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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盗窃家人财物 司法解释(盗窃家人财物 司法解释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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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7:1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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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商丘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0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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偷父母的钱算不算盗窃?

偷父母的钱算不算盗窃?很多人觉得父母的钱就是自己的钱,索取也是正当的。因此习惯了父母的付出,觉得这一切都是理所应当的。最近发生一起盗窃案件,不过盗贼却是自家人,正所谓”千防万防家贼难防”

先是偷了母亲的金项链,和金戒指,并且卖得几千元,觉得不劳而获十分容易,在拿到钥匙后又盗取了父亲银行卡里的11000元,父亲得知后曾经两次向派出所报警,被立案后,法院认为该男子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盗窃罪.

但因为不是社会上的盗窃案件,情况较为特殊,因此被判刑一年9个月,并且需要赔偿父母3500元。

父母和子女渴求为亲人付出一些全部或全部的感情。不管我们怎样也会爱对方,无论贫穷或富有,无论健康或疾病,甚至无论善恶。

尽管父母没有太多能够给予我们,他们的心灵是柔软的,而我们也只需要花很小的力气就能得到这笔钱,但这不代表我们就能肆无忌惮地往上面撒盐。

由于疫情的原因,可能无法获取更高的收入为他们付出,但是君子爱财取之有道,更何况盗亦有道?

岳父偷走女婿家近百万元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据‬九派‬新闻‬报道‬:日前,吉林白城警方接到一男子报警称,自己放在家中的91.36万现金被盗。经查,民警锁定男子岳父任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并在任某家中房门的夹层里,搜查到其藏匿的91.36万‬元。目前,任某所盗现金已全部追缴‬并返还‬给受害人。

任某落网后表示自己因做生意缺钱,得知女婿外出做生意家中无人便萌生盗窃的想法并付诸实施。


岳父偷走女婿家近百万元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1.任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盗窃指的是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有三档法定刑,第一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第二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档:盗窃公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而吉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最新认定标准分别为2千元,3万元,30万元。

本案中任某趁女婿外出做生意家中无人之机偷走近百万元现金的行为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涉嫌盗窃罪,且远远超过了吉林省关于盗窃罪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法定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岳父偷走女婿家近百万元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2.法律上对于盗窃近亲属财物的有无特殊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规定:偷拿家庭成员或者近亲属的财物,获得谅解的,一般可不认为是犯罪;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酌情从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近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任某盗窃女儿家的财物,属于盗窃近亲属的财物,因此,本案不同于一般的盗窃案件,司法机关在具体处理时应区别对待。如果任某获得女儿、女婿的谅解,应当从宽处理。但是鉴于任某盗窃数额特别巨大,即便获得谅解,不以犯罪论处的可能性不大,但是可以争取免于刑事处罚或者适用缓刑。

以下是两则类似案例,让我们通过案例来了解法院对此类案件的裁判观点:


岳父偷走女婿家近百万元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第一则案例:(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11年第5期,总第175期—郝卫东盗窃案)

