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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房产拆迁后(婚前房产拆迁后安置房属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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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1:36: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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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资阳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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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房产拆迁安置多年共管仍属个人

一方婚前自建农房经过多年的共同管理和使用,婚后拆迁所得补偿是否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近日,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法院以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为由,依法认定婚前房产尽管经过8年共同管理,仍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依法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分割被告刘某诉争拆迁安置房的诉请。

法院查明,李某和刘某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于2006年5月登记结婚,双方均属二婚,此次婚后未再生育子女。婚后生活中,李某和刘某常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2017年再次发生矛盾后,双方分居至今。现原告李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请离婚,并要求分割共同财产。

法院主持调解,因双方分歧较大,致调解未果。另查明:刘某曾于1992年在南昌市象湖乡自建三层楼房一栋。后因南昌市朝阳洲地区进行建设工程项目开发,刘某自建农房属于征收范围。2014年3月10日,刘某与南昌市西湖区某村民委员会签订《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对其自建房屋进行还建房安置。现安置房位于南昌市西湖区云海路889号,安置房屋登记于刘某名下。

庭审中,双方就拆迁安置房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产生了较大争议。原告李某认为,诉争拆迁安置房虽系刘某的婚前财产拆迁补偿而来,但婚后经过双方管理并使用超过8年,该房屋应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刘某辩称,诉争拆迁安置房是对刘某婚前个人自建农房的拆迁补偿,原告李某未作出过任何贡献,应仍旧属于刘某的个人财产。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被告均系二婚结合,在法院多次调解下,双方仍坚持离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故对于原告李某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诉请予以支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诉争拆迁安置房是否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一方婚前的个人财产,不管夫妻双方在一起生活了多少年,也依然是个人财产,不会变成夫妻共同财产。本案中登记于刘某名的下安置房同样不能因婚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原告李某主张诉争拆迁安置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解除原被告之间的婚姻关系,并驳回了原告李某要求分割被告刘某诉争拆迁安置房的诉请。判决生效后,原被告均表示服判息诉。

婚前房产基于人身专属性应为个人财产

经办法官庭后表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本案中,案涉安置房产并不属于上述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首先,案涉安置房产具有个人财产属性。我国法定夫妻财产制度是婚后所得共有制,也就是说婚后取得的财产,以共有为原则,以个人所有为例外。判断是否具有个人财产属性,一方面,要看该财产是否与特定的人身相关联,是否具有专属性。另一方面,全面考虑财产的来源、时间、是否支付对价,是否作出贡献。

其次,案涉安置房产是对婚前房产的补偿。根据《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关于房屋产权调换的规定,取得的安置房产权,是原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的转换形式。

因此,刘某的安置房产来源于婚前个人自建农房,具有鲜明的人身专属性,是对刘某婚前个人自建农房的补偿,是前一物权的权利延伸。在李某未支付对价,亦未做出过贡献之情形下,且在拆迁部门在拆迁安置未考虑李某的人口因素,且双方未对夫妻财产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并不因双方婚后共同管理和婚姻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应认定为刘某个人财产。

来源:法治日报

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可以分拆迁款和安置房吗?

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可以分拆迁款和安置房吗?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拆迁房分割

很多人认为,只要房子在婚后拆迁,拆迁款和安置房肯定就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双方应该一人一半。但事实真的是这样吗?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也可以分拆迁利益吗?


【案情简介】

老王和老孙是大兴南庄村人,夫妻俩生了儿子小王。老王和老孙在村里申请了一处宅基地修建了一个院子。2014年,小王和小丽结婚,两人结婚后就搬到了城里住,小丽的户口也没有落到南庄村,仍然在通辽老家。

2015年7月,南庄村因北京新机场项目建设被拆迁,有安置房选房指标、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定额补偿、拆迁补助奖励及其他(包括未建房奖励、资源节约和垃圾减量奖、工程配合奖、搬家补助费、设备迁移费等)等拆迁补偿。根据政策,这次的拆迁实行分院原则,被拆迁人年满十八周岁的直系血亲均可参与分院。为了多获得拆迁款,老王和老孙夫妻把院子分成了东西两个小院,老王就东院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件,小王就西院和拆迁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等文件。

