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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0/婚姻法保护什么(婚姻法保护什么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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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023-06-02 17:0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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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龙岩律师编辑整理,多位从业4年以上的律师,也非常认可此文的回答,大家可以参考一下,如有不妥欢迎指正。

文章目录: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中婚姻家庭编部分都有哪些内容,会对人们的婚姻生活有哪些影响,让我们跟随律师一起详解民法典,共建幸福家。

民法典在法律高度上承认了家务劳动的价值,让“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激活了原婚姻法“沉睡”的家务劳动补偿制度。


文 | 黄小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这是一条有“温度”的规定,从法律上给了那些为家庭默默奉献、操劳的人一个明确的说法,她(他)们未来的生活将得到更好的保障。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


案例:

郑先生与林女士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一年后,两人的宝贝儿子降生。

可惜好景不长,儿子两岁半时,两人因家庭矛盾分居,郑先生离家单独居住,孩子一直随林女士生活。

分居两年间,双方多次协商离婚未果,郑先生最终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林女士认为,对于离婚她没有异议,但是,婚后自己照顾孩子、料理家务,而郑先生除了上班,其他家庭事务几乎不关心,分居以来更是自己独自照料孩子。林女士要求依据民法典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律师分析:

一千零八十八条规定实质上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认可,使经济地位较弱、承担繁重家务劳动的一方(主要为女性),离婚时能够享有经济上的补偿。

现实中,一方当“甩手掌柜”,另一方为家庭奉献很多,为了配偶事业发展,代配偶尽孝、教育孩子等影响了自己的事业发展和休闲娱乐,以至于离婚时候处于财产分配和争夺子女抚养权的不利地位,却不能得到相应的法律补偿,这确实很不公平。

婚姻中,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都是相等的,没有哪一方只有权利没有义务,也没有哪一方只有义务没有权利。如果一方付出的义务过多,那么,他有义务获得相应的补偿。不使贤妻(夫)良母(父)吃亏体现了法律的公平正义。

一方从事家务劳动不能出去赚钱,这只是表面上的损失;深层的损失则是,一个人长期失去了与社会的直接联系,再获取社会工作机会变少,社会工作能力变低,一旦离婚,重返社会的能力不足,将来的生活质量受到严重影响。

对家庭的付出,往往并不能转化或者直接转化成夫妻共同财产,但它会给整个家庭带来隐形的利益。

比如夫妻一方为了提高自己的社会竞争力和收入水平,进修培训、考取各种资格证或从业证。另一方为了支持其事业,牺牲个人发展机会,承担了生活上较多的义务。

那么,付出较多的一方对另一方享有期待利益,如果双方离婚,由另一方进行一定的经济补偿具有合理性,也能体现夫妻之间的公平性。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原婚姻法规定:一项“沉睡”的离婚救济条款


案例:

马先生与张女士于2019年3月在法院诉讼离婚。

在这场8年的婚姻中,张女士是典型的全职太太,整日忙于家务,马先生在一家外企上班,经常加班、出差。离婚时,张女士提出了多项诉求,包括家务劳动补偿10万元。

法院认为:马先生与张女士并没有制定书面的夫妻财产AA制约定,不符合家务劳动补偿的条件,判决驳回张女士的诉讼请求。


律师分析:

这个例子体现了原婚姻法规定和此次民法典新规的重大区别。

原婚姻法第四十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

也就是说,“家务劳动补偿”制度并非民法典首创,原婚姻法就有对家务劳动进行补偿的规定。

但是,根据原婚姻法条款,离婚一方想要获得家务劳动补偿,必须满足夫妻双方书面约定分别财产制的条件。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绝大多数家庭实行夫妻共同财产制,夫妻签订书面分别财产协议书的少之又少,尤其是结婚多年的老夫老妻。这就造成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离婚纠纷案件中关于家务劳动补偿的诉讼请求难以得到法院支持。

主张家务劳动补偿的案件,本身数量就不多,而能够获得法院支持的案例,更是寥若晨星。

可喜的是,“家务劳动补偿”这一“沉睡”的离婚救济制度现在已经被民法典新规激活。家务劳动补偿的适用范围不再受限于约定分别财产制,只要存在一方负担较多家庭劳务义务的情况,离婚时就可以请求另一方经济补偿。这是对家务劳动价值的全面认可和保护。


民法典规定:不让贤妻(夫)良母(父)吃亏,“家务劳动补偿”有法可依


家务劳动补偿不等同于工资


案例:

