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乌鲁木齐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6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用人单位在与工伤职工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就相关待遇协商过程中,应当遵循自愿、平等的原则,并且所支付的相关待遇数额与法定的标准相比不能显失公平,否则都将无效。另外,若是与工伤职工的亲属或工亡职工的亲属委托的代理人协商的,在订立协议时,一定要注意审查对方的授权委托书,否则可能因为无权代理而导致协议无效。近日,市人社局发布了一起案件,对“发生工伤,亲属代签的协议是否有效”这一问题进行了梳理。
员工李某于2016年8月21日到某机械厂工作,工作岗位为消毒工,双方订立了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8月的工资额为379元。2016年9月22日下午,李某在消毒车间工作时因劳累过度不慎头朝下掉进热水池中,该厂迅速将其送往市某烧伤医院,并预交医疗费3000元。经诊断,李某烫伤面积为75%。同年9月26日,该厂让李某转院治疗,并预交医疗费3000元。李某11月5日出院,但还有两处烫伤未痊愈,之后支付医疗费29817.40元,该厂只报销了其中的8000元,剩余21817.40元未报销。李某受伤后,该厂未支付其工伤津贴。李某在住院期间多次昏迷,需要护理,其父母和其姐轮流护理,父亲和母亲共计护理30天,在农村的平均收入为每月400元(有村委会证明为证);其姐在某单位工作,日工资为14元,护理45天,往返交通费588元。
2016年10月3日,该厂要求李某的父亲在一份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相关的待遇。李某的父亲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了字。协议书中规定,某机械厂再支付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后续问题该厂概不负责。李某经医治后,神志清楚,其伤被认定为工伤,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
李某认为其父代签协议无效,并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机械厂报销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抚恤金等5万余元。
那裁决结果如何?仲裁委经审理认为,李某父亲代其与某机械厂签订协议书无效,该机械厂应依法支付李某的相关工伤待遇,裁决确认双方解除劳动合同,该厂给李某报销工伤医疗费,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
本案争议焦点李某父亲代其与某机械厂签订的协议书是否有效。
李某2016年9月22日在某机械厂处工作时发生工伤后,2016年10月3日,该厂虽与李某的父亲达成协议,约定再支付给李某7000元后,双方关于李某受伤的待遇方面再无纠纷,后续问题该厂概不负责。本案中,该协议之所以被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为:首先, 李某的父亲非本案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又未经李某委托,无权代理李某签订协议、处分李某享受工伤保险的权利。其次, 李某父亲签订该协议时,该厂要求李某的父亲在协议书上签字,否则不再支付李某有关待遇,其父只好在协议书上代李某签字。
因此,应认为该协议系李某父亲收到胁迫订立,不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无效协议,从签订之时就不具法律效力。第三,该协议中某机械厂支付李某的工伤待遇,与李某按法律规定应享受的待遇差距较大,属于显失公平。该协议无效后,该厂应依法为李某报销医疗费,并支付工伤津贴、护理费、交通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等工伤待遇。
(半岛+)
来源:中工网
编辑同志:
我是公司普通员工。2个月前的一天,我在工作中遭遇事故伤害,造成双腿多处骨折。在医院治疗期间,经公司申报我被人社局认定为工伤。由于生活不能自理,需要家人护理,于是,我就要求公司支付护理费。可是,公司说其已经为我缴了工伤保险费,其不该再承担这笔费用。公司还说,让找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护理费。
请问:我的护理费应该由谁承担?
读者:闫奇
闫奇读者:
职工被认定为工伤且已经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包括护理费在内。而护理费又分为停工留薪期护理费和评定伤残等级后生活护理费两种,其支付义务人是不相同的。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工伤职工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据此,在停工留薪期这段时间即在评定伤残等级之前,你存在生活自理障碍,需要护理的,应当由治疗工伤医疗机构出具书面证明,由公司负责护理。公司可以是派人护理或者请人护理,也可以支付护理费由你本人请人护理。护理费按当地的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应当按照定点医疗机构的护工费标准执行。
你在工伤治疗终结后,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即伤残鉴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你是否构成伤残以及伤残的等级,并确认是否需要生活护理。如果被确认需要生活护理,那么,生活护理费则按护理等级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
另外,用人单位如果未参加工伤保险,则应继续承担工伤职工评残后的生活护理费。
(据劳动午报消息 潘家永 律师)
责任编辑:姚怡梦
工伤问题一直以来在社会中都存在着各种各样的纠纷,不论是发生工伤后的处理,还是认定为工伤后的相关赔偿,经常会牵扯出各种矛盾。
而关于员工出院后在家修养期间是否有护理费的问题也更是存在各种争议,接下来我们来具体了解下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
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明确了,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按照通常情况来说,发放给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标准是以工伤职工受伤前的一年平均工资。而在实际当中,很多的单位都是按底薪、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来发放的,这样的做法是违法的,有这种情况的,工伤职工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是申请劳动仲裁,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综上所述,员工发生工伤后被认定为工伤的,其在停工留薪期内存在需要护理的情况,且经过医疗机构出具相关书面证明的,相关护理费由所在单位负责。
当然,所在单位可以通过派专人护理或者是请人护理。也可以有员工自己找人看护,由公司支付相应的护理费即可。
1、需要注意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于员工工伤期间的停薪留职期限做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员工的停薪留职期一般情况下不超过十二个月,如果有特殊情况并且经过当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延长的,可以适当予以延长,但延长期限同样不超过十二个月。
2、如果说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满了以后经过鉴定认为还是需要继续治疗的,可以继续享受相应的工伤医疗待遇。像实践如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可以带好材料找律师咨询下具体情况,委托律师制定相应的索赔方案,在专业人士的帮助下可以尽最大可能减少损失。同时注意相关证据的手机,实践中不管主张什么请求都需要充足的证据以作支持。
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劳动仲裁和工伤赔偿的区别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工伤可以由家人护理(工伤家人陪护)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5044.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