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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起诉抚养费(离婚后起诉抚养费诉讼费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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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2:0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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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一览满足这些情况甚至可以不给

当今社会,夫妻离婚似乎已经成为家庭所要面临的常态化问题。离婚之后,孩子的抚养费就是现实生活中需要关注的问题。抚养费一般是由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支付的,但是具体的抚养费数额,则需要通过一些具体的因素进行计算。下面,小编就跟大家说说2019全新的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

抚养费都包含什么?

在离婚案件中,抚养费不单指生活费。

《婚姻法》解释(一)第21条明确规定,“抚养费”包括三项: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根据什么标准来确定?

①子女的实际需要。

②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

③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

最新夫妻离婚子女抚养费标准一览!满足这些情况甚至可以不给!


子女的抚养费标准具体数额如何确定?

根据司法解释,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可按以下标准支付:

①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30%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50%。

②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③除了参照工资收入比例的标准外,孩子的实际需要以及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也是相当重要的参照因素,如果教条的仅以工资收入的比例来计算孩子的抚养费是不妥的,因此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什么情况下离婚可以不给抚养费?

【一】好商好量,达成一致

支付孩子抚养费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如果一方不给抚养费,那么另一方肯定就得多支付抚养费,这样才能让孩子的成长条件保持不变。只要夫妻双方愿意,也就是说,只要夫妻一方对方不给、自己多给,那夫妻就可以协商解决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的问题。

【二】撕破脸皮,告上法庭

现实中夫妻常常就不给孩子抚养费难以达成协议,那就只能向法院起诉了。一般来说,离婚不给孩子抚养费可以分为三种情况:

①给付方由于长期患病或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原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数额给付,而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有抚养能力的。

②给付方因违法犯罪被收监改造或被劳动教养,失去了经济能力,无力给付的。但恢复人身自由后,有了经济来源,则仍应按原协议或判决给付。

③直接抚养子女方再婚,继父或继母愿意承担子女抚养费的一部或全部。在这种情况下,负有给付义务的一方所承担的抚养费数额可以相对减少。但继父或继母不愿抚养的,生父或生母的给付数额不能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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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养费的支付方式

在抚养费的数目确定后,涉及到一个如何履行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以下两种方式:

【一】一次性给付

对于这种给付的方式,虽然有人认为应谨慎使用,但目前因人们经济收入有显著的增加,工作调动甚为频繁,也考虑到法院的执行效率;在法院判决离婚涉及子女抚养费的,往往大多都采用这种方式。而且这种方式被大部份当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给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给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给付,以物折抵往往适用于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给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岁为底线,即具体数目是按月或年的抚养费的数额乘以将子女抚养至十八周岁为止,计算总数一次性给付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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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众和法律咨询

重要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能反悔吗?

为了迅速摆脱一段痛苦的婚姻,女子李婷在离婚时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丈夫可以拒绝承担孩子的抚养费,然而现实和理想的差距让她逐渐感受到了生活的压力。于是,她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要求父亲陈以明承担抚养费。

重要!离婚协议中放弃孩子抚养费,能反悔吗?


1月24日,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抚养费纠纷案作出维持一审的终审判决,被告陈以明每月承担儿子小楠生活费600元及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2009年陈以明经人介绍,认识了李婷。两人一见钟情很快陷入了爱河,不久便结婚成了家。两人度过了一段甜蜜的婚姻时光,但是好景不长。2010年,儿子小楠出生后,李婷患上了轻微的产后抑郁症。正是需要丈夫疼爱呵护的时候,但她却丝毫感觉不到家庭的温暖。每当孩子哭闹时,陈以明总是在一旁低头抱着手机打游戏,对孩子完全不管不问,并且李婷还发现了丈夫和其他女性的暧昧对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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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真不明白,当初我为什么会嫁给你!这日子没法过了,离婚!”“我也受够你了,离就离!但孩子是你养的,你想离婚就一个人养!”“好,算你狠!”这次吵闹过后,陈以明和李婷商定第二天就去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2013年3月,一心只想摆脱这段痛苦婚姻的李婷,承诺独自抚养孩子,并在离婚协议中标明不需要丈夫支付孩子的抚养费。

然而,随着小楠的长大,孩子的学习、课外班、衣食住行样样都要钱,原本觉得收入尚可的李婷逐渐感觉到了压力,自己的那点工资根本就不够用。屋漏又偏逢连夜雨,孩子又得了较严重的疝气,急需一笔钱做手术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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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缓解经济上的困境,她选择将自家的房子出租出去,再用租金中的一部分去租一个小些的房子来住,剩下的租金用以贴补家用,日子仍然过得捉襟见肘。

离婚四年来,前夫仿佛消失了一般,从来没有过问过孩子的任何情况。2017年6月,李婷以儿子小楠的名义将陈以明告上了海门市人民法院,请求被告从2013年3月起每月给付抚养费1800元,并承担孩子的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

