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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再婚前房产的继承问题(再婚婚前房产对方子女有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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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20:34: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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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婚姻法:老人再婚应该注意什么?结婚几年房屋变成共同财产?

《婚姻法》规定,公民享有婚姻自由的权利,所以,不管是老人,还是年轻人,都有权利选择自己的婚姻。最近几年,离婚子啊很多地方都比较普遍,从刚刚结婚不到一月就开始闹离婚,也有在一起走过几十年的老夫老妻老离婚。那么,对于老人离婚或者其他原因想要再婚的,应该注意什么问题?在婚后,婚姻关系存续几年个人财产会变成共同财产呢?

2019婚姻法:老人再婚应该注意什么?结婚几年房屋变成共同财产?

1、子女的赡养问题。

因为是老人,双方都会有自己的子女,两个老人在一起后,赡养问题应该如何处理?夫妻有相互扶助的义务,老年人由于身体各项机能的衰退,生活上需要更多的照顾,老年再婚夫妻间相互扶助的能力自然不比年轻夫妻,照顾老人的义务应更多的落在子女身上。父母再婚后,有些子女由于与父母的配偶无感情基础,难以建立融洽的关系,有的子女推卸责任,不愿继续负担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对父母再婚后的生活造成很大影响。而且老人身体都不是很好,通常会生病住院,这个还是的开支应该如何处理,都是应该在结婚前和双方子女协商一致的。《婚姻法》第三十条明确规定“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因父母的婚姻关系变化而终止。”

2019婚姻法:老人再婚应该注意什么?结婚几年房屋变成共同财产?

2、关于财产的继承问题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此,在有书面约定的情况下,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夫妻可自由约定其财产的归属。

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夫妻互为对方的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再婚配偶与老人的子女平等地享有遗产的继承权。但是,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在不侵害他人权利的情况下,老人可以依自己的意愿立遗嘱对全部遗产进行分配。

2019婚姻法:老人再婚应该注意什么?结婚几年房屋变成共同财产?

3、结婚后个人财产与夫妻共同财产

涉及婚姻关系问题,我们首先要考虑《婚姻法》的相关规定,《婚姻法》明确了夫妻个人财产问题,一方婚前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不因结婚年限延长而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如果是一个人的个人财产,不管两个人在一起是一年还是一百年,都只能是个人财产。如果老人在婚后双方合不来又要离婚的,那么个人财产是不能参与分割的。但是,如果老人有明确的有效协议,则按照协议进行财产分割。

闪电拍案|老年再婚签署“结婚财产协议” 再婚前房产究竟该给谁?

齐鲁网·闪电新闻3月24日讯 均系再婚的辛侗侗(化名)与怀玫玫(化名)结婚不到一年,辛侗侗因病去世。怀玫玫主张按照法定继承分配被继承人辛侗侗名下的房产、银行存款、股票等遗产;辛侗侗之子辛强强(化名)则称被继承人在“结婚财产协议”中立有遗嘱内容,规定涉案房屋由本人一人继承。被告辛强强不能提供证据原件,仅提交了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等为证,而原告怀玫玫又拒绝提供“结婚财产协议”原件,那么在这种情况下,这份“结婚财产协议”还有法律效力吗?

原告对“结婚财产协议”不予认可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怀玫玫与辛侗侗2020年1月经人介绍认识,同年10月登记结婚,双方系老年人再婚,无婚生子女。辛侗侗因病于婚后10个月去世,其父母均先于辛侗侗去世。

涉案房屋系辛侗侗和前妻倪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参加房改取得,建筑面积160余平方米,后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于2018年10月在民政部门协议离婚,约定夫妻共有的四套房产中的涉案房产归辛侗侗所有,但双方离婚后并未及时办理涉案房产的变更登记手续。2019年3月倪某去世,故涉案房产仍登记在辛侗侗和倪某名下。

