定吧。
第三十二条 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或者共有,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由该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如果约定为小王个人所有,应当办理过户,如果约定为共有,则应当在产权证上加上小王的名字。如果没有加的话,小张要求撤销赠与,小王不同意怎么办呢,民法典第六面五十八条的内容是什么?
《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因此,没有没过户或者加名的情况下,小张原则有权撤销赠与,也就是说房子可以不再给小王。不过即使没有过户,如果经过公证的,也是不能撤销。
另外如果小张的房子还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话,在办理了产权登记后,应当进行过户或者加名,否则会因为一方行使撤销权,从而使另一方接受赠与的目的并不能达到
离婚后
房屋权属更名过的房产如何分割?
部分业主出钱在小区装电梯
却有两层不停靠怎么办?
民法典这样规定↓
案例一
“男方父母在婚前为男方付首付买了房,登记在男方名下。结婚两三年后,男方父母一次性还清贷款取得不动产权证,并将不动产权证持有人由男方变更为女方。现男女双方诉讼离婚,房子应该怎么分割?”
该房产归属取决于男女双方是否明确约定只归女方所有。如果双方约定该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女方可以取得房屋全部产权;如果双方未做相关约定,离婚时,房屋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父母于婚前出资付首付和婚后出资付剩余贷款,且将房屋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该房产视为出资方父母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因此,你所述的男方父母出资部分,如没有特殊约定,应视为对男方个人的赠与,更名前该房屋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其次,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男方将房屋权属更名的行为不必然视为男方对女方的赠与。如果双方签订赠与合同、办理赠与公证或达成明确的赠与约定,办理过户行为意在履行赠与协议,过户后房屋归女方一人所有,离婚时男方无权分割房屋;如果男方将房屋权属变更为女方,但双方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房屋过户后,男方的婚前个人财产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应当在离婚时予以分割。
在上述未明确约定房屋只归女方一人所有的情形下,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比例并非均等。关于该房屋的分割,由法院结合双方婚姻关系存续的时间及房产的出资来源,房产变更为夫妻共有的期限等因素,综合确定分割比例。
案例二
“我家住在老旧小区,一梯两户,一共八层楼。电梯修建出资的只有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目前电梯已经在建设。建到一半,我们发现电梯在四楼和六楼没有开通道,而除了一楼以外的其他楼层都开了电梯通道。我们认为,出了钱,电梯却没有停靠很不合理,便和业主代表反映。但是业主代表称方案已定,电梯公司也以改不了为由,拒绝了我们的修改方案请求,我们能怎么办?”
业主代表的方案决议损害了相关业主的合法权益,业主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业主代表的决定。此外,电梯属于小区内的公共通道,属于业主生活利用上不可或缺的公用部分,所有业主对其均享有权利且承担义务,因此,未出资的业主也需要补交出资。
就撤销决定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业主行使撤销权需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撤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重新作出决定,如果业主对决定仍有异议的,可以通过“双过半”程序更换业主代表,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就建造款出资问题,结合你提到的“三楼、七楼各一户的业主以及四、五、六楼的业主出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三条规定,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的同时也需要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而不履行义务。因此,即使不使用电梯的业主,也需要出资建设电梯,可以请业主委员会向其催交建造款。
转自:“CCTV今日说法”微信公众号
来源: 央视一套
一方不同意离婚时的解决策略与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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