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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李苗苗 王雯
来源:江苏法治报
【案情】
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于2004年2月登记结婚。2017年双方共同购置案涉房产并办理了不动产权属登记,后双方以张某个人的名义在银行办理了抵押贷款。2019年7月4日,原、被告在民政局签订《离婚协议书》,并办理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就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进行了约定,同时协议明确约定:离婚后,上述房屋归张某所有,房贷由张某偿还。沈某自行解决住房问题。离婚后,其他各人的生活用品归各人所有。双方所有财产分割清结,无纠纷。共有债权、共有债务均无等。离婚后,张某、沈某并未及时将房屋变更登记至张某一人名下。
2019年7月8日,沈某与他人登记结婚,后于2021年5月19日办理离婚登记。2021年5月31日,原告张某与被告沈某复婚。后,张某于2022年3月起诉,要求被告协助原告将案涉房屋变更至其名下。
【评析】
本案审判要旨重点在于案涉房产的定性问题,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处理还是作为夫妻一方婚前财产处理?
关于案涉房屋的定性,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案涉房产系原、被告离婚前共同所购,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原、被告离婚协议是双方在自愿基础上的约定,虽有法律效力,但并不是严格意义上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的财产分割,且离婚后房屋未变更登记至原告名下,房屋未过户,不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原、被告离婚又复婚,实际上只是结婚登记时间的变化,婚姻关系的中断再延续,对其婚姻实质并无影响。
第二种观点认为:案涉房产属于原告婚前财产。案涉房产已经离婚协议处置给原告一方,虽未过户,但产生法律效果,原、被告复婚后,该房产仍应视为原告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依照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签订的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的条款,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登记离婚后当事人因履行上述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原、被告依据法律规定签订了离婚协议,并办理了离婚登记,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该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本案案涉房产未进行产权变更,属于登记离婚后协议履行问题而非协议效力问题,权利方可以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协助履行。离婚时对财产的分割,无论是双方协商处理还是经由法院判决,其结果都是终结性的,离婚时某一方分得的财产,等同于婚前个人财产,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段婚姻关系中仍然归个人所有,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的审理,以民法典立法原则和法条精神为依托,在法律适用中突出民法典的价值引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民法典的正确贯彻实施。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在协议离婚时就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权债务的处理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了离婚协议书,该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故原、被告签订的离婚协议合法有效,原、被告双方应当履行协议约定的内容。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明确载明案涉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房贷由张某偿还。故原告的主张于法有据,予以支持。被告要求原告给付的离婚后及复婚后给付原告的网贷、货款、房租、装修贷款等费用与本案系不同的法律关系且未提交相应的证据证明,不予采纳,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据此判决涉案房产归原告张某所有。一审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01
爱情这趟浑水,爱得越深,陷得越深。
在爱情当中受伤的,通常都是爱的比较多的那一方,因为陷地深,所以在发现对方有一些最对不起他的事情的时候,就变得歇斯底里,甚至会做出一些不符合自己风格的事情。
如果是这种情况,有些过分了,爱情是不能够勉强的,一旦对方不爱你了,你再怎么勉强的都是没有用的。
而且,有过裂痕的婚姻,即便你再怎么组合在一起,结果很难让你满意。
我曾经采访过一些离异的夫妻,他们当中的有一些人离婚之后很后悔,没多久,又复婚了。
可是复婚之后的结局大多过的不太好,受过伤的感情就像是玻璃碎片,即便能够重新的组合在一起,但是也已经不完整了,总会缺一些棱棱角角,如果你不小心碰到了,很有可能还会刺伤你,让你再次受到伤害。
所以,爱情走了就是走了,你没有必要勉强。有些时候放手比在一起更好一些。
这也提醒我们,当两个人在爱着的时候好好珍惜,千万不要在失去之后,你才发现对方在你的心目当中那么的重要,那个时候已经太晚太晚了。
02
我和孩他妈离婚了,因为工作原因,收入越来越少,两个孩子学费越来越高,生活的费用压的我各种借。
媳妇不理解,我也不想让她知道后跟我一起承受,有时说几句就吵,喝酒后跟她吐露心声也会变成吵架,最后互不理对方分居离婚!