被告辛强强主张辛侗侗用手写遗嘱方式对包括涉案房产进行了处分,并提交了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时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为证。该照片显示“结婚财产协议”的内容包括两部分,其中打印部分的主要内容为:辛侗侗、怀玫玫登记结婚后,婚前各自的财产、债权、债务仍然归属于各自本人,与对方和外人没有关系;该协议中间的手写部分内容为,如果辛侗侗因病去世,所居住房产继承权归辛侗侗儿子辛强强,但是怀玫玫单人拥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怀玫玫和辛侗侗分别在协议下方签字、按手印。然原告怀玫玫否认与辛侗侗签订过“结婚财产协议”,对辛强强提供的上述“结婚财产协议”微信照片及内容不予认可。对此,被告辛强强进一步提供了由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北京市东方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2021年8月怀玫玫和辛强强签订的已经作废的“辛侗侗遗产分配协议”原件及录音等一系列证据,综合证明“结婚财产协议”真实存在,并证明怀玫玫曾多次强调个人拥有居住权,辛强强享有涉案房屋产权。

法院另查明,2022年1月,本案被告辛强强曾以原告名义起诉怀玫玫,要求继承分割涉案争议房产、存款、股票等。诉讼期间,辛强强、怀玫玫曾分别申请对上述“结婚财产协议”中怀玫玫的指纹、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的进行鉴定,后因鉴定不能,辛强强于2022年4月撤回起诉。怀玫玫遂于2022年6月向法院提起本次诉讼。

关于辛侗侗去世时的存款。庭审期间,怀玫玫与辛强强均认可截止2021年12月21日,辛侗侗遗留的人民币存款共计23万余元(含怀玫玫在辛侗侗去世后已经支取的款项)及3万余美元,并同意将上述款项作为遗产进行分割。

“结婚财产协议”是否真实存在?

济南历下法院经审理认为,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本案中,怀玫玫与辛侗侗再婚时间虽短,但怀玫玫和辛强强依法均是辛侗侗的法定继承人,均有权继承辛侗侗的遗产。涉案房产原系辛侗侗和前妻倪某的共有财产,因二人离婚时已经协商确定归辛侗侗所有,即使二人未及时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也不影响该房产归辛侗侗所有的事实,故涉案房产应认定为与辛侗侗再婚前的个人财产。

据本案主审法官戚文波介绍,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一是辛侗侗和怀玫玫的“结婚财产协议”是否真实存在,涉案房产应如何继承处理;二是辛侗侗名下的存款是其个人财产还是与怀玫玫二人的夫妻共有财产及应如何继承。

“对于焦点一,按照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法律允许夫妻按照个人意愿,以协议的方式对双方各自所有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处分等事项作出约定,并排除法定夫妻共同财产制的适用。”戚文波介绍,本案中,根据辛强强提供的三份公证书、怀玫玫和辛强强签订的已经作废的“辛侗侗遗产分配协议”、录音等证据,综合印证了辛侗侗和怀玫玫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真实存在,且怀玫玫一直认可个人拥有涉案房屋居住权及辛强强享有房屋产权的事实;此外,怀玫玫在本次起诉状中诉称依据“怀玫玫与辛侗侗二人于2020年10月签订的‘结婚财产协议’约定”主张涉案房产系辛侗侗的个人财产,均足以证明怀玫玫应当持有该“结婚财产协议”。在怀玫玫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该协议的情况下,怀玫玫应承担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故法院可推定辛强强提供的“结婚财产协议”内容真实存在。据此法院认为,辛强强提供的证据已经形成较为完整的证据链,且“结婚财产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法院予以确认。鉴于辛侗侗和怀玫玫在“结婚财产协议”中已就辛侗侗个人所有涉案房产的归属及怀玫玫的居住问题作了相应处分和约定,理应按照“结婚财产协议”执行。

对于焦点二,关于辛侗侗名下的存款。根据查证情况,法院认为,辛侗侗与怀玫玫结婚前就有33万余元的人民币存款及3万余美元存款,现怀玫玫无证据证明辛侗侗去世时其账户中的存款系夫妻共同财产,故应认定为辛侗侗个人财产并应作为遗产,由其法定继承人共同继承分割。由于怀玫玫和辛侗侗再婚时间较短,原告怀玫玫要求多分,理由不当,不予支持。

依法判决房屋由被告继承所有

综上,依照民法典、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2022年9月,济南历下法院判决房屋由被告辛强强继承所有,但原告怀玫玫个人享有此房的永久居住权;对于辛侗侗遗留的23万余元人民币和3万余美元,由怀玫玫和辛侗侗平均分割。本案一审判决后,原告提出上诉。2023年1月,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闪电新闻记者 曹宁 通讯员 王继学 报道

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引纷争曾经的继母子间该如何分配?

