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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目录:华某在倒车过程中误将油门当成刹车,不慎将妻子撞死。两人的儿子索赔遇困,将父亲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近日,四川省洪雅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特殊的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95万余元。
2022年8月10日,华某在院坝倒车时,让妻子下车帮忙观察道路情况,结果误将油门当成刹车,撞向站在路面上的妻子,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9月,四川省洪雅县公安局以华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移送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后县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书。
华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与商业险。事故发生后,华某的儿子小华向保险公司索赔,但过程并不顺利,于是将父亲华某和保险公司诉至法院,索赔9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保险公司前期拒赔主要有两方面理由,一方面是认为保险合同条款约定对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不予赔偿;另一方面认为案件不能排除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情况。
在案件审理中,法院着重对死者与肇事司机二人的夫妻关系、前期公安机关的调查情况以及事故发生原因等进行了审查,认定本次事故系过失行为,排除了肇事司机故意杀害死者的可能。
此外,就保险公司在前期理赔中提出的合同约定近亲属之间造成的交通事故保险公司不予赔偿的问题,法院认为,保险合同系格式条款,上述条款属于对投保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保险公司作为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采取合理的方式向投保人尽到提示的义务,投保人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基于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支付死者儿子死亡赔偿金95万余元。案件判决后,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该法律条文是防范投保人为了获取保险金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这一风险而作出的规定,但是当事故发生后,能合理排除存在这一情形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仍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
本文转载自“人民法院报”微信公众号
朱维祥家住山东省日照市莒县龙山镇上芦峪河村,2019年12月13日上午9时35许,他吃完早饭后,准备骑电动三轮车到龙山镇开会。行骑车行驶到龙山信通路马家山路口处时,遇到张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导致两车发生接触碰撞,朱维祥经抢救无效后死亡,当年朱维祥已68岁了,他的妻子于沫香也为68岁,基本丧失了劳动能力。
现在朱维祥与妻子于沫香的子女问道,肇事司机张某及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聊城中心支公司的赔偿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交通费、处理丧事人员住宿费、电动三轮车损失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后,能不能给他们的母亲于沫香追要被抚养人员生活费吗?
青岛市市北区法律文化研究会会长、律师张振海表示,我国法定退休年龄规定为,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0周岁至55周岁。莒县龙山镇上卢峪河村朱维祥的妻子于沫香已满68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根据《最高人民法字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第17条、第28条规定,关于被扶养人的范围,主要包括:
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还有一类是虽已经成年,但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如植物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甚至无生活自理能力的人,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
朱维祥的妻子于沫香已经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不具备劳动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8条规定,被抚养人员生活费根据被抚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收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抚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18周岁,被抚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20年。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因此,按照这个方法计算,朱维祥的妻子于沫香应该追要12年的被扶养人费用。
“他银行里面的钱都是我处理的,为什么保险金不可以?”
侄子和哥嫂都去世了,那么侄子的钱都应该自己来处理,李春林认为自己的请求合情合理,他不知道为什么保险公司不愿意把钱赔给他。
2018年,泉南高速上发生了一起惨绝人寰的交通事故,两辆大货车中间挤压着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被挤压的完全变形,车内一家三口全部死亡。
驾驶人是李良军,坐车的是他的父母,随后李良军的亲叔叔李春林过来确认死者身份,在整理侄子遗物的时候,李春林发现了一个高额保险,上面写着保险赔付金额是200万,受益人是李良军母亲蒋秀玉。
但是现在李良军还有蒋秀玉一家三口全部死亡,他认为这笔钱应该给付给自己还有李良军的几个舅舅姨妈。
李春林就代表着他们5人去了保险公司,谁知遭到了拒绝,回去后李春林越想越不对劲,侄子银行里面的钱都是自己的,为什么到了保险金这就不行了呢?
回去思来想去,最后李春林一行5人将保险公司告上了法庭,在法庭上,原被告双方围绕着这200万的问题展开了唇枪舌战。
那最终法院将会如何判定?