姜女士和唐先生是同一家广告公司的同事,工作中相识相爱并结婚。婚后,姜女士承担了几乎全部家务和子女照顾的责任。

结婚4年后,两人因婆媳矛盾、子女教育等问题争吵不休,走到了诉讼离婚的地步。

姜女士请求家务劳动补偿,法院最终支持了她的请求,判决唐先生支付姜女士补偿款5万元。

姜女士认为补偿款太少了,结婚4年,她白天晚上操持这个家,5万元相当于每月一千出头,她觉得特别委屈,认为这个数额还不如一个钟点工。


律师分析:

家务劳动补偿不能单纯理解为一方对另一方支付的工资,它实际是在确定了子女抚养、分割了共同财产之后单独的一项补偿款。如果一方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倾斜性照顾条件,在夫妻共同财产分配中已经得到了体现。

因为家务劳动补偿金额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每个家庭经济情况、家务劳动分担情况都不一样,很难有统一标准),所以在离婚诉讼过程中,当事人对于“补偿金额到底多少才算合理”的理解是有分歧的,需要通过考虑一方在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方面所尽义务的状况、共同生活时间长短、另一方受益情况和男方个人的经济收入、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合理合情合法地确定补偿金额。


全职操持家务不是家务劳动补偿的前提


案例:

冯女士和孟先生是一对中年夫妻,婚龄长达30年。

孟先生事业心比较强,冯女士非常理解、支持丈夫工作,不仅将家里收拾得窗明几净,更倾注大量心血和时间将两个儿女培养成才,还常年照顾孟先生患有老年痴呆的母亲。

令她痛心的是,常年劳碌的她并未换来丈夫更多的爱,丈夫出轨并提出了离婚。

冯女士提出,孟先生必须支付一笔离婚补偿。但孟先生认为,家务劳动补偿仅限于全职太太,冯女士有固定工作,只是下班后业余时间照顾家庭,不符合补偿条件。


律师分析:

民法典实施后,北京房山法院首例“家务劳动补偿”案件判决,引发社会关注。其中,案件中女士的全职太太身份被媒体反复提及。但实际上,“全职太太”的身份并不是补偿的前提,大家也不应将其作为“标签”,这个法条强调的是对于家庭的付出。

总而言之,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初衷在于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夫妻双方要互相理解和包容,合理分担家务,积极奉献付出,共同守护幸福美满的家庭。

看完新婚姻法的规定,很多网友表示不敢结婚了,这是为何?

不知道你知不知道,2021年1月要开始实行新的婚姻法,网上呼声最高的就是关于房产和彩礼的话题,今天我就来和大家说一说新婚姻法到底有哪些改变,网上的那些传言是真的吗?

看完新婚姻法的规定,很多网友表示不敢结婚了,这是为何?

第一部分:房产篇

我看到新规中有这么一条:婚前谁买的房子,婚后还是谁的。

我来解释下和现有婚姻法区别在哪里:

我们现有的婚姻法规定,婚前买的房子婚后共同还贷部分属于共有财产。

而新婚姻法规定:只要婚前贷款买房写一人名字,婚后房产还是归个人所有,但是会视婚内另一方的还款给予一定补偿,包括增值部分也是属于个人所有,父母给子女买的房子,也归子女所有 ,不会再被认定为是对小两口的赠予。

这让我想起去年很火的“扶贫式婚姻”。

说的就是男方婚前买的房子,原本说好写两人名字,女方答应不要彩礼,并且负责房子装修,家电。但房子最后只写了男方的名字,网友们纷纷觉得男方是在占女方便宜。

因为房子男方婚前买的和女方就没半毛钱关系,装修的钱砸进去,这可不是财产分割就可以拿回来的,而且装修的部分也只会贬值,不会升值。

这个案例确实很有代表性,从实际情况出发,如果买的房子只是付了首付,每个月几千上万的月供,两个年轻人在婚后必然要共同承担这笔开销。

当其中一个人收入用来承担贷款,另一个人的收入就应该用来维持家庭开销,就算另一方没有收入,那不也一样要承担家庭里的工作分配吗?

而现在新的婚姻法,我理解的是到最后,一旦双方感情破裂,相当于直接否定了一方的付出。

而且现在的房贷都是20~30年,不排除两人在一起十几二十年后因感情不和分开,难道就只退还一同还贷的部分,别说不考虑房产升值了,还有通货膨胀货币贬值部分呢?

20年前的3000块和20年后的3000块能是一回事吗?

还有,付出这么多年的青春,也完全没有价值吗?总不至于有谁和你过了几十年,用几十年的时间去图半套房子吧。

这样对于某些人而言,确实不太公平。

新婚姻法表面上看起来是避免有人通过婚姻恶性占有对方财产,但同时也会让很多人不敢结婚。

我猜想有没有可能届时对老人的压力也更大,现在买房付首付就好,再说,本来对于一些家庭,首付就不容易了。

那以后弱势方为了避免自己吃亏,会不会要求全款,还要房子必须装修好呢?那苦的是谁?

