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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第24条(婚姻法第24条最新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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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9:23: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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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榆林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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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手里刚好有个案子涉及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也算是对相关规定的一个小梳理。

婚姻法二十四条的说法其实并不准确,准确来说,指的是: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如果在看到我这一篇文章以前,你都还不知道什么是婚姻法24条,那么我要祝贺你,你无疑是幸运的。就在刚刚,我用“婚姻法24条”作为关键词,在qq查找群功能中检索,无数维权群进入视线,可见有多少人曾经或正在被这一条规定“坑”。

来具体讲讲。

首先看,夫妻债务的一般规定: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意思很清楚,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是共同债务。这个规定看起来很美,也很公平,但聪明的你一定会问,哪些支出属于夫妻共同生活,由债权人还是债务人来举证证明呢,容我在后面讲解。

婚姻法24条隆重出场:

假如你是债主,我向你借100万元,借条只有我签字,之后我还不上钱,如果没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那么你可以向我本人以及我的配偶主张债权。

来看看有哪些例外的情形:

首先,“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要我说,等于没说。从证据的角度,除非借条上明确写了,该笔债务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与配偶无关,才能达到证明的“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的程度,如果真的是这样,债权人又怎么会想要配偶主张债权呢,这脑袋怕是有包吧?

再来看,上图中的“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意思就是,如果夫妻之间约定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并且债权人明知,那么该笔债务不能向配偶主张。我来告诉你吧,这个规定更扯。扪心自问,婚姻家事的经验我并不丰富,关于离婚的咨询不少,收费写离婚协议的次数有过5、6次,但真的一次都没写过财产所有制,仅是明确婚前财产的不算,相信大家的身边也绝少有人如此约定,可能这么执行的人有,但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可以明确规定了,应该采取书面形式约定,没有落在书面的,即视为未作约定。另外还有一个必要的条件,这个约定还需要被债权人知道,难道有人会在家里贴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怕是也得在借条上明确吧,如此又回到前面的矛盾,有了这个约定,哪还有那么多关于是否由配偶一方承担连带责任的矛盾啊。

还有一条,配偶一方能够举证证明所借款项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你是否想过,逻辑上就不成立啊,假如你是那个对债务一无所知的小可怜,你能证明哪些钱你花了,花在了什么地方,但你没花过钱的,还要你来负举证责任,来证明钱没有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这等于是证明一个“无”的状态,即便有一些证据,这又怎么可能是充分的举证呢,真正举债的配偶还不一定“帮你说话”,真是孤立无援啊。实践中,确有部分法官,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认为债务人配偶举证充分,从而认定非共同债务,但这样的机会,打着灯笼也找不着啊!

最后,还有关于债务本身违法,比如赌债,但毕竟发生的几率小,也难以举证,赌博还是挺隐蔽的。联想起各种“套路贷”,债主们还是挺“精”的。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看到这里,可能有的朋友有点晕,说好的债权人要账要的好好的,按照24条的规定,很容易追债啊,毕竟配偶一方很容易被追加为共同被告承担连带责任啊,嗯,不错,皆大欢喜,祝看到我这篇文章的朋友们都是债主

可现实是,假如我是债务人呢,我和我媳妇儿感情不好,她想和我离婚,我为了达到不让她轻易离开我的目的,我有没有可能虚构债务,即便离婚成功,也让配偶因婚姻法24条在离婚后背上巨额债务,从而达到我限制她离婚的变态目的。就问你,细思极恐不?

各种婚姻法24条维权群里的朋友们,多为女性,普遍的经历都是如此,大部分是因为另一方赌博、吸毒欠下巨额债务,但被债主追加了共同被执行人,少部分是被自己曾经的配偶坑。可悲,可叹。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无数法律人,为促进对婚姻法24条的修改奔走。前辈的观点主要在于,举证责任的不合理分配,“被负债的一方”极度弱势,明明是婚姻法,结果却显著保障的是第三人的权益,是“离婚法”就算了,根本就成了“追债法”

当然反对的观点也一直都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看起来也是很有道理:当前国情下,很少有人有意识在借条里让债务人把配偶的名字一起写上,如此,一旦还不起钱了,是不是就能通过法院调解或者协议离婚的方式,将全部的资产转移给配偶了,“假离婚,真逃债”,债权人的利益无从得到保护,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balabala~

反对上面观点的声音更有道理。债权人相比债务人的配偶更容易取得关键证据,也就是说,假如我是债权人,我更有资格和能力,要求债务人的配偶在借条上签字以证明是共同债务,也方便我后期保护自己权利。至于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合同法里也规定债权人撤销权的制度予以救济,我手里的案件更好就涉及这一点,对于撤销权的起诉状如果列被告第三人,需要满足什么样的条件才可以行使,尤其是除斥期间的起算时间,能否支持律师费,今后还会有交流的机会。

时间来到2018年1月18日,一个振奋人心的消息到来了。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红色方框里的是重点。上一张网图,清楚明了。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意思就是,这个司法解释施行后,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由债权人举证证明该笔债权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经营,无法举证的,承担不利责任。当然了,实践中,是否超出日常生活,更多是结合具体金额,毕竟通常证据有限,(债权人到哪里去打听夫妻小两口的花销去),结合当地的一般生活水准,如果金额比较低,即便没有任何证据,也有被认定为共同债务的可能性。

看到这里,朋友们可能终于能够松了一口气,法律还是开明的嘛!