之后,老王和小王又和拆迁部门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老王和小王合并选房,剩余补偿款也全部属于老王。老王选购了5套安置房,用拆迁补偿款扣除购房款后,还有280余万元购房款打进了老王的账户。

2017年2月,小王和小丽在大兴法院调解离婚。小丽认为,小王家拆迁时自己还是家庭成员,西院的拆迁款和安置房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有权要求分割。老王夫妻认为,小丽婚后从来没有住在村里,也没有参与修建房屋,让儿子签协议只是为了多分拆迁款,所有的拆迁款和安置房都是老王夫妻的财产。2017年8月,小丽将小王、老王和老孙告上法院,要求一套80㎡的安置房和70万拆迁补偿款归自己所有。

婚后拆迁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小丽可以主张安置房和补偿款吗?

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可以分拆迁款和安置房吗?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拆迁房分割

【律师分析】

一、拆迁款项是基于被拆迁房屋、宅基地使用权和被安置人身份进行的补偿,不属于小王夫妻共同财产

在拆迁中,宅基地区位补偿价是对宅基地使用权人的补偿。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基础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身份,也就是说,只有本村的村民才能有村内宅基地的使用权。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定额补偿是对房屋所有权人的补偿,安置房选房指标、拆迁补助奖励等是对被安置人的补偿。

首先,在本案中,小丽的户口一直在老家,小王结婚后,俩人一直在城里居住,也没有在南庄村实际居住和生活,所以小丽不是南庄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自然不能享有宅基地使用权,也不享有宅基地区位补偿价。其次,小丽和小王结婚后没有对房屋进行过翻建或者新建,没有对房屋建造有任何贡献,所以小丽也不享有房屋重置成新价、房屋装修及其他附属物定额补偿。最后,小丽也不是被安置人,安置房选房指标、拆迁补助奖励也没有小丽的部分。

虽然小王是宅基地使用权人和被安置人,也得到了相应的拆迁补偿款,但这些款项属于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这些财产不会因为结婚而转变为夫妻共同财产。因此,小丽也无权要求分割小王得到的拆迁款项。

在本案中,法院认为小丽既不是宅基地使用权人,也不是被安置人口,户籍也不在涉案院子中,结合小王和小丽结婚年限、经常居住地等情况,判决小丽不享有拆迁院子的利益。小王与拆迁部门签协议是为了拆迁利益的最大化,西院的拆迁利益仍属于老王夫妻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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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拆迁房分割

二、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享有拆迁权益呢

1.婚后对农村房屋进行新建、翻修、扩建等

如果两夫妻结婚后,在宅基地上新建房屋,或者对宅基地上原有房屋进行翻修、扩建,夫妻对婚后新建、扩建、翻修的部分自然享有所有权。一旦进行拆迁,基于对宅基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夫妻对拆迁款项和安置房屋自然都享有权利。

如果对房屋进行装修,也属于对被拆迁房屋有所贡献,被拆迁时,也可以按装修对整体房屋的贡献享有一定的拆迁利益。

农村婚前房屋在婚后拆迁,另一方可以分拆迁款和安置房吗?

北京离婚律师张亚敏-拆迁房分割

2.婚后长期在农村房屋居住

一般来说,农村房屋拆迁都会对实际居住人进行一定补偿。例如,老王和老李结婚后,俩人一直在老王村里的房屋居住、生活,如果老王家拆迁,老李也能成为被安置人口,享有相应的拆迁权益。

3.婚后落户到夫(妻)家

户籍登记情况是拆迁时考虑被安置人口的主要因素,因此,如果婚后落户到夫家或妻家,在房屋拆迁时,一般都会被认定为被安置人口,享有一定的拆迁权益。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拆迁的政策各不相同,具体能享有哪些权益,还需要看当地拆迁的征收补偿方案、房屋征收公告等政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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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的宅基地房动迁后,是否对配偶予以分配?

