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知更鸟 > 法律知识学习

1460/公司代另一家公司垫付款项需要怎么处理(一家公司帮另一家公司垫付)

  • 法律知识学习
  • 2023-06-02 21:06:23
  • 0
  • 知更鸟

本文由昭通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股东替公司代付资金且经审计确认,能否认定为履行出资义务?

// 阅读提示 //

公司成立后,股东以直接代公司支付各类费用的方式为公司垫付了大量资金。随后公司就此事项出具《专项审计报告》,并在报告中将相应资金科目由挂“其他应付款”反映,调整至“实收资本”科目。

上述行为能够直接被认定为股东履行了出资义务么?

本文仅截取与文章所载内容相关的案件事实、裁判规则及法律规定等内容用以讨论。


// 裁判摘要 //


股东实缴出资需要履行法定的程序,即一是应当将实缴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二是形成相关的股东会决议;三是需要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案情介绍//


、根据生效法律文书,丽贝亚公司向北京三中院法院申请三里陆柒公司支付工程款、仲裁费等共计125万余元。

二、在执行过程中,三中院经调查,三里陆柒公司名下无存款、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可供执行对外投资。三中院已对该公司采取了限制消费措施。且该公司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后三中院终结本次执行。

三、三里陆柒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股东优农谷公司出资300万元,出资时间2035年9月10日;清雅公司出资数额200万元,出资时间2035年9月10日。工商档案中没有实缴注册资本的相关股东会决议及公司章程,亦无实缴注册资本数额的相应记载。

四、丽贝亚公司向三中院申请追加三里陆柒股东优农谷公司为被执行人,被三中院以股东未出资期限未届满为由裁定驳回。

五、丽贝亚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追加优农谷公司作为被执行人。

六、三里陆柒公司向法院提交其财务报表等财务资料,用以证明优农谷公司已实际向三里陆柒公司出资;优农谷公司提交《专项审计报告》,证明其对三里陆柒公司已经实缴出资360余万元。

七、该《专项审计报告》载明:三里陆柒股东之一优农谷公司系贵州优农谷公司全资子公司。三里陆柒公司成立前后,贵州优农谷公司总共代三里陆柒公司支付了多项费用,总计980余万元。2018年4月30日,北京优农谷公司和贵州优农谷公司签订《借款合同》,将垫付资金中360余万元作为优农谷公司实缴出资。同时双方于2019年1月30日签订《借款补充协议》,约定贵州优农谷公司放弃该部分债权的追索权。三里陆柒公司对上述垫付款项挂“其他应付款”反映,然后转入实收资本,作为北京优农谷公司认缴的资本投入,金额为360余万元。


注:本案截取自(2021)京民终873号案件。

相关信息来源于:威科先行-法律信息库。


//审理过程//


该案经北京三中院一审,判决:一、追加优农谷公司为被执行人;二、优农谷公司对生效债权确定确定的三里陆柒公司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优农谷公司上诉,北京市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


纵观本案,一二审法院观点一致,均认为:三里陆柒公司的财务账册均为其自行制作,该《专项审计报告》作出结论的基础凭证、合同未经丽贝亚公司认可。且该报告只印章代付行为及金额,仅以记账凭证计入“实收资本”,不能作为对该款性质的认定。

股东出资应当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 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第三十七条规定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

第七条 债权人可以将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债权转为公司股权的,公司应当增加注册资本。

第九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由公司章程规定,登记机关按照公司章程规定予以登记;公司注册资本发生变化,应当修改公司章程并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 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在注册资本认缴制下,股东依法享有期限利益。债权人以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为由,请求未届出资期限的股东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公司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人民法院穷尽执行措施无财产可供执行,已具备破产原因,但不申请破产的情形除外。

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垫付了费用,无法要求返还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垫付了费用,无法要求返还的例外情形有哪些?

