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由南平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3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本节目由柠檬心理&腾讯音乐制作播出。
今天我们来听听这位听友的故事:
我跟我女朋友在一起五年了,她是我的初恋,我非常爱她,我真的非常想跟她携手一生、白头到老,但是最近因为房子的事情,我们闹得非常不开心。
先说一下我们两家的情况,我家在市里有三套房,都是全款买的没有贷款,其中有一套是只有我的名字,那是我爸妈在我上大学的时候给我买的,因为我是独生子,所以我爸妈一直跟我说,家里的一切以后都是我的,我真的很感激父母对我的付出。
我女朋友她不是本地人,但是她爸妈之前一直在这打工,后来她跟她弟弟也都是在本市上的大学,他们家除了在老家有一套房之外,在我们市下面的一个区县里也有一套房,
因为我们两个年纪也都不小了,27岁该结婚了,所以就开始商量结婚的事情,她们家就提出了两个要求,一个是要十五万彩礼,十二万给他们家,三万她带回来,另外就是说要在房产证上加她的名字。
对于第一个要求我没有意见,这几年我工作也有些积蓄,是能负担得起的,但是房产证上加名字我有点没法接受,这套房全款228万,装修20多万,都是我爸妈给的钱,现在他们家什么都不出,就要求加名字,我觉得说不过去。
但是我女朋友一再跟我说,加名字是因为她没有安全感,她把最好的青春都给了我,万一以后我出轨了或者因为什么其他的事情跟她离婚了,那她就什么都没有了。我听了这个话非常难受,都还没结婚呢,怎么就想着我会跟她离婚呢?我问她,她家里什么都不出,这个是不是有点过分,她就跟我说,她父母培养她这么多年不容易,而且她弟弟还在读书,以后工作买房家里都得操心,她不能再给家里增加负担了。
可能我是独生子体会不到这种感觉,我就是觉得怎么他们家能给她弟弟买房,不能给她买呢?之前我提议过,我们两个人可以共同出资再买一套房,哪怕他们家少出一点也行,这样就可以顺理成章的加她名字,但她就是不同意,跟我说,如果我爱她就应该答应加名字,要不然就分手。
现在我真的不知道该怎么办……
以上就是这位听友的叙述,关于房产证加名字的问题我想不少人都经历过,或者至少都听闻过,那遇到这个问题我们该怎么抉择呢?
这其实不好一概而论,因为毕竟每个人的情况都不一样,今天我们就以这位听友的案例来给大家提供三个思考方向:
第一,你要衡量一下你们两个人家庭状况的差距,古话说找对象要找门当户对的,这是有一定道理的,门当户对的两个家庭在各方面条件都会差不多,不存在谁占谁的便宜,而且两个家庭对孩子的教育方式也会相近,在相似的家庭环境中长大的两个人三观也会相似,这样结婚以后会减少很多矛盾。
而这位听友的家庭情况和他女朋友家的家庭情况之间存在不小的差距,首先是经济方面,一个是全款有房,一个是房子都是弟弟的,其次是思想观念也有很大的分歧,一个是理智分析,一个却以情感为上,这样谁也说服不了谁,就会很麻烦。
其实这位听友提出的解决方案两个人共同出资买房也是很合理的,但是他的女朋友因为各种原因就是不答应,这不是协商的态度,反而有点像威逼了。
第二,你回顾一下你的爱人在对你提出要求时是否也允许你提出要求。两个人相处最重要的是什么,是相互尊重和理解,如果你在和你的伴侣相处时,总是你来退让包容,那你们的关系是不稳定的,因为任何人的包容都是有限度的,如果一直是你给予她收获,那么迟早有一天你会掏空自己,无法再给予。
现在这位听友跟她女朋友的关系就是不平衡的,她提出了两个要求,但是并没有承诺自己会付出什么,而且动辄就用“你不答应就是你不够爱我”来胁迫对方同意,这是典型的情感勒索,这样的模式可能会经常出现在他们的相处中,她用这种方式获取了自己想要的东西,而被勒索的那个人只会越来越疲惫,越来越想要逃离这段关系。
第三,你要对未来的情况进行预估。结婚只是一个开始,未来你们还有几十年需要共同走过,所以对未来的情况进行预估是非常有必要的。而这个预估的基础就是你们两个人现在的现实情况,以这位听友来说,他未来肯定要面对两个问题,一是他跟他女朋友的相处模式,这一点我们在前面已经说过了,他女朋友能否对他做出退让,能否站在他的角度去思考问题,从目前来看这很难;还有一点是对她家庭的态度,虽然说结婚后是你们两个人过日子,但是像父母、弟弟这样关系很亲近的人你是无法放开不管的,而从女孩的言辞来看,他们结婚后女孩还是要为父母为弟弟提供各方面帮助的,你能否支撑,或者你是否愿意持续性的支撑,这都是需要考量的。如果不能,那最好现在就明确跟对方说出你的底线,看对方是否能接受;如果可以,那你就要做出非常强大的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
