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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领结婚证属于婚假(领结婚证婚假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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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5 10:03: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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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宁德市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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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职前已登记结婚,入职后竟然还能享受15天婚假?

任己行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

2019年3月1日,任己行应聘九马公司职位,填写应聘登记表婚姻状况栏为:已婚。

2019年3月5日,任己行与公司签订固定期限自2019年3月5日起至2020年3月4日止的劳动合同。合同约定,每月为11000元。

2019年5月16日,任己行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请假事由为回老家结婚。时间自2019年5月27日至6月10日,共计15天。公司人事未予接收,并在微信中回复任己行“婚假以结婚证的登记时间为准”。

2019年5月22日,任己行再次向公司提交员工请假单申请休婚假。公司行政人事部签字:不批准,并注:加入公司前已婚。

看到公司不批准,任己行直接于同年5月29日回老家举办婚礼。

2019年5月30日,公司向任己行邮寄返岗通知书,要求任己行于5月31日返回公司报到履行工作职责。任己行次日收到返岗通知书。

但任己行仍不予理睬。2019年6月3日,任己行与妻子去日本旅行,6月11日才返回公司。

2019年6月12日,公司向任己行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任己行于2019年5月29日起无故不来公司上班,未经公司同意至今无故旷工达12天(不含法定节假日及休息日),且未告知公司,决定于当日正式与任己行解除劳动关系。

任己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及婚假期间的工资待遇。仲裁委于2019年6月28日出具仲裁申请时间确认书后,任己行起诉到法院。

一审判决:任己行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入职前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可在入职后休,公司不得拒绝

一审法院认为,《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在享受国家规定婚假的基础上,延长婚假十天。《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对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夫妻,可享受婚假十五天(含法定婚假三天)。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因此,本案任己行作为公司的员工,依法享有休婚假15天的法定权利。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依法负有给予任己行休婚假的义务。

根据本案事实,任己行于2019年2月22日领取结婚证,同年3月5日即入职公司,客观上不可能休满15天婚假。因此,公司在任己行提交的员工请假单上以加入公司前已婚为由,对任己行的婚假申请不予批准,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属于拒不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义务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任己行休婚假的法定权利。

基于以上事实,本案任己行根据其领取结婚证后确定的婚期和行程,旅行结婚而未到岗上班,并非无故旷工。因而公司出具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中作出任己行无故旷工12天且未告知其公司的认定,与客观事实不符。

因此,公司认定任己行严重违反其公司规章制度的理由不能成立。公司向任己行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与任己行的劳动合同。任己行要求公司支付2019年5月1日至6月12日期间未予发放的工资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一次性支付任己行5月份工资差额4120元(11000-4835-1165-880)、6月份工资3540.22元(11000元÷21.75×7),合计7660.22元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10333.33元〔(10000元×2+11000元)÷3×0.5×2〕。

公司上诉:婚假是工作期间结婚而享受的照发工资待遇的休假,你在入职前就结婚了,怎么好意思在我公司享受婚假?

公司不服,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1、一审判决只是简单机械套用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审理内容未围绕案件基本事实,致使判决脱离实质事实。

一审判决只是简单机械套用法律法规的直接规定,论证逻辑可以简单归纳为:法律规定员工有休婚假的权利,而任己行以前并没有休,而事实上任己行休假中确实也是在办婚礼,所以任己行提出的休婚假及脱岗行为都是合理的。

2、任己行的情况不属于在本公司享受婚假福利的范围。

婚假是工作期间结婚而享受的照发工资待遇的休假。适用的对象是在职时领证结婚的情况,是对持续职业状态的一种安排。如要突破适用于在职时领证结婚状态,则是需要有法律、法规的明确授权,否则不能成为强加于用人单位的义务。

公司在制度规定中也己经将这种情况排除在外,这种管理规范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3、一审法院完全忽视任己行主观上有重大过错,而此重大过错直接导致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任己行入职前的个人陈述、《应聘登记表》,入职时的《新员入职登记表》及入职后的《员工入职承诺书》,婚姻状态皆为“已婚”。这可以理解为劳动合同的双方认可无异内容。

任己行的披露义务。任己行对于自身的婚姻状态的真实陈述并不是完全披露义务的全部。对于任己行己经登记结婚但仍需休婚假的要求应当向用人单位准确、及时、完整披露。即使是任己行提出请婚假的情况下,仍然没向公司单位提交结婚证复印件,直至单位要求返岗后才向单位提交。

任己行请假程序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管理规章,且故意、放任心理明显。

一审判决主文中明确写道:“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法律的规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在本案中,任己行并未履行的完整披露、友好协商、合规请假、遵守劳动制度、合理照顾用人单位关切的义务。