陈以明没有出庭,并委托诉讼代理人表示,离婚协议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自己现正在外地打工,收入低微,加上租房等开销较大,仅能维持基本生活,况且健康状况不佳,无力负担孩子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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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门法院经审理认为,离婚时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所约定的合理要求。李婷与陈以明协议离婚,虽约定由李婷独自抚养孩子,但随着孩子年龄增长,社会经济水平发展,其所需要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尤其现面临即将就读小学的具体情况,其母亲已独自负担相应抚育费用至今,往后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现小楠另行向父亲提出抚育费用的诉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但基于李婷与陈以明自愿达成离婚协议及李婷经济状况、小楠生活身体情况存在逐渐变化的过程,给付抚育费用自起诉之日起计算为宜。被告承担抚育费用的具体数额,根据本地一般经济水平及原告生活、学习的实际需要,酌情确定为每月生活费600元,并承担教育费、医疗费的一半,起算时间从2017年6月起至原告小楠独立生活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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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以明不服,向二审法院提起上诉。南通中院经审理维持原判。(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释法:给付抚养费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我国婚姻法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离婚后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该案二审承办法官卢丽介绍说,婚姻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本案中,李婷和陈以明的离婚协议中,虽然约定了由李婷独自抚养小楠,但这并不妨碍小楠在必要时要求父亲支付超出离婚协议内容的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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卢丽介绍说,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后不久即以子女名义起诉主张抚养费,对待这样的情况,虽然我们要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但也应严格审查,对离婚时承诺独自一人抚养子女,离婚不久或没有法定事由就反悔的,一般在法律不应予以支持,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权威性。本案中,小楠患病需要治疗,且随着年龄增长所需要生活花费亦逐步增加,目前的确面临较大经济压力及生活困难,故对于小楠主张抚养费的诉讼请求依法应予支持。

卢丽提醒,亲情血浓于水,父母虽已离婚,但父母与子女的血缘、亲情关系永远不会改变,父母对子女仍有抚养和教育的义务,独自抚养孩子一方因种种原因无力继续抚养的情况下,父母另一方应承担起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以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因离婚抚养协议纠纷如何起诉

如果夫妻两人都同意离婚,已经商量好怎么分割共同财产和处理相关的债务,但是,关于孩子的抚养协议上面产生了争执纠纷,这样的情况下是不能签订离婚协议书的,但是离婚登记的话就必须需要离婚协议书,那离婚抚养纠纷可以在法院通过起诉来解决。在对抚养纠纷进行起诉的时候,需要书写一份关于子女抚养纠纷的起诉状,在起诉状中要根据相关规定,写清楚自己的所有信息,还要写清楚自己的诉讼请求以及具体的事实和理由,起诉状写好之后交给法院就可以进行抚养纠纷的起诉了。

夫妻两个人在通过协议离婚之后,对于双方的子女是可以通过起诉来变更抚养费用的。在《婚姻法》中的第37条规定写道:在夫妻两个人决定离婚之后,子女由一方抚养的情况下,另一方也必须对子女的生活费用和教育费用的一部分或者全部作出承担,具体的费用数额和期限的时长可以通过夫妻双方的协定来进行。如果夫妻双方不能达成协定,那就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来进行判决。子女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向父母的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可以不受协议或者判决的妨碍。

夫妻两个人在离婚之后,如果有一方想要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或者是子女想要对抚养费用进行增加的,则需要另行起诉。

在最高人民法院中司法解释规定,关于如何解决子女的抚养权这个问题,前提是要保护子女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并且解决的方法要从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发展,还要结合父母双方的实际经济能力来定夺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妥善解决。在这样的原则之下以及结合实际生活中的审判,给出了下面这些具体的意见:

1.一般如果子女是两周岁以下的,就跟随母亲生活。但是如果母亲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跟随父亲生活:(1)患有不适合跟子女一起居住的比较难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的重大疾病。(2)在母亲具备抚养条件,但是没有尽到抚养义务的前提下,父亲要求子女跟随自己生活的。(3)子女因为其他的特殊原因确认无法跟随母亲生活的。

2.法院可以给予批准由父母双方通过协议决定的两周岁以下的子女跟随父亲生活,但是前提是有利于子女的健康成长。

3.对于未成年子女,已经满足了两周岁以上的情况,如果父方和母方都要求该子女跟自己一起生活,其中的一方如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优先考虑:(1)因为做了绝育手术,或者因为其他原因而不能再生小孩的。(2)以往长时间跟子女生活在一起,如果不一起生活会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的。(3)一方没有其他子女,而另外一方有其他子女的。(4)子女跟其一起生活在一起,对子女的成长健康有利,而另一方患有患有不适合跟子女一起居住的比较难治愈的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的重大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成长的情况不可以跟子女一起共同生活的。

4.父母双方都要求子女跟自己生活并且父母各自的经济条件抚养条件不相上下的,但是子女单独跟随祖父母或者外祖父母已经一起生活多年,祖父母或外祖父母要求而且有能力帮助子女照顾孙子或者孙女的可以优先考虑。

5.如果未成年子女已经满十周岁以上,有权利对跟随父亲或者母亲提出自己的意见。

6.法院可以批准父母双方通过协议决定互相轮流抚养子女,前提是有利于保护子女的利益不受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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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9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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