通过上面三点的分析,我想在听节目的你应该能做出自己的判断了。其实要求加名字本不是什么问题,但是在讨论的过程中两方的态度,是否愿意相互理解,相互包容这是非常重要的。结婚不是结仇,嫁女儿也不是卖女儿,希望大家都可以明白这个道理。
今天的分享就到这里,如果这位听友的故事或者我的分析给你带来了一些收获,欢迎你分享转发,感谢你的收听,明天我们不见不散~
夫妻一起共同买的房产
但当初只登记了一人的名字
事后另一方可以要求在房产证上
加上自己的名字吗?
广东一对夫妻就为此闹上公堂,妻子要求确认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丈夫协助她办理该房屋的产权加名手续。记者昨日从广州白云法院获悉,本案经法院审理后支持了妻子的诉求。
案情摘要
萍姐与欧哥于1971年登记结婚。1992年,双方使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了一套房屋。2022年,萍姐向法院提起物权确认纠纷诉讼。
萍姐诉称,其系农村妇女,文化程度不高,根据当地习惯且因欧哥较为强势,产权凭证只登记了欧哥一人的名字,故请求法院判令:确认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并要求欧哥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加名手续。
欧哥则认为:确认该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没异议,但认为没有必要在不动产权证上添加萍姐的名字。
法院如何判决?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及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涉案房产系萍姐与欧哥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萍姐要求确认其系上述房屋的共有权人、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请求合理合法,萍姐作为共有权人要求欧哥协助其办理上述房屋的产权加名手续合理,法院予以支持。
实践中,由于限购政策、贷款便利等原因,房产可能只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且大多数登记在男方名下,这导致女方权益难以获得充分保障。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增加了一款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联名登记的权利,最大程度保障了妇女依法享有的夫妻共同财产权益不受侵害。
法律知多D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第六十六条
妇女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不受双方收入状况等情形的影响。对夫妻共同所有的不动产以及可以联名登记的动产,女方有权要求在权属证书上记载其姓名;认为记载的权利人、标的物、权利比例等事项有错误的,有权依法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有关机构应当按照其申请依法办理相应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文、图/广州日报·新花城记者 章程
来源: 大洋网
房地产市场的未来究竟会怎么样呢?房价到底是涨还是跌?是很多人一直关心的问题,毕竟买房的人希望房子的价值一直提升,而未买房的人也希望找到一个合适买房的机会。
其实无论怎么预测都摆脱不了“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这一实际问题,所以若是对房子有刚性需求早买房比晚买房要好的多。
我国房地产长达二十年的景气周期,让很多人对房子的产权特别在意,尤其是男女双方结婚的时候,是否在房产证上加名字也成为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说到这里就不免产生一个问题,婚前、婚后房产证增加姓名有什么区别?今天咱们就来聊一聊这个话题。
邓女士和她的男朋友准备结婚了,房子是男方支付的首付,婚后两人一起来偿还贷款。
不过,在这个时候却出现了一个问题,房产证上是邓女士男朋友的名字,但邓女士却想要在婚前加上自己的名字,其男朋友则回应婚后才能加。
对于这个问题邓女士的心中很担心,万一婚前、婚后加名字有什么区别?离婚时进行财产分割必然会出现隐患,到时候说这里面的原因谁也说不清楚。
那么,邓女士的担心有道理吗?其实这其中的情况说复杂也复杂、说简单也简单。
