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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前房产一方病逝怎么分配(婚前房产另一方死亡另一方能继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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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9:4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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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齐齐哈尔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17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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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分别购房但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婚内去世后其父母怎样继承?


婚前分别购房但婚后共同还贷,一方婚内去世后其父母怎样继承?

#普法行动#

继承纠纷中,一种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夫妻双方婚前各自按揭购买了房产,双方婚后又用夫妻共同财产偿还了这些房产的贷款。之后,其中一方没有留下遗嘱就突然去世,去世一方的父母要求继承遗产,此时,去世一方的遗产应当如何认定,怎么继承?

一、法律规定

其实这个问题,2021年1月1日起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文号:法释〔2020〕22号)第七十八条已经作出了明确规定(注:民法典颁布前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也有同样的规定):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二、简要解读

1.夫妻一方婚前购买房产,购房合同是个人签订,首付款是个人财产支付,房产也登记在个人名下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视为婚前个人财产;

2.夫妻双方结婚后,使用共同财产偿还该婚前个人房产的银行贷款的,除非双方另有约定,一般认为该房产依旧是婚前个人财产,且剩余的房产贷款依旧是个人债务。

3.夫妻用共同财产偿还的部分所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注:假设房产升值),为夫妻共同财产——即,每人都有一半。

三、案例分析

(一)案例介绍

甲男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A,自己支付了首付款200万,向银行贷款200万,合计价值400万。

乙女婚前按揭购买了房产B,自己支付了首付款300万,向银行贷款300万,合计价值600万。

甲与乙结婚后,双方没有约定财产分别所有,两人的婚后收入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婚后,用共同财产共同偿还了以下房产贷款:

(注:为了便于分析,假设房产A、房产B,婚前都只给了首付款,婚后才开始还贷)

房产A的贷款24万元(其中贷款本金8万元,利息16万元);

房产B的贷款34.5万元(其中贷款本金9.5万元,利息25万元)。

后来,甲突然因病去世,没有留下遗嘱,而此时乙已经怀孕数月。

之后,甲的父母提出,想要继承甲的遗产。

此时,甲乙两人名下房产都有所增值,具体为:

房产A,市场价值涨到了640万;

房产B,市场价值涨到了750万。

(二)简要分析

1.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已还利息)*市场价

=(80000+160000)/(4000000+160000)*6400000

=369230.77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乙,即

=369230.77/2

=184615.39元

(3)减去“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为房产A中甲的财产部分

=市场价值-夫妻共同财产的一半-还未偿还的贷款

=6400000-184615.39-(200万-已偿还的本金)

=6400000-184615.39-(2000000-80000)

=4295384.61元

2.房产B中甲的财产部分

(1)夫妻共同还贷部分对应的增值部分,为夫妻共同财产

=共同还贷部分占房产价值的比例*市场价

=(共同还贷的本金+共同还贷的利息)/(房产购买价+已还利息)*市场价

=(95000+250000)/(6000000+250000)*7500000

=414000元

(2)夫妻共同财产中,有一半归甲,即

=414000/2

=207000元

3.房产A、房产B中,属于甲的遗产部分为

=4295384.61+207000

=4502384.61元

4.胎儿应留份

由于甲没有留下遗嘱,根据法定继承,第一顺序的“配偶、子女、父母”都有继承权。

考虑到乙已经怀孕,因此还需要给胎儿保留继承份额,即,共有4人(注:1+1+2)有权继承。

5.甲的父母(2人)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为

=4502384.61/(1+1+2)*2

=2251192.305元。

(注:此处的“可以获得的继承财产价值”,假设的是两套房产均按市场价卖出变现。具体可能有其他多种情况,如乙方获得两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又如,乙方获得其中一套房产的产权,并向甲的父母支付补偿款等……限于篇幅,本文不再展开。)


其他相关规定:

《民法典》

第十六条 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条 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外,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

遗产在家庭共有财产之中的,遗产分割时,应当先分出他人的财产。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注:本文观点及案例仅供参考,具体操作还需结合个案情况及当地司法实践,自行操作可能存在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黄维升律师,深圳执业律师,专业方向民商事纠纷(股权纠纷、公司法纠纷、房产纠纷)、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刑事辩护、婚姻家事纠纷。如有咨询或建议,请直接在评论区留言或私信留言,我们会尽快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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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已育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其留下的房产如何继承?