被告人郝卫东系被害人郝喜厚亲侄孙(非刑诉法规定的近亲属),从小与被害人生活在一起,双方关系密切,感情较好。2008年4月28日上午郝卫东盗窃郝喜厚家现金53000元,郝卫东将其中49000元存入银行,剩余4000元用于还债。当天下午郝卫东被警方抓获。破案后,存入银行的49000元全部追回退还失主,剩余4000元由郝卫东父亲郝建国代其赔偿给失主。被害人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要求法庭对被告人免除处罚。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郝卫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按照刑法规定应在十年以上量刑。但是考虑到本案的特殊情况,法院在法定刑以下量刑,判处郝卫东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两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因系法定刑以下判刑案件府谷县人民法院层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虽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但是发生在有共同生活背景的紧密亲属关系之间,被害人郝喜厚表示谅解且不希望追究被告人郝卫东刑事责任,所盗窃财物于案发后随即追回,并未造成被害人实际损失,被告人犯罪时刚刚成年,犯罪主观恶性不深,犯罪实际造成的危害范围和程度有限,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原判对郝卫东在法定刑以下判处的刑罚量刑仍属过重。据此,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不核准府谷县人民法院(2008)府刑初字第103号对被告人郝卫东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的刑事判决,并予以撤销,发回府谷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府谷县人民法院经过重新审理认为:综合考虑本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其悔罪表现,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应属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故判决对被告人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要旨:《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在审理盗窃案件时,盗窃数额是判断犯罪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的重要依据,但不是唯一依据,还应综合考虑案件其他情节及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如果盗窃犯罪的案情特殊,综合判断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的,即使犯罪数额特别巨大,也可以免于刑事处罚。判断某一盗窃犯罪行为是否属于《刑法》第三十七条的情节轻微,要根据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综合考虑犯罪手段、犯罪对象、退赃情况及社会反映等情况,客观评价刑罚处罚的必要性。在案件具有特殊的事实、情节等情况下,要切实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真正做到正确裁量,罪刑相当。

第二则案例:(刑事审判参考2001年第2集.总第13集 —文某盗窃案)

被告人文某之母王某是文某的唯一法定监护人。1999年7月间,文某因谈恋爱遭到王某反对,被王某赶出家门。之后王某换了家里的门锁。数日后,文某得知其母回娘家后,便带着女友撬锁开门入住。过了几天因没钱吃饭,文某便同女友先后三次将家中的彩电、洗衣机、冰箱、空调(共价值1.4万余元,已达到当时数额巨大的标准)变卖,共得款315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空调和洗衣机追回发还其母,其余物品获得退赔14500元。

西湖区人民法院认为:法定代理人王某是被告人文某的唯一监护人,在文某成年以前有抚养义务。文某过早谈恋爱,固有不对,但王某把他赶出家门,不给生活费,管教方法不当,有悖我国婚姻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没有正确履行监护人的职责。被告人文某尚未成年,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偷拿自己家中物品变卖不属于非法占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文某犯盗窃罪不能成立,因此法院判决被告人文某无罪。宣判后,文某服判,未上诉,检察机关亦未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注:以上两则案例审理时适用当时的法律及司法解释、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

第一则公报案例的被告人虽然盗窃数额特别巨大,论罪应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但是法院考虑到是盗窃亲属财物等特殊情况,最终免于刑事处罚;第二则刑事审判参考案例法院考虑到被告人尚未成年,是家庭财产的共有人,偷拿自己家中财物变卖不属于非法占有,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进而直接判决被告人无罪。虽然这两则案例均发生在《刑法修正案八》出台之前,但是已经被收录到最高人民法院公报案例、刑事审判参考案例里,对于司法机关处理类似案件,依然具有很大的参考、指导意义。


岳父偷走女婿家近百万元现金,是否构成犯罪?

我国有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少捕慎诉慎押的刑事司法理念,在处理社会关注度高、争议较大的案件时更应兼顾天理、国法与人情,做到罚当其罪,注重司法审判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

有人非法侵入你的住宅 ,你该怎么办?怎么做算正当防卫?

有人非法侵入你的住宅 ,你该怎么办?怎么做算正当防卫?

因为被男邻居半夜翻墙入室偷窥,女子不仅生活受到严重影响,还因受惊产生精神问题,患上恐怖性焦虑障碍;男子偷配钥匙,潜入女同事家中在床头和卫生间偷安摄像头,其间还多次潜入为摄像头充电,偷录的视频达300余条;主人一家四口住在一栋4层小楼里,平时只在一到三层活动,殊不知在四层有一名陌生男子“寄居”了9个月,不仅购买了电饭煲和菜刀用来做饭,夜里还游走在各个房间翻箱倒柜……

当电影《寄生虫》的种种情节照进现实,人们越来越为住宅安全问题感到担忧。随着对住宅权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人们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容忍度也在不断降低。

住宅作为普通人安全的最后一道防护锁,往往能给予人们最后的“安全感”。那么,当这道防护锁被打破时,人们该如何维护自身合法权利,法律又该如何惩处非法侵入行为?