从老家连夜坐火车赶过来,叔叔李春林还是不敢相信昨天还在一起吃饭的侄子一家人就这样全部没了。
“他昨天来我家吃饭,说吃完饭就回柳州了,我一接到警察的电话就觉得出事了。”
李春林过来是确认死者身份的,经他确认,死者确实是侄子一家三口,李春林神色肃穆,他到现在也还没有消化掉这个消息,怎么昨天还一起吃饭的人今天就这样阴阳两隔了。
交通事故现场画面太惨烈,一辆小小的轿车已经粉身碎骨,完全没有了一丝之前的样子,三人被挤在这里面,那完全是九死一生啊。
小轿车前方是一辆山西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后方同样是一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及其挂车,小轿车就被挤压在中间,车里面的空间已经完全变形。
消防赶到之后,首要是把轿车里面的3个人救出来,情况紧急,只能破拆轿车,破拆过后,三个人被救了出来,但是很遗憾,已经没有任何生命体征了。
坐在驾驶室的是李良军,副驾驶上坐着他的父亲,而后面坐着他的母亲,事故非常惨烈,交警甚至不能确定三人谁先死亡,谁后死亡。
李春林确认李良军是自己的侄子,今年就是40岁出头,哥哥李明济和嫂子蒋秀玉都是71岁,后经司法鉴定,他们三人都是由于重型颅脑损伤死亡。
交警调取了前后两个重型车辆的行车记录仪,从而还原了整个案件的事发过程。
当时泉南高速桂柳段有些拥堵,走到这里需要排队通行,前方那辆山西重型半挂牵引车正常停在那里等待通行,而后李良军驾驶的小轿车也间隔一定距离停留在了前方大车后面。
刚停了大概两三秒,后面一辆大车就直接驶来这里,没有停车,直接撞向了前面李良军的车子,而后巨大的重型车推着李良军的车继续向前追尾,撞上了前方的大车,由于本身重量的差异,小轿车被严重挤压,并导致了李良军一家人的死亡。
民警经过再三确认和调查,证明这件事故完全是后方重型牵引车的责任。
“后面驾驶人刘某没有及时观察路面情况,并且车子本身制动不合格,这导致了连续的追尾。”
后方重型牵引车驾驶人刘某将会承担全部责任,最后警方将这个案子移交给了鹿寨县人民法院,让他们调查并提起公诉。
这个案子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最后经法院判定,刘某因交通肇事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
叔叔李春林在整理侄子遗物的时候,意外发现了一张高额保险,这张保险是侄子李良军买的,受益人是他的母亲,也就是蒋秀玉。
保险中的内容是这样的,如果李良军因为交通事故等意外情况而死亡,并且他本身没有过错,那么保险公司就要给付给自己母亲蒋秀玉200万的保险金。
但是现在侄子一家全部死亡,并且侄子单身,无儿无女,那么这笔钱也应该由自己来继承,李春林这样想,回去之后他叫来了李良军的4位舅舅姨妈共同商议这件事情。
经过商议,他们一致认为这笔钱应该由他们来领取,至于具体怎么分配他们都同意按照法律当中的规定来。
在达成一致意见之后,李春林作为代表拿着这张保险单去找保险公司要求理赔,因为侄子银行里面的钱就是由自己来处理,所以他认为这笔钱就应该是自己的,根本没有想过不是的情况。
“这保险受益人是嫂子,但是现在哥嫂侄子一家全部去世,这笔钱当然应该由我来处理。”
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保险公司认为他们拒绝赔付完全是按照法律要求来的,这笔钱本来收益人就是蒋秀玉,李春林不是受益人,也不是法律上的法定继承人,所以他根本没有资格继承这笔钱。
看到保险公司这个态度,李春林很生气,他不太懂他们说的什么法律依据,但是他从保险单上看到了这个保险金额是20万,侄子每年5000元逐年递增支付,侄子交了这么多钱,他们现在就是找借口不想赔付。
于是,李春林一行5人最后决定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他们提出的诉求是要求保险公司支付200万,并且依法帮他们确定200万的分配比例。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此案,关于这个案子,有很多点原被告双方存在异议,而且更难的是他们还都是依据相关法律来陈述的,其中,最关键的问题就是李良军和母亲到底谁先死的问题,因为这关系着遗产继承的问题。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在接受采访时说这个案子要想定性,首先就是要确定那笔200万的钱到底是给受益人的保险金,还是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如果把这笔钱定性成遗产,那么就涉及到了继承的问题。
这个定性比较容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那么保险金额就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公司给付被保险人一方。