司法观点

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自行垫付的费用,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但是合伙人擅自执行事务超出权限范围或合伙事务范围的,无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

经典案例

2012年10月14日,陈某作为甲方、席某作为乙方、成某作为丙方,共同签订《合作协议书》,约定共同投资开办席家花园,并就合作事宜达成如下协议:合作酒店的股份比例为甲方50%,乙方30%和丙方20%;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总经理负责制,甲方任董事长,负责酒店的前期筹建工作,乙方任总经理,全面负责酒店总体策划、日常经营,丙方任财务总监,负责酒店财务工作。重大事项须经董事会会议决议通过。

2012年11月2日,A公司向陈某出具收据,记载:收到XX路XX号装饰设计交定金3万元;2012年11月30日,陈某代表“席家花园酒店”与B公司签订《室内设计委托合同》,后陈某向B公司支付设计费合计9万元;2013年2月13日,C公司向陈某出具工程签证单,记载:根据贵司要求,二层所有吊顶、墙地砖、墙体、风管等全部拆除,合计拆除费用363940元;2013年4月11日,陈某代表“席家花园大酒店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与C公司签订《席家花园酒店装修施工合同》,合同价格为750万元。

2013年2月3日,陈某作为甲方,成某作为乙方,共同签订《协议书》,约定将成某总投资额调整为15%。

2013年3月,成某向陈某提出退伙,双方协商未成。2013年4月26日,成某向法院起诉,请求退伙,同时对合伙事务结算并退还投资款及利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准予成某退出与陈某、席某间的合伙,陈某向成某退还投资款。

后陈某要求成某返还其为合伙事务垫付的各项投资款,因双方协商未成,陈某遂将成某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

陈某、成某和席某共同签订的《合作协议书》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依法成立,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属有效。由于生效判决已确认,成某从合伙体退伙,因此陈某与席某、成某之间的合伙协议随即终止。

生效判决虽已准许成某提出的退伙请求,但由于陈某未在另案中提供相应证据原件,故合伙期间的债务尚未处理。因此,陈某收集相关证据后,又提起本案诉讼并无不妥。

又由于《合作协议书》中约定成某的出资比例为20%,退伙时应遵守各方合伙时对出资比例的约定进行结算。虽然陈某、成某于2013年2月3日达成《协议书》约定了将成某出资比例调整为15%,但未经席某确认,故对合伙体未能发生效力。且2016年6月6日由黄浦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也确认成某的出资比例为20%,因此陈某要求成某按照20%比例承担合伙体已对外承担的费用,应予支持。

关于费用分摊:

一、陈某提供的证据显示,与C公司签订合同及支付工程款等事实均发生于成某提出退伙之后;陈某所主张的席家花园开办费用,均发生自2013年4月1日至2013年12月期间,即成某向陈某提出退伙之后。因此,陈某在成某提出退伙后、在明知合伙体内部发生重大变故的情况下,作为合伙体的负责人未召集全体合伙人协商合伙事务,并在未征求成某的一致意见的情况下,擅自对外支付筹建费用,该费用的发生为陈某个人的意志体现,不能视为全体合伙人的意志。现陈某要求成某按照出资比例,返还陈某垫付的费用,无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陈某提供的向B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凭证90,000元,系发生于成某向陈某提出退伙请求前,且陈某也能提供合同。由于系争费用发生于三方合伙存续期间,且该费用支付也符合三方合伙协议内容和目的,对于陈某要求成某按照出资比例20%(即18,000元)向陈某返还由陈某垫付的款项,于法有据,应予支持。由于该笔费用发生于2012年11月30日至2013年3月31日,成某应向陈某支付自垫付之日起的利息损失,现陈某仅主张自2014年1月1日起的利息,并无不妥,应予支持。

至于陈某向A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合作协议书》中记载,XX路XX号底楼部分面积为陈某自用,并非属于合伙体使用的范围,不能排除陈某为自用范围进行设计支出费用。因此,对于陈某要求成某支付陈某垫付的该笔费用,本院不予支持。

二、陈某提供的工资表上仅显示陈某审核发放的签名,并无成某和席某认可的相关内容。陈某自2012年11月开始发放2012年10月的工资,但原、成某和席某于2012年10月14日签署的《合作协议书》上并未记载关于酒店筹建期间聘请员工的内容不能证明陈某聘请员工系合伙体的意思。另外,陈某也未能提供员工工资确定的依据,亦无法核实。对于陈某要求成某承担相关费用,应不予支持。