住宅是安全的最后一道防护锁

“进入新时代,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也日益增长,更加注重住宅安全、住宅安宁。”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检察官纪丙学告诉记者,我国法律对住宅保护予以了全面规定。

纪丙学介绍,宪法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民法典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刑法也规定了非法侵入住宅罪,以保护公民的住宅安全与安宁。此外,盗窃罪、抢劫罪中关于入户盗窃、入户抢劫的规定,一定程度上也体现了对住宅安全的特殊保护。

“非法侵入住宅行为,不仅侵害公民住宅安宁权,还可能侵犯人身法益,并直接导致被害人‘安全需要’的危机和精神上的创伤,甚至给被害人带来身体上的伤害和财物的损失。”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检察院检察官李冬冬向记者表示,随着城市化程度的不断深入,独自居住的女性比例不断上升。如果住宅安宁权无法保护,不仅可能导致故意伤害、故意毁坏财物、强奸或更为严重的恶性案件发生,侵害行为往往也对被害人的心理造成极大恫吓,其精神上的伤害短期内无法恢复。

比如李冬冬办理过一起案件,王军与被害人张婷婷原系情人关系,双方感情破裂后,张婷婷为断绝与王军的关系,自行租房并更换联系方式。王军多次在嘉兴市区各个单身公寓寻找张婷婷。

2021年4月14日下午,王军在某地发现张婷婷的快递包裹,得知其住址。敲门无果后,王军通过路边墙上的开锁小广告,联系开锁人员打开张婷婷的房门进入室内。张婷婷回来后,双方发生争执,王军殴打张婷婷致其轻微伤。

2021年11月15日,南湖区检察院以王军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提起公诉,后王军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

“不过,住宅安宁权作为一项重要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往往未受到足够重视。”李冬冬表示,该案中,女性被害人除了住宅安宁受到侵犯之外,有时为了躲避侵害者甚至四处搬家,物质和精神上都受到了不小的伤害。

不能因为此类案件没有直接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结果就简单认为没有必要起诉。检察机关应当综合考虑全案,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进行全面评估,对于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从严打击、依法起诉,彰显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沉睡条款逐渐“苏醒”

“所谓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或者未经住宅主人同意,非法强行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我国刑法第245条规定,非法搜查他人身体、住宅,或者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律师林晓莉告诉记者,司法实践中,侵入他人住宅,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而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往往是其他犯罪的手段行为,比如闯入他人住宅盗窃,在这种情况下,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也有一定难度。因此,该罪名也一度被称为刑法中“沉睡的条款”。

“长期以来,因为传统社会生活习俗和熟人社会的因素,人们对住宅安宁问题一直不太‘在意’。而随着城镇化推进,住宅私密化、邻里陌生化成为趋势,住宅安全、安宁受到更多关注,以往司法实践中适用较少的非法侵入住宅罪逐渐‘苏醒’,强化了对住宅权益的保护。”纪丙学表示。

2020年7月5日23时许,尹飞欲偷窥其邻居郭秀红,遂从自家房顶到郭秀红屋顶后通过梯子进入郭秀红院子,在尹飞欲进入东偏房卧室时被郭秀红发现,遂原路逃离。

案发后郭秀红工作生活受到严重影响,并因受惊产生精神问题,经医院诊断为恐怖性焦虑障碍。经鉴定,郭秀红患有创伤后应激障碍与非法侵入住宅案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

“该案发生后被害人精神上受到严重刺激,需持续服药,同时因为尹飞是其邻居,感觉他随时都可能再次侵宅,家里有任何异响都令其惊恐不已,因此不敢回家、难以入睡。”山东省肥城市检察院检察官郑秀娟表示,留守妇女自我保护能力弱,居住安宁感相对脆弱,因此其住宅安宁一旦被打破将难以恢复。