其实,从我的角度看,法律的规定无所谓好坏,仅仅是过去倾向于保护债权人,今后更倾向于保护债务人的配偶,君不见,真的有债务人主动自认债务是非法债务,与配偶无关,债务也从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可能这是事实,但也有可能这是债务人急不可耐转移财产的嘴脸,至少在过去,法官可以一刀切的认定为共同债务,也不可谓不快。

可能还有朋友要问了,这个司法解释出台的前后,差距这么大,法院怎么判呀?不巧的是,我手里的这个案件,就是同一个债务人,司法解释出台前出的判决认定了共同债务,司法解释出台后下的我手里的这份判决, 没能认定共同债务,我作为二审代理人,到哪里说理去?嗯,你可能会问,一样的情形,同案怎么不同判呢?问的好,我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文法,非判例法,同案同判是理想,同案不同判也没毛病!

原则上,民法领域讲究“法不溯及既往”,但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后,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答记者问中有一段回答提到过,“对于《解释》施行前,经审查甄别确属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结果明显不公的案件,人民法院将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态度,秉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的原则,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依法予以纠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但我还是要泼个凉水,目前我还没到过因此裁定再审然后改判的判决,有朋友见到记得发给我学习下。更多时候,限于法官工作繁忙,办案终身负责制下限制更多主观能动性的发挥,是否是共同债务,一刀切的时候多,但不得不说,我认为,新的司法解释,越发合理了

最后的最后,我得给各位提个醒,过去规定下,喊冤的债务人的配偶不少,但今后,不懂法而叫屈的债权人也一定少不了,希望你不是其中之一。

离婚不成反背债?你不可不知的婚姻法24条


工人日报:让夫妻债务“共债共签”成为社会共识

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婚姻家庭编。6月25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二审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草案,对比此前的一审稿,二审稿新增了婚姻法第24条新司法解释的相关内容,即去年初最高法发布的《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见6月25日《新京报》)

原本,《婚姻法解释(二)》第24条的内容旨在遏制“假离婚、真逃债”,破坏交易安全的问题,但往往被恶意利用,导致离婚后夫妻一方“被负债”现象时有发生,引发社会巨大争议。为此,2017年2月,最高法公布“补充规定”,强调虚假债务、非法债务不受法律保护;2018年1月,最高法发布第24条新司法解释。至此,第24条的漏洞被补上,离婚“被负债”成为历史。

体现民情、汇聚民意,是立法应有之义。从2004年第24条实施,到今天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拟写入民法典,立法与民意的互动,不断推进良法善治,令人期待。

第24条新司法解释可概括为: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背;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夫妻双方都要背,如果一方不想背,就要证明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大额债务,夫妻另一方可以不背,除非债权人能证明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

今后,债权人最好让借款的夫妻双方在借条上签字,否则日后可能面临麻烦。“共债共签”的制度安排,既保障了夫妻另一方的知情权和同意权,从源头上尽可能杜绝无辜一方“被负债”的现象,又可以有效避免债权人因事后无法举证而遭受不必要损失。如做不到夫妻“共债共签”,那么日常家事范畴内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一般无需举证,若另一方不想承担,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超出日常家事范畴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就要承担举证责任。至于“家庭日常生活”标准,最高法也给出了参考意见。

在不废除第24条的情况下通过完善立法应对夫妻债务纠纷问题,目的有二:其一是要保护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其二是保护夫妻关系中无辜一方的合法权益,避免夫妻一方串通第三人坑害前妻或前夫。总之,借给你钱的朋友不能坑,无辜的前妻或前夫也不能坑。民法典和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在立法精神上是一脉相承的。

第24条新司法解释出台一年多来,多起案件中的债权人提出了撤诉申请,如今把较成功的司法实践内容吸纳到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可谓顺理成章。愿立法的不断完善,能助推夫妻债务“共债共签”原则在社会落地生根、成为共识,让婚姻更神圣,让交易更安全。

夫妻共同债务,如何界定?

高先生来电咨询:他与女方于2018年6月办酒席,共同居住;2019年8月登记结婚。在结婚登记以前,男方分别向自己父亲借款15万元,向女方父亲借款10万元,共计25万元用于婚房首付,两笔借款男方均出具了借条,男方在收到借款的当日,便将款项付给了开发商。购房合同的买方写的是男女双方的名字,房屋登记也是双方共同共有。目前双方感情不和,正处于分居闹离婚状态,现女方父亲起诉男方还款,特咨询该借款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

律师答复:可以主张以夫妻共同财产来承担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本案中男方出具借条的时间在男方与女方结婚前,案涉借款系女方父亲借给男方用于购买男女双方新婚住房,该住房由男方、女方婚后共同使用、收益,男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与男女双方婚后共同生活具有必然的因果关系。因男方婚前所欠债务中的资金已成为婚后夫妻共同的物质生活条件,故男方婚前所负债务确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应当可以主张其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夫妻共同财产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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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08月0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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