故,法院判决部分支持了陈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点评

上述典型案例涉及到了对合伙期间债务分担的认定,我们对此作几点阐释:

1、合伙期间债务如何分担

首先,应由合伙企业的全部财产进行清偿

其次,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由合伙人承担责任。在普通合伙企业中,所有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而有限合伙人仅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承担清偿责任。

最后,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享有追偿权。一般而言,合伙人会在合伙协议中对收益和债务的分担约定各自的负担比例。如果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人清偿数额超过该亏损承担比例,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即,各合伙人最终负担的亏损或清偿的债务以约定的比例为限。

2、合伙人为合伙事务垫付的费用如何处理

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所垫付的必要费用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但该求偿权的行使有以下几个前提条件:

第一、有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没有执行合伙事务权限的合伙人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或超越权限范围执行合伙事务的,自行垫付费用的,无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此外,擅自执行合伙事务给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还应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陈某作为董事长,合伙协议明确了陈某的职责是负责酒店的前期筹建工作。因此,原则上陈某为酒店前期筹建工作所垫付的费用是有权请求其他合伙人返还的。

第二、执行的事务确属合伙事务。在享有执行合伙事务权限的基础之上,还应审查该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是否确属合伙事务,是否是全体合伙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审查的依据可以是合伙企业经营范围、经营情况以及合伙协议确定的内容。本案中陈某主张自行垫付费用发放了合伙企业聘用的员工工资。但是陈某提供的工资单发放记录未经其他合伙人的认可,且合伙协议中也未对聘用员工一事进行约定,故法院认定聘用员工并非是全体合伙人的一致意思表示,陈某无权据此要求其他合伙人返还垫付费用。

第三、有相关证据证明垫付的事实。根据举证责任分配的“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合伙人主张为执行合伙事务而垫付费用的,应由其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陈某向B公司支付的设计费,属于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事务范围,亦属于陈某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范围。在此基础上,陈某提供了与B公司签订的合同,以及支付凭证,证明其为执行合伙事务垫付的费用,法院予以支持。

3、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

首先,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约定各自的分工与权限。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但合伙协议可以进一步明确各合伙人的分工与权限。例如本案中陈某、席某、成某在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了分别担任董事长、总经理与财务总监的职位,并且明确了各自的职责范围。在有限合伙企业中,有限合伙人是无权执行合伙事务的

其次,合伙人可以协商一致委托某一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由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具体负责合伙事务,并可以明确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权限范围。如果委托了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其他合伙人就不再执行合伙事务也无权执行合伙事务。如果合伙企业需要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可以参考我们此前发布的《全体合伙人无法达成一致,如何有效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

需要注意的是,合伙企业内部对于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公司治理建议

1、合伙协议中明确约定各自分工与权限范围

如果合伙协议未约定分工与执行合伙事务的权限范围,也未委托某一合伙人担任执行事务合伙人,则各合伙人均有权执行合伙事务。这种情况下就非常容易出现执行合伙事务混乱,从而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问题。

如果合伙协议进行了明确约定,合伙企业或其他合伙人可以依据合伙协议的约定追究不当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责任。

2、垫付费用之前经其他合伙人确认

合伙具有很强的人合性,许多合伙事务的决策与执行须体现全体合伙人的一致意思表示。如果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未经全体一致同意,或未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式进行表决,即使该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出于使合伙企业受益的出发点,合伙人要求返还垫付费用的主张也极有可能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合伙人在垫付费用之前应与其他合伙人进行协商,或按合伙协议约定的方法进行相关事项的表决,在其他合伙人签字确认的前提下,再进行费用的垫付。

合伙人为执行合伙事务对外签订合同的,应以合伙企业的名义签订,而不应以个人名义签订。同时要注意留存合同与支付凭证的原件。

(更多文章详见微信“公司法研”)

法条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二十八条 由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

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三十三条 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办理;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四十六条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五十三条 退伙人对基于其退伙前的原因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替公司垫付9000元给客户,找公司报销,惨遭拒绝你该这么做

在工作当中,由于工作需要,我们常常会替公司垫付一些资金,然后再找公司报销。

正常情况下,公司也不会吝惜那一点点的费用,总会爽快地把报销给你。

但是,你是否遇到,当公司的报销给了出去,而你却完全没有收到的情形呢?