当非法侵入他人住宅行为导致被害人有家不敢回,生活受到严重影响、精神受到严重刺激时,已严重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应当予以追诉。经肥城市检察院提起公诉,2021年10月,肥城市法院以尹飞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

又如四川省万源市曾发生一起现实版《寄生虫》案件。张文峰2019年8月在被害人朱丽丽家中实施盗窃后,发现朱丽丽家庭成员主要活动在一至三楼,四楼使用相对较少,于是便在四楼持续秘密非法居住了九个月,并置办了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

白天,张文峰在四楼睡觉休息;晚上,其如幽灵一样在各个房间翻箱倒柜。双方就这样“共同居住”了九个月之久。非法居住期间,被告人张文峰又在朱丽丽家中实施盗窃两次,盗得人民币2800元。

“我们审查后发现,张文峰不仅涉嫌盗窃罪而且还可能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侵入住宅行为往往容易引发新的犯罪,本案中张文峰秘密在朱丽丽家中居住九个月期间,还陆续盗窃朱丽丽家中财物,所以对非法侵入住宅行为进行单独的法律评价具有必要性。”承办该案的万源市检察院检察官熊伟向记者表示。

2020年9月2日,万源市检察院以张文峰涉嫌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向万源市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判决张文峰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

在熊伟看来,非法侵入住宅行为情节较轻的,可以给予治安处罚,只有严重侵害住宅安宁的,才应当处以刑罚。如何将非法侵入住宅罪这一沉睡的条款“唤醒”,需要准确界定非法侵入住宅行为的罪与非罪,结合行为的危险性、行为后果、特殊群体的保护等因素,进行多维考量、精准认定,做到准确入罪、罪当其罚,切实保护公民住宅安宁。

认定罪名有哪些难点

近年来,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方式也有变化,从以往较常见的持凶器强行进入,到现在安装偷拍设备等新型手段,该罪名的认定也存在一定难度。

“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罪的罪名认定和刑事追诉标准存在认识模糊。”纪丙学告诉记者,比如,“住宅”的界定,一般是指供人生活居住与外界相对独立、封闭的场所。宿舍、酒店房间能否认定为“住宅”,非法侵入上述场所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再如,行为方式上,非法侵入是否仅指物理介入,如犯罪嫌疑人进入被害人住宅,通过技术手段控制被害人家中自行安装的摄像头,侵害了被害人住宅安宁、隐私的行为,是否属于非法侵入住宅。

在纪丙学看来,非法侵入住宅罪的刑事追诉标准是什么,目前也还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另外,非法侵入住宅罪与其他罪名的关系问题也待进一步明确。实践中,非法侵入住宅往往以侵害住宅内的财产、身体、生命或者其他人格利益为目的,如非法侵害住宅后实施盗窃、强奸、抢劫、杀人等犯罪,一般按照行为人旨在实施的主要罪行定罪量刑。如果行为人以实施其他犯罪为目的侵入住宅后但未实施上述犯罪,如入户盗窃但一无所获的,能否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等。应该说,上述问题均需要进一步研究。

“具体到办案中,嫌疑人是否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罪有一定分歧。”熊伟向记者表示,比如在上文提到的现实版《寄生虫》案中,当时公安机关认为,入户盗窃与非法侵入住宅是牵连关系或竞合关系,应当仅评价为盗窃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要求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住宅主人要求其退出仍拒不退出的行为,张文峰不符合强行闯入他人住宅的要求。我们则认为,张文峰在被害人家中居住九个月之久,其间多次秘密进出他人住宅,其主观上并不是每一次都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住宅,根据刑法主客观相统一原则,不以盗窃为目的进入他人住宅的不宜认定为盗窃罪。

其次,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中的“强行闯入”可以是明目张胆闯入,也应当包括秘密强行闯入,只要行为人主观上认识到自己没有正当理由进入他人住宅即可。