还不是家里的老人,最后就不是不结婚,而是结不起婚!

说完关于房产的部分,接下去我再和大家说一说彩礼的部分。

看完新婚姻法的规定,很多网友表示不敢结婚了,这是为何?

第二部分:彩礼篇

2021年新婚姻法真的规定给彩礼犯法吗?

男方给的彩礼,离婚真的可以要回去吗?

真的以后女性结婚就意味着要吃亏吗?

我听很多姑娘说,新婚姻法是男权主义,只保护男方的权益,结个婚房子没自己的份,万一感情不和分开,连彩礼都要还回去,那女孩不是明摆着要倒贴吗?

就这样谁还敢结婚?

真的是这样吗?

先来看可以看,这个说法的来源是:

2021年的《民典法》,在1042条里有这样的规定:“禁止结婚索要财物。

但我们都知道,规定是规定,这并不能排除自愿给的情况。

毕竟这是中国的老传统,总不能男方在女方提出彩礼的时候说:你犯法了,我就不给吧!

要真的蠢到这个程度,那这婚估计也结不成了。

所以新的婚姻法应该这样理解:相对于之前领证后不容易退还彩礼做了改变,只要男方可以提供证明,彩礼是女方强迫支付 ,则可以要求返还。

具体的条款是: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法解释》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所以姑娘们不用太顾虑,给彩礼这种事情本来是男方的心意。

我一直认为,既然有这样的传统,就有一定的道理。

而且大多数男人都不会以这条法律为由拒绝彩礼,真要拒绝了,这样的男人也没人愿意嫁。

毕竟当男人真心爱这个女孩时,他一定会想办法给女孩足够的安全感。

同样的,我相信女孩也会体谅男方,提出适当的要求。

看完新婚姻法的规定,很多网友表示不敢结婚了,这是为何?

我们要知道,不管婚姻法怎么规定。

对于相爱的人而言,其实都不会有很大的影响,什么是爱,一定是站在对方角度考虑问题,考虑对方的感受。

这条法律真正要限制的是那些觊觎对方财产,并且以婚姻达到致富目的,或者说通过婚姻敛财的女性。

所以呢,姑娘们,相信爱情,只要找对人,婚姻法只会保护你,不会伤害你!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这些财产对方拿不走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这些财产对方拿不走

自从新的婚姻法颁布之后,很多女性朋友说:现在这个婚姻是越来越没有安全感了,结婚对女人而言,没有任何的好处,离婚也是分不到男方一丁点的财产,当然这是指个人的婚前财产(比如说,男方婚前买的房,或者说父母继承给孩子的财产等等)。

但是我认为,结婚的初衷我们不应该想得这么现实,任何法律呢也不是单方面的保护男人或者女人,都是双方面的,公平的,我们结婚不应该指着分财产去,而应该本着好好过日子的心态去,找一个条件好的、有房有车的,虽然说如果离婚的话,你分不到财产,但是,你婚后的生活呢还是会好一些,谁也不是说,结婚是奔着分财产去的,如果是这样的话,法律是会保护受害人的。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这些财产对方拿不走

新的婚姻法已经明确规定,这几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

一、婚前财产,婚前财产在离婚的时候是不会拿出来分割的,比如说婚前你买了房,买了车,这些东西是谁买的,就是谁的,对方是分不走的,如果是贷款买的房和车,婚后一起还贷款,会对帮助还贷款一方给予适当的补偿。

二、遗产,父母指定留给儿女的遗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哪怕是这一行为是婚后才进行的,也是个人的私有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不管未来孩子们的婚姻如何变化,负心的那一方都休想占到便宜。

三、男人的彩礼、女人的嫁妆,也是属于婚前财产,离婚的时候,是不能进行分割的。如果说法律可以证明,有骗婚的行为存在,或者说通过婚姻的桥梁来骗取彩礼,男方是有权要求归还彩礼的,同时,女方的嫁妆,在离婚的时候,也是可以要回的。

所以说,新的婚姻法,不管对男人还是女人,都非常的公平,谁也不要想在婚姻中不劳而获,只有女儿的家庭的父母,也不用过分的担心了,只要你把自己的遗产继承做了明确的规定,是留给女儿的,那么无论如何,别人是分不到这份财产的。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这些财产对方拿不走

同时也想说,不管男人还是女人,一旦进入婚姻,就应该抱着好好过的心态,好好的对待自己的另一半,而不要生出二心,或者说打婚姻的算盘,这样的人生是注定没有意义,没有好结果的。

新婚姻法规定,离婚,这些财产对方拿不走

对于新婚姻法的这个规定,广大网友有什么想要表达的,欢迎留言评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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页面缓存最新更新时间: 2024年10月14日星期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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