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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分居算婚姻关系存续期(婚姻存续期内但已经分居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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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7: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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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武威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21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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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含义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法律含义

由于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很多人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概念的认识并不准确。而这个概念在起诉离婚案件中却是法官必须查明的一个最为基本的事实。本离婚律师现在就为大家讲解一下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明确含义。

首先,从法律定义上讲,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是指男女双方从登记结婚之日起至办理完成协议离婚手续或经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并开始生效的这段时间。这个概念是非常明确的,不能做任何试图扩大或缩小含义范围的解释。

其次,我们再来看看实际诉讼中当事人对此概念产生的一些误解:

一、关于结婚时间的误解:

1、同居。有些当事人在登记结婚前便长期同居,并以丈夫与妻子互称。久而久之,双方便容易误解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应该从双方同居之日起计算。对此,本律师需要强调的是:除非双方从1994年2月1日之前便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且符合法定结婚实质要件(比如结婚年龄等)的可以被认定为事实婚姻而从双方同居生活之日起计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外,不存在其他的,只要同居就等同于结婚时间的开始。

2、举办婚礼。有些当事人由于传统观念根深蒂固,认为将举办婚礼与登记结婚等同起来。本律师发现:在现实生活中有相当一部分人,尤其是在经济不发达地区,持这种认识的人不在少数。导致本律师在询问案情时经常先要向当事人明确一下:结婚时间要以去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为准。在本律师看来,是否举办婚礼其实在离婚案件中的法律意义并不大。

二、关于办理完成离婚手续时间的误解:

1、有些当事人误以为只要双方分居满两年,则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还有的当事人认为只要双方私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也就算是离婚了。稍微进步些的则会在分居满两年后再私下签一份离婚协议,于是便认为已经离婚了。这些情况在本婚姻律师多年来处理离婚案件时都真实的遇到过。

2、还有些当事人认为从一审法院做出离婚判决时起双方的婚姻关系便结束了。殊不知:如果一审判决尚处于十五天的上诉期内或者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而处于二审期间,则双方的婚姻关系并未真正解除。对此有些比较严谨的法官在做出一审离婚判决后都会向当事人强调一下:“本判决尚未生效,在此期间你们不得另行再婚。”

夫妻分居不与子女生活一方是否要支付抚养费

□ 以案普法

□ 孙路路

很多夫妻在感情已经破裂的情况下,由于怕对子女造成影响、觉得离婚不光彩等原因没有办理离婚手续,但实际上已经分居,各自生活,子女由一方负责照顾。在这种情况下,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是否需要支付抚养费呢?

有人认为,既然夫妻没有离婚,分居期间各自的财产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一方以共同财产抚养子女的,另一方不需要再另行支付抚养费。显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过这样一起抚养费纠纷:夫妻双方自2015年3月分居,2020年4月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在分居期间,女方带着孩子在父母家生活,孩子的学费、生活费等费用均由女方支付。离婚后,作为监护人的女方以孩子的名义起诉至法院请求男方补付分居期间的子女抚养费,男方认为分居期间并没有和孩子生活在一起,并且负责偿还房贷,对家庭有贡献,不应当再支付孩子抚养费。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父母对子女有法定的抚养义务,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即便夫妻双方分居生活,但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不会因此受到影响,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仍应当负担子女的抚养费。在本案中,双方自2015年3月分居,至2020年4月离婚,男方在分居期间未支付过抚养费,应当一次性补付分居期间应当承担的抚养费,归还房贷并不能免除男方应当履行的抚养义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者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上述条文可以看出,夫妻即使在分居期间,双方均应承担抚养子女的义务,如果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拒绝支付抚养费的,子女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支付抚养费,此时权利主体应为子女本人。在分居期间夫妻的财产实际上已经独立,与离婚后各自的财产状态大致相当,夫妻一方已经形成了单独抚养的事实,如果分居期间不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支付抚养费,会损害子女的利益。因此,即便夫妻双方未离婚,在分居期间不直接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同样需要支付子女抚养费。

当然,具体应当支付的抚养费金额应当考虑父母的负担能力、子女的实际需要、分居期间的具体状况等,支付抚养费并不是履行抚养义务的唯一方式,为孩子购买生活用品、支付教育费用和医疗费用等,均可视为履行抚养义务,在计算应当补付的抚养费时予以扣除。

在生活中,夫妻之间感情出现裂痕,应该尽量不要波及子女,双方都应当履行好自己抚养义务,保护孩子的利益,维持父母和子女之间的关系,避免受到二次伤害,共同促进孩子健康成长。

(作者系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助理,本文由本报记者蒲晓磊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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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如何证明已经分居2年?

在婚姻关系中

如果夫妻双方打算离婚

如何证明已经分居两年?

今天

普法君就给大家来一个

婚姻家事

“微普法”小课堂

《民法典》第1079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根据上述规定,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调解无效,法院应准予离婚。但需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在实践中,单纯向法院陈述分居的事实往往是无力的,夫妻分居没有第三人和其他证据予以证明,双方各执一词,可能导致法院无法认定或不予认定双方的分居事实,从而不能适用“双方分居两年以上准予离婚”的规则。因此,处于分居状态的当事人应该留心收集分居期间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另寻住所的租赁合同、新住址接收的信件等,都可以成为证明分居的证据。

夫妻离婚,如何证明已经分居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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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床不分房,法院难认定是分居

受到经济条件限制,大多数的夫妻只拥有一个住处,或者无力负担长期在外单独租房居住。因此夫妻感情不和后,同房不同床,各自分灶吃饭。

在一方提起诉讼离婚时,如果另外一方不承认分居事实,外加夫妻同居纯属私人事务,他人很难为此作证,法院对此分居主张一般不予采信。

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意义上的“分居”

有的夫妻因为就业、学习等原因并不在一个地方生活,地理意义上的夫妻异地居住不一定是法律上的分居,法律上的分居以夫妻双方感情不和而不共同居住,互相不履行夫妻义务为标志。

不过,如果异地生活的夫妻属于相互间感情不和的,也可以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分居,但应当有夫妻双方感情不和的书信等书证或其他相关证据予以证明。

能证明夫妻分居的常见证据

1.一方在外居住所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

2.双方签订的《夫妻分居协议》,最好是书面的,口头协议必须对方承认;

3.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书面分居文书,最好是用快件性质邮寄,在备注栏里注明“分居文书”等,并且保留邮寄凭证,以便准确计算夫妻分居时间;

4.双方来往的能证明因感情不和分居事实的书信、电子邮件等;

5. 人证也可以,比如双方共同的朋友或者亲戚,不过因为证人往往和为其作证的一方有利害关系及分居属夫妻“私事”,所以单独的证人证言难为法院采信,要辅佐以其他的证据。

分居满两年,婚姻关系是否自动解除?

分居(别居)满2年只是判断夫妻感情破裂的一种方式,未经过法定离婚程序,双方的婚姻关系仍然存续,此时如果一方与第三方结婚的,即构成重婚罪。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离婚诉讼欲证明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除了搜集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之外,还要注意搜集夫妻双方是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证据,后一种证明往往较难。因为法律规定适用感情不和分居满两年判决离婚时,法院应查明分居的原因是由于夫妻感情不和造成的,而不是因工作、学习等原因导致的两地分居,以及因住房问题造成的夫妻不能同室而居。

此规定的原因在于:工作、学习及住房的客观困难等原因导致夫妻分居的事实并不意味着夫妻感情的破裂,如果法院在判决离婚时仅强调分居的客观事实,而不审查夫妻分居的主观因素,则有违立法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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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普法综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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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3年10月01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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