哈哈喽/呀,艾瑞巴蒂,20230501:

哇咔咔~大家节日快乐

第一部分:

婚前的宅基地房动迁后,是否对配偶予以分配?

答案,根据案件事实进行具体判断。

基本原则(以宅基地房系“父传子”为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动迁+女方的户口已经迁入+在其他地方未享受过福利分房,未有动迁利益,未有其他房+或多或少参考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女方可以作为被安置人员按享受动迁利益。

至于享受多少,看法院,看法官。


男方主要观点:

1、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父亲传给儿子,儿子的婚前个人财产。

2、置换协议中并未明确女方具有份额或因有女方而给予增补,只是对原有面积的增补。

3、根据置换政策,安置对象必须为置换工作时间节点前户籍须在被置换房屋并居住在内的农户。本次置换在2007年7月开始,而女方的户口迁入是在2007年11月,且并未在内居住过,因此并非安置对象。

4、即使女方享有动迁利益,那么依照置换标准,其可获得的款项也仅为XXX元。


女方主要观点:

1、被拆迁房屋系女方与男方婚后分家所得,是夫妻共同财产。拆迁时房屋已经改建,主体结构完全发生变化,即使认定被拆迁房屋原属于朱卫兵的个人财产,在婚后改建基础上产生的房屋及拆迁补偿利益,应视为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2、动迁发生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女方为动迁安置人员。该农村宅基地的动迁补偿,不存在户口空挂问题,且动迁安置补偿是按人口计算的。

3、拆迁安置的对象为可安置人口,安置利益并非旧房拆除的等价交换。安置过程中扩户增购面积并不属于男方单独所有。


法院主要观点:

1、对男方提出宅基地上的房屋是“父传子”房,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上海法院对此常常并不会进行认定,有的宁波区法院进行认定,中院有的不进行认定;

2、宁波法院:按照拆迁补偿安置实施方案,调产安置面积以可安置面积为基数经扩大和增购后,仍不足人均三十平方米的,可按每户人均三十平方米确定可安置面积。被拆迁户可按上述两标准选择最优方案安置,目的在于保障被拆迁安置人口的相关权益。案涉房屋虽最终未采用人均低限面积安置,但以此否认女方在拆迁安置中享有的权益,显失公平。

3、上海第二中院:宅基地房屋的拆迁补偿,系以户为单位,其补偿利益应属于宅基地使用权人及该宅基地上房屋权利人共有。即使证上只有儿子一方,或没证情况下的协议上也常常只有儿子个人名字,但法院不作认定,直接说男方要求独享全部动迁利益于法律无据。

4、上海第一中院:原审考虑到涉诉房屋的来源系男方祖产,结合男女双方婚姻关系持续的时间,酌情确定男方享有剩余二分之一房屋份额中三分之二的份额,女方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

6、绍兴:女方并非被拆迁房屋的审批人口,亦未出资出力建造被拆迁房屋,故其仅享有安置人口因素。被拆迁房屋计入主房建筑面积大于产权调换面积,故案涉被拆迁房屋安置补偿利益的获取,主要系原被征收房屋面积因素。结合申报审批涉案房产前拆除原房产的所有人、房产来源、以及原、被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经营家庭、抚养教育子女的作用大小,故根据公平原则及照顾女方、子女权益原则,该院酌情确认由被告毛某1在支付原告陈某案涉拆迁房屋份额折价20万元。

7、其他法院,如虽然该房屋是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拆迁安置协议上写了女方名字,女方分走一半;

再如,婚前宅基地获取的动迁利益属于男方一人,婚后增造的房屋动迁利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并不全,不排除还有其他类型的事实认定与判决结果。大家可根据自身需要去搜索)

上海法院,动(拆)迁,女方系户内人口,认定属于被安置人员, 按比例分配或法院酌情确定女方享有的房屋份额。(酌情主要是结合男方双方的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女方的贡献)