记者 栾海明 通讯员 马婉莹 黄健

徐某甲与李某系夫妻,婚后生育一子徐小某,徐某甲于2009年去世,徐某甲的父亲徐某于2010年去世,母亲马某于2020年去世,徐某甲尚有姐姐徐某乙、弟弟徐某丙健在。徐某甲去世时留有个人婚前购买的一套房产,因该房产继承产生争议,其妻李某将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诉至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槐荫法院”),要求依法分割该处房产。

全面了解案情后,承办法官充分向当事人释法明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了遗产的法定继承顺序,第一顺序是:配偶、子女、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规定了代位继承,即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在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内代位继承。

本案中,就徐某甲留下的房产最终由谁继承的问题,法官剖析,徐某甲先于其父徐某、其母马某去世,三人的死亡顺序为徐某甲、徐某、马某。因该三人均未立遗嘱,故本案实际上发生了三次法定继承。

根据前述法条规定,徐某甲去世时,其妻子李某、儿子徐小某、父亲徐某、母亲马某每人等额继承徐某甲的该套房产。徐某去世时,因徐某父母、徐某甲已先去世,故徐某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其妻马某、其女徐某乙、其子徐某丙、其孙徐小某(代位)等额继承。

同样,马某去世时,其继承的房产份额由其女徐某乙、其子徐某丙、其孙徐小某(代位)等额继承。经计算,徐某甲的该套房产经过三次法定继承,最终应由李某继承1/4、徐小某继承5/12、徐某乙继承1/6、徐某丙继承1/6。

已婚已育儿子先于父母去世,其留下的房产如何继承?

虽然徐小某、徐某乙、徐某丙依法可以最终分得徐某甲的房产份额,但李某现居住在该房屋中,且丈夫去世早,其未再婚,独自生活较为不易,徐小某本就与李某系母子关系,其表示不要求分割房产。徐某乙、徐某丙念及同胞之情,亦明确表明自愿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

值得注意的是,继承纠纷案件中,法院应重点审查是否有遗漏继承人的情况,这就对证据的要求相当严苛。该案中,当徐某、马某去世时,除了配偶、子女,其父母也是第一顺序继承人。虽然当事人均表示徐某、马某的父母早已过世,从未见过,但通过徐某、马某的死亡时间无法推测其父母在其之前去世,必须提交相应证据。在法官指导下,最终当事人提交了相应证据,证明了徐某父母、马某父母的死亡情况。本案以调解方式顺利结案。

夫妻一方死后房子归谁

幸福里百科词条:夫妻一方死后,如果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去世的一方的50%比例,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如果房子属于婚前财产,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法定继承,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文知识点

1、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的继承规则

2、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继承需要缴纳的费用


一、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的继承规则

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生前留有遗嘱的,遗嘱依法产生法律效力,那么按照遗嘱进行,如果突发状况下没有遗嘱的,则应按照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的情况主要是这样的:

1、如果这房子是婚后共同财产买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其中如果一方去世,另一方享有50%的比例,而去世的一方也有50%的比例。去世的一方50%比例财产,如果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没有遗嘱的按照法定继承。根据《继承法》,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2、房子是婚前的个人财产:根据《继承法》,遗产按照以下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不过也是存在某些例外,不是所有的继承人都能享有继承权的,按照《继承法》规定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都会丧失继承权。


二、夫妻一方去世,房产继承需要缴纳的费用

1、在夫妻一方死亡且留有遗嘱的情况下

死亡的夫妻一方留有遗嘱将原本属于自己的一半房产作为遗产赠与存活的另一方配偶时,只需要现存配偶携带本人的身份证件、遗嘱和公安机关出具包括死亡证明书和房屋产权证在内的相关证据材料前往房屋登记机关依照相关规章制度办理过户手续即可。

步骤主要是:(1)办理遗产公证:先所有有继承权的人,夫妻双方,持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亡证、房产证原件等,一起到公证处办理继承公证。(2)上面所有人带上面所有资料及公证到房管局办理继承过户。具体手续按当地房管局规定。

相关费用有:(1)办理遗产公证的公证费;(2)过户相关税费。

2、在夫妻一方死亡并且没有留下任何遗嘱的情况下

按照我国现行的《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现存的配偶和已故一方的父母、子女在内的亲属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利继承已故一方的遗产。在这其中,现存的配偶有权利分得四分之一的房产,余下的房产则可由其他第一顺序继承人平均分配。但是,同样由于房屋的不可分割性,房屋的具体归属权需要进行协商,确定具体归属,其他同意放弃房屋所有权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房屋折价款得到补偿。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各方签署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协议,协同前往房屋登记机关出具具有法律效力的相关证明文书,按照规章办理房屋过户手续。

综上所述,夫妻一方去世留下房产遗产,法定继承人可以继承房产,涉及到过户,继承和买卖不同,费用很低,免征契税,只是涉及少量的印花税。另外,办房产继承公证的时候会需要交纳公证费,如果评估价格和市价相同,评估费用也不多。


注:以上内容来源于网络综合整理 具体政策以各地信息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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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9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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