二审判决:员工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拒绝婚假申请没有正当理由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依据《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规定》并结合本案事实,认定任己行在公司享有休婚假权利,并无不当。公司的任己行入职时已婚、不应当享受婚假福利的上诉理由,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公司提出的任己行未尽披露义务、请假程序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上诉理由。本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本案中,任己行在入职时并未隐瞒其已婚的婚姻状况,公司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拒绝任己行的婚假申请有正当理由、亦未能证明任己行严重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结合本案事实,一审法院认定任己行并非无故旷工、未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亦无不当。故对于公司的该上诉理由,本院不予采信。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号:(2019)苏01民终11218号(当事人系化名)

结婚前,这些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必看

又到了年底,开心的是我们将迎来元旦和春节假期,但是往往也让人头疼。春节临近,往往是亲戚朋友做喜事特别是结婚的高峰期,我们的钱包又要被掏空了。那么对于新郎新娘而言,还得考虑的问题就是结婚相关的,比如结婚证、彩礼、房子车子等等,这些或都与法律相关。因此婚前需了解这些法律常识。

结婚前,这些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必看!

结婚前,这些关于婚姻的法律知识必看!

结婚登记手续

  登记条件包括:男方要年满22周岁、女方要年满20周岁;自愿登记并之前未结婚或者结婚已办理离婚登记的;至少一方是在登记地区拥有常住户口;双方不是非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双方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结婚登记是不能委托的,必须双方当事人到场办理。

  材料提交本人的常住户口本;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大二寸近期半身免冠合影彩照三张(艺术照不可以,照片未经过PS处理的)

  登记程序:

  1、初审:出示相关的证件材料;2、受理: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3、审查:取号并办理结婚证;4、发证:颁发结婚证。


婚假的规定

  1、根据规定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登记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目前即使是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也不再享受晚婚假奖励,因为已经取消了。

  3、针对于路程假,就是登记的双方不在登记地的,路途遥远的,可以视情况给予相应天数的假期。


关于彩礼的返还

  1、返还彩礼的条件有哪些?

  彩礼的返还,肯定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的。《婚姻法解释二》规定了三种可以返还彩礼的情形。其包括了给付彩礼后悔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双方虽然办理了结婚登记的,但是没有实质的生活然后导致离婚的;婚前是给予彩礼,但是给彩礼是借的或者贷款,离婚的时候可以要求还的。

  2、同居后又分开的需要返还彩礼吗?

  办理结婚登记是婚姻关系成立的法定要件之一。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未登记的婚姻关系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法律保护。

  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但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时间较短,不愿再继续共同生活的,给对方当事人造成了一定损失的,对方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按照公平原则,索要彩礼的一方理应返还。

  若双方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是以夫妻名义生活较长时间,婚约解除后,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时,不能片面引用《婚姻法解释二》的规定判决女方返还男方财产,应该充分考虑女方遭受的损失。

  3、谁能起诉要求谁返还彩礼?

  提起诉讼,要求返还彩礼的应该是当事人。对于已经缔结婚姻的,在离婚时要求返还彩礼的原、被告自然是缔结婚姻的男女双方。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要求返还彩礼的案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往往是由父母给付彩礼,接受彩礼的也是另一方的父母,因此当事人也应该包括缔结婚姻双方当事人的父母,即彩礼纠纷的诉讼主体应包括双方的父母。


婚房的归属问题

  (一)一方全款出资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房款出资方,房屋产权为出资方个人所有。

  2、登记产权人为夫妻双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取得产权证,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建立 婚姻关系为夫妻共同财产,未建立婚姻关系一般按彩礼纠纷处 理。

  第二,婚后取得产权证,属于一般赠与,为夫妻共同财产。

  3、登记产权人为非出资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取得产权证,一般按“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处 理,如果是为了规避限购等政策,按“借名买房”的原则处 理,一般不支持返还。

  第二,婚后取得产权证,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双方共同支付全款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一般视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婚前全款且已取得产权证,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按份共有处理。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一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登记为一方,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赠与”。

  第二,婚后登记为一方,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三)双方共同支付首付款,婚后共同还贷的情况

  1、登记产权人为出资双方,为夫妻共同财产。

  2、登记产权人为出资的其中一方,分两种情况:

  第一,婚前登记为一方,未登记方对婚前出资不是赠与负举证责任, 否则只能对婚后还贷及相应财产的增值部分获得补偿。

  第二,婚后登记为一方,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未登记方对婚 前的出资负举证责任。


  结婚除了一股脑的准备婚礼之外,我们还需要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知道对我们并没有坏处,而且也不会影响到双方的感情,比较关系到双方的利益问题。


来源:遇事找法网(找法网官方订阅号)


合同上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上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有用吗)

仲裁与诉讼同时约定(仲裁和诉讼都约定了)

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的制定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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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约定错误(仲裁约定错误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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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22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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