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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点击右上角【关注】“晋熙贾律师拆迁咨询”头条号,私信回复“咨询”,即可享有一对一法律解答服务。■拆迁维权不止胜诉;征地补偿要问律师
来源| 丰台区东铁营棚户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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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就拆迁在计算拆迁补偿时,对户口人数“缩水”这一现象,为大家讲解拆迁补偿和户口之间存在的联系。
一、什么是户口
户籍,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户口,是由公安机关户政管理机构所制作的,用以记载和留存住户人口的基本信息的文件。户口以户为单位,用以证明居民在本地居住生活的合法性。
2014年之前,我国的户籍分为“农业户籍”和“非农业户籍”两种不同户籍,奠定了我国现行户籍管理制度的基本格局。2014年7月,我国取消了农业与非农户口区别。但实践中只有少部分省份进行了改革,统一使用“居民”替代,我国现仍存在农业户口与非农业户口。
二、城市房屋征收与户口
城市房屋征收与户口有何关联?根据我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之规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法条中并没有就被征收人的户口作出规定,由此得知,城镇房屋的征收补偿的数额多少取决于房屋的自身价值,与户口没有联系。
三、农村房地征收与户口
农村户口决定着农户是否能拥有耕地与宅基地,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有关条例的规定,当征收耕地时,农户获得的补偿有:
1、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但法律明确规定主要用于被征地的农户;
2、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
3、地上附着物与青苗的补助费归其所有者所有。
宅基地的征收拆迁补偿,主要涉及到宅基地及其上的房屋,依据《土地管理法》和相关条例的规定,宅基地的具体补偿的方式有三种:
1、有条件的,优先采取宅基地迁建安置,另补偿房屋重建成本价;
2、纯货币补偿,就是房屋重建成本价+宅基地地价;
3、房屋置换,相同地段按面积最低1:1。
以上法条中我们可以得知,农村户口与拆迁补偿的数额也没有联系。
四、征收补偿与安置补偿
既然征收补偿与户口没有关系,那么农村征地常见的的依户口补偿的方式是否合理?首先我们要将征收补偿和安置补偿区分开来:征收补偿的依据是对被征收土地和房屋的价值,安置则是对被征收人及其家庭成员生活居住水平的一种保障。户口对征收补偿无实际影响,但安置补偿与户口有较大的联系,具体的安置补偿标准都是由地方政府进行合法制定的。这也是实践当中经常出现外嫁女、上大学造成的户口迁移造成财产纠纷的原因。
农村宅基地的分配实施“一户一宅”的原则,即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一户一宅是对村民申请、拥有宅基地块数的规定。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什么是“户”,作为农村集体成员,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户口必须在本村;二:能够参与本村集体资产的分配。户不分大小,一般以公安户籍部门印发的户口本为准。
“一户多宅”多出的房屋拆迁时是否给予拆迁补偿,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1、面积总和符合宅基地面积标准;
2、因农房继承、赠与等合法途径形成的一户多宅;
3、宅基地合法买卖(同一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
4、因管理部门衔接问题造成的一户多宅;
5、符合当地分户条件未分户而另行建房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上情况是可以在拆迁中要求按照合法房屋的拆迁补偿。
大家都知道,根据法律规定,现在农村实行的是“一户一宅”政策,这项政策基本符合农村的生活需求。一户通常指按公安局印发的户口本为依据,如果户口本上登记了4口人,那么这4口人就是一户,只能申请一处宅基地;一宅是指一处宅基地。