宁波法院,动(拆)迁 ,能有证据与婚后沾边,认定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对半。

绍兴法院,动(拆)迁 ,男方婚前个人财产,但是结合离婚对妇女、子女照顾及女方的作用,酌情确定拆迁利益。


不同在于,上海法院将共同生活的子女作为被安置人员计算在分配动迁利益中;宁波法院未将子女计算在内,子女也未提异议。究其原因,此类争议常以“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或“离婚后财产纠纷”,不同的案由侧重点不同,对结果产生了影响。


综上,不同的法院判法不一,但大致通用遵守的原则便是《民法典》的公平原则条款,遂不同的案件,不同的事实,总可以去找类似案件可以用于支持己方的观点。


哈哈通俗而言便是“和稀泥”。

纵观农村宅基地房屋涉及动迁案件,将事实摆于前,以普通百姓的一般常理,得出一个分配的结果后,再去看法院最终的裁判结果,会大差不差,甚至相差无二。

其中最根本的是以第六条 的【公平原则】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与第一百一十三条的 【财产权利平等保护】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

归根,房屋未动迁前,不值钱。一旦动拆迁,涉及的利益太大,且大家本就常人,考验人性本也没什么意思(说点别的,了解到有子女为分房硬说每天回家住

但工作的地方与动迁房不在一个省且每天回家住也不合时间运转呐;有子女硬在家里小小空间塞进一张床表明自己居住;以及逼着弟弟or妹妹在协议上要写上自己名字或者另行草拟协议要求占XX份额)。

且无论多少的动拆迁利益,皆为受益,无非是男方拿的比自己认为的少了些罢了,若真的一毛不拔,反而失去的更多,被法院裁判分给女方的份额或许比女方一开始要的一点点够遮衣蔽体的面积更多。

毕竟“十年修得同船渡,百年修得共枕眠”呐~何必呢


第二部分:碎碎谈

婚前的宅基地房动迁后,是否对配偶予以分配?

婚前的宅基地房动迁后,是否对配偶予以分配?

婚前的宅基地房动迁后,是否对配偶予以分配?

2018.12至今的宁波第一高楼

期待Ing


婚前的宅基地房动迁后,是否对配偶予以分配?

婚前的宅基地房动迁后,是否对配偶予以分配?

三天,拜访了三户人家,看望这些记挂的人,

是阿姨每次切水果的尊重,是阿姐的信任,是孩子的喜欢,

相互治愈,相互成长,

我记在心中,不曾忘却。


这三天,人真多,

每次回去地铁上我都想自己变成很小的东西,

是社恐的表现吗??但是真的心脏都更快了,zhixi的感觉。

见到妹妹们都长大了很多,成长了,老姐姐很是欣慰

越发感觉一代人有一代人的活法

00后甚至10后,很灵很聪明,接受新的事物很快

那就让他们慢慢自己走,毕竟父母或上一代也不能,总是站在自己的那一代以为了他们好而去过多介入他们的人生,也不好...难免有狭隘

主要还是最关键的品性一定正,品德教导好了,其他让他们自己感受


阳光真好,看着楼下晒笋干,晒被子,真的要哇一声哭出来,起得晚又要外出,被子好久没晒,然后想到要自己手动晒被子,就掏出手机,打给我妈,委屈表达了一通

反思:ONE平时说的很多zang话,虽然都是骂自己的话,但真的也要改改了。

TWO要做解决矛盾,解决纠纷的人,而不是做激化矛盾与纠纷的人,一件小事,本身对自己的影响或伤害并不大,可以忽略不计,无需添油加醋般的把事情弄大了,是手机不好玩还是活不够做呢??


Later:明天要去见证这世间最最美好的东西啦。

哇咔咔,最后再祝福大家节日快乐啦,我们都是普通的劳动者,顶天立地生存 and 生活,HOPE平安喜乐,顺遂欢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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