最后,张文峰在他人家中购买菜刀、电饭煲等生活用品,显然是将他人住宅当作自己住宅使用,符合非法侵入住宅罪的构罪要件。

“经检察机关派员主动到公安机关沟通协调,向其出具《继续侦查提纲》,在审查起诉阶段又出具了《调取证据材料通知书》,完善犯罪事实证据链。最终,在案证据及指控事实,法院全部予以采纳,并认定张文峰构成盗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熊伟表示。

另外,非法侵入的方式也产生一定变化,给罪名认定带来挑战。比如浙江省温岭市曾发生一起偷拍案件,2021年5月初至10月,徐旭因爱慕同学郑茹,利用其家同型号的挂锁配套钥匙多次擅自进入其家中,放置摄像头拍摄郑茹的起居生活,并将偷拍到的郑茹裸露画面视频存放在手机中。

2021年10月22日清晨6时许,徐旭再次进入郑茹家中放置摄像头,惊醒熟睡的郑茹后被当场发现并案发。后温岭市检察院以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对其提起公诉,徐旭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本案中徐旭既有非法侵入住宅的行为,又有非法使用偷拍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的行为,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还是以同时牵连构成非法使用窃听、窃照专用器材罪存有争议。”温岭市检察院检察官表示,窃听、窃照专用器材是指技术侦查工作中使用的重要工具,是否属于窃听、窃照专用器材应予以鉴定认定;且该罪需“造成严重后果”,即造成他人自杀、精神失常、引起杀人、伤害等犯罪发生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等后果。

此案中徐旭使用摄像头系一般容易在生活中获取的器材,所涉录像至案发时仅用于观看,尚未外传造成严重后果,不构成该罪。徐旭侵入住宅与使用摄像头偷拍系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择一重罪,亦应认定为非法侵入住宅罪,偷拍行为可作为酌情从重处罚情节。

“因此,在办理非法侵入住宅案件时,不仅要从侵入时间、次数、时长等各方面考量侵入住宅行为对公民的住宅安全、心理安全造成的冲击,更要分析侵入住宅的原因目的,对于侵入住宅后还实施了偷拍、偷录等严重侵犯个人隐私,并可能会对公民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造成损害的案件,要依法从严从快处理,发挥刑法震慑作用,体现司法导向。”检察官表示。

住宅遭非法入侵可以实行防卫

当住宅被非法侵入,当安全的最后一道底线被突破时,我们是否能奋起反抗呢?

接受采访的多位专家均给出相同的答案——公民的住宅安全属于公民人身权的范畴,受到法律保护,公民享有住宅和个人生活不受侵扰和破坏的权利,对于非法闯入住宅并对公民进行故意伤害的行为,可以进行防卫。

为使自身合法权益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且未超过必要限度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例如,魏刚与胡梅二人原系夫妻关系,2009年左右,魏刚离家外出打工后再无音讯,其间胡梅到法院申请宣告魏刚失踪并与其离婚,后与蔡坤结婚。

2021年魏刚回到重庆奉节,认为蔡坤破坏自己的家庭、霸占自己的房屋补偿款,产生了报复蔡坤的想法。2021年9月30日10时许,魏刚购买一把铁锤后非法闯入胡梅家中,持铁锤多次击打正在房屋客厅内吃饭的蔡坤头面部,蔡坤为抢夺铁锤与魏刚发生扭打。

在此过程中胡梅为制止魏刚伤害蔡坤,持扁担击打了魏刚的胸腹部及四肢。后蔡坤抢过铁锤,魏刚继续与蔡坤扭打并欲夺回铁锤。蔡坤为制止魏刚的行为,持铁锤击打了魏刚头面部、四肢等部位。在魏刚求饶说不打了之后,蔡坤遂停止了扭打。双方打架造成蔡坤、魏刚轻伤二级。

2022年1月24日,重庆市奉节县检察院以魏刚涉嫌故意伤害罪向奉节县法院提起公诉,同时认定蔡坤、胡梅的行为系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2022年3月14日,法院以魏刚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个月。

“在本案中,魏刚出于报复心理,事先准备凶器非法侵入住宅并持凶器殴打蔡坤,不法侵害正在发生,蔡坤、胡梅面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使自身及家人免受损伤而采取反击行为,且在魏刚求饶说不打了之后即立刻停止。二人的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条第一款的规定,且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办案检察官表示。

早在2020年,最高检曾发布6起正当防卫不捕不诉典型案例,其中,河北省辛集市耿某华正当防卫不批捕案就是一起对非法入侵住宅暴力强拆的防卫案件。

最高检第一检察厅厅长苗生明在对典型案例作解答时表示,在正当防卫的认定中,非法侵入公民住宅实施暴力、侵财犯罪更为严重地破坏了防卫人的安全感,加剧了现实危险的紧迫性,也更赋予了防卫人防卫行为的正当性。

同时,通过发布正当防卫典型案例可以彰显法律对于住宅安全的保护,有助于增强人民群众的安全感,推动形成公民住宅权不可侵犯、受法律严格保护的社会共识,有助于进一步提升社会治理能力。

多位接受采访的检察官也表示,公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司法应当引导、鼓励公民勇于自我救济,同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斗争。

面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实施暴力的行为,防卫人为保护自己的人身和财产安全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时应综合考虑不法侵害的性质、手段、强度、力量对比、所处环境等因素,并进行全面分析,防卫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和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依法不负刑事责任,彰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司法办案理念。

守牢最后的“安全底线”

“公民住宅的安全度如何,直接关系到社会的安定、人权的保障。司法机关应牢固树立现代司法理念和人权保护意识,对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案件,及时立案,积极侦查,依法审判,用实际判例来教育民众,让公民敢于拿起法律的武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推动社会的进步,同时亦是落实社会主义法治精神的关键所在。”

上海市浦东新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徐冬向记者表示,住宅是公民居住安全、生活安宁的“最后一道防线”,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威胁、干扰他人正常生活,不但侵犯了他人私有财产的所有权,也侵犯了他人的隐私和自由,必须依法打击。检察机关应通过此类案件的办理,回应民生关切,传递检察关怀。

“比如我们在办理王军非法侵入住宅案时,发现开锁行业管理缺失、快递行业泄露公民个人信息等多方面社会治理问题。”李冬冬介绍,虽然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开锁人员违反行业规定操作,但行业主管部门日常监管缺失、开锁技术传授过于随意也是不容忽视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经深入调查,向公安机关发出检察建议,要求其加强对开锁行业管理和从业人员教育,严格遵守开锁时有第三方在场等规定。公安机关已对辖区内开锁从业人员进行了排查清理,并开展法治宣传教育,进一步加强开锁从业备案管理。

郑秀娟也表示,为避免类似尹飞非法侵入住宅案件再次发生,判决生效后,肥城市检察院打破办案局限,延伸检察职能,促进诉源治理,结合办案能动开展心理疏导,组织了“筑牢安全防线,守护住宅安宁”的法治宣传活动。通过解决特殊群体的特殊需求,达到“办理一案,治理一片”的社会效果。

“近年来,检察机关积极适应人民群众对住宅安全、安宁保护的新需求,依法从严惩处非法侵入住宅犯罪,以及关涉住宅安全、安宁的犯罪,切实维护公民私人空间安全。”纪丙学表示,制定规范性文件,明确以“软暴力”手段非法进入或者滞留他人住宅的,属于“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同时符合其他构成要件的,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定罪处罚。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好民法典、刑法有关规定,切实保护公民住宅安全与安宁,使人民群众安居乐业;选编发布保护住宅安全典型案例,发挥指导办案和教育警示、法治宣传作用。(文中涉案人员均为化名。更多内容请关注《方圆》12月上期)

(《方圆》杂志微信公众号 作者:刘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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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2年12月29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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