血亲还是姻亲?

这个问题你想过吗?

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引纷争!曾经的继母子间该如何分配?

有人认为,携手相伴的爱人从青春到古稀,无疑是最亲近的伴侣;有人认为,子女传承了自己的基因,流淌着相似的血液,彼此间拥有最天然的亲密关系。

观点存在碰撞,但背后投射的都是人对于亲情和家庭的无限眷恋。那么,当这种“左右为难”的情境遇上法律层面的继承问题,应该如何判定遗产的归属呢?

儿子小王: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怎么办?

小王的记忆里,父母的婚姻关系维持了二十多年。2000年,不堪长期的生活琐事争吵,一纸离婚协议后父亲王先生选择将房屋等财产留给妻子,自己带着小王搬出家门。

离婚后不久,父亲遇到同样离婚的刘女士,开启了第二段婚姻生活。可惜的是,这段婚姻的维系时间也并不长。五年后,父亲与第二任妻子再次选择协议离婚。不同的是,这次的离婚协议中,明确了双方并不存在共同财产。离婚后,刘女士搬出了和王先生婚内购置的婚房。而父亲王先生也并未再娶,直到2012年离世。

人走楼未空,这处一直居住的房屋仍留待处理。小王的观念里,父亲与刘女士购置的这套房屋当年由父亲全额出资,之后自己和父亲都长期居住在此。第二段婚姻里,父亲和刘女士并未再育,离婚后自己作为父亲的血缘至亲,这套房屋作为遗产归属于自己毫无悬念。

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引纷争!曾经的继母子间该如何分配?

信心满满的小王,没想到反转出现在后面。

前妻刘女士:尘封已久的遗赠协议,多年后是否还有效?

遗产之争,前妻刘女士并不同意这般“顺理成章”的说法:房屋购置是前夫出资不假,但装修和布置却是自己出资参与。当初离婚的协议是出于夫妻间的情意,却不能当作前夫儿子侵占自己财产的“筹码”。

争议之下,刘女士又拿出了一份尘封已久的协议。

这份由前夫王先生离世前写下的遗嘱,上面清晰载明若自己离世,名下房屋(本案系争房屋)由刘女士与儿子小王协商处理:

在和平协商的基础上由刘女士分给小王一部分;若双方协商不成,则由刘女士继承。

刘女士称

前夫王先生之所以在离世前神志清醒的状态下留下这样一份“遗嘱”,是赠与自己的“保障”。即使小王在血缘上是王先生的独生子,但自己与王先生相互扶持,相伴数载,情分并不逊于小王。且手握的这一纸“护身符”更加表明了前夫的真实心意。

根据协议来看,起草时间为王先生离世前的2012年。距离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因为遗产发生争议的2018年已有不少年头。尽管协议一直被妥善保管,但这样的遗赠是否还有效呢?法院又将如何处理该份遗嘱呢?

继子小刘:申明参与继承,是否构成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

一波未平一波又起。诉讼中,突然加入了第三人——刘女士第一段婚姻中所育之子小刘。

他回忆,在母亲与王先生的五年婚姻关系中,自己从未成年到成年,也与继父度过了不算短暂的一段时光,实质上已经和王先生构成了继父母与子女间的扶养关系,作为继子,自己也应享有继承权。

父亲再婚又离婚,去世后遗留房产引纷争!曾经的继母子间该如何分配?

小刘言明,若按照继父的意愿,房屋最终归属于母亲刘女士,自己于情于理不与母亲相争;若仅依据小王口中的“血缘”之说,将房屋归属他人而不考虑母亲的付出和感受,那么自己也要主张相应的合法权利。

事实上,在王先生和刘女士再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婚姻关系存续的五年相处时光里,能否将小刘与王先生之间定义成实质上的扶养关系,还存在诸多争议。法院又将如何处理小刘的继承权问题呢?