其一如果购房合同或者房产证上只有男方一个人的名字,那么邓女士想要加名必须得还上贷款。其二如果签订购房合同时加的是两人的名字,此为房产“按份共有”,这一种手续相当的复杂。
不管是婚前加名字,还是婚后加名字,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都属于共同财产,离婚时夫妻双方都参与财产分割。从这个角度来说,邓女士的担心是多余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有规定:
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不过,如果一方在结婚前购买的房产,于婚后添加上了配偶的名字,那么这一套房产的性质就会发生相应的变化,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规定:
根据不动产物权登记的效力,婚前的个人房产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现在很多女士在结婚时,喜欢把“房产加名”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能够参与财产分割 ,而这也就造成了一定的误解,只要房产证上有自己的名字,那么房子就有自己的一半,其实这种观点有失偏颇。
在这里我们首先要明白一个概念,根据已经被废除的《婚姻法》相应条例,再加上现行的《民法典》条文,夫妻共同财产共有并不是主观上的“一人一半”,而是“夫妻共同拥有”。
很多人认为“夫妻共同拥有”与“一人一半”不是同一个概念吗?其实不然。夫妻共有是具备平等的处理权力,也就是说在分割财产时具备相同的权力,但最终的结果可能不是一人一半。
夫妻离婚、一方去世等情况下,会出现相应的财产分割问题,这个时候财产的具体分割方式需要根据实际的情况来考虑,若无特殊情况为“一人一半”,若有特殊情况则有“份额差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规定: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简单来说,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具有同等的权力,可若是有相应的分割协议存在,那么则需要按照协议对私人事务进行处理,也就是按照协议分割财产。
若是夫妻之间没有协议,那么法院就会按照房屋的出资来源、双方在婚姻中的情况等进行分割。“共同拥有”是一种平等的权力,“一人一半”是一种理想化的结果,但实际却是以具体情况为主。
现如今对于很多家庭而言,房产属于一个人甚至一个家庭全部资产的所在,有时候为了一套房子会掏空几代人的积蓄,处理这个问题的时候并不是“一人一半”那么简单。
《民法典》时代到来之后,处于这样一种现实的考量,法院审判的时候多会依据出资多少来判定,没有出资或者极少出资分得少量的份额,出资多的则分得多数份额,当然这仅仅也是一种常见的分割方式。
法律的存在并不是“以刑止刑”,而是为了达到一种“教化”、“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所以“一刀切”的分割方式很显然不能极大限度地兼顾公平,以事论事从实际情况出发才能够减少社会矛盾。
既然提到房产分割可能会一“出资多少”来分配,那么房产证上不加自己的名字,夫妻一方在离婚时,是否具有相应的分割房产的权益呢?
以邓女士为例,若是她的男朋友是全款买的房子,若是房产证上不加名字则无分割的权力。但她的男朋友是贷款的买的房子,而且贷款由婚后的两人来还,这种情况就不同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也就是说房产证上写的虽然只有男朋友的名字,但房贷却是由邓女士和男朋友两人还的,这一部分由夫妻共同还款的部分属于夫妻共有,即使房产证上没有邓女士的名字,她也依然对此享有一定的权力。
至于这样一部分财产如何分割,一般而言夫妻若无特殊情况,共同支付了多少贷款将会平分,而房屋增值的部分则会以投资的方式进行份额的划分。
也就是说男友在房子上花了多少钱,邓女士在房屋上花了多少钱,按照这样的比例对房屋增值部分划分,这是一种综合考量各种情况的合理解决方式,也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性与客观性。
对此,你有什么不同的看法呢?
参考文献:《民法典》
我婚前买的房子,算夫妻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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