遇到这种情况你该怎么办?

替公司垫付9000元给客户,找公司报销,惨遭拒绝!你该这么做

(图片来自网络)

小李子在一家公司做业务。

2016年,他为公司拉来了一个客户吴某,签订了一份5万元的合约。

一年后,因为一些情况的发生,公司需要向吴某支付退款9000元。

当时,由于时间比较紧迫,小李子就把先自行垫付了该笔资金。

同时,小李子将此事告知了主管,让主管在钱下来之后,让财务直接转给他。

后来,主管由于工作疏忽,忘记了这件事情。在钱下来之后,主管还是让财务把钱转给了客户吴某。

小李子找到主管,主管说,钱已经给了吴某了,你直接找吴某要吧!

小李子又找到吴某,吴某说,这本来就是你们公司内部的事情,干嘛找我啊!

然后,小李子就忧伤了,这怎么办?

双方都不负责任,相互扯皮推诿,小李子的钱就这么白白垫付了?

替公司垫付9000元给客户,找公司报销,惨遭拒绝!你该这么做

(图片来自网络)

这个案件中,该如何解决,涉及到两个法律关系:第一,小李子替公司垫付了9000元的退款;第二,公司因为工作失误,支付给吴某9000元退款。

关系一分析:

这件事情涉及到的是小李子和公司,关系是小李子替公司支付的行为。

首先,《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条的规定:“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工作任务的人员,就其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以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

在本案中,小李子替公司给自己的客户支付退款的行为,就是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以公司的名义所实施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行为对公司来说是产生法律效力的,所以,公司应该承认小李子的行为属于公司的行为。所以,单位应当向小李子支付该部分垫款,而不是支付给吴某。小李子的损失是由单位过错造成的,小李子可以直接向单位主张权利,要求单位返还他所垫付的退款。

替公司垫付9000元给客户,找公司报销,惨遭拒绝!你该这么做

(图片来自网络)

其次,《民法通则》第九十三条“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有权要求受益人偿付由此而支付的必要费用。”

小李子虽然是该公司的员工,但是他并没有向客户垫付资金的义务,然而由于时间紧迫,小李子如果不及时向吴某垫付资金,可能会给自己的公司带来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他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费用的。

关系二分析:

公司因为工作失误,把退款支付给吴某。

这个既然是公司工作的失误,那自然该由公司自行向吴某追回该笔款项。公司没有理由让小李子自己去找吴某要钱。

因此,本案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公司向吴某追回9000元退款;公司将小李子垫付的9000元退款支付给小李子。

员工替公司垫付资金的行为,在工作当中经常会出现。当公司不愿为你的垫付行为买单的时候,你就必须学会如何去维护自己的权利。如果有不清楚的地方,可在评论下方留言,也可以私信与我们联系。


讼赢,联合全国各地律师

力图打造最优质的律师服务平台

为用户提供同城律师服务

方便快捷地为当事人解决问题


仲裁未约定仲裁地(仲裁未约定仲裁地点怎么办)

未约定仲裁机构(未约定仲裁机构的仲裁有效吗)

1460/公司代另一家公司垫付款项需要怎么处理(一家公司帮另一家公司垫付)

未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没有还款日期的借条诉讼时效规定)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的怎么处理(合同未约定违约金计算标准)
【本文标题和网址,转载请注明来源】1460/公司代另一家公司垫付款项需要怎么处理(一家公司帮另一家公司垫付) http://www.gdmzwhlytsq.com/hyxw/354709.html

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2月25日星期五

猜你喜欢

随便看看

首页 找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