法官:继承类的调解,亲情与法理兼顾如何平衡?

复杂的案情让久经审判的法官一时间也陷入沉思,并未在第一时间选择开庭审理。

鉴于小王与刘女士曾经同在一个屋檐下,有过一家人的回忆。法官希望认真听取双方想法,在尊重逝者遗愿的基础上合理分配系争房屋的继承问题,彻底解决纠纷。

为说服当事双方,法官结合现有证据多角度地进行释法明理:

遗产范围:第二段婚姻结束时,离婚协议中王先生和刘女士明确了双方无共同财产,且该房屋现登记在王先生个人名下,结合本案其他情况,应认定双方在财产分割中达成了房屋归属于王先生个人的意思表示。

身份关系:王先生和刘女士婚姻关系仅存续五年,且结婚时继子小刘已近17岁,其已接近成年。双方之间难以认定形成了长期、稳定的扶养关系,小刘的继承权因此也难以认定。

遗嘱情况:王先生在2012年立下遗嘱,立遗嘱时王先生与刘女士已离婚,因此刘女士已非法定继承人,王先生的行为属于遗赠。如果刘女士要根据该遗嘱取得系争房屋产权,应依据《民法典》第1124条规定作出相应的意思表示,但其在知晓遗嘱的情况下多年未予以主张,遗赠时效已过,应视作放弃受遗赠。

分割继承:根据王先生所立遗嘱,其遗愿最终落脚点在于希望各方协商处理,保障各方利益,双方均因此作出让步。故法院确认本案法定继承人只有小王一人的情况下,综合刘女士的出资、小王与刘女士双方家庭的经济情况等因素,最终组织双方达成了由小王补偿刘女士30万元,房屋产权归属小王所有,刘女士配合小王办理户籍迁移等相关事宜的调解方案。

法官手记

常言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这是因为 “家务事”不仅涉及财产方面的纠纷,更是裹挟着斩不断的情分,尤其是继承类的官司。

继承诉讼在民事案件中较为常见,不仅遗产类型复杂、继承人员较多,而且案件当事人多数系亲属。家务事的审理更需要法官抽丝剥茧地理清家庭内部的纠纷。

在具体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要努力做到情法理融合。情指的是感情,法官感同身受地理解当事人的想法,化解复杂情绪。法指的是法律,法官将法律用浅显易懂的语言阐述,释明法律内涵。理指的是伦理,法官将伦理道德等内容融入说理中,唤回家庭亲情。

在继承类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法官也有自己的一套流程,想要进行类似类型诉讼的当事人或者律师,这份步骤清单你需要掌握一下!

明确遗产范围

继承案件中处理的遗产范围必须明确,故对于当事人诉请中例如要求继承某人名下遗产等比较笼统或模糊的表述,需在诉讼材料中述明要求继承的房屋状况、有价证券类型、银行存款的具体线索,以及被继承人是否有负债等情况,以便法院确定待处理的遗产范围。

核实身份关系

遗漏当事人将严重损害继承人的诉讼参与权和继承权,法院在审理案件前也需核实被继承人的家庭成员情况。因此,当事人在准备诉讼前,应通过调取户籍证明和人事档案,对照印证自己与被继承人间的亲属关系,同时注意代位继承、转继承等特殊情形,以防遗漏继承人。

审查遗嘱情况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当事人来院诉讼前应当了解被继承人生前有无留下遗嘱,如有遗嘱,在明确遗嘱的类型后,听取其他各方对遗嘱的意见。如对遗嘱的真实性存有异议,异议方可以向法院就遗嘱的真伪申请笔迹鉴定。

分割继承遗产

还应当审查被继承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收支情况以及是否独居、与他人共同生活等情况,综合认定是否存在法律规定的可以多分或少分遗产的事实。

法条链接 《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 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三条 自然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并可以指定遗嘱执行人。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

自然人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组织、个人。

自然人可以依法设立遗嘱信托。

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转自 | 上海虹口法院

来源: 上海法治报


1460/再婚前房产的继承问题(再婚婚前房产对方子女有无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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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6月02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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