遇到拆迁,很多地方也是按照“一户一宅”的原则进行拆迁补偿。
但是在现实中,仍然存在“一户多宅”的情况,部分征收方忽略实际情况,对一户多宅的情况一刀切认定为违建,使得被征收人蒙受损失。
拆迁方的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因为法律虽然规定“一户一宅”,但不是所有的“一户多宅”都是违建,应当分情况处理,一刀切的认定为违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也不符合农村实际生活情况。
对合法的一户多宅,多的宅基地是可以确权的。不过各地的政策不一样,各地区可能会存在差异。以下这些合法的一户多宅情况给大家参考:
①因分户而产生的一户多宅
比如一个家庭有多个子女,随着人口逐渐增多,原有住宅就不能满足他们的居住需求,就会重新选址进行建房。此时并没有进行分户,户口还是在一个户口本上,这样也就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
针对这类一户多宅,可以进行分户处理,把多出来的宅基地确权。
还有就是达到分户条件,但是迟迟没有批下来的情况。现在建房子都是要先申请宅基地,只有审批过了才能建房子,那对于一些已经达到分户条件的农村居民,因为村集体的宅基地资源少等原因,在申请宅基地的时候迟迟批不下来的,这种情况下就可以和村里的其他成员商量进行转让获取宅基地,这种情况下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不但不用被拆还会受到法律的保护。
②因户口回迁造成的一户多宅
以前进城热是潮流,随着城镇化建设的进行、农村户口的含金量凸显,现在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回农村建房或者是定居。
有一部分人因为满足将户口迁回农村的条件,可以办理户口回迁,但是可能因为管理部门的疏忽而造成了一户多宅的情况。如果是因为这种情况造成的一户多宅,是合法的。
③因继承造成的一户多宅
农村土地属于该村集体组织所有,宅地基也是如此,农户对宅地基没有所有权,只有使用权,但是对在该宅基地上的房屋享有所有权。子女不可以继承父母的宅基地,但是可以继承父母宅基地上的房屋。
比如家里的老房子原来是父辈在住,那父辈去世了,子女就有权继承老房子,而子女在继承老房子之前自己又是有房子的,所以在继承老房子后就造成了一户多宅,正中只要一户多宅宅基地的使用面积没有超标,就是合法的。
④宅基地总面积符合当地规定的一户多宅
土地管理法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但是根据法理推定,总体面积房屋没有超标,形成的一户多宅符合这两个条件也合法。
首先,房屋的总面积加起来不超过法律的规定面积,其次房屋在建造的时候手续必须有,否则是违建。如果因为政策或者历史原因没有手续,应当根据政策和法律规定,采取补办手续。符合这两点规定,一户多宅就是合法的。
比如,部分地区因为地理条件受限或者是其他原因,初次建的农村自建房的面积狭小,久而久之无法满足一家人的居住需求,这时就会重新申请宅基地进行建房。各地区都有一定的建房面积标准,多次建造的房屋总面积并未超过当地政策标准,那么即使一户多宅也是合法的,也可以进行确权登记。
⑤本村村民相互之间的合法买卖
对农村房屋进行买卖,只要符合规定就合法有效。
一般情况下,农村的房屋只可以在本村村民之间进行合法买卖,民法典对这种情况下获得房屋所有权,完全认可。既然允许对宅基地上房屋进行买卖,那么必然会出现一户村民因为购买其他村民的房屋从而出现“一户多宅”的现象,而且其因交易取得的宅基地上房屋权利合法。
在此要提醒大家注意的是:农村宅基地不能随意进行买卖,有严格限制。如果把本村的房屋卖给外村的人或者是城市的人,买卖合同无效。
因为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具有福利属性,村民对于宅基地使用权享有的权利是有限的,如果村民将宅基地上房屋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之外的成员,相当于变相损害了集体经济组织的利益。
以上只是我们根据以往遇到的案例罗列的一些比较常见的情况,供大家参考,具体到各个地区,大家还是要关注你们当地的政策和规定。
但不变的原则是,一户多宅要分情况来看,既有合法的,也有非法的,不能一刀切认定违建。判断是否合法,还得从房屋取得方法的合法性和手段来判断。
合法的一户多宅可以确权,非法的一般不会被强制拆除,只有在建新未拆旧、强制占用宅基地特别是耕地建房以及骗取宅基地建房的情况下,才会强制收回。
离婚时一方拆迁补偿是不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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