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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家人拒签传票(传票拒签视为送达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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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21:23: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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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金华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2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收传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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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依诉讼程序以判决的方式解除婚姻关系的,称为裁判离婚。中国婚姻法对一方要求离婚规定了严格的程序和处理原则。那么,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收传票如何处理?

网友咨询:我起诉离婚,法院传票到了,听说对方拒收了怎么办,他不出庭婚还能离不?

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收传票如何处理?

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孟宪凯律师解答:

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收传票的,法院会派专员送达,对方仍然拒签的,法院可以依法采用留置送达。

如果当事人一方接到了法院传票,没到,法院可能会缺席判决,可能会作出对拒不到庭一方不利的判决。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孟宪凯律师解析:

对离婚诉讼的两点特别规定。《婚姻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到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错误的除外。根据相关的规定,现役军人提出离婚,须经团以上政治机关批准并出具证明。《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调解无效是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判决离婚法定理由,也叫判决离婚法定原因或标准,是法院判决准予离婚的根据。中国《婚姻法》(修正案)第3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这一规定说明,男女一方提出离婚后,是否准予离婚,不取决于另一方是否同意离婚,而是法院依据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和调解有无效来决定。

可见“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调解无效”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确定准离与不准离的原则界限。它有两层含义:一是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二是如果夫妻感情没有破裂或没有完全破裂,即使调解无效也不准离婚。

离婚案件的诉讼费用,由原告预交。预交确有困难的,可以在预交期内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原告在预交期内未预交诉讼费用,经人民法院再次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缓、减、免交诉讼费用未获人民法院批准而仍不预交的,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6个月内又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一般民事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由败诉的当事人负担。双方都有责任的,由双方分担。但是离婚案件审结时,诉讼费用的负担,则由人民法院视案件的具体情况而定。当事人根据人民法院的决定,负担诉讼费用。

孟宪凯律师,泰和泰(济南)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秉承泰和泰“一专两辅”的服务理念,致力于劳动工伤的理论及实务研究,研发并提供产品化的法律服务,代理过大量诉讼及非诉案件,并同时担任多家大型公司的人资法律顾问。专业化发展的同时,婚姻家庭、侵权赔偿类案件的研究及实务工作也深入进行,代理过的诸多案件也都取得了当事人满意的效果。我相信:术业有专攻。专业的事应该交给专业的人去处理。

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收传票如何处理?


法院起诉离婚,对方拒收传票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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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起诉阶段,拒绝接受传票怎么办?

 

按照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诉讼文书一般应该直接送至受送达人。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可以交给一起住的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主要负责人或者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那如果被告拒绝签收怎么办?起诉是不是就无法进行下去?

当然不,民诉法同样规定,上述人员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有两种方法:

一是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处;

二是送达人可以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或者用民诉法规定的送达方式没有办法送达的,法院可以公告送达。从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视为送达。

被告无理拒收传票 八步法院启用电话短信送达

3月19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对一起被告拒绝签收应诉材料及开庭传票的民事案件启用电话短信送达方式,对送达过程进行全程电话录音及编发短信通知完成送达,解决了案件送达难的问题,依法合理维护原、被告双方的诉讼权利,有效推动案件的诉讼进程,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

2014年2月,被告王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张某借款120万元。原告张某向被告王某提供借款后,被告王某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并将其名下的房屋作为借款抵押。借款到期后,被告王某没有按约定归还借款。2018年3月7日,原告张某一纸诉状将被告王某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王某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贺州市八步区法院受理该案后,该院诉讼服务中心送达组干警依法向被告王某送达应诉材料。因原告张某提供的被告王某地址不明确,法院送达组干警无法将诉讼材料直接送达被告王某。法院干警通过电话多次联系被告王某,向其说明情况,但是被告王某均以其不知情为由拒绝来法院签收应诉材料,也拒绝提供自己的准确地址。由于被告王某拒收应诉材料,不配合法院工作,该案陷入送达难题。

为确保案件及时得到依法审理,法院干警按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再次通过电话向被告王某说明相关情况,告知其开庭时间及相应的诉讼权利及义务并对通话内容全程进行录音,之后还以编写短信的方式向王某发送开庭信息,确保王某知悉。

送达是诉讼活动中极为重要的一环,关系到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和法律文书的生效,但送达难一直是困扰基层法院的难题。自立案登记制实施以来,贺州市八步区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呈持续增长的态势,为有效解决案件送达难题,该院根据案件送达情况,积极探索不同的送达方式,确保案件文书及时送达当事人,确保案件审理程序的合法和公正,节约司法资源,提高审结时效,减少当事人诉累。

【法官提示】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委托送达、公告送达五种方式。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口流动性增大,法院在送达过程中难以及时、准确,送达困难问题仍然存在。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优化资源配置的实施细则(试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采取传真、捎口信、电话、短信、微信等简便方式传唤当事人、通知证人和送达裁判文书以外的诉讼文书,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实际接收的,视为送达。此次八步区法院采取电话录音及短信送达的方式符合程序合法的要求。

为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及诉讼权利,提高诉讼效率,实现司法公正,法官提示原告方当事人在起诉时应明确被告身份,并提供其准确的联系方式及送达地址;也提示被告方当事人在接到法院通知时务必重视,积极应诉配合法院工作,以维护自身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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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1年09月28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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