在离婚之后我发现我有一点离不开她,因为没有他在的日子里我的生活一团糟糕,当时,她一个人在外面过得也是比较艰难的。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又复婚了,可复婚之后日子还像以前那个样子,没有任何的改变。
我们依然会因为压力,因为钱的问题而发生争吵。
复婚没有三个月,我很累,那个时候我才明白复婚破镜难圆这个词的真实意义,分开后就不应该再在一起,在一起双方过得都不开心。
拿我的经历,给各位提个醒,夫妻离婚之后最好不要再复婚了。
如果你们之间是因为互相凑日子,依赖了对方而复婚,最后的结果一定不会你像你想的那样。
人的感情是非常复杂的,虽然那一瞬间他希望能够跟你在一起生活,但是等到真正跟你在一起生活之后,又会延伸出其他各种各样的事情,在这样的情况之下,你很难应对。
我现在离婚已经两年了,前夫曾经请求过,我希望我能够回去,毕竟我们两个人之间还有一个孩子。
当时我看在孩子的面子上答应了,曾经试着跟他回去生活过一段时间,如果我们两个人重新在一起,能够让孩子有一个健康的童年,那我觉得也是非常值得的。
可是后来渐渐的发现,在我重新跟他回去生活的这段时间里,他的许多坏毛病依旧没有任何的改变。
以前跟他离婚就是因为他不讲卫生,好吃懒做,可是现在我发现他还是这个样子。在一起之后,经常因为各种各样的琐事吵架。
后来我觉得,一个女人,千万不能够在同一个地方同时摔倒两次,我的心里想要原谅她,但是他太不争气了。这样的复婚还不如我自己一个人生活的自在。
跟他生活一段时间之后,我又重新搬出来了,如果孩子想我我会经常去看他,但是如果要让我继续跟前夫生活在一个房间里,我会觉得很压抑。
夫妻之间离婚又复婚,有些人会幸福,是因为双方能够认识到了错误,真心悔悟。
我们的婚姻不幸福,是因为前夫明知故犯,这样的婚姻我也不愿意再继续忍耐下去。
我跟前夫之间的感情也是比较坎坷的。我们结婚5年的时候离婚,当时离婚的原因是因为双方的感情淡了。
在离婚之后的那三年,我们也曾经试着反思过自己,发现当时做的都有一些过分的地方,所以,离婚三年之后我们又复婚了。
当时复婚的时候,前夫说他把以前婚姻当中的问题全部都改了,可是复婚后没多久我就发现,前夫说的都是谎言,他还是以前那个老样子,没有任何的改变。
我一时气不过,所以又离开了那个家。
在婚姻当中,会有各种各样的琐事,如果你们两个人不能够互相的包容,互相的理解,那这样的婚姻真的很难继续下去。
婚姻不是儿戏,离婚复婚,更应该慎重考虑。
03
我采访过一些夫妻,发现他们离婚之后有一部分人会选择复婚。但是大多数夫妻复婚之后,结局那不是太好,而这一切都是因为他们并没有做好十足的把握。
在复婚的时候不是因为意识到了自己的错误才复婚,而是因为觉得离开了对方自己身边不习惯,如果是因为这样的条件复婚,结局不会好。
复婚之后,少数生活的幸福的例子里,我发现他们都能够改变以前那种坏习惯,能够真真切切的去倾听对方内心的声音。
每个人的生活情况确实不同,离婚的原因也各不相同。
离婚之后又复婚,无非这两种结局,一种是生活的幸福,一种是生活的不幸,大部分人属于后者。
在这样的情况之下,我们也希望在复婚的时候要考虑清楚,你要明白自己复婚到底是为了什么,是因为你们之间彼此相爱,还是说为了凑合而凑合。
初心不同,导致的结果也是不一样的。
现在人们结婚跟两人谈恋爱一样,双方在吵架时一言不合就上民政局离婚,等事情尘埃落定之后又欢欢喜喜的去民政局复婚,虽说从结婚到离婚再到复婚无非是将一个烫金的红本本变成一个烫银的红本本再变成一个烫金的红本本,看似简单的过程却夹杂着不简单的关系,其中最重要的要属于财产的重新分配了。
很多人认为,财产么,都是两个人一起过日子打拼过来的,虽说中间离了又复合,但人还是那个人,财产还是那些财产,能有什么区别?
实则不然,复婚是指已离婚的男女双方自愿恢复夫妻关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重新确立婚姻关系的行为。根据新的司法解释,离婚时所分割的财产,在生效后即属于个人所有,除非当事人自愿,否则在下一个结婚的婚姻关系中依然为个人所有。而复婚实际上就是第二次结婚,离婚时分割的财产属于婚前财产。
举个栗子,甲先生和乙小姐结婚六年,育有一子。经两人几年的合力打拼,生活水平也慢慢的步入小康之家,后因乙小姐无意中发现甲先生有出轨行为而导致双方离婚。在离婚进行财产分割时,甲先生觉得十分愧对结发之妻,便让乙小姐分得两人的绝大部分财产(两套房子,家庭存款40万元),孩子的抚养权也归乙小姐所有。离婚数月后,甲先生想挽回乙小姐,在甲先生死缠烂打的复和请求下,乙小姐也考虑到孩子未来的家庭成长环境,遂答应复婚。
虽说两人是复婚了,对于子女的抚养权分配失去了意义,但第一次离婚时乙小姐所分得两套房子及存款已经成为乙小姐的婚前个人财产,倘若两人再次离婚,甲先生并无权要求再次瓜分这些财产。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离婚使婚姻关系终止,复婚所组成的婚姻关系并不具有法律的延续性,是两个行为,它们是各自独立的两个婚姻关系。这和两人离婚后各自重新组成家庭后的财产分配没有什么两样。
法条释义:什么才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呢?
根据《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同时,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起诉还能仲裁,起诉还能仲裁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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