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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还(离婚后夫妻共同债务一方不还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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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8:4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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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庆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离婚后一方拒不处置共有房产,怎么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百八十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请求履行,但是下列情形的除外,(一)法律上或事实上不能履行;(二)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

有前款规定的除外情形之一,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终止合同权利义务关系,但是不影响违约责任的承担。

第三百零四条 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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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现有的民事执行实践来看

执行案件大多数涉及

被执行人的共有财产

而此类案件中的财产共有人

又多为被执行人的配偶

较为常见的夫妻共有财产类型

包括房产

或其他不动产、车辆、股票、债券等等

那么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

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

《民法典》第1062条规定: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案例一

陈某因欠付个人债务,被法院查封了其与配偶王某名下的房屋,王某在准备卖房的时候才发现其与丈夫的房屋被法院查封了,遂向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主张案涉房屋系其与被执行人陈某共有,自己享有一半的份额,请求法院中止执行。法院驳回了其申请。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一方为案件被执行人的,法院不仅可以查封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亦可查封、扣押、冻结其与配偶名下的共同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2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查封、扣押、冻结,并及时通知共有人。

夫妻一方为被执行人的,法院可以依法查封被执行人以及其配偶名下的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配偶以法院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为共同财产为由,请求排除执行的,不予支持。因此,法院查封被执行人陈某及王某名下的房子于法有据,并无不当。


案例二

法院查封了被执行人陆某名下的房屋,其前妻张某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主张案涉房屋原系二人共有财产,其在查封前,便与陆某协议了离婚,离婚协议上约定了案涉房屋归张某一人所有,但因事耽搁了过户,故请求法院中止执行。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法院经审查,陆某与张某虽在离婚时达成协议,将案涉房屋归张某所有,但该离婚协议形成时间迟于债务形成的时间,且未过户系张某忘记所致,最终驳回了其异议请求。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夫妻内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不当然阻却对共同财产的执行。


夫妻一方以离婚协议分割财产为由,主张执行财产并非共同财产,并不能阻却法院对夫妻共同财产的执行。


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仅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并不产生对外法律效力


双方的协议未经不动产登记部门变更登记,不发生案涉房屋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力,不具有不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效力。且房屋未办理过户登记系案外人自己过错所致,无法排除法院的执行,但在执行中,应保留被执行人原配偶的份额。


案例三

申请执行人吕某申请执行邱某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人邱某已将夫妻共同财产全部转移至其妻子吴某名下,借此逃避执行为由,申请追加吴某为该执行案件的被执行人。 法院经审查,驳回了其追加请求。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对判决为夫妻一方债务的,可执行夫妻共同财产吗?


执行程序中不得直接追加债务人的配偶为被执行人,债权人可以另行提起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及夫妻债务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未经审判程序,不得要求未举债的夫妻一方承担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以及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不符合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事由,故在执行程序中不能直接追加配偶吴某为被执行人。


实践中,债权人为全面保护自己的权益,应在诉讼中将夫妻二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如已有生效裁判认定夫妻一方承担责任的情形下,可另行提起确认该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的确认之诉。


法官提醒

当夫妻双方仅有一方为被执行人时,法院在通知共有人后,可以对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采取执行措施。那么,作为被执行人的配偶,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呢?

1

首先应及时督促、协助另一半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法院会迅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执行措施。若被执行人未及时履行义务,则有可能会导致夫妻共同共有的财产被查封、拍卖,不仅会给自己生活带来不便,同时也会对婚姻家庭产生较大的影响。

2

被执行人配偶要诚信主张权利,积极与债权人协商通过以其他财产或分期履行等方式履行债务,不要存有规避执行的想法,妄图滥用异议权利企图拖延执行。

3

如上述方式无果,被执行人配偶应根据法律规定的途径依法申请救济,原则上,法院在处分被执行人财产时,一般会依法保留其配偶在夫妻共同财产中所享有的份额。因此,被执行人配偶可以通过提起析产诉讼,明确被执行人的财产份额,以向执行法院请求保留其财产份额。


来源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文 | 姚佳颖

责任编辑丨张巧雨

声明丨转载请注明来自“上海高院”

离婚时,一方的巨额债务,另一方应该承担吗?

一、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看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89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因此,对一方欠下的巨额债务,能达成协议的,按照协议承担,不能达成协议的,要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双方共同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双方共同承担,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则由欠债方自己承担。

离婚时,一方的巨额债务,另一方应该承担吗?

图片来源:https://pixabay.com/

二、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因此,判断一方所欠的巨额债务是否为夫妻共同债务的标准是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如果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开支的,属于共同债务,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如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共同债务,应由欠债方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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