这个共识达成之后,接下来就是确定继承范围了,到底谁是合法的继承人,谁有权来继承这笔钱,关于这点原被告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
李春林方律师认为受益人蒋秀玉和儿子李良军同时死亡,并且无法确定谁先死亡,谁后死亡,根据保险法第42条,首先可以确定这笔钱保险公司是要付的,李良军只有一个亲叔叔,而蒋秀玉那边有4个兄弟姐妹,这四人应该是平等继承的关系。
关于这个观点,保险公司认可这笔钱作为遗产来处理,但是具体该分给谁他们不认可李春林律师的说法。
保险公司认为现在既然无法确定到底谁先死亡,谁后死亡,那么根据保险法规定就应该推定是受益人蒋秀玉先死,也就是说李良军后于他的母亲死亡,蒋秀玉死了,那么这200万就应该作李良军的遗产来处理,而事实上,李良军生前单身,没有配偶孩子,而且法律上的第一第二顺位继承人,爷爷奶奶、兄弟姐妹、外公外婆都没有,那么这笔钱就成了无继承人的状态。
可以看到,原告被告的不同意见都是由于他们从不同的出发点出发的,关键的分歧就在于谁先死的问题。
李春林的律师认为既然这个案子中无法确定谁先死亡,那么就应该按照继承法中关于死亡顺序的推定,也就是儿子李良军先死,受益人蒋秀玉后死亡,儿子先死之后,他的遗产理应由后死亡的父母亲来继承,后来父母亲也都死亡,这个时候他们的遗产就应该由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蒋秀玉有4个兄弟姐妹,李明济有一个弟弟,他们5个就是合法的继承人。
李春林也是一样的想法,为了证明他们合法继承的身份,他还向法庭提交了之前银行开具的公证书,银行方面公证书是默认儿子李良军先于父母死亡,而后父母的遗产由他们直系亲属来继承。
他始终都觉得保险公司看起来说的有模有样的,其实就是不想赔给他们钱,侄子银行的钱都是他来管理的,也就是说侄子一家的遗产已经交给了他,这个保险金额理应也是他们的。
其实争来争去,他们双方的法律依据是有偏差的,这才导致了同一个事件,用不同的法律来解释,却得出了不一样的结果。
李春林方律师辩诉依据的法律是继承法,而保险公司那边依据的是保险法,按说这两个法律规定的事情范围是不一样的,不应该会产生冲突,他们得出不同的结论也只是因为对法律做出了不一样的解释。
法官认为继承法和保险法其实调整的关系是不一样的,在具体情节中应该分别适用不同的条款。
2018年9月1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依法对这个案子进行了公开审理,在法庭上,李春林一方律师和保险公司一方律师各自站在继承法和保险法的角度上分别辩护,这导致案件无法审理,法官决定暂时休庭,再次进行协商调查。
在下面,法官和李春林方律师见面商讨这个案件的问题,律师听了法官的解释之后,同意法官所说的继承法和保险法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进行具体的适用,继承法和保险法里面没有明确说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同时死亡时死亡顺序的推定问题,既然没有明确规定,当然是大家都朝着对自己有利的一方面来解释。
保险公司就是假设推定是受益人先死,因为这样李良军因为没有法定继承人,这笔钱就成了无法定继承人的状态,能不赔就不赔。
而原告律师则站在李春林的角度推定是儿子李良军先死,儿子先死,父母就可以继承他的遗产,父母又死了,父母的法定继承人又可以继承这份遗产,这才是她们争论的关键所在。
同时,保险公司还提出继承法和保险法发生冲突的时候,应该优先适用保险法,因为保险法是上位法和特别法,应该得到优先适用。
李春林律师向法官提出一个观点,她认为这个死亡顺序的问题是可以进行二次推定的,先从保险法里面推定受益人蒋秀玉先死,而后儿子李良军后死,这笔钱成了李良军的遗产,然后再适用继承法进行二次推定,确定遗产的分配问题。
第一次推定可以得出蒋秀玉先死,而后李良军死去,保险金作为李良军的遗产进行分配,而因为父亲李明济并不在受益人之列,所以他是被推定为后死的,那儿子的这笔遗产,作为父亲,他是可以继承的。
而李春林作为李明济的弟弟,当然可以继承哥哥的遗产。
剩下的分歧就是在,母亲蒋秀玉那边,她的4个兄弟姐妹有没有继承权的问题,这就需要进行二次死亡推定。
当然,保险公司那边还是不认同这个说法,最后经过一番辩诉,法官征求他们的意见,双方不愿意进行调解,最后进行判决,李明济的弟弟继承他的那份100万,剩下蒋秀玉的4个兄弟姐妹分别继承25万。
事后,保险公司按照法官判决给付了李春林等人200万保险金额,李春林等人没有意见,没有上诉。
1460/被自己家人撞了保险(家人被车撞伤对方走保险怎么办)
职务侵